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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待售资产的划分条件:资产负债表日后签订 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表明出售极可能发生?

问题7【持有待售资产的划分条件】:资产负债表日后签订 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表明出售极可能发生? 案例:A公司持有B公司25%有表决权的股份,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A公司于 2X20年9月30日做出董事会决议,拟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对外转让。2X21年1月20日,A公司做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B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D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为8,000 万元。次日A公司与第三方D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于2X20年9月30日将其持有B公司股权转为持有待售资产,并停止对B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可立即出售以及出售极可能发生。其中,出售极可能发生是指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本案例中,董事会审议通过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2X20年9月30日的董事会决议仅表明公司具有出售B公司股权的意图,但不满足“出售极可能发生”的条件,因此A公司不应在2X20年9月30日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应继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2X21年1月,A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因其为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发生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A公司尚未完成B公司 股权的处置,还应判断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是否满足持有待售的划分条件,满足划分条件的,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披 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出售原因、方式和时间安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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