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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的处理问题

1.案例背景
2X22 年初,A公司为承接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认缴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同年B公司开始运营。B 公司的章程已约定A公司认缴出资时间为 2X24 年 12 月 31 日前,认缴出资额为5000万元, 出资比例为100%,按认缴比例享有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并且承担经营亏损。2X22 年 A公司未实际认缴出资,且在财务报表上未对设立B公司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2.问题
A 公司对尚未出资的B公司股权投资应如何会计处理?
3.具体分析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确认与所认缴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受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案例中,B公司的章程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同时约定A公司在B公司运营过程中可按认缴比例享受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因此个别报表层面A公司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和相应的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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