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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完成后调整交易对价的会计处理:收购完成后调整交易对价,是否需要调整收购时的交易对价?

问题2【收购完成后调整交易对价的会计处理】:收购完成后调整交易对价,是否需要调整收购时的交易对价? 案例:2020年12月,A公司收购S公司75%股权,股权收购款合计15亿元。收购完成后,S公司2020年业绩大幅下滑,导致业绩承诺无法达成。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是S公司主要客户 信用状况恶化。考虑到S公司主要业务显著恶化,导致原股权收购协议的估值基础发生变化,实际经营业绩不能支撑收购时的估值。2021年10月,A公司与S公司原股东签署补充协议,将S 公司股权收购对价15亿元调低至10亿元。上述补充协议经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根据上述补充协议,A公司是否需要调整收购时的交易对价?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除前述情况以外,即购买日后超过12个月、或在购买日不存在相关情况但购买日以后开始出现的情况,不应调整商誉金额,相关调整计入当期损益。 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S公司后续交易对价的调整,主要由于S公司主要客户信用状况恶化进而导致S公司业绩无法实现,属于购买日不存在而购买日后开始出现的情况,因此,双方后续调整合并对价等条款,不应调整购买日所形成的商誉金额。在收购后双方重新商谈减少的收购对价,属于债务重组,应按债务重 组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并考虑商誉是否需要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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