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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破产重整子公司是否出表的会计处理:拟破产重整子公司是否不再纳入合并报表?

问题2【拟破产重整子公司是否出表的会计处理】:拟破产重整子公司是否不再纳入合并报表? 案例:2020年11月,A上市公司披露,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B因资不抵债,拟申请破产重整。2020年末,该破产重整申请尚未被法院受理。A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显示,其将B公司按照终止经营列报,相关资产保留在A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分析:关于破产重整子公司丧失控制的时点。大多数情况下,破产重整是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管和帮助下,通过业务重整和债务调整,摆脱经营困难,重获经营能力,管理人并未接管并主导对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能简单以进入破产重整即认为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因此,2020年末,A公司仍然控制B公司,仍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关于终止经营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及其应用指南,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组成部分应当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1)该组成部分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经处置,包括已经出售 和结束使用(如关停或报废等);(2)该组成部分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经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本案例中,截至2020年末,B公司尚未被处置,也不符合持有待售的条件,因而不符合终止经 营的定义,不应作为终止经营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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