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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将持有的其他公司发行的可赎回优先股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问题8【可赎回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公司能否将持有的其他公司发行的可赎回优先股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案例:A公司持有B公司发行的可赎回优先股1,000,000股。若B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动或者B公司普通股不再公开上市,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赎回全部或部分优先股。A公司能否将该可赎回优先股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及其应用指南,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列报。此处的权益工具是指对于工具发行方来说,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 本案例中,A公司在B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动或者B公司普通股不再公开上市时有权要求B公司赎回全部或部分优先股,这些事项不受B公司控制,属于或有结算事项。同时,这些事项的发生并非“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关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的有关规定,由于B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其赎回优先股的义务,该优先股应分类为金融负债。因此,从投资方A公司的角度,不符合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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