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背景
根据 C 市人民政府要求,基于 C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C市决定收回 A 公司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A 公司搬迁至工业园区新址。C 市城投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支付给公司相关地块补偿款 (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补贴补偿费、停工补偿费以及因此发生的其他搬迁费用) 共计人民币 3400 万元。A 公司将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搬迁费用支出、员工搬迁补偿按照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损失费用的期间,计入损益表;新建资产支出按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处理,确认为递延收益,补助款按新资产的价值比例分配各资产应分摊的递延收益金额,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损益表。
2.问题
A 公司关于搬迁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具体分析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具有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一般情况下,在满足市场化原则、补偿价格公允的前提下,为搬迁补偿而发生的多项补偿项目,整体是一项交易,政府支付对价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土地,公司通常应当将此整体作为资产处置交易进行会计处理,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政府补助,且政府补助与资产处置部分能够明确区分,则对于政府补助部分,公司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