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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书面合同情形下的收入确认问题:在先发货后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能否在取得客户验收/签收时确认收入?

问题2【补签书面合同情形下的收入确认问题】:在先发货后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能否在取得客户验收/签收时确认收入? 案例:A公司为上市公司,客户多为政府部门和大型国企。部分项目期限要求紧张,客户内部合同审批流程较长。为抢占市 场,对于部分信誉度较好、长期合作的客户,在判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会根据客户意向性订单进行生产和组织发货,待客户内部流程审批完毕后双方签署正式书面合同。 在先发货后签合同情况下,接到客户购买设备的需求后,A 公司业务人员一般通过当面交流、电话联系、微信、邮件等方式与客户谈判确定合同细节。A公司认为商务沟通记录与正式合同约定条款不存在差异,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邮件记录、口头约定及取得的客户验收/签收单据确认收入。A公司在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之前确认收入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分析:新收入准则下合同的含义强调的是双方确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可执行权利和义务,因此不拘泥于合同的具体形式,除书面形式外,还包含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合同的书面条款也可能只是格式条款,可能还需要与客户间的邮件或其他补充协议,并了解口头沟通、微信、短信沟通记录情况以及正常的商业惯例,以识别合同的所有条款。 A公司与客户沟通的微信记录、邮件往来以及客户提供的发货申请单等商务沟通记录,若已包含合同的主要要素,双方长期 合作且该情形符合商业惯例,则即使尚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也可以基于商务沟通记录评估合同是否已经存在,双方是否实质上已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如果商务沟通记录同时满 足了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则合同成立,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由于A公司的收入确认时点早于书面合同签订日,A公司应完善相关的内部控制,妥善保存内部文 件和外部沟通记录,同时进一步规范合同签订的时间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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