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恰当确认和计量或有对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确认或有对价时,未充分考虑支付方信用风险、偿债能力、货币价值等因素,仅以尚未收到业绩补偿款为由未确认或有对价。有的公司以前年度以现金收购子公司控制权,并与子公司原控股股东约定分期支付部分收购价款,若子公司业绩未达标,则上市公司可在应收原股东的业绩补偿款中优先抵减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有的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子公司股权后,子公司原控股股东从二级市场购入上市公司股票并质押给上市公司,作为子公司业绩承诺未完成时的履约保证。前述情况下,上市公司存在尚未支付且可抵减的股权转让款,或者补偿义务方已质押的股票等作为补偿款项回收的保证,上市公司应当确认或有对价,并在计量公允价值时合理考虑可抵减股权转让款或者质押股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