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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合作研发的会计处理

案例二:牵头单位合作研发的会计处理      1.案例及相关问题     A 公司与 B 公司共同申报省级重大科研项目,该项目由某省政府部门资助,拨付科研经费。A 公司为项目牵头单位,B 公司为参研单位。A 公司作为牵头单位,主导与经费拨付单位确定研究经费,并会向联合申报单位询价,协商确定各参研单位的经费分配。A 公司与政府部门、参研单位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具体承担的工作、成果归属、合同价款等内容。     关于研发成果,A 公司与 B 公司约定,双方约定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归各自所有,享有独占且不受限制的权利,共同完成的工作成果,归双方共同所有。     关于开发风险,A 公司和和 B 公司各自承担研发风险。     关于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拨付经费和自筹经费。政府部门对该科研项目拨款200 万元,其中 A 公司和B 公司分别可获得 150 万元和 50 万元。项目剩余所需资金由参与研究各方自行筹集,自筹经费不得少于拨付经费。     问题:A 公司和 B 公司就该科研项目发生的研发支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参考意见     对于合作研发过程中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关键在于明确相关研发活动是属于双方自行研发,还是一方委托另一方研发。属于自行研发的,相关支出属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双方按照无形资产准则,对各自按实际投入的研发支出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属于委托/受托研发的, 交易实质是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开发,委托方自身发生的研发支出和支付给受托方的研发款项,都属于委托方为研发项目产生的支出,按照无形资产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受托方而言,其向委托方提供研发劳务及转让研发成果,适宜采用收入准则,将从委托方取得的款项确认为收入,实际发生的支出确认为成本。     本案例中,A 公司与 B 公司共同研发,双方约定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归各自所有,共同完成的工作成果,归双方共同所有;除政府拨款外,项目剩余所需资金由参与研究各方自行筹集。从约定来看,双方不存在委托/受托研究的情形,属于自行研发,双方各自承担的研发支出应按照无形资产准 则各自核算。     3.相关规则     规则依据详见案例一的相关规则。     小结     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研发活动和生产活动是泾渭分明的。研发项目基于研发活动开展,目的是研发出新产品、新技术, 生产活动基于客户订单开展,目的是生产出用于销售的产品。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的发展,企业研发活动的边界日益扩大,有时根据客户需求开展定制化研发,有时内部研发形成的产品可能实现对外销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方式日益多样,有的自行研发,有的合作研发,有的委托研发。如何合理界定研发活动,合理区分研发支出与生产成本并恰当进行会计处理,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从规则层面来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号》之“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之“2-8 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都对如何区分生产成本和研发支出、如何适用收入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给予指引,关键在于判断研发成果的控制权归属,厘清研发活动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承担机制。     从实务层面来看,这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 准确辨认不同类型的研发项目,合理识别并归集研发费用与合同履约成本,从源头上进行区分,以恰当确认适用无形资产准则的研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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