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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售期是否构成股份支付的等待期

1.案例及相关问题     A 公司拟申报上市前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对核心骨干进行股权激励。员工认购持股平台财产份额,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激励计划约定,不设置限售期,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可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转让持股平台份额。激励对象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职,应当将其持有的全部持股平台份额转让给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第三人,转让价格未予限制,由员工与受让方按照转让日A 公司股票市场价格自行协商确定。     同时,根据首发有关股权稳定性和锁定期的相关规定, A 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增加禁售期安排,约定自公司通过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之日起至股票上市日后1 年止为禁售期,除非发生证监会认可的可以转让持股平台份额的情形,否则激励对象不得转让持股平台份额。     问题:A 公司将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参考意见     股份支付费用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在一定期限内分摊计入损益,需要考虑股份支付是否存在可行权条件, 如果授予后可以立即行权,则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如果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则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负债或资本公积。     本案例中,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可以按照 A 公司股票市场价格转让持股平台份额,表明激励对象在授予后可以立即行权,获取相关股份的全部经济利益,不受服务期限或业绩条件的限制。     虽然该股权激励计划设置了禁售期条款,但从禁售期的约定来看,主要为了满足首发有关股权稳定性和锁定期的要求,履行一般意义上首发企业股东的禁售义务,并未要求激励对象在禁售期内继续为 A 公司服务。禁售期前后,激励对象转让股份的价格均为市场价格,激励对象在禁售期内离职不影响其持有份额或禁售期后转让获得的经济利益。因此禁售期不构成可行权条件,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应当在授予日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2006)》     第五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     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      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其中,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3 号》     3-9 对于职工提前离职按约定方式回售股份的会计处理     职工薪酬,指的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认的负债的交易。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属于股份支付,关键在于判断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所付出的交易对价,是否与自身权益工具价值密切相关。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向职工授予股份,并约定职工在服务期内离职需按照约定方式回售股份的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实务中存在一些股权激励计划,职工需通过提供一段期间的服务以获取低价认购的股份,如果职工在服务期内离职,股权激励计划将要求职工将股份回售给公司。职工尽管因离职未取得相应股份, 但将股份回售仍可取得一定的收益,例如回售价格为认股价格加固定回报率或者每股净资产等。     上述股权激励计划中,如果职工因回售股份取得的收益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价值相关,则属于股份支付,企业应当按照股份支付准则有关规定,确认相关费用;如果职工回售取得的收益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价值没有密切关系,则不属于股份支付,企业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有关规定,在职工为取得该收益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职工薪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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