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 公司年报显示,期末应付票据余额 2,000 万元,其中建信融通(应付账款融资)余额 1,300 万元。A 公司能否将建信融通(应付账款融资)作为“应付票据”核算? 分析: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 2021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 号)的规定,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建信融通作为供应链金融融资平台,其签发的电子债权凭证亦不属于票据法规范的票据,供应商不应将收到的电子债权凭证作为“应收票据”核算。相应地,作为采购商的 A 公司也不应将其作为“应付票据”核算,而应列示在“应付账款”项目。 当供应商以电子债权凭证进行融资时,A 公司应判断对供应商的合同义务是否终止,若已经终止,A 公司终止确认“应付账款”。同时,A 公司支付义务对手方转移至上述融资的资金提供方,应确认一项新的负债,A 公司需根据资金提供方的性质,考虑列示“短期借款”或“其他应付款”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