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为某街道辖区内企业,已在该地经营多年。根据A公司与地方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政府同意“一次性拨款2000万元,作为产业协同补贴”;同时,公司承诺“在某 区经营不低于10年,从最晚一次享受政策扶持算起5年内不得无故注销、迁移到辖区外发展,否则需退还相应的补贴科技扶持 资金和贡献奖励”。《合作协议书》未明确约定资金用途,后续补充获得政府说明,“该产业协同补贴与A公司已购置或未来拟购置长期资产不相关,A公司使用补偿款无限制条件”。除产业 协同补贴外,《合作协议书》还设置地方税收贡献奖励、个人股权转让奖励、高管及技术人员贡献奖励等一揽子政策支持。其中,地方税收贡献奖励、个人股权转让奖励、高管及技术人员贡献奖 励均明确了资金用途,主要是对未来期间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补偿。20X1年,A公司在该区的总部大楼交付使用,当年A公司收到产业协同补贴2000万元。A公司将其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首先,A企业应在取得补贴款时判断是否满足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现行会计准则明确,企业能够同时“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以及“能够收到”时,才能确认相应的政府补助。根据《合作协议书》,公司承诺“在某区经营不低于10年,从最晚一次享受政策扶持算起5年内不得无故注销、迁移到辖区外发展,否则需退还相应的补贴科技扶持资金和贡献奖励”。如果客观情况表明A公司在未来10年内离开该地区的可能性很小,比如A公司建造总部大楼已投入大量资金,通过成本效益分析认为A企业迁离该地区的成本远高于收益,则A公司收到的该笔政府拨款符合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 其次,A公司需要判断该笔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 相关;若与收益相关,还需进一步判断是对已发生成本费用的补偿还是对以后期间成本费用的补偿,不能仅因政府补助文件未规定用途而在收到补助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A公司还应当考虑 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确认该政府补助是否与资产相关以及获取其他佐证依据。本案例中,虽然《合作协议书》未明确资金具体 用途,但经与政府确认该笔拨款与公司已购置或未来拟购置长期资产不相关,A公司使用补偿款无限制条件。对于该笔补助是对已发生成本还是对以后期间成本费用的补偿问题,考虑到A公司 原本为该街道辖区内企业,为当地产业协同做出了贡献,而且政府对企业未来期间发生的部分成本费用有额外的政府补助(如企业地方税收贡献奖励、个人股权转让奖励、高管及技术人员贡献奖励等),A公司认为该笔补贴是对企业已经为当地产业协同贡献的奖励,即对公司已发生成本费用的补偿,并将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