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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周转件能否确认为固定资产

案例:A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各类包装材料的研发、生产、租赁和销售,其中包装物租赁形成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超过 90%。A 公司在租赁开始前按客户所需发出整套包装,整套包装包括内包装及外包装。其中内包装为客户定制产品;外包装属通用周转件,非为特定客户的定制产品,包括木质托盘、塑料包装箱等。A 公司能否将通用周转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指出,尽管某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但由于数量多、单价低,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在实务中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比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将“单位价值高低”作为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实务中公司一般根据重要性原则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区分,即单位价值低于某一标准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其后续计量即使采取简化处理方式(一次或分次摊销),也不会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误导性的影响,不至于影响真实、公允列报目标的实现,划分为低值易耗品。         在本例中,A 公司对外租赁使用的通用周转件,是为出租而持有,而不是为了出售,其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虽然该通用周转件单位价值较小、数量多,但是为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租赁使用通用周转件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包装物为公司自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因此,A 公司对外出租使用的通用周转件符合固定资产的相关定义,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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