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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研究收入的会计处理:药学研究能否在达到 合同约定的里程碑节点时确认收入?

问题1【药学研究收入的会计处理】:药学研究能否在达到合同约定的里程碑节点时确认收入? 案例:A公司主营业务系为各大药企提供药学研究服务。A 公司与客户就药学研究服务签订合同,对主要流程作了约定,流程一般分为若干里程碑节点,研发进度达到各个里程碑节点时客户需支付不可撤回的里程碑款项,里程碑款项体现了各里程碑节 点已完成工作量的进度,里程碑节点的设置及各节点的付款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双方约定因履行合同的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于客户,研发过程中A公司需将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研发成果及时提交给客户,由客户对里程碑节点进行确认。另外,A公司对客户无条件开放对应项目的资料和现场,配合客户相关工作,客户可以通过项目领导小组实时掌握研发工作具体进展,并可随时派人去现场进行审计、跟踪和检查。假定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且满足一段时间确认收入的条件。A公司能否在达到合同约定的里程碑节点时确认收入? 分析:本案例中需关注两方面问题。 一是时段法下采用里程碑确定履约进度是否恰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达到里程碑”是确定履约进度的一种产出指标。但2021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 〔2021〕2号)中强调,“企业应当分析合同中约定的不同里程碑节点是否能恰当代表履约进度,如果里程碑节点能恰当代表履约进度,则表明采用‘已达到的里程碑’确定履约进度是恰当的; 如果企业在合同约定的各个里程碑之间向客户转移了重大的商品控制权,则很可能表明采用‘已达到的里程碑’确定履约进度 是不恰当的,企业应当选择其他产出指标或其他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因此,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评估里程碑付款进度是否与实际履约进度相匹配,不能简单地将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作为 履约进度。 二是在采用里程碑法确认收入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各里程碑节点间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认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时,应按照已经发生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合理确认为止”,在各个里程碑节点间,履约进度通常无法合理确定,此时公司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历史经验、预期履约情况、客户信用情况等因素预计已发生成本能否得到合理补偿。若预计能得到补偿,则按照已发生成本金额确认收入,若预计不能得到补偿,应将已发生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相关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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