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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产生亏损时的会计处 理:母公司向非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后,由于子公司经营 不善,导致财务资助款不能收回,如何对相应亏损进行会计处 理?

问题2【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产生亏损时的会计处理】:母公司向非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后,由于子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财务资助款不能收回,如何对相应亏损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B公司于2X19年注册成立,是A公司为开展某项新 业务专门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A公司持有B公司51%股权。A公司向B公司先后提供30亿元用于资助B公司向上游供应商预付采购款。B公司少数股东未同比例提供 资金支持。该业务于2X21年出现预付款项对应货物延期交货,应收账款普遍逾期,大额存货可能无法足额变现等合同执行异常情形。B公司净资产在2X21年的期初余额为2亿元,2X21年上 半年度B公司发生亏损40亿元。截止2X21年6月30日,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8亿元,严重资不抵债,已无法正常开展业务。A公司与B公司少数股东之间就B公司的亏损承担不存在特殊约定。 A公司预计无法收回对B公司的投资成本以及应收款项,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和应收款项计提了全额减值。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减值准备和减值损失,那么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A公司承担的这部分债权损失应如何考虑?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三十五条规定,“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第三十七条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 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少数股东就子公司利润分配或亏损承担 不存在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母公司按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 实务中,母公司经常以借款等形式为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在子公司少数股东未同比例提供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母公司实际承担的损失可能会大于少数股东承担的损失。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未明 确要求,在确认“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时需要考虑母公司作为债权人可能承担的损失,但在本案例中,B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开展业务,考虑A公司作为债权人承担的超额亏损有其合理性。B公司净资产在2X21年的期初余额为2亿元,2X21年上半年度B公司发生亏损40亿元。A公司和B公司少数股东先按持股比例以各自享有的B公司净资产余额为限承担亏损;超额亏损38亿元中,30亿元实际全部由A公司作为债权人承担,剩余8亿元的超额亏损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继续按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因此,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确认“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5.1亿元(债权损失30亿元+股权损失2亿元X51%+股权损失8亿元X51%),确认“少数股东损益”-4.9亿元(股权损失2亿元X49%+股权损失8亿元X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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