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背景
X 公司为 A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工程设计,运营模式为轻资产运营,无土地使用权、办公楼等重要资产。近三年 X 公司持续亏损,业务几乎停滞,2X22 年账面净资产为-360 万元。报告期内 A 公司未对X公司作资产评估将其 100%股权按照 0 元转让给A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一家与 X 公司主营业务完全不同的 B 公司,并确认投资收益 360 万元。
2.问题
A 公司处置X 公司的收益能否作为投资收益核算?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判断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构成权益性交易,关键在于该项交易是否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交易一方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则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属于权益性交易,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该案例中,X 公司持续亏损且主营业务停滞,净资产为负: B公司对于 X 公司的收购基本可以认为不具备商业实质,主要目的是不让 A 公司承担X 公司后续业务发展的不确定性风险,A 公司能够明显的单方面获益,因此该笔交易的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认定属于权益性交易更为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