问题2【PPP 项目子公司合并相关会计处理】:PPP 项目子公司是否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案例:A 公司为工程类上市公司。20X1 年,A 公司与政府方共同出资设立M 项目公司,负责运营某PPP 模式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期 4 年、运营期 30 年,其中 A 公司出资占比 20%,政府方占比 80%。根据相关协议,A 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60%,并负责M 公司的经营管理,统筹安排工程设计及运维等工作。M 公司在运营期内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获取项目回报。该 PPP项目投资预算250亿元,目前仍存在 180 亿元资金缺口,协议约定该资金缺口由 A 公司提供增信担保或另行筹集资金,政府方不承担任何融资责任。A 公司认为,与 M 公司有关的重要决策,例如项目总投资额、总包方的选择、收费模式等,在 M 公司成立之初即已确定,其对 M 公司不享有实质性的权力,不应当将 M 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A 公司认为其对M 公司不享有权力的理由是否充分?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判断是否构成控制,需要确定投资方当前是否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本案例中,A 公司与政府方共同出资设立M 项目公司,作为PPP 项目的融资平台和建设运营主体。虽然 PPP 项目总投资额、总包方的选择、收费模式等事项在 M 公司设立时已确定,但在既定合同安排下,A 公司仍需识别对M 公司可变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通常情况下,项目建造、运营和融资中的一项或多项活动仍会对M 公司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不应仅以PPP 项目合同已对某些重要事项做出约定为由直接认为对M 公司不享有权力。 本案例中,虽然 A 公司在 M 公司的投资比例仅占 20%,但表决权达到 60%,并负责 M 公司的经营管理,统筹安排工程设计及运维等工作,同时项目资金存在大额缺口,需由A 公司提供增信担保或另行筹集资金,A 公司很可能有能力主导M 公司的相关活动,因此认为其对M 公司不享有权力的理由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