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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认定:新设主体取得集团内其他公司控制权的交易会计处理

二、新设主体取得集团内其他公司控制权的交易 某些交易中,集团出于内部重组目的设立一个新主体,新主体作为合并方取得同一集团内其他部分公司的控制权,且集团拟短期内将新主体对外出售。在这种情况下,新主体取得集团内其他公司控制权的交易能否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取决于新主体的合并财务报表是作为原控股股东的延伸还是作为新控股股东的延伸。如果集团内部重组交易完全由原控股股东主导,无论其在一年内能否成功将新主体出售,该重组交易均不会被撤销,则新主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作为原控股股东的延伸,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较为合理。反之,如果该重组交易与原控股股东后续丧失对新主体的控制权的交易互为前提,构成“一揽子交易”,若原控股股东最终未将新主体成功出售,新主体取得集团内其他公司控制权的交易将全部撤销的情况下,则新主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作为新控股股东的延伸,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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