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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运营收取的水电费以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案例:A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及其他综合服务。A 公司为产业园区提供水电运输的基础设施建设,并通过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水电供应服务收取水电费。A 公司认为其业务模式不属于代收代付,因而将向客户收取的水电费全额确认收入。A 公司能否以总额法确认相关水电费收入?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本案例中,收取水电费能否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在于综合相关事实和情况判断 A 公司是否为主要责任人。一般来说,水电的提供方为 水力公司和电力公司,产业园区不存在主导水力电力公司代表其提供服务的情况,亦不存在提供重大整合服务。那么,是否可以认为产业 园区取得水电控制权?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从是否承担转让商品主要责任的角度考虑,产业园区仅提供水电运输的基础设施建设,水电直接从水力、电力公司转移至园区用户。从是否承担存货风险的角度考虑,基于水电的供应模式与日常使用模式,水电直接被用户使用,产业园区不存在储存的情形。从是否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价格的角度考虑,水电属于民生基本物资,相关价格均由物价局定价,即使园区或物业提供二次加压等额外服务,亦需遵循物价局确定的价格区间合理收取相关费用,无法自主定价。         综上分析,本案例中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能够控制水电,不应以主要责任人的身份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如果提供了其他额外服务,应当以代理人身份,按照收取的相应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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