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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形式收入对价的确认及后续处理问题

1.案例介绍及相关问题 D公司的业务包括利用自己的生产设备为光伏企业提供的单晶硅棒或多晶硅棒进行切片,即提供切片劳务。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合同规定数量内的切片D公司以现金结算;超过规定切片数量的节余归D公司所有,委托企业可以按照当时的市价购买。D公司具有较先进的切片工艺,能够产出超过市场的平均切片量,以现金结算的切片费仅能够弥补成本,故D公司签订该类型合同是为获取超额切片(或节余切片)进行销售。 问题1:超过规定切片数量的节余应如何确认与计量?后期销售超额切片应如何确认与计量? 问题2:若超额切片按照非现金对价确认收入,后续实际销售时是否会存在重复确认收入的问题?若是,应如何解决? 2.参考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五条规定:“……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五、关于收入计量”的“(一)确定交易价格”在“3.非现金对价”部分提到: “当企业因转让商品而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非现金形式时,……,企业通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3.咨询意见 会计咨询委多数委员认为,若存在证据表明加工方实际上是将超过规定切片数量的节余切片“销售”给委托方(例如因为加工方与委托方存在某种依赖关系,或因为切片的特点等原因,导致加工方没有向其他方销售结余切片的商业理由,或向其他方销售多余切片的可能性很低等),则无论合同是否约定加工方有权将节余切片卖给其他方,仍应认为加工方实际并未真正取得对多余切片的控制,需根据交易实质将结余切片的“销售”安排视为加工方为委托方提供切片劳务的某种可变对价安排,加工方仅应确认切片劳务收入(包含将结余切片“销售”给加工方而收取的金额),而不涉及另行确认结余切片的销售收入。 若加工方将留存的多余切片销售予第三方,则加工方实际取得了对多余切片的控制。加工方在为委托方提供切片劳务后应确认加工劳务收入(其中留存的多余切片为非现金对价,按多余切片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相应交易价格),并将留存的多余切片相应确认为存货(按多余切片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入账成本)。在向第三方销售留存的多余切片时另行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应商品销售成本。 需注意的是,实务中对加工方是否取得多余切片控制权的判断可能较为复杂,应结合相关切片的标准化程度、加工方是否存在对委托方的依赖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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