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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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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的产品作为存货还是转为固定资产列报,应基于公司租赁活动的目的进行判断。
1.案例背景     A公司是一家专用工具制造公司。公司将存货中部分工程用钻头、钻具等产品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对外出租并获取收入,将上述租赁用产品计入“存货——发出商品”中核算。   2.问题       A公司关于存货租赁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相关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本案例中,A公司用于经营租赁的产品作为存货还是转为固定资产列报,应基于公司租赁活动的目的进行判断。     若A公司出租产品的主要目是为了销售,且实际经营中通过经营租赁实现产品最终销售的情况较为普遍,客户愿意试用通常表明其有购买意愿和需求,且试用期较短、占产品使用寿命比例较小,经济利益是很可能流入企业的,则可以认为上述租赁活动属于正常的销售活动,在试用结束前符合存货确认条件的,可以在存货列报。     若A公司出租产品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租赁收入,则属于准则中规定的“为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若相关产品的使用寿命较长(大于1年)、单价较高,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列报。
Aug 17, 2024 09:58 AM
Aug 17, 2024 09:35 AM
335
关于是否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合并范围
关于是否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合并范围 1.案例背景     A公司与B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C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投资成立C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A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99%的出资,普通合伙人B私募认缴1%的出资,投资人之间未约定保底收益、退出担保等或有义务。根据约定,C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决会)进行管理和决策,投决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A公司委派一名,B私募委派两名。全部委员同意为投决会表决通过,A公司不具有一票否决权。A公司与B私募本次合作投资是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对单一标的D公司进行投资。投资D公司是考虑到A公司与D公司之间潜在的上下游合作关系。   2.问题    A公司是否应将本次合作投资的主体C合伙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相关规定,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     本案例中,按照准则有关结构化主体的定义,表决权在确定C合伙企业控制方时并不作为决定性因素考虑,因此投决会或合伙人会议决策的事项对C合伙企业的回报影响可能并不重大。由于C合伙企业的单一投资标的D公司预先由A公司确定,且D公司与A公司具有潜在的上下游合作关系,意味着C合伙企业设立目的很可能是服务于A公司的并购需求,A公司实质上拥有主导C合伙企业相关活动的权力。此外,A公司在C合伙企业中的投资占比达99%,C合伙企业可变回报绝大部分承担主体为A公司,因此一定程度上A公司对C合伙企业具有控制,应考虑合并C合伙企业。
Aug 17, 2024 09:34 AM
Aug 17, 2024 09:33 AM
334
关于交易价格是否分摊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质保服务的识别与判断
(三)关于交易价格是否分摊 1.案例背景     A公司是软件产品和方案提供商,主要产品和服务包括自主开发的标准化软件产品以及软件升级服务、技术服务等。A公司向客户销售软件产品,通常提供三年免费质保,质保期内支持同功能、同架构、同一版本范围内的免费系统升级。同时,公司单独售卖不受功能、架构、版本限制的软件升级服务,费用为软件费用的15%。A公司向B客户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售后运维服务,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售后运维主要为质保服务,三年质保期内B客户可享受不限于同功能、同架构、同一版本的免费升级。A公司销售的软件产品只需简单安装,公司在向客户交付软件产品且取得客户签收后确认相关收入。   2.问题    A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软件升级服务为免费的保证类质保服务,属于合同随附义务,不构成一项单项履约义务,因此未进行价格分摊。公司上述处理是否合理?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     本案例中,A公司与B客户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的免费软件升级不受同功能、同架构、同一版本范围的限制,不属于保证类质保的范围,具有市场价值。公司将相关服务和软件产品组合售卖,应当识别为两项履约义务。A公司存在单独售卖的软件升级服务价格,且金额占比较为重大。公司应当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Aug 17, 2024 12:01 PM
Aug 17, 2024 09:04 AM
333
关于跨年履约的收入如何确认
收入确认方法
时点法或时段法收入确认的判断
关于跨年履约的收入如何确认 1.案例背景     A公司为一家营销公司,主要为企业客户提供品牌营销方案,包括整合创意内容、用户运营、媒介与商业解决方案等。A公司收入确认原则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履约义务,经客户验收后确认销售收入。而在实际核算时,公司存在跨年履约的情况。对此,A公司在年底会确认第一笔收入,等实际履约完毕后确认剩余收入。   2.问题    A公司对于跨年履约的收入确认是否合理?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案例中A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品牌营销方案中,包括整合创意内容、用户运营、媒介与商业解决方案等多项内容,公司应当对合同进行识别,分析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是否可明确区分,从而确定向客户提供的是一项履约义务还是多项履约义务。对于各单项履约义务应当确定是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若A公司认为相关业务符合“时段法”条件,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不应只在“年底”这一节点确认收入;若A公司认为相关业务属于“时点法”确认收入的情形,则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不得仅以跨年为由分次确认收入。
Aug 17, 2024 12:06 PM
Aug 17, 2024 08:59 AM
332
关于能否期后冲回存货减值计提
关于能否期后冲回存货减值计提 1.案例背景     A公司为一家从事建筑相关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出口型企业。A公司在20X3年年报审计后对前期存货跌价准备相关年报数据进行了更正,主要原因为:公司个别客户定制的产品受地缘战争、客户经营状况影响,在资产负债表日预期未来无法履约,因此公司在20X2年底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该等产品在20X3年又陆续实现销售,因此公司就财务报告报出日前销售的产品,转回其20X2年底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同时冲减上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上述调整影响存货、资产减值损失、营业成本等科目。   2.问题    A公司可否冲回前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取决于该事项表明的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是否已经存在。若该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已经存在,则属于调整事项;反之,则属于非调整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案例中,A公司应该结合在资产负债表日能获得的所有信息分析确定能否合理预期产品后续将实现销售,若有明显迹象表明地缘战争、客户经营状态仅为短期影响,如交战双方已停战、客户已逐步恢复经营等,则A公司应当能够预期未来产品可以实现销售,但A公司未能合理使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信息对存货减值做出恰当判断,则应当作为前期差错更正。反之,如果A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判断地缘战争和客户经营状态不佳将会长期持续,存货应全额计提减值,但资产负债表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实现了相关销售,不能因资产负债表日后交易情况认为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合理,进而调整前期财务报表。
Aug 17, 2024 09:00 AM
Aug 17, 2024 08:58 AM
33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会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会计处理 1.案例及相关问题     20X6 年,C 公司向其控股股东 D 公司收购标的公司 E 公司 100%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了 E 公司 20X6 年至 20X9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若业绩承诺期内每个期末 E 公司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额未能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则由控股股东D公司进行股份补偿。     20X6 年至 20X7,E 公司实现当年承诺净利润,未触发补偿条款。20X8 年,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E 公司未能完成业绩承诺。20X9 年年初,经三方协商,拟调整业绩承诺方案, 相关事项尚需履行审议程序。年报显示,因业绩承诺方案尚处于调整之中,业绩补偿金额无法确定,D公司未就20X8年未完成业绩进行补偿。       问题:20X8 年末,C 公司是否应就或有对价确认为一项资产? 2.参考意见     因参与合并的企业 C 公司、E 公司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最终控制,该交易事项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或有对价,依据或有事项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与后续结算金额的差额不影响当期损益,而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按照或有事项准则,或有资产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本案例中,E 公司 20X8 年未完成业绩承诺,经三方协商拟调整业绩承诺方案。业绩承诺补偿款项如果不满足基本确定能够收到的条件,则C 公司不能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 年)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或有对价,初始投资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就或有对价确认预计负债或者确认资产,以及应确认的金额;确认预计负债或资产的,该预计负债或资产金额与后续或有对价结算金额的差额不影响当期损益,而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2006 年)》     第十三条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小结     对于并购标的处于业绩承诺期的上市公司来说,对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评估是年报季必不可少的工作。业绩承诺涉及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对相关会计处理原则已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要注意区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或有对价的不同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适用或有事项准则,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或有对价后续变动不影响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属于金融工具的,涉及公允价值计量问题,公允价值一般不能通过市场获取,而要结合标的企业未来业绩预测情况、业绩补偿方信用风险及偿付能力、其他方连带担保责任、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进行估算;对于以自身股份结算的或有对价,需要注意当或有对价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应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重分类日后不再核算相关股份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业绩承诺或有对价涉及的影响因素多,判断复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需要注意对或有对价会计处理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对其公允价值估算方法和参数等进行复核。如存在业绩承诺变更,需要关注相关变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如存在实际业绩未达标,需要关注商誉和长期股权投资等是否存在减值。
Jun 28, 2024 12:58 PM
May 21, 2024 03:21 PM
330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会计处理
案例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会计处理 1.案例及相关问题     20X0年,A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B公司收购其持有的T公司 80%的股权,B公司承诺T公司 20X0年至 20X2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8亿元,如未实现累计业绩承诺,则以本次交易获得的A公司股份为限进行股份补偿。A公司与B公司、T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0X0 年末,T公司经营成果符合预期,A公司预计其能够完成业绩承诺,故未确认与业绩补偿相关的或有对价。20X1年末,T公司经营业绩低于原预测净利润,A公司预计其可能无法完成累计业绩承诺,根据预计业绩计算 B 公司应补偿的股份,并将或有对价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20X2年末,对赌期结束,T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A公司与B公司的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B公司应以其所持有A公司股票2,000万股进行补偿。     由于B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份被质押,因此一直未执行回购注销程序。A公司在20X3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中,将2,000万股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确认相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问题:A公司对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随着标的公司实际业绩的确定,购买方能够确定当期应收回的自身股份的具体数量,则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或有对价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应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相关股份的公允价值计量,并不再核算相关股份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根据案例背景,交易各方基于截至 20X2 年的业绩完成情况,能够合理确定双方认可的业绩补偿金额,并通过协议明确股份补偿数量。因此,在 20X2 年资产负债表日能确定收回自身股份的数量时,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应当将或有对价重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并在其后期间不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     第十九条 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第二十一条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 号》     1-7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或有对价属于权益性质的,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核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时对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一、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     购买方在购买日和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确定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时,应当综合考虑标的企业未来业绩预测情况、或有对价支付方信用风险及偿付能力、其他方连带担保责任、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涉及股份补偿的,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根据协议确定的补偿股份数,乘以或有对价确认时该股份的市价(而非购买协议中约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并同时考虑上述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变化即使发生在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也不属于计量期间的调整事项,不应对购买日合并成本及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     二、以自身股份结算的或有对价的后续计量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或有对价中,若购买方根据标的公司的业绩情况确定收回自身股份的数量,该或有对价在购买日不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不属于一项权益工具,而是属于一项金融资产。因此,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将该或有对价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随着标的公司实际业绩的确定,购买方能够确定当期应收回的自身股份的具体数量,则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或有对价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应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相关股份的公允价值计量,并不再核算相关股份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在实际收到并注销股份时,终止确认上述其他权益工具,并相应调整股本和资本公积等。     小结     对于并购标的处于业绩承诺期的上市公司来说,对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评估是年报季必不可少的工作。业绩承诺涉及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对相关会计处理原则已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要注意区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或有对价的不同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适用或有事项准则,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或有对价后续变动不影响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属于金融工具的,涉及公允价值计量问题,公允价值一般不能通过市场获取,而要结合标的企业未来业绩预测情况、业绩补偿方信用风险及偿付能力、其他方连带担保责任、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进行估算;对于以自身股份结算的或有对价,需要注意当或有对价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应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重分类日后不再核算相关股份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业绩承诺或有对价涉及的影响因素多,判断复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需要注意对或有对价会计处理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对其公允价值估算方法和参数等进行复核。如存在业绩承诺变更,需要关注相关变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如存在实际业绩未达标,需要关注商誉和长期股权投资等是否存在减值。
May 22, 2024 02:04 PM
May 21, 2024 03:19 PM
329
数字信用凭证贴现的现金流量表列报:数字信用凭证贴现金额是否应当在现金流量表还原列报?
数字信用凭证贴现的现金流量表列报:数字信用凭证贴现金额是否应当在现金流量表还原列报? 案例:A 公司与部分下游主要销售客户采用数字信用凭证作为支付结算方式,大量数字信用凭证留存在 A公司手中。为及时获得资金,A 公司将持有的数字信用凭证贴现。由于银行的数字信用凭证贴现格式合同通常会保留部分免责条款以及“承兑方” 信用等级等因素,根据此类数字信用凭证相关条款和金融资产转移相关准则规定,数字信用凭证贴现业务很难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会计处理上,贴现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现金流量表中体现为大额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入,自始至终不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并且,由于A 公司客户集中度高,且数字信用凭证相较于商业承兑汇票具有更长的支付期限,导致A 公司现金流量表无法准确反映出公司真实的现金流量特征。对此,A公司认为,应当在取得和贴现票据时将相应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还原,以反映企业经济业务实质。A公司的做法是否恰当? 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第二条规定:“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同时,《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会计类第1号》对现金流量的分类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收付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基础编制现金流量表……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后续票据到期偿付等导致应收票据和借款终止确认时,因不涉及现金收付,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得虚拟现金流量。”基于本案例的背景和条件,数字信用凭证不符合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对应的金额不应在现金流量表列示。A公司使用数字信用凭证结算不涉及现金的实际收付,也不应在现金流量表中以虚拟现金流量的方式将相应的现金流量进行还原。       另外,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现金流量表项目应披露:(七)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活动及财务影响。”因此,A公司可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补充披露由于使用数字信用凭证结算对现金流量表产生的影响,使投资者更好地理解企业的经济业务实质。
May 22, 2024 02:04 PM
May 21, 2024 03:15 PM
328
光纤租赁的会计处理:公司租入的指定位置的光纤,是否属于已识别资产,能否作为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光纤租赁的会计处理:公司租入的指定位置的光纤,是否属于已识别资产,能否作为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A公司主要采用租赁机房的模式开展 IDC业务,通过与基础通信运营商签署协议,租用基础通信运营商建设运营的数据中心中的全部或部分机柜、带宽资源等,为客户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20x4 年度,公司机房租赁业务主要涉及光纤租赁、管道租赁、机柜租赁。其中,光纤租赁供应商为B 公司,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光纤租赁协议》中约定,A公司租入三对光纤用于数据传输,三对光纤的起止点为X机房至Y地,租赁期为2年。公司认为光纤租赁存在一定期间,且该协议约定了指定位置的光纤。A公司能否将该业务作为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第四条规定: “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故一项合同要被分类为租赁必须要满足三要素:一是存在一定期间; 二是存在已识别资产;三是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关于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已识别资产,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但是,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即需要满足资产指定、物理上可区分和供应商无实质性替换权三个条件。     基于本案例的背景和条件,光纤租赁存在一定期间,且合同对租赁光纤的指定是比较明确的。在此情形下,企业在判断租赁光纤是否为已识别资产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合同约定的光纤物理上是否可区分,以及B 公司是否对光纤具有实质性替换权。如果A公司仅使用光纤的部分传输容量,B 公司能够在保证A公司数据传输速度和质量的前提下将合同约定的光纤用于其他用途,例如为其他客户提供传输服务,则说明A 公司使用的光纤与其余光纤在物理上不可区分,则租赁光纤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A 公司使用的部分代表光纤的几乎全部传输容量。此外,如果在实际使用过程中,B公司可用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光纤为A 公司提供数据传输服务,且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则表明租赁光纤不属于已识别资产。综上,如果判断存在已识别资产,在满足租赁其他要素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判断不存在已识别资产,则不包含租赁,应作为向供应商采购数据传输服务进行会计处理。
May 22, 2024 02:04 PM
May 21, 2024 02:53 PM
327
处置子公司股权并继续对原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会计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现有债务存在连带担保责任,处置该子公司股权该如何确认投资收益?
处置子公司股权并继续对原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会计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现有债务存在连带担保责任,处置该子公司股权该如何确认投资收益? 案例:20x4 年5月,A公司将全资子公司B 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C 公司,约定的交易对价为1000 万,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因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负,A公司处置子公司股权在当期确认投资收益1500 万元。处置时B公司尚有债务未予清偿,A 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x4 年7 月,B公司办理工商变更手续,C公司全额支付约定的交易对价并持有B公司100%股权,同时派驻人员实际管理 B公司经营业务。截至20x4年末,B 公司债务仍未予清偿,A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B公司无力偿还上述贷款,A公司对上述债务计提担保损失800万元。A 公司在20x4年确认股权转让收益 1500万元是否恰当? 分析: 对于此类处置超额亏损子公司并对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责任的情况,应当充分关注交易有无合理的商业理由,是否符合通常的商业逻辑。如果具有合理的商业实质,基于本案例的背景和条件,首先应判断A 公司对B 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 20x4年7月,该股权转让已完成办理工商变更手续,C公司全额支付交易对价并派驻人员负责B 公司的经营管理,A公司已经丧失对B公司的控制权,应当在控制权转移当期确认股权转让收益。其次考虑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金额。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A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列报为预计负债),相应冲减股权转让投资收益。
May 22, 2024 02:04 PM
May 21, 2024 02:51 PM
326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收入确认相关会计处理: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收入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交易价格的确定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案例:B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农作物种子,其终端客户为种植农户。B 公司采用经销模式对外销售,且对经销商客户的销售为买断式销售。按照种子行业销售惯例,产品经营季结束后,经销商客户可根据B 公司销售退货政策,退回包装未曾开启、破损且未霉烂、变质的种子,退货产生的运费由经销商客户承担,退货超过一定比例的,B 公司向经销商收取折损费。考虑到估计退货率存在一定难度,B 公司在经营季发货、退货结束后,以办理退货后客户签字确认的结算单确认销售收入。B 公司在客户办理退货后确认种子销售收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本案例中,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及销售退货政策,B 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允许客户选择退货,该情形属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基于本案例的背景和条件,由于B 公司对经销商客户为买断式销售,B 公司应当在经销商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相应销售收入。具体地,B公司应当遵循可变对价的处理原则(包括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来确定其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交易价格不应包含预期将会被退回的商品的对价金额。实务中,如何合理估计并确定“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可能存在一定难度,但 B公司不能仅以估计退货存在难度为由,待客户办理退货后才确认销售收入,应根据前述准则的明确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操作中,B公司可以结合业务实质,依据有关产品退货率的历史数据,以及其他可以参考的市场信息来估计销售退回情况,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进行估计,对销售收入及成本持续动态核算,直至公司与客户确认最终结算款。
Aug 17, 2024 12:10 PM
May 21, 2024 02:48 PM
325
关于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存款分类问题
1.案例背景     A 公司购买某款结构性理财产品,拟持有至到期。根据其产品说明书,该产品与欧元兑美元中间价挂钩。具体条款为,若观察期内欧元兑美元价格一直处于目标区间内,则客户可获得最高年化预期收益率 4%;若观察期内欧元兑美元价格一直处于目标区间外,则客户可获得最低年化预期收益率 1.5%;若观察期内欧元兑美元价格曾处于目标区间外,则产品年化预期收益率为1.5%-4%。A 公司将该款结构性产品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2.问题    A 公司关于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应用指南相关规定,企业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     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当按照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金融资产管理的业务模式确定其分类。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 号)对结构性存款的定义,结构性存款的收益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符合上述定义的金融资产通常不满足合同现金流量测试,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     案例中,A 公司购买的结构性存款与欧元兑美元的汇率挂钩,年化预期收益率在 1.5%到 4%之间波动,由于其利息具有浮动性,因此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不一致,不应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将该结构性存款整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Mar 10, 2024 06:34 AM
Mar 10, 2024 06:25 AM
318
关于财务担保合同减值的会计处理
1.案例背景     2X21 年 1 月 1 日,B 公司为拓展业务向 A 公司借款 5,000 万元,约定于 2X23 年 12 月 31 日偿还本金和利息。C 公司为上述 5,000万元借款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由于经营不善,B 公司发生亏损,2X21 年末 B 公司便已资不抵债,且经营情况持续恶化。2X21年末和 2X22 年末B 公司净资产分别为-400 万元和-1000 万元。作为担保人的C公司在 2X21年和 2X22年均未对上述担保合同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2.问题     C 公司对上述担保合同是否应进行会计处理?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及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上述财务担保合同是指不属于如下两种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二)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案例中,C 公司签订的财务担保合同符合金融工具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属于两种例外情形,应在初始确认时和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信用风险及其变化情况,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债务人 B 公司连续两年出现资不抵债, 且亏损持续扩大,C 公司该金融负债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C公司应按照准则要求计提损失准备。
Mar 10, 2024 06:33 AM
Mar 10, 2024 06:25 AM
317
关于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的处理问题
1.案例背景     2X22 年初,A公司为承接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认缴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同年B公司开始运营。B 公司的章程已约定A公司认缴出资时间为 2X24 年 12 月 31 日前,认缴出资额为5000万元, 出资比例为100%,按认缴比例享有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并且承担经营亏损。2X22 年 A公司未实际认缴出资,且在财务报表上未对设立B公司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2.问题     A 公司对尚未出资的B公司股权投资应如何会计处理?  3.具体分析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确认与所认缴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受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案例中,B公司的章程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同时约定A公司在B公司运营过程中可按认缴比例享受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因此个别报表层面A公司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和相应的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Mar 10, 2024 07:05 AM
Mar 10, 2024 06:24 AM
316
关于预期信用损失的计提问题
(二)关于预期信用损失的计提问题 1.案例背景     A 公司对于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减值,均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于同一客户、相同期限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A 公司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率不同。其中,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为 7.83%,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率为 5%, 且 A 公司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计提比例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 2.问题     A 公司关于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是否合理?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应用指南相关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的资产为:(1)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2)租赁应收款;(3)合同资产;(4)企业发行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下,预期信用损失以客户的违约风险为基础,同一客户的违约风险相同,对于同一客户、相同期限的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通常是一致的,除非相关合同条款存在特殊约定等情况。案例中,A 公司对于同一客户、相同期限的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率低于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不符合准则的原则性要求。如上述情况的产生确有充分合理的原因,A 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
Mar 10, 2024 06:40 AM
Mar 10, 2024 06:24 AM
315
关于经常性与非经常性损益列示的问题
1.案例背景     A 公司长期从事医用胶带、普通口罩等医疗卫生用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X20 年,A 公司相继获得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口罩业务发展迅速,当年实现收入3亿元、毛利 1.08 亿元。2X20 年之后口罩业务规模下降,2X21 年、 2X22 年分别实现收入 0.8 亿元、0.2 亿元,毛利 0.4 亿元、0.09 亿元。A 公司口罩业务将持续开展,A 公司将口罩业务损益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 2.问题     A 公司口罩业务损益作为经常性损益进行列报是否合理? 3.具体分析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公司相关业务是否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应从是否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业务是否可持续、是否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等角度考虑和判断。     案例中,A 公司主营业务为医疗卫生用品,2X20 年以前已经从事口罩经营业务,因此口罩业务不属于“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业务。此外,A 公司持续从事口罩业务,疫情期间口罩需求激增,疫情之后尽管口罩需求降低,但仍为医疗和生活所需物品,且后续A公司口罩业务将持续开展,因此口罩业务不属于偶发性交易。A公司将口罩业务作为经常性损益进行列报有其合理性。
Mar 10, 2024 06:34 AM
Mar 10, 2024 06:23 AM
313
关于收入确认的问题
收入确认条件
控制权转移判断
1.案例背景     A 公司从事设备销售和系统集成业务,两项业务均为以时点法确认收入。A 公司中标甲公司某系统集成项目。2X22 年 12 月20 日,A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 A 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设备合同价款为 3000 万元。2X22 年 12 月 30 日,A 公司完成供货,并取得甲公司的设备签收单,A 公司确认设备销售收入 3000 万元。2X23年 1月 10日,A 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另一份合同,约定 A 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中标的系统集成项目服务,合同价款为 2800 万元。合同约定该服务项目基于双方 2X22 年 12 月 20 日所签合同的设备,集成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并经过系统整体运行测试后,由甲公司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该系统集成项目方可完成交付。 2.问题     A 公司能否在 2X22 年 12 月 30 日确认相关设备销售收入?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 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虑另一份合同的对价的情况下将会发生亏损: (2)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如一份合同如果发生违约,将会影响另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3)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 (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 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A 公司2X22年 12 月30 日完成的设备销售与 2X23 年 1月 10 日承接的系统集成服务,合同均与甲公司签订,且均与 A 公司中标的系统集成项目相关。从业务实质来看,A 公司最终交付甲公司的是整个系统集成项目,所提供的设备属于系统集成的一部分,两项合同中的商品与服务存在整合,构成一项履约义务。设备销售合同与系统集成合同应进行合同合并,在系统集成项目交付客户并取得客户验收报告的时点确认收入,2X22 年 12 月 30 日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
Aug 17, 2024 12:24 PM
Mar 10, 2024 06:18 AM
312
关于权益性交易的处理问题
1.案例背景     X 公司为 A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工程设计,运营模式为轻资产运营,无土地使用权、办公楼等重要资产。近三年 X 公司持续亏损,业务几乎停滞,2X22 年账面净资产为-360 万元。报告期内 A 公司未对X公司作资产评估将其 100%股权按照 0 元转让给A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一家与 X 公司主营业务完全不同的 B 公司,并确认投资收益 360 万元。 2.问题     A 公司处置X 公司的收益能否作为投资收益核算?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判断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构成权益性交易,关键在于该项交易是否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交易一方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则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属于权益性交易,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该案例中,X 公司持续亏损且主营业务停滞,净资产为负: B公司对于 X 公司的收购基本可以认为不具备商业实质,主要目的是不让 A 公司承担X 公司后续业务发展的不确定性风险,A 公司能够明显的单方面获益,因此该笔交易的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认定属于权益性交易更为谨慎。
Mar 10, 2024 06:39 AM
Mar 10, 2024 06:18 AM
311
关于质量保证责任的会计处理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质保服务的识别与判断
三)关于质量保证责任的会计处理 1.案例背景     A 公司为一家建筑建材生产制造服务商.公司业务主要是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包括整装、软装、幕墙及机电方面的专业装饰工程设计、施工,A 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施工验收后 1年内如出现非意外事件造成的故障和质量问题,A 公司免费负责保修(含零配件更换) .行业内质保期通常为 1年。A 公司将质保期内的修理费在发生时计入销售费用中的检测维修费。 2.问题     A 公司关于维修费的会计处理是否准确、合理?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     A 公司向客户保证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对于提供的服务承诺在约定期内保修,质保期与行业一致,属于保证类质保。在会计处理上,保证类的质保不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不参与交易价格的分摊应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Aug 17, 2024 12:07 PM
Mar 10, 2024 06:18 AM
310
关于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
1.案例背景     根据 C 市人民政府要求,基于 C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C市决定收回 A 公司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A 公司搬迁至工业园区新址。C 市城投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支付给公司相关地块补偿款 (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补贴补偿费、停工补偿费以及因此发生的其他搬迁费用) 共计人民币 3400 万元。A 公司将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搬迁费用支出、员工搬迁补偿按照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损失费用的期间,计入损益表;新建资产支出按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处理,确认为递延收益,补助款按新资产的价值比例分配各资产应分摊的递延收益金额,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损益表。 2.问题     A 公司关于搬迁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具体分析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具有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一般情况下,在满足市场化原则、补偿价格公允的前提下,为搬迁补偿而发生的多项补偿项目,整体是一项交易,政府支付对价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土地,公司通常应当将此整体作为资产处置交易进行会计处理,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政府补助,且政府补助与资产处置部分能够明确区分,则对于政府补助部分,公司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Mar 10, 2024 06:19 AM
Mar 10, 2024 06:18 AM
309
关于应收款项融资的列报问题
1.案例背景     A 公司的期末应收款项融资余额中包含商业承兑汇票。A 公司解释该商业承兑汇票系由 B 集团 (知名企业) 子公司开具的应收账款债权确认凭证,由 B 集团担保,A 公司将其作为商业承兑汇票列示:该商业承兑汇票可在 B 集团下属商业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贴现,由于当期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金额较高,符合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因此列示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 2.问题     该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可以列示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 3.具体分析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其中出售应当满足会计准则终止确认条件下的金融资产出售的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第五条,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二)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由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资产相关的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一般来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或背书后,其所有权相关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并没有转移,A 公司在贴现或背书此类金融资产时,应充分考虑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业务模式是否符合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的双重目的。
Mar 10, 2024 06:19 AM
Mar 10, 2024 06:17 AM
308
定向发行股份登记尚未完成时是否应确认权益的问题 
1.案例背景  A 挂牌公司在 20X2 年进行定向发行,于 20X2年7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X2 年 10 月公司取得定向发行无异议函并开始安排认 购事宜。20X2 年 12 月,A 公司收到增资款,并聘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20X3年1月,相关股份完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登记。  2.问题  截至 20X2 年 12 月 31 日,增资事项尚未完成股份登记,A 公司在 20X2 年的年报中是否可以确认为权益?  3.具体分析  案例中,截至 20X2 年 12 月 31 日,A 公司定向发行事项已经取 得了所有必要的审批程序,增资款已经到账并完成验资。虽然新增股份在 20X3 年 1 月才完成股份登记手续,但如果公司、主办券商和会计师判断 A 公司不存在影响定向发行条件等重大事项,可以合理确认A公司定向发行事项在 20X2年已经完成所有的实质性审批程序,尚未完成的股份登记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那么相关增资款可以确认为 权益。考虑到截至 20X2年12月31日,新增股份尚未完成登记,公司 20X2 年年报的股本数可以按照定向发行前的股本数披露。同时,计算每股收益时,可以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数计算,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对股份数进行调整的原因。
Mar 10, 2024 06:40 AM
Mar 10, 2024 05:51 AM
307
技术服务费及安装费属于营业成本还是销售费用的问题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单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判断
A公司主要从事智能终端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终端产品的主要用户群体为便利店、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A 公司在售前、售中、售后阶段涉及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演示、产品培训与操作讲解、 安装与维保等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A 公司应该 承担产品验收前的安装服务和产品培训、操作讲解等技术服务,以及 提供 1-5 年不等的售后维保服务。A 公司按照售前、售中、售后的金 额单独列示相关服务费用。A 公司认为上述服务所产生的支出主要系 公司整个销售业务拓展及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与公司产品的具体 销售不直接相关,且难以分摊至具体订单,因此全部计入销售费用。 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相比,A 公司列示在销售费用中的产品服务费明显较高。  2.问题  A 公司所承担的安装服务、技术服务费用属于营业成本还是销售费用?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相关规定,销售费 用核算的是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销售费用不强调与合同的对应关系。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一)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案例中,A 公司在售前阶段所发生的技术咨询和产品演示等服务,若是合同签订前为获取产品订单而发生的支出,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 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计入销售费用具有合理性。对于售中阶段所发生的服务,考虑到 A 公司的合同中已明确约 定其应承担产品验收前的安装调试、产品培训、操作讲解等工作,一定程度上表明相关服务活动的发生是基于销售合同约定开展的,A 公司认为与产品的具体销售不直接相关缺乏合理性。上述为履行客户合 同而发生的服务费用,在满足增加履行履约义务资源、成本预期能够 收回的情况下,属于新收入准则规范下的合同履约成本,公司应结合 单项履约义务的识别,合理判断提供相关服务的承诺与转让商品的承 诺是否能够单独区分,并在相应履约义务完成时结转成本。对于售后阶段所发生的维保服务,A 公司应结合提供服务的年限 和内容合理判断属于法定质保还是额外提供的服务。若不属于法定质保,应识别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Aug 17, 2024 12:16 PM
Mar 10, 2024 05:50 AM
306
1.案例背景  A 公司主要从事奶牛养殖、生鲜乳供应及奶牛育种业务。公司对包括孕犊牛、母犊牛、青年牛、成乳牛等在内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定期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进行淘汰,被淘汰的牛将出售给肉食品加工厂。 20X2 年 A 公司披露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将出售生物资产列示项目 由“资产处置收益”调整至“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公司解释变更会计政策的理由包括:(一)更符合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 则第 5 号——生物资产》第二十六条明确 “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 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 入当期损益”;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调整后的处理方式与《企业会计准 则详解与实务(2020 年版)》第六章中的处理方式一致;(二)同母公司会计政策保持一致。20X2 年初,A公司被 B 公司收购,二者同属牧业类公司,因牧业养殖企业淘汰牛只比较频繁,变更后的列示可以更加审慎和一致地反映企业经营信息。  2.问题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处置收益计入营业收入还是资产处置收益?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相关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 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 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生产性生物资产(如奶牛、种猪、种鸡)和一般的固定资产性质 有所不同,存在一定的使用年限后还可以转为肉牛、肉猪、肉鸡等出 售给客户的可能性。案例中 A 公司的牧业养殖淘汰牛只比较频繁,构成了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将处置收益计入营业收入。反之,若淘汰牛只仅为非日常经营活动导致的处置,如因疾病或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淘汰减少等,则应确认为资产处置收益。
Mar 10, 2024 05:56 AM
Mar 10, 2024 05:50 AM
305
网络货运公司总额法确认收入合理性问题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判断
1.案例背景  A 公司是一家主营网络货物运输的企业,无自有车辆和运力司机,自主开发了网络货运系统,依托信息技术整合配置运输资源。A 公司 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货主)签订承运合同,再委托实际承运人 B 完成道路货物运输,并向 B 支付费用,不得以托运人未向公司支付运 费为由拒绝向 B 支付运费。除运输合同要求事项外,托运人无权直接 要求 B 提供额外服务或临时变更服务内容。根据 A 公司与托运人的 合同约定,A 公司需要承担按时交运货物责任、货损货差赔付责任、收货异常及司机异常的处理责任、托运人的投诉处理责任、与托运人 结算收款责任等。同时,A 公司可以就未按约定完成运输业务、货损 货差等情况向 B 进行追偿。  2.问题  A 公司以总额法确认运输服务收入是否合理?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 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三)企业 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案例中,A 公司的业务模式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货主) 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对运输服务提供 全程管理”。从运输合同的约定来看,A 公司需要对运输服务提供全 程管理,且托运人无权要求实际承运人 B 履行未经 A 公司同意的服 务,因此 A 公司属于承诺为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而非仅撮合他人为 托运人提供服务,上述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表明 A 公司能够主导第三 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主要 责任,满足准则规定的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第二种情形。因此,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Aug 17, 2024 12:03 PM
Mar 10, 2024 05:50 AM
304
时段法条件三的认定问题
收入确认方法
时点法或时段法收入确认的判断
1.案例背景 A 公司从事应用软件开发等服务,业务主要为地方政府开发应用软件项目,A 公司不能轻易将商品用于其他目的。服务合同约定按照“里程碑”式进行结算,并在对应节点进行阶段性付款,公司定期与客 户核对工作量,工作量对应的各类劳务的单价固定。同时,公司经咨 询律师,认为即便公司签署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含成本及 合理利润,但结合以往司法实践、类似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就 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或已履约部分请求支付相应部分的合同价款(含成 本及合理利润),应可获得法律的保护及支持。所以,A 公司认为满 足时段法中的条件三“企业履约进度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 款项”,对相关服务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 2.问题 A 公司关于满足时段法确认收入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 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 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整个合同期间内的任一时点,企业均应当拥有此项权利。A公司认为定期与客户核对工作量且劳务单价固定,公司已经完 成的工作量对应的合同价格是可计量的,亦被客户认可。但是合同约 定的阶段性付款和履约进度是不同的概念。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 2021 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切实加强企业 2021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 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分析合同中约定的不同里程碑节点是否能恰当代 表履约进度,如果里程碑节点能恰当代表履约进度,则表明采用‘已达 到的里程碑’确定履约进度是恰当的;如果企业在合同约定的各个里 程碑之间向客户转移了重大的商品控制权,则很可能表明采用‘已达 到的里程碑’确定履约进度是不恰当的,企业应当选择其他产出指标 或其他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因此,若 A 公司进度款仅在相关“里 程碑”节点达到时才获支付,且无进一步证据证明公司能够对实际工 作量进行明确认定,表明 A 公司并不能在整个合同期内任一时点就 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 的款项,仅依据“里程碑”式结算方式不足以认定 A 公司满足时段法的 条件三。同时,案例中 A 公司依据律师的判断认为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 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民法典 中虽然提及“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并未对“损失”或“合同履行后可 以获得的利益”如何计算作出明确的界定,该法律条款与会计准则中 的“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未必对等,司法实践中诉讼双方对于损失 和利益的金额计算尚存在争议。因此,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 A 公司合同或其他安排中没有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关于违约 明确约定,不能仅以法律规定(例如民法典相关条款)认定该合同满 足时段法条件三中的“合格收款权”要求。 
Aug 17, 2024 12:06 PM
Mar 10, 2024 05:46 AM
302
少数股东让渡资产是否构成权益性交易
1.案例及相关问题        20X1 年,P 公司以1,000 万元增资认购Q 公司 51%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将 Q 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X1 年至 20X4 年,Q 公司因行业竞争激烈持续亏损。    20X5 年12 月 31 日,P 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签订协议,以 0 元价格将其所持Q 公司 51%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Q 公司在股权转让前通过股东会决议,并进行了模拟清算,将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Q 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及应收账款债权合计 500 万元全部分配给股东P 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上述资产的所有权。   P 公司在计算处置 Q 公司股权收益时,将少数股东无偿放弃的资产金额 500 万元作为股权处置对价的一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问题:P 公司将少数股东放弃的资产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是否正确? 2.参考意见            本案例中,P 公司受让 Q 公司少数股东让渡的资产和处置 Q 公司股权这两项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同,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的让渡是上市公司与子公司少数股东基于股东身份所发生的,构成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而非当期损益。 3.相关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 号》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 (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 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小结     一般来说,权益性交易是指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交易往往是基于交易对象的特殊身份而达成,使得交易一方单方面受益,与基于正常商业逻辑达成的平等互惠交易有所不同。     前述两个案例中,既有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也有上市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所有者与子公司少数股东之间的交易。从财务影响上看,上市公司都具有单方面受益的情形,例如以4,000 万元价格转让净资产为负的子公司,或者以0 元对价获得子公司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部分资产的份额,相关经济利益的让渡可能极大程度上是基于股东身份所发生的。     实务中,当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进行交易时,或与子公司少数股东就子公司股权或资产进行交易时,应分析该交易是否公允以及是否存在商业合理性。若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性投入性质,相关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而非当期损益。公司应当正确区分损益性交易与权益性交易,以便准确核算相关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Mar 10, 2024 05:43 AM
Mar 10, 2024 05:40 AM
301
向关联方出售亏损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1.案例及相关问题         E 公司持有 F 公司 100%股权。F 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截至 20X1 年末净资产为-2亿元。20X1 年12 月,E 公司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G 公司转让所持F 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格参考资产评估报告,经双方协商确定为4,000 万元。     20X1 年12 月 21日,E 公司收到 G 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4,000万元,并完成 F 公司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就本次股权转让确认处置损益。     问题:股权转让交易是否为权益性交易,E 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判断交易是否为权益性交易,关键在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交易一方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如果符合前述情形,则应认定交易的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本案例中,股权转让的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其以 4,000万元价格受让净资产为-2亿元的标的公司股权。在判断股权转让交易是否为权益性交易,需要结合交易背景、交易目的、评估定价过程等判断该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考虑到标的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尚不清楚购买方能否从对F公司的业务整合中获得足够大的经济利益,从而具备主导F 公司相关活动决策的动机,需要结合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与购买方业务的协同性、相关性等综合考虑。仅就案例提供的信息来看,本次交易达成,很可能是基于交易对象的特殊身份(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认定为权益性交易比较妥当。 3.相关规则    (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 号》 1-22 权益性交易 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方之间可能以多种形式进行权益性交易,其主要特征概括如下:  1.权益性交易的交易对象。权益性交易除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与主体之间的交易外,还包括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易,且后者多为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不同所有者(母公司与子公司少数股东)之间。 2.权益性交易对主体权益总额的影响。主体与所有者之间的权益性交易会导致主体权益总额发生增减变动,所有者之间的权益性交易不影响权益总额,但会改变权益内部各项目金额。 3.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处理结果。与权益性交易有关的利得和损失应直接计入权益,不会影响当期损益。    对于所有者之间的权益性交易,如果涉及合并财务报表的,应从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范围来界定其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如果母公司因转让子公司股权(权益)而丧失控制权的,被转让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母公司不以所有者身份进行交易;如果母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权益)但未丧失控制权,该子公司仍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就合并财务报表主体而言,母公司以子公司所有者身份与其他所有者之间进行的交易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权益性交易的认定和会计处理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 因此,应认定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在判断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时应分析该交易是否公允以及商业上是否存在合理性。上市公司与潜在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2)同案例二。 小结     一般来说,权益性交易是指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交易往往是基于交易对象的特殊身份而达成,使得交易一方单方面受益,与基于正常商业逻辑达成的平等互惠交易有所不同。     前述两个案例中,既有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也有上市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所有者与子公司少数股东之间的交易。从财务影响上看,上市公司都具有单方面受益的情形,例如以4,000 万元价格转让净资产为负的子公司,或者以0 元对价获得子公司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部分资产的份额,相关经济利益的让渡可能极大程度上是基于股东身份所发生的。     实务中,当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进行交易时,或与子公司少数股东就子公司股权或资产进行交易时,应分析该交易是否公允以及是否存在商业合理性。若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性投入性质,相关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而非当期损益。公司应当正确区分损益性交易与权益性交易,以便准确核算相关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Mar 10, 2024 05:43 AM
Mar 10, 2024 05:39 AM
300
以资产抵债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
1.案例及相关问题         20X1 年 Y 公司因对 Z 公司销售商品而确认了应收账款1,000 万元。截至 20X2 年末,Z 公司一直未能付款。考虑到并没有证据(可观察信息)表明该应收账款发生了信用减值, Y公司在20X2年底对该笔应收账款以组合方式计提了30%的坏账准备。      20X3 年 10 月,Y 公司与 Z 公司就该应收账款的偿还问题进行沟通,Z 公司以其持有的某固定资产抵偿 Y 公司的应收账款,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900 万元。双方在 12 月底完成资产交接手续,并完成该应收账款结算手续。      考虑到在债务重组完成日Y公司收取的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900 万元,以资抵债的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为300 万元,Y 公司首先对该信用减值损失、坏账准备进行冲回调整200 万元,再确认固定资产900 万元,减少应收账款 1000 万元和坏账准备 100 万元。     问题:Y 公司关于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参考意见            案例中需分别考虑两个计量问题:债权信用减值损失、债务重组损益。       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和信贷承诺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根据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要求,企业应结合合同条款及借款人情况,合理判断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因此,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考虑债务人的债务偿还安排,包括已经开展的债务重组安排、拟偿还实物的价值等。       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抵偿应收账款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对于债权人来说,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益。Y 公司应当按照债务重组准则的要求,合理计量债权的公允价值,并确认债务重组损益。根据债务重组准则实施问答,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重组是在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中达成的交易,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通常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相等,且通常不高于放弃债权的账面余额。因此,如果 Y 公司该债务重组交易是在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中达成的,Y 公司基于已开展的债务重组安排相应调整相关债权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使得该债权账面价值接近于其公允价值(即接近于将取得的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和信贷承诺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企业应当考虑金融资产和信贷承诺等的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及时、足额地计提减值准备,更加有效反映和防控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    (2)《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2019 年)》第六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      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小结     债务重组是一种债务人纾困措施,通常债务人采用以资产偿还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债务条件等方式来化解债务危机。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都绕不开两个问题:何时确认债务重组损益,以及如何计算债务重组损益。     关于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时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和债务的终止确认,应当遵循准则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规定。债权人在收取债权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终止确认债权,债务人在债务的现时义务解除时终止确认债务。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或债转股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通过交付资产或权益工具解除其清偿债务的现时义务时,可以终止确认债务。实务中要严格把握这一要求,在清偿债务的现时义务解除前, 债务人不应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关于债务重组损益金额,以资产偿还债务的情形下,对于债务人来说,无论偿债资产是金融资产还是非金融资产, 债务重组损益的处理思路相同,都是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对于债权人来说,则有所不同。如果收到的是金融资产,则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确认金额与放弃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益;如果收到的是非金融资产,则非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来计量,放弃债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益。实务中,债权人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注意这一差别,并采取合理方式计量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
Mar 10, 2024 05:42 AM
Mar 10, 2024 05:37 AM
299
以股抵债的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时点的问题
1.案例及相关问题         20X2 年9 月,X 公司披露预重整方案,其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规定,以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形成的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和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部分股票以 5 元/股价格抵债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以化解债务风险;部分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支付的价款部分用于支付本次破产费用及清偿部分债权,剩余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提高公司经营能力。     20X2 年 11 月 1 日,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20X2 年 12月 15 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20X2 年 12月 25 日,重整投资人支付约定的全部重整投资款至管理人指定账户,截至 12 月底,需进行现金清偿的债务已偿还完毕。20X3 年 1 月 5 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股份分别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和管理人的证券账户,管理人陆续完成向债权人划转股份的工作。20X3 年 1 月 20 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X 公司认为截至20X2 年末,破产重整计划的现金清偿部分已执行完毕,重整投资人已支付股票的全部对价,破产重整方案继续执行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在 20X2 年年内确认破产重整收益。     问题:X 公司能否在 20X2 年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2.参考意见            本案例中,破产重整计划对于债务清偿的约定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股份直接清偿债务, 另一部分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股份由重整投资人以现金认购,相关现金部分用于清偿债务。截至 20X2 年末, 仅重整投资人支付现金用于清偿债务的部分执行完成,以股份直接偿债的部分尚未完成,X 公司对该部分债务仍然存在偿付义务,因此截至20X2 年末不能终止确认相关债务。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由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       由于 20X2 年末公司尚不能终止确认全部债务,破产重整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因此不能在年内确认全部债务重组收益。 3.相关规则    (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 号》       1-20 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       债务重组方式包括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以及前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等四种方式。债务人应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发行的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或者因修改其他条款形成的损益作为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因破产重整而进行债务重组交易,对何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对于上市公司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交易,由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       (2)《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2019 年)》       第十一条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小结     债务重组是一种债务人纾困措施,通常债务人采用以资产偿还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债务条件等方式来化解债务危机。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都绕不开两个问题:何时确认债务重组损益,以及如何计算债务重组损益。     关于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时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和债务的终止确认,应当遵循准则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规定。债权人在收取债权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终止确认债权,债务人在债务的现时义务解除时终止确认债务。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或债转股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通过交付资产或权益工具解除其清偿债务的现时义务时,可以终止确认债务。实务中要严格把握这一要求,在清偿债务的现时义务解除前, 债务人不应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关于债务重组损益金额,以资产偿还债务的情形下,对于债务人来说,无论偿债资产是金融资产还是非金融资产, 债务重组损益的处理思路相同,都是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对于债权人来说,则有所不同。如果收到的是金融资产,则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确认金额与放弃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益;如果收到的是非金融资产,则非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来计量,放弃债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益。实务中,债权人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注意这一差别,并采取合理方式计量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
Mar 10, 2024 05:41 AM
Mar 10, 2024 05:36 AM
298
处置子公司股权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问题
1.案例及相关问题         D 公司系 C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处于初创期且存在大量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净资产为负,C 公司向 D 公司提供了5 亿元财务资助,并对D 公司的 5 亿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20X2 年4 月,C 公司拟将D 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E 公司。股权评估基准日为 20X2 年 6 月 30日,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为20X2 年 9 月30 日,交易双方参考评估结果将股权转让价格定为 5,000万元,同时约定如下条款:(1) 20X2 年 6 月 30 日至 20X2 年 9 月 30 日为股权转让过渡期, 自 20X2 年 10 月 1 日起 D 公司的损益归 E 公司所有;(2) 协议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支付股权转让款5,000 万元;(3) 协议生效后买方E 公司代D公司向卖方C公司偿还财务资助款 5 亿元,并协助将D 公司的银行借款担保人从 C 公司变更为 E 公司;(4)股权转让款支付后,C 公司将D 公司的经营权、财产权移交给E 公司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和资产过户等手续。      截至 20X2 年末,E 公司已支付 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 受银行内部程序及 E 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影响,E 公司尚未支付财务资助款,亦未变更借款担保人,C 公司对 D 公司的银行借款仍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C 公司向 E 公司移交了 D 公司的印章印鉴、财务资料、权属证书等资料,并配合办理完毕股权工商变更手续,E 公司对 D 公司实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      C 公司认为,截至 20X2 年末,交易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及审批程序,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比例已超过 51%,标的资产、业务移交工作已完成,E 公司已享有 D 公司的实际经营权,D公司的控制权已转移给 E 公司,因此在 20X2 年确认股权处置收益。     问题:C公司能否在20X2年确认D公司股权的处置收益? 2.参考意见     本案例中,交易标的为处于初创期且存在大量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净资产为负的公司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 5,000 万元,同时约定代偿5 亿元财务资助款及变更 5 亿元担保责任等条款。需要结合交易标的及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受让方购买股权的目的、交易作价公允性及条款设置依据等因素,判断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合理性。      仅就价款支付及控制权转移安排来看,通常情况下,对价支付往往与财产权属和控制权移交步骤相匹配。在购买方尚未支付大部分价款,或者在无法确定购买方有能力支付所有价款的情况下,出售方一般不会放弃自己所控制的资产, 除非有其他特殊原因使得出售方愿意提前放弃控制权。      在本案例中,截至报告期期末,虽然 5,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已支付完毕,但5 亿元财务资助款尚未支付。鉴于财务资助款远高于股权转让款,交易标的存在大量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可以合理推测仅收到5,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而未收到 5 亿元财务资助款,对出让方来说是不经济的,代偿财务资助款实际构成交易对价的一部分。如果 C 公司在没有就财务资助款代偿和担保变更与E公司达成合理的落实安排和制约手段情况下,就不可撤销地转移了对 D 公司的控制权,其商业合理性可能存疑。       另外,在标的公司控制权转移条件成就、C 公司确认股权处置损益时,如果 C 公司对子公司债务的担保责任并未转移,处置日应当在合并报表层面就财务担保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损失准备抵减子公司股权处置产生的投资收益,同时根据被担保方 D 公司的还款能力和预计还款情况等因素判断履行连带责任的可能性,相应确认预计负债。 3.相关规则    (1)同案例一。    (2)《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 第六条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发行方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 除下列各项外,企业应当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三)不属于本条(一)或(二)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本条(一)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企业作为此类金融负债发行方的,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依据本准则第八章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四)企业发行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和适用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三)规定的财务担保合同。 损失准备,是指针对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和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累计减值金额以及针对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 第五十九条 对于适用本准则有关金融工具减值规定的各类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其信用损失:  (四)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就该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损失向其做出赔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企业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额之间差额的现值。 小结     在处置子公司股权的交易中,对子公司丧失控制权时点的判断将直接影响到子公司出表和确认股权处置损益的时点,并对相关会计期间的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了判断购买日的五项条件, 实务中企业应当参照判断购买日的五项条件,并结合交易背景、协议约定及其他相关影响因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对子公司丧失控制权的时点。一方面要结合受让方背景及购买目的等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和商业实质,仔细甄别受让方是否为隐形关联方,交易是否存在撤销风险, 相关处置收益能否在当期确认;另一方面要结合交易条款综合判断股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购买方是否已实质性承担标的相关风险。     另外,如果出售方在处置子公司股权后仍对子公司借款承担担保义务,应当在处置当期按照财务担保合同确认预计负债和信用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抵减子公司股权处置产生的投资收益,而非在股权处置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Mar 10, 2024 05:43 AM
Mar 10, 2024 05:35 AM
297
转让子公司股权丧失控制权时点的认定问题
1.案例及相关问题         A 公司于20X2 年 12月 28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全资子公司B 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提交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如下:(1)以 20X2 年 9 月 30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B 公司股权评估价格为 9,500 万元,交易作价为 1 亿元;(2)在 20X2 年 12月 31 日之前,受让方向A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格的51%,即5,100 万元;(3)A 公司收到51%股权转让款的次日,将 B 公司的经营权转交给受让方;(4)A 公司移交 B 公司经营权,且满足一定先决条件后,在 20X3 年6 月 30 日前,受让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900万元,累计交易价款支付比例达到70%;(5)在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且满足一定先决条件后,20X3 年 12月 31 日前,受让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20X2 年12 月 30日,受让方支付 51%的股权转让款,12 月 31日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A 公司员工不再担任 B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受让方更换 B 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出纳,在董事会层面拥有可以主导其相关活动决策的多数表决权,B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工作已移交给受让方组建的团队。A 公司认定20X2 年 12 月31 日丧失对 B 公司的控制,并确认了股权转让收益。     问题:A 公司认定对 B 公司丧失控制权时点的判断是否恰当? 2.参考意见     本案例中,12 月 28 日 A 公司处置 B 公司股权的事项经董事会批准,受让方于 12 月 30 日支付 51%股权转让价格, 12 月 31 日交易双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更换主要人员、移交财务与管理工作。至此,A 公司从法律形式以及权力的实际行使情况角度出发,认为截至 12 月31 日不再拥有对 B 公司的权力及享有可变回报。      但是,考虑到相关手续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并且股权转让协议对后续 49%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设置了先决条件,相关先决条件的具体内容会对交易商业实质的判断及控制权转移的认定产生影响。需要进一步关注该交易的商业实质及相关条款设置的合理性,相关先决条件的可实现性及其对股权转让交易的影响。例如,如果后续不能满足相关先决条件,之前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和财务经营决策权移交是否会被实质性撤销,是否以及将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受让方拥有与 B 公司相关的权力,进而考虑是否影响控制权转移与否、控制权转移时点及股权处置收益金额的认定。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2006 年)》     第十条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     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2)《<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企业应当在合并日或购买日确认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负债。按照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合并日或购买日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净资产或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转移给合并方或购买方的日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一)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  (二)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三)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四)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 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五)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小结     在处置子公司股权的交易中,对子公司丧失控制权时点的判断将直接影响到子公司出表和确认股权处置损益的时点,并对相关会计期间的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了判断购买日的五项条件, 实务中企业应当参照判断购买日的五项条件,并结合交易背景、协议约定及其他相关影响因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对子公司丧失控制权的时点。一方面要结合受让方背景及购买目的等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和商业实质,仔细甄别受让方是否为隐形关联方,交易是否存在撤销风险, 相关处置收益能否在当期确认;另一方面要结合交易条款综合判断股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购买方是否已实质性承担标的相关风险。     另外,如果出售方在处置子公司股权后仍对子公司借款承担担保义务,应当在处置当期按照财务担保合同确认预计负债和信用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抵减子公司股权处置产生的投资收益,而非在股权处置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Mar 10, 2024 05:42 AM
Mar 10, 2024 05:33 AM
296
 关于租赁负债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企业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企业在确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考虑企业未来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两方面的影响。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预计未来期间公司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整体为负数的情况下,是否应当确认租赁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公司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考虑公司当前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将产生的可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对于租赁交易,即使预计未来期间公司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整体为负数,公司应当考虑预计未来期间转回的使用权资产等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与租赁负债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Mar 9, 2024 02:24 PM
Mar 7, 2024 04:09 PM
295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等应当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予以确认和计量,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商誉。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在购买日如何确认和计量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无论被购买方在其自身财务报表中对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购买日所确认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应保持一致,确认的合并商誉金额也应一致。购买方对于被购买方自身的财务报表中因政府补助确认的递延收益,如果相关政府补助款项不存在需要返还的现时义务,则购买方不应将该递延收益单独识别为一项可辨认负债。
Mar 9, 2024 02:24 PM
Mar 7, 2024 04:08 PM
294
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分类为负债的特殊金融工具相关利息费用的资本化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外融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特殊金融工具的特征,在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分类为权益工具,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对于该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金融负债确认的借款费用能否资本化,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对于前述在子公司报表层面分类为权益工具、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分类为金融负债的特殊金融工具产生的借款费用,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Mar 9, 2024 02:24 PM
Mar 7, 2024 04:06 PM
293
权益法下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以处置或视同处置股权方式实现时的会计处理
权益法下,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对于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投资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顺流交易有关未实现的收入和成本或资产处置损益等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予以抵销(投出或出售的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与原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以处置或视同处置联营企业、合营企业股权的方式得以实现时的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对于投资方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因处置或视同处置联营企业、合营企业股权导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得以实现,投资方应作为股权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前期在投资方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抵销的未实现内部交易相关收入、成本或资产处置损益等不予恢复。
Mar 9, 2024 02:24 PM
Mar 7, 2024 04:05 PM
292
销售合同中附最低转售价担保的会计处理
交易价格的确定
可变对价
销售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对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进行估计。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可变对价金额,以如实反映报告期末存在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情况变化。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销售合同中附最低转售价担保的相关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销售合同中附最低转售价担保,是指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时,约定当客户向第三方转售商品时售价低于某一约定金额,公司将向客户支付差价(即经担保的最低转售价值)。当公司保证客户将获得一项最低金额的出售收入时,应当审慎判断客户是否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若客户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公司确认收入时应当将其为客户提供的最低转售价担保作为可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Aug 17, 2024 12:25 PM
Mar 7, 2024 04:04 PM
291
外购研发项目的会计处理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外购研发项目的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外购研发项目并后续用于自行研发的相关支出,其会计处理应遵守企业内部自行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政策。若该外购研发项目用于公司自身研究阶段或尚未达到资本化时点的开发阶段,则公司应将其相关支出予以费用化,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可通过将其对外出售等方式,在未来期间很可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
Mar 9, 2024 02:24 PM
Mar 7, 2024 04:01 PM
290
研发服务合同中排他条款的会计处理
在识别转让商品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需要考虑商品是否可明确区分,包括考虑是否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存在重大整合、重大修改或定制以及具有高度关联性等因素。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按性质将其所提供质量保证区分为保证类和服务类质量保证进行会计处理。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研发服务合同中包含的排他条款,例如一定时间内不能为其他公司提供类似研发服务等,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对于研发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排他条款以及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的排他协议,可参照收入准则中关于质量保证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若相关排他服务可单独购买、或者是在研发服务提供结束后较长一段时间持续存在且不属于行业惯例的排他条款等情况的,则应将排他条款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参照服务类质保进行会计处理。若排他性属于研发服务的属性或特有安排,与提供的研发服务密切相关,例如与研发服务履约期限相同、或者是按照行业惯例作出的约定等,则不应将排他条款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参照保证类质保进行会计处理。
Mar 9, 2024 02:24 PM
Mar 7, 2024 03:59 PM
289
并表原始权益人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关于基础设施 REITs 其他方持有份额的列报
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重点在于判断企业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者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 应当将其分类为金融负债;但是如果满足只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结算、或者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等条件时,应当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并表原始权益人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将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简称“基础设施 REITs”)其他方持有的份额列报为负债还是权益,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并表原始权益人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于基础设施 REITs 其他方持有的份额,列报为负债还是权益,主要取决于原始权益人是否存在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具体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基础设施 REITs 是否可以避免现金分配义务。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等相关监管要求,若基础设施 REITs产品连续两年未按照相关规定将不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进行收益分配的,相关基金产品将按规定被交易所终止上市。据此,发行人有权选择在交易所终止上市以避免前述规定要求的现金分配义务。二是基础设施 REITs 是否可以避免到期强制清算义务。基础设施 REITs 虽然成立时设置了初始期限,但其可通过扩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资产延长合同期限。因此,如发行人已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说明前述分配、终止上市和扩募延期安排, 且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判断为金融负债的约定,则发行人不存在不可避免的支付义务,并表原始权益人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将基础设施 REITs 其他方持有的份额列报为权益。从基础设施REITs其他投资方的会计处理角度看,其持有的份额在性质上属于权益工具投资。
Mar 9, 2024 02:24 PM
Mar 7, 2024 03:57 PM
288
收入净额法确认时的现金流量列报:公司按净额法确认贸易收入,现金流量表中相关现金流量应如何列示?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判断
问题 5:【收入净额法确认时的现金流量列报】:公司按净额法确认贸易收入,现金流量表中相关现金流量应如何列示? 案例:A 公司存在代理采购贸易业务,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具体业务模式为,当下游客户指定上游供应商,A 公司与上下游对手方分别签订合同,先由 A 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待客户收到货物后 A 公司收取货款。对于上述贸易业务的现金流,在现金流量表中是否需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以净额列报? 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及有关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贸易业务根据收入准则净额确认收入,不表明其必然同时自动满足现金流量准则净额法列报。本案例中,A 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是正常经营业务,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且 A 公司与上下游对手方的交易过程中代垫资金并承担对应的信用风险。A 公司在现金流量表中按总额列报,相关现金流入流出按总额分别计入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更能反映 A 公司代理贸易模式下的现金流量情况。
Aug 17, 2024 12:10 PM
Feb 9, 2024 01:48 PM
287
附财务资助清偿条件的子公司股权转让时点问题:母公司对子公司存在财务资助,转让子公司股权时交易对手方未完全支付财务资助是否能终止确认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问题 4:【附财务资助清偿条件的子公司股权转让时点问题】: 母公司对子公司存在财务资助,转让子公司股权时交易对手方未完全支付财务资助是否能终止确认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案例:A 公司为上市公司,B 公司是 A 公司全资子公司,A 公司为支持 B 公司发展,向 B 公司提供了股东借款支持和银行授信担保等财务资助。A 公司基于各方面考虑,拟将 B 公司挂牌出售。经公开转让程序,A 公司与 C 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基准日为 20X2 年 3 月 30 日,股权转让协议批准签署日为 20X2 年 6 月 30 日,股权转让以评估价格定价 2 亿元。同时协议约定,C 公司支付 2 亿元股权转让款外,还需向 A 公司支付 B 公司欠付 A 公司的财务资助 4 亿元,并变更 B 公司的银行借款担保人,由 A 公司变更为 C 公司,上述条件均达成后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B 公司资产、业务移交工作于 20X2 年 7 月 6 日完成,C 公司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 亿元。但截至 20X2 年 12 月 31 日,C 公司未支付 B 公司欠付 A 公司的财务资助 4 亿元,也未完成银行担保人的变更手续,因此双方未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同时,B 公司的章程、工商登记尚未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由 A 公司委派。 A 公司将 20X2 年 7 月 6 日作为股权转让完成时点并终止确认对 B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A 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 本案例中,首先需判断 A 公司与 C 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与支付财务资助交易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条款,C 公司除支付股权转让款 2 亿元外,还需支付 B 公司欠付 A 公司的财务资助 4 亿元,两笔交易完成后才可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缺少其中任何一笔交易都无法完成股权转让。C 公司支付 2 亿元的股权转让款与偿还 4 亿元财务资助两笔交易应该是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且两笔交易整体才能达成完整的商业结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规定,应当作为一揽子交易处理。 其次,需判断控制权的转移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的五项条件。其中,第四项条件为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 50%), 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本案例中,虽然 C 公司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 亿元,但是 B 公司欠付 A 公司的财务资助尚未支付。若按一揽子交易考虑,财务资助 4 亿元也需作为交易对价的一部分。因此,总的交易价款为 6 亿元,C 公司支付比例较低,尚未支付价款的大部分。 第五项条件为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本案例中,虽然双方已经办理资产和业务移交,但 B 公司的章程、工商登记尚未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由 A 公司委派,A 公司仍然享有股东权益,能够控制 B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因此,A 公司未满足控制权转移的第四与第五项条件,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不能仅因办理了业务及资产移交而终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20X2 年 7 月 6 日不能作为股权转让完成时点
Mar 9, 2024 02:24 PM
Feb 9, 2024 01:46 PM
286
市场推广服务费的会计处理:经销商提供市场推广服务,相关费用应冲减营业收入还是计入销售费用?
交易价格的确定
应付客户对价
问题 3:【市场推广服务费的会计处理】:经销商提供市场推广服务,相关费用应冲减营业收入还是计入销售费用? 案例:A 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主营白酒生产和销售。20X2年,A 公司营业收入为 3 亿元,销售费用为 1 亿元,其中 5,000 万元为推广服务费。A 公司与部分买断式经销商签订《推广服务协议》,约定由经销商为 A 公司白酒产品提供推广服务,推广服务的形式由经销商自主决定。实际上,经销商提供的推广服务仅为店内海报张贴展示,是经销商提升自身业绩的日常推广方式。达到双方协议期内约定的采购目标后,A 公司向经销商结算相关推广服务费。A 公司将推广服务费计入销售费用,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相关规定,企业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 (以下简称《会计类 2 号》)规定,若企业自客户取得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并且能够从主导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中获益,企业通常应将其支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向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而非应付客户对价)处理。 本案例中,首先,协议约定推广服务形式由经销商自主决定, 且海报张贴展示是经销商提升自身业绩的日常推广方式,A 公司不能够主导推广服务的使用,不满足《会计类 2 号》中主导服务并获益的情形。其次,A 公司向经销商支付的推广服务费金额较大,明显高于推广服务公允价值,且根据结算条件,A 公司是否支付推广服务费以经销商是否达成相关采购目标为前提,与经销商实际提供的推广服务无直接关系,A 公司向经销商支付的上述费用主要目的是为了对经销商进行激励。综上所述,经销商提供的推广服务不符合“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规定,A 公司应当将推广服务费超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冲减当期营业收入。若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则将其全额冲减营业收入。
Aug 17, 2024 12:32 PM
Feb 9, 2024 01:44 PM
285
老股东低价入股的会计处理:老股东不同比例低价入股,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股份支付?若构成股份支付,如何计算股份支付费用?
A 公司股本为 2,000 万元,存在 2 名自然人股东甲和乙,持股比例分别为 70%和 30%。20X1 年,A 公司向原股东甲、 乙,以及公司高管丙增发股份 200 万股,甲、乙、丙分别认购 130 万股、30 万股、40 万股,增资价格为 10 元/股。假设增资时 A 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为 20 元/股。增资完成后,甲、乙、丙持股比例分别为 69.55%、28.64%、1.82%。A 公司将丙低价增资份额作为股份支付核算。甲、乙低价增资份额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如果构成股份支付,如何计算股份支付费用? 分析: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且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本案例中,原股东仅为甲和乙,判断是否存在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时应仅考虑甲和乙的相对持股比例。增资后,甲持股比例变为 70.83%(=(1400+130)/(2000+160)), 高于原持股比例 70%,满足“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取的新增股份”,因此构成股份支付,应将超出部分 0.83%所对应的股份 18 万股(=(2000+160)0.83%)乘以增资日公允价值与入股价格之间的差额 10 元,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180 万元。乙持股比例变为29.17%(=(600+30)/(2000+160)),较增资前下降,不满足“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取的新增股份”,因此无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同时,若将甲、乙增资份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能获得的股份数进行比较,亦可以得出相同结论。甲增资 130 万股,高于其按照原持股比例能获得的增资份额 112 万股(=16070%),因此应将超出的 18 万股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180 万元。乙增资 30 万股,低于其按照原持股比例能获得的增资份额 48 万股(=160*30%) 不满足“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取的新增股份”,因此无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Mar 9, 2024 02:24 PM
Jan 12, 2024 12:48 PM
284
收入时段法“合格收款权”的适用:公司业务是否满足时段法中“合格收款权”收入确认条件?
收入确认方法
时点法或时段法收入确认的判断
A 公司主营业务为销售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该类业务具有非标准定制化、合同金额大、项目周期长的特点。A 公司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认为满足时段法的第三个情形,即“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合格收款权”(以下简称情形三)。一方面,A 公司销售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需要根据客户的个性化要求进行定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归客户所有,对应的产品均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另一方面,A 公司对合同进行梳理,主要分为以下两类合同:(1)非因公司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后,公司有权向客户要求按照已完成的工程量或工作量进行结算;(2)要求违约方按照一定利润进行赔偿作为违约金。A 公司销售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是否满足“合格收款权”条件,能否适用时段法确认收入? 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如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则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应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其中,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例中,A 公司销售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属于非标准定制化产品,企业不能轻易将该商品用于其他用途,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判断是否适用时段法下情形三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合格收款权”条件。对此,《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年修订)指出,企业有权收取的款项应当大致相当于累计至今已经转移给客户的商品的售价,即该金额应当能够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企业有权收取的款项为保证金或仅是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或可能损失的利润的,不满足这一条件;另外,企业在进行判断时,既要考虑合同条款的约定,还应当充分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往司法实践以及类似案例的结果等。基于 A 公司合同约定,对于第一类合同,合同虽约定终止合同时,公司与客户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但未明确具体结算方式,即结算金额是对应合同价款还是成本,无法判断结算金额能否补偿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对于第二类合同,合同仅约定违约方按照一定利润支付违约金,未明确是否满足准则规定的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情形,公司不能直接以该违约条款作为符合“合格收款权”的依据。综上,由于 A 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有权收到的款项金额能够补偿其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因此不能直接认为符合“合格收款权”的要求。此外,即使在合同已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以往的司法实践表明合同条款缺乏法律约束力,公司主张权利的要求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不被支持,那么依然无法适用时段法下情形三确认收入。
Aug 17, 2024 12:10 PM
Jan 12, 2024 12:41 PM
283
财务担保合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提时点
1.案例及相关问题 E 公司从事汽车生产销售业务。为加快销售资金结算速度,E 公司与某银行开展汽车信贷业务合作,由银行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服务,用于向E 公司支付购车款。具体安排为, 购车客户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E 公司在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内为客户提供担保。若客户贷款逾期,E 公司应于收到银行通知书的五个工作日内代为清偿客户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及相关合理费用。E 公司未将此类财务担保合同视为保险合同或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且该类担保不涉及金融资产转移。假设商品控制权转移时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本案例不涉及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分析。 20X0 年年初,E 公司向客户 Y 销售汽车 5,000万元,客户Y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购车款,并由E公司提供担保。 20X2 年年底,客户 Y 贷款出现逾期,银行要求 E 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E 公司开始对该项财务担保合同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问题:E 公司对客户 Y 提供的财务担保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时点是否正确?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发行方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本案例中,当客户的银行贷款逾期时,银行有权要求 E 公司向银行支付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及费用,E 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财务担保合同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17 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财务担保合同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依据本准则第八章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由此可以看出,新准则下,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在合同发行后就需要确认。 本案例中,E 公司不应在客户 Y 发生贷款逾期后才开始计提预期信用损失,而是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后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结合客户Y 的信用风险对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合理估计,并确认损失准备。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 第六条 除下列各项外,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 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发行方之前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适用本准则或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该选择可以基于单项合同,但选择一经做出,不得撤销。否则, 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本准则。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发行方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 除下列各项外,企业应当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三)不属于本条(一)或(二)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本条(一)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企业作为此类金融负债发行方的,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依据本准则第八章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四)企业发行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和适用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三)规定的财务担保合同。 损失准备,是指针对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和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累计减值金额以及针对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 第五十九条 对于适用本准则有关金融工具减值规定的各类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其信用损失: (四)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就该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损失向其做出赔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企业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额之间差额的现值。
Mar 9, 2024 02:24 PM
Nov 22, 2023 03:17 PM
280
分期收款订单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
分期收款订单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 1.案例及相关问题     D 公司从事汽车生产销售业务,20X2 年年初,与客户 X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汽车。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即可交付客车,商品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客户 X 可以选择在交付客车时一次性支付1,100 万元,也可以分三年支付,每年年末支付 400 万元。客户 X 选择分期三年支付购车款,合同交易价格定为 1,200 万元。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D 公司按照合同名义对价 1,200万元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并将应收账款与合同名义对价对应的现金流量按实际利率折现后的差额,确认为预期信用损失。 问题:D 公司对客户 X 分期付款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是否正确?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收入合同中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现销金额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本案例中,D 公司给予客户三年分期付款安排,且分期付款导致销售价格与现销价格有所差别。按两种付款方式计算的内含利率为约 4%,考虑付款时间间隔和案例当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可以合理确定该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D 公司在确定合同收入时,应当按照现销价格确认收入1,100万元,同时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万元,以反映该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并按应收各期现金流之和确认应收账款或长期应收款 1,200万元。 应收账款属于一项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信用损失为企业依照合同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企业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差额的现值。 本案例中,D 公司不应将应收账款与合同名义对价对应的现金流量的差额折现来确定预期信用损失,而是应当基于客户的信用风险,判断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将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按照实际利率折现后确定预期信用损失。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2017 年修订)》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七条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2)《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17 年修订)》 第五十九条 对于适用本准则有关金融工具减值规定的各类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其信用损失: (一)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二)对于租赁应收款项,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其中,用于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的现金流量,应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用于计量租赁应收款项的现金流量保持一致。 (三)对于未提用的贷款承诺,信用损失应为在贷款承诺持有人提用相应贷款的情况下,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企业对贷款承诺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应当与其对该贷款承诺提用情况的预期保持一致。 (四)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就该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损失向其做出赔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企业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额之间差额的现值。 (五)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应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第六十三条 对于下列各项目,企业应当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该项目未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或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规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 2.该项目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同时企业做出会计政策选择,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企业应当将该会计政策选择适用于所有此类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 但可对应收款项类和合同资产类分别做出会计政策选择。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规范的交易形成的租赁应收款,同时企业做出会计政策选择,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企业应当将该会计政策选择适用于所有租赁应收款,但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和应收经营租赁款分别做出会计政策选择。 在适用本条规定时,企业可对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租赁应收款分别选择减值会计政策。
Mar 9, 2024 02:24 PM
Nov 22, 2023 03:17 PM
279
商誉减值涉及少数股东时部分商誉的还原及减值分摊顺序
商誉减值涉及少数股东时部分商誉的还原及减值分摊顺序案例三:商誉减值涉及少数股东时部分商誉的还原及减值分摊顺序 1.案例及相关问题 20X2 年 2 月,C 公司收购 P 公司 80%股权,由此形成并确认商誉 500 万元。在购买日,C 公司将 P 公司整体作为一个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20X2 年末,C 公司认为资产组存在减值迹象,对收购P 公司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假定并购业务一直保持稳定,资产组范围未发生变化。在商誉减值测试中,C 公司将 500 万元商誉加回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对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部分计提商誉减值准备。除商誉减值外,C 公司未对资产组中的其他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问题:C 公司对于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正确?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应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就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就分摊商誉后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案例中,C 公司认为资产组存在减值迹象,但未按照准则规定的步骤,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而是直接就可收回金额低于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金额的差额计提商誉减值损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可能存在少确认可辨认资产减值准备的风险。 另外,C 公司收购的是 P 公司 80%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合并时确认的商誉不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但是在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预测其可收回金额时包含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部分。因此,为了使减值测试口径一致,C 公司在计算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时, 不应仅将 500 万元商誉加回资产组账面价值,而是应当将部分商誉还原为全商誉,即加回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 按 625 万元(即 500/80%)计算包括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然后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2006 年)》第二十三条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5 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第二十五条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五、存在少数股东权益情况下的商誉减值测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商誉,不包括子公司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但对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下同) 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 上述资产组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但由于根据上述步骤计算的商誉减值损失包括了应由少数股东权益承担的部分,应当将该损失在可归属于母公司和少数股东权益之间按比例进行分摊,以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Mar 9, 2024 02:24 PM
Nov 22, 2023 03:03 PM
278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方法
1.案例及相关问题      B公司于20X1年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某标的公司 100%股权,形成商誉 1 亿元。20X2 年,因下游需求变化,标的公司业务大量萎缩,业绩大幅下滑。     假设标的公司所有业务被认定为一个资产组,由于该资产组包括商誉,因此,B 公司自20X1 年起每年年末对该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在估计可收回金额时,20X1 年末及 20X2年末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20X3 年末,因标的公司业务大幅萎缩,管理层认为无法合理判断标的公司能否持续运营,无法合理预测未来现金流,因此 20X3 年末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估计可收回金额。     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估计可收回金额时,B 公司对资产组内不同单项资产采用不同方法进行评估。其中,对于收购时资产组包含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评估,即假设相关资产持续运营并给企业带来收益,对企业未来销售的收益进行预测,并按该无形资产在未来年份收入提成率,确定该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收益,然后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加总即为评估值。 问题:B 公司对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的方法是否正确?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商誉应当包含在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本案例中,B 公司在 20X1 年末及 20X2 年末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估计可收回金额,未明确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估计的金额是否为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亦未明确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估计的可收回金额是否高于资产账面价值。如果按照 B 公司在20X3 年测试商誉减值的逻辑,即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的净额能够可靠计量,除非B公司认为测试20X1年与20X2 年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更加可靠且测试的结果表明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已经高于其账面价值。否则,B 公司在20X1 年与20X2年应根据其在20X3年一致的考虑测试包括该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的净额,并取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其可收回金额。     20X3 年末管理层因无法合理预测未来现金流,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估计可收回金额。该方法与之前两年估计可收回金额的方法不一致。通常,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方法应当与以前会计期间商誉减值测试采用的评估方法保持一致,除非有证据显示变更后的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论更具合理性,或者因以前会计期间采用评估方法依据的市场数据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适用。     案例中,因标的公司业务大幅萎缩,管理层认为无法合理判断标的公司能否持续运营,因此采用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可能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商誉减值金额。但在评估资产组公允价值时,B 公司又假设资产组中部分资产持续运营并给企业带来收益,采用收益法确定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对商誉所在资产组运营情况的判断存在矛盾。B 公司在运用估值技术对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时,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对资产组及其单项资产公允价值进行估计的假设条件不应存在相互矛盾。 3.相关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2006 年)》     第六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七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第八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第十九条 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Mar 9, 2024 02:24 PM
Nov 22, 2023 03:02 PM
277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影响
案例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影响 1.案例及相关问题     A 公司从事石油衍生品贸易业务,截至 20X1 年 12 月31日,拥有库存商品10 万吨用于销售,相关存货无在手订单,预计未来 1-2 个月消化库存,销售价格随行就市,与国际石油现货价格挂钩。20X1 年第四季度以来,国际石油现货指数和期货指数均高位波动,市场分析师普遍认为国际石油价格将在一段时间内保持坚挺。20X2 年 3 月至 4 月,受替代能源技术突破及国际地缘政治等因素影响,国际石油现货和期货价格出现暴跌,A 公司根据这一情况,对 20X1 年年末库存商品进行减值测试,认为已存在跌价迹象,计提大额存货跌价准备。     问题:A 公司对 20X1 年年末库存石油衍生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是否正确?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规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进一步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考虑的因素作出了讲解,即企业在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A 公司持有存货的目的是用于销售,在确定 20X1 年末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取得最可靠的证据估计的售价为基础,并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A 公司存货销售价格随行就市,与国际石油价格挂钩,预计未来 1-2 个月消化库存。因此,A 公司应当参考权威机构发布的预测价格信息,结合存货去化时间,估计预计存货销售数量和预计销售价格,测算其估计售价,再减去预计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得出可变现净值。     在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影响时,A 公司应当考虑日后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对于非调整事项,在测算期末可变现净值时不应考虑。     根据案例信息,存货挂钩的石油价格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保持高位波动且预计不会下降,3-4 月价格下跌主要是由资产负债表日后出现的替代能源技术突破及国际地缘政治等因素的影响,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情形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故可以合理推断该案例中石油价格暴跌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在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不应予以考虑。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2006 年)》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取得最可靠的证据估计的售价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存货售价发生波动的,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则在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予以考虑,否则,不应予以考虑。       (3)《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006 年)》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第七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六)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Mar 9, 2024 02:24 PM
Nov 22, 2023 03:00 PM
276
停工停产期间生产人员职工薪酬费用应如何处理?
案例:A公司为汽车零部件供应商,近年来经营业绩持续下滑。20X2年,公司由于生产经营不善、需求不足等原因决定停工停产。停工停产期间公司继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并发放生产人员职工薪酬。A公司停工停产期间产生的生产人员职工薪酬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短期薪酬,应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但在停工停产期间,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等支出无实际受益对象,根据准则规定难以判断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应当在停工停产期间继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例如,企业因需求不足而停产或因事故而停工检修等,相关生产设备应当继续计提折旧,并计入营业成本”,但也未明确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所发生的生产人员职工薪酬费用应如何处理。考虑到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与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都是成本费用的构成,其性质是相同的。因此,本案例中,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因自身生产经营不善、需求不足导致停工停产,停工停产期间发生的生产人员职工薪酬费用应和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的处理保持一致,即计入营业成本。
Mar 9, 2024 02:24 PM
Nov 22, 2023 02:55 PM
275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转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重分类时点如何确定?
案例:A公司和B商业银行为上市公司,自20XO 年起,A公司陆续增持B商业银行股权,并将其作为金融资产核算。20X1年9月A 公司持股比例超过4%,20X2年底持股比例超过5%。根据B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持股比例达到4%时即可以提名1名董事。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持有商业银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应认定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20X3 年4 月,A 公司向B 商业银行派驻一名董事,参与B 商业银行的 重大经营决策。公司认为,当前合并持股高于5%,已经认定为B银行的主要股东,且已派驻董事参与其经营决策权,拟在 20X3 年4月将对B商业银行的投资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重分类为权益 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该重分类时点的确定是否合理? 分析: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 号》的规定,重大影响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 力”而非“正在行使的权力”,其判断的核心应当是投资方是否具备参与并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力,而投资方是否正在实际行使该权力并不是判断的关键所在。一般而言,在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 构以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投资方不 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就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本案例中,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A 公司是否属于B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未导致股东权利本质上发生变化,关键应当考虑A公司何时拥有向B 商业银行派驻董事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利。
Mar 9, 2024 02:24 PM
Nov 22, 2023 02:54 PM
274
土地一级开发收入应采用时段法还是时点法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方法
时点法或时段法收入确认的判断
案例: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X0年1 月,公司中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并于20X0 年2月与当地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签署开发项目监管委托协议。根据委托协议,公司需自行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开展土地一级开发的具体工作,在土地入市交易工作完成后收取相应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A 公司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并制作项目进度表,向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书面汇报土地一级开发进度、投资等工作情况。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对征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及构筑物进行拆迁补偿,并对受此影响的劳动力进行安置;完成土地入市交易前期手续办理,配合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进行土地收储以及土地入市交易工作等。若A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且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违约造成的,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20X3年,相关土地正式收储,由相关部门对外挂牌出让并成交。A公司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应按时点法还是按时段法确认收入? 分析: 根据新收入准则,满足准则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其中一个条件为“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本案例中,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是政府主导下的项目,相关土地在A公司开发过程中由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控制。同时,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根据合同约定,客户拥有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假定客户在企业终止履约后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其他企业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前期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表明客户可通过主导在建商品的使用,节约前期企业已履约部分的现金流出,获得相关经济利益。本案例中,若A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由另一企业接替A公司履行剩余的履约义务,原则上A公司已经完成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开发工作无需再重新执行,表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可通过主导开发项目,节约A公司已履约部分的现金流出,获得相关经济利益。因此,本案例中,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A公司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很可能满足“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这一时段法收入确认条件,应按时段法确认收入。
Aug 17, 2024 12:10 PM
Nov 22, 2023 02:51 PM
273
离职转让价格对股份支付等待期的影响
1.案例及相关问题     A 公司从事电子元器件的生产和销售,在申报上市前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对部分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协议约定,激励对象出资认购员工持股平台的份额,在完成出资之日起即所持员工持股平台份额对应的A公司股权的全部权益。     协议未约定服务期,但约定了锁定期条款,即员工自认购员工持股平台份额后,6 年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持股平台股权。当员工在 6 年锁定期内离职,须转让持股平台份额,转让价格参考上一年末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当员工在公司已完成上市但尚未满足约定或法定锁定期时离职,可以保留持股平台份额,但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违约金=(公司二级市场每股价格-上一年末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激励对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取得公司股份原始成本。6 年锁定期后,无论 A 公司上市与否,员工转让持股份额的价格不受约束,且无需支付违约金。     问题:A 公司如何确定股份支付等待期?     2.参考意见     从锁定期条款来看,员工是否能够按照公允价格转让其持有持股平台份额,与公司上市成功与否不存在必然关系, 而与是否届满6 年锁定期相关。     如果员工在 6 年锁定期内且公司上市前离职,须转让所持份额,参照每股净资产确定转让价格,员工获得的收益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对应的净资产金额与取得成本的差额, 这表明激励对象并未实际承担股价下跌风险和享受股价上涨收益。     如果员工在公司已上市但未满足约定或法定锁定期时离职,可以保留持有份额但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扣除所持份额对应公司净资产金额后的股票增值收益,员工获得的利得大致相当于所持份额对应的净资产金额,实际也未获得股份增值收益。     如果员工在 6 年锁定期届满后离职,则可以按自行约定的价格转让持股平台份额,且无需支付违约金,此时员工获得的收益为股份增值收益。     综上,若员工在6 年锁定期内离职,无法从激励计划显著获益,因此,6 年锁定期实际构成隐含的可行权条件,应当据此确定等待期,股份支付费用在 6 年期限内分摊确认。     3.相关规则     规则依据详见案例三的相关规则。     小结     股权激励计划作为行之有效的激励工具,在拟上市企业中被广泛采用。从股权激励的交易实质来看,该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员工或其他人士未来的服务,基于成本费用与获取的服务相配比的原则,股份支付费用通常应该在对应的服务期间内分期摊销。拟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更为多元化,有些基于未来激励,有些基于过往奖励,叠加股权稳定性、股份锁定期等考虑,因此激励计划经常设置禁售期、离职回购条款等安排。相关安排是否隐含服务期限,将影响股份支付费用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分期摊销,是计入经常性损益还是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进而影响报告期各期扣非后净利润,极端情况下可能关系到是否满足上市条件。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对于确定等待期应考虑的因素给予了指引。     实务中,公司应结合股权激励方案及相关决议、入股协议、服务合同、公司回购权的期限、回购价格等有关等待期的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综合判断相关约定是否实质上构成隐含的可行权条件,即激励对象是否必须完成一段时间的服务或完成相关业绩方可真正获得股权激励对应的经济利益。     若发行人在股权激励方案中没有明确约定等待期,但约定一旦员工离职或存在其他情形的(例如职工考核不达标等非市场业绩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人员有权回购其所持股份或在员工持股平台所持有财产份额,应考虑此类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构成实质性的等待期,尤其关注回购价格影响。回购价格公允,回购仅是股权归属安排的, 职工在授予日已获得相关利益,原则上不认定存在等待期, 股份支付费用无需分摊。回购价格不公允或尚未明确约定的,表明职工在授予日不能确定获得相关利益,只有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获得相关利益,应考虑是否构成等待期。     此外,禁售期内,员工即使获得了股票也不能抛售,是否构成隐含的等待期,关键在于判断股份退出条款是否对激励对象获得激励计划的经济利益带来显著影响,进而影响激励对象是否真正拥有被授予股份的所有权。如果相关条款不影响激励对象经济利益的获取,离职前后获得的经济利益未发生变化,则相关条款并未隐含服务期限。如果员工服务届满一定期限方可显著获益,提前离职无法获得公允回报,则相关条款构成一个隐含服务期限的可行权条件,股份支付费用需要在等待期内摊销确认。
Mar 9, 2024 02:24 PM
Oct 13, 2023 04:54 AM
271
离职转让条款对股份支付等待期的影响
1.案例及相关问题     A 公司在申报上市前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持股平台低价认购 A 公司 10%的股份,核心员工认购员工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员工持股平台增资协议,持股平台持有的股份在公司上市后锁定三年;如果员工离职,需将所持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对离职退出条款做了进一步规定,即如果员工在公司上市前主动离职,需按认购价扣减累计现金分红后的金额转让;如果员工在公司上市后三年锁定期内离职,需按认购价扣减累计现金分红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金额转让;如果员工在三年锁定期届满后离职, 则按离职时股票市价转让。     问题:员工持股平台涉及的股份支付是否存在等待期?     2.参考意见     与案例三类似,本案例同样约定员工持股平台存在锁定期,员工离职时需转让所持份额,但离职退出的价格约定与前一案例不同。     本案例中,员工在上市前或上市后三年锁定期届满前离职,所获得的收益为0 或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只有在锁定期届满后离职方可从股权激励中获得股票增值收益。这表明激励对象在上市后三年锁定期内并未实际承担股价下跌的风险和享有股价上涨的收益,即激励对象尚未实质上拥有所授予的持股份额。因此,相关条款实际上隐含了服务期限, 应视为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授予日至上市后三年锁定期届满之间的期限为股权激励等待期,股份支付费用需要在等待期内分摊确认。     3.相关规则     规则依据详见案例三的相关规则。
Mar 9, 2024 02:24 PM
Oct 13, 2023 04:53 AM
270
禁售期是否构成股份支付的等待期
1.案例及相关问题     A 公司拟申报上市前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对核心骨干进行股权激励。员工认购持股平台财产份额,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激励计划约定,不设置限售期,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可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转让持股平台份额。激励对象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职,应当将其持有的全部持股平台份额转让给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第三人,转让价格未予限制,由员工与受让方按照转让日A 公司股票市场价格自行协商确定。     同时,根据首发有关股权稳定性和锁定期的相关规定, A 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增加禁售期安排,约定自公司通过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之日起至股票上市日后1 年止为禁售期,除非发生证监会认可的可以转让持股平台份额的情形,否则激励对象不得转让持股平台份额。     问题:A 公司将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参考意见     股份支付费用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在一定期限内分摊计入损益,需要考虑股份支付是否存在可行权条件, 如果授予后可以立即行权,则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如果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则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负债或资本公积。     本案例中,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可以按照 A 公司股票市场价格转让持股平台份额,表明激励对象在授予后可以立即行权,获取相关股份的全部经济利益,不受服务期限或业绩条件的限制。     虽然该股权激励计划设置了禁售期条款,但从禁售期的约定来看,主要为了满足首发有关股权稳定性和锁定期的要求,履行一般意义上首发企业股东的禁售义务,并未要求激励对象在禁售期内继续为 A 公司服务。禁售期前后,激励对象转让股份的价格均为市场价格,激励对象在禁售期内离职不影响其持有份额或禁售期后转让获得的经济利益。因此禁售期不构成可行权条件,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应当在授予日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2006)》     第五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     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      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其中,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3 号》     3-9 对于职工提前离职按约定方式回售股份的会计处理     职工薪酬,指的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认的负债的交易。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属于股份支付,关键在于判断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所付出的交易对价,是否与自身权益工具价值密切相关。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向职工授予股份,并约定职工在服务期内离职需按照约定方式回售股份的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实务中存在一些股权激励计划,职工需通过提供一段期间的服务以获取低价认购的股份,如果职工在服务期内离职,股权激励计划将要求职工将股份回售给公司。职工尽管因离职未取得相应股份, 但将股份回售仍可取得一定的收益,例如回售价格为认股价格加固定回报率或者每股净资产等。     上述股权激励计划中,如果职工因回售股份取得的收益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价值相关,则属于股份支付,企业应当按照股份支付准则有关规定,确认相关费用;如果职工回售取得的收益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价值没有密切关系,则不属于股份支付,企业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有关规定,在职工为取得该收益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职工薪酬费用。
Mar 9, 2024 02:24 PM
Oct 13, 2023 03:06 AM
269
牵头单位合作研发的会计处理
  1.案例及相关问题     A 公司与 B 公司共同申报省级重大科研项目,该项目由某省政府部门资助,拨付科研经费。A 公司为项目牵头单位,B 公司为参研单位。A 公司作为牵头单位,主导与经费拨付单位确定研究经费,并会向联合申报单位询价,协商确定各参研单位的经费分配。A 公司与政府部门、参研单位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具体承担的工作、成果归属、合同价款等内容。     关于研发成果,A 公司与 B 公司约定,双方约定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归各自所有,享有独占且不受限制的权利,共同完成的工作成果,归双方共同所有。     关于开发风险,A 公司和和 B 公司各自承担研发风险。     关于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拨付经费和自筹经费。政府部门对该科研项目拨款200 万元,其中 A 公司和B 公司分别可获得 150 万元和 50 万元。项目剩余所需资金由参与研究各方自行筹集,自筹经费不得少于拨付经费。     问题:A 公司和 B 公司就该科研项目发生的研发支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参考意见     对于合作研发过程中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关键在于明确相关研发活动是属于双方自行研发,还是一方委托另一方研发。属于自行研发的,相关支出属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双方按照无形资产准则,对各自按实际投入的研发支出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属于委托/受托研发的, 交易实质是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开发,委托方自身发生的研发支出和支付给受托方的研发款项,都属于委托方为研发项目产生的支出,按照无形资产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受托方而言,其向委托方提供研发劳务及转让研发成果,适宜采用收入准则,将从委托方取得的款项确认为收入,实际发生的支出确认为成本。     本案例中,A 公司与 B 公司共同研发,双方约定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归各自所有,共同完成的工作成果,归双方共同所有;除政府拨款外,项目剩余所需资金由参与研究各方自行筹集。从约定来看,双方不存在委托/受托研究的情形,属于自行研发,双方各自承担的研发支出应按照无形资产准 则各自核算。     3.相关规则     规则依据详见案例一的相关规则。     小结     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研发活动和生产活动是泾渭分明的。研发项目基于研发活动开展,目的是研发出新产品、新技术, 生产活动基于客户订单开展,目的是生产出用于销售的产品。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的发展,企业研发活动的边界日益扩大,有时根据客户需求开展定制化研发,有时内部研发形成的产品可能实现对外销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方式日益多样,有的自行研发,有的合作研发,有的委托研发。如何合理界定研发活动,合理区分研发支出与生产成本并恰当进行会计处理,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从规则层面来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号》之“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之“2-8 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都对如何区分生产成本和研发支出、如何适用收入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给予指引,关键在于判断研发成果的控制权归属,厘清研发活动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承担机制。     从实务层面来看,这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 准确辨认不同类型的研发项目,合理识别并归集研发费用与合同履约成本,从源头上进行区分,以恰当确认适用无形资产准则的研发支出。
Mar 9, 2024 02:24 PM
Oct 13, 2023 03:04 AM
268
定制化合同的研发支出会计处理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是否构成收入准则下履约义务的判断
    1.案例及相关问题     A 公司主要从事特种车辆配套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通过基于客户潜在需求的技术创新参与客户的定制化研发项目,在此基础上成为客户特种车辆量产阶段的配套供应商,通过配套装备的生产和销售实现盈利。     A 公司提供的产品均为定制化产品,提供定制化产品的过程中需要为客户项目开展配套研发。研发流程通常为:获取客户具体项目的技术指标及参数要求,根据客户项目具体要求进行产品研发和试制样品,随客户整车进行试验,在整车定型后进入批量生产阶段。     问题:A 公司为客户项目进行的配套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支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参考意见     对于客户项目配套研发活动,需要结合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时点及合同内容,判断适用无形资产准则还是收入准则。如果尚未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或技术研发合同,仅仅是为订立合同而开展的初始研发活动,无法明确研发投入对应的具体对象,则应当作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按照无形资产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已与客户签订合同,研发活动能对应到具体产品或项目,则需要判断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如果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的规定,确定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某一时点履行,在履行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和成本。如果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则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会计类第 2 号》2-8 的规定,进一步判断适用收入准则还是无形资产准则。     判断研发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主要考虑技术研发服务是否符合可明确区分的条件。本案例中,从客户项目配套研发的研发流程来看,A 公司对客户的承诺包括产品研发服务、试制样品、批量生产产品等。判断技术研发服务是否可明确区分,需要同时满足客户能从研发服务本身受益、研发服务与转让商品的承诺在合同里可以明确区分两个条件,在合同里是否可明确区分,主要考虑提供技术研发服务和提供商品之间是否具有高度关联性。     如果客户能够从研发服务本身受益,研发服务和转让商品的承诺不存在高度关联性,在合同层面可以明确区分,则技术研发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应按照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     如果客户不能从研发服务本身受益,或者研发服务和转让商品的承诺存在高度关联性,在合同层面不能明确区分, 则研发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需要进一步结合公司能否控制研发成果、研发成果能否应用于其他客户来判断适用收入准则还是无形资产准则。     若公司无法控制研发成果,研发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 无法用于其他合同,则公司应当按照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如果公司可以有充分证据表明能够控制研发成果,并且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则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2017)》     第九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第十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2)《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2006)》    第六条 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 号》      2-8 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 (如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研发、生产定制化产品。客户向企业提出产品研发需求,企业按照客户需求进行产品设计与研发。产品研发成功后,企业按合同约定采购量为客户生产定制化产品。对于履行前述定制化产品客户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研发支出,若企业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如研发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无法用于其他合同,企业应按照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若综合考虑历史经验、行业惯例、法律法规等因素后,企业有充分证据表明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并且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应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合理识别并归集研发费用与合同履约成本,恰当确认计入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
Aug 17, 2024 12:40 PM
Oct 13, 2023 03:01 AM
267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应采用时点法还是时段法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方法
时点法或时段法收入确认的判断
案例:A 公司为影视公司,拥有多个动画电影版权。A 公司在微信公众号、B 站、微博等平台上开设了“动画车间”、“美术电影制片厂”等公众号持续对各 IP 形象从事一些后续活动,例如市场推广、知识产权的继续开发或者能够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日常活动等。此外,公司还以各种方式运营上述知识产权。例如A公司授权客户B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某动画电影角色形象,许可期限为 1 年。公司预计会在公众号持续对该动画片的相关 IP形象从事一些后续活动,也不排除将会拍摄动画片续集。A 公司向客户授予许可的动画形象,应采用时点法还是时段法确认收入? 分析: 根据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1) 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2) 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3) 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A 公司授予上述知识产权许可属于时点还是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关键在于判断公司对 IP 形象从事的后续活动是否属于“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考虑到 A 公司开设多个公众号持续对各 IP 形象从事一些后续活动,如市场推广、知识产权的继续开发或者能够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日常活动等,也不排除会拍摄动画片续集,对于相关动画人物的开发很可能对 IP 形象立生重大影响。因此,A 公司向客户授予许可的动画形象应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
Aug 17, 2024 12:11 PM
Oct 12, 2023 09:47 AM
266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10年期限影视版权许可权的入账价值如何确认,以及未转入合同对应的收入成本是否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案例:A公司是 B公司的控股子公司。B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C公司拥有知名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通过将影视版权在自营平台播放以及授予其他方使用等方式获得收入,影视版权形成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在集团层面的账面价值为 0。B 公司将影视作品的转授权业务注入 A 公司,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其中相关知识产权无偿授权许可给 A 公司,许可期限为 10 年。由于部分客户不同意变更合同主体,部分仍在授权期内的合同,合同履约主体为 B公司,不转入 A公司。鉴于 B公司未将知识产权转让给 A 公司,只是授予许可,许可期限仅 10 年,A 公司在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时存在如下疑问: 一是影视版权许可权的入账价值如何确定,是否需要重新估计 10 年期版权资立的价值: 二是未转入合同相关的收入成本是否需要追溯调整? 分析: 对于问题一,根据企业合并相关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与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B 公司授予的 10 年期限版权资产是B公司影视版权资产的一部分,应当基于相关影视版权在 B 公司报表中的账面价值,按照合理的方式拆分并合理确定该项部分权利的账面价值。合并日,被授予的部分权利按照在最终控制方B 公司合并层面拆分后的对应账面价值入账。因影视版权在最终控制方B 公司合并层面的账面价值为 0 元,影视版权许可权作为影视版权的一部分,账面价值也应为 0 元。由此,A公司应按照 0元将授予的资产纳入合并范围。 对于问题二,根据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及业务,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当调整期初数,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据此,追溯比较报表时,应视同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授权合同是否转入不影响业务判断,也不影响业务本身在合并日存在的状态。无论收入合同是否转入或者全部转入,合同历史上的相关收入源于相关版权资产,A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对被授予资产进行追溯时,与被授予资产相关的授权收入也应当进行追溯。
Mar 9, 2024 02:24 PM
Oct 12, 2023 06:49 AM
265
结构性存款产生的投资收益是否应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案例: A 公司 20X2 年度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保最低收益型结构性存款,该结构性存款系与黄金、汇率等衍生金融产品挂钩的金融资产,公司将其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司认为该结构性存款与定期存款类似,均为安全性高、有保本约定的投资品种,因此先将前述结构性存款投资收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后又计划将结构性存款投资收益中的保底收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浮动收益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A 公司对于结构性存款投资收益是否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分析:首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一非经常性损益 (2008)》(以下简称“解释性公告 1号”) 相关规定,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当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因此,公司将结构性存款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产生的投资收益按照现行解释性公告 1 号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此外,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 1 号》相关规定,募集资金在使用之前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但公司购买的结构性存款系与黄金、汇率等衍生金融产品挂钩的金融资产,不属于定期存款,因此不能列报为经常性损益。综上,公司应当将结构性存款产生的全部投资收益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Jul 12, 2024 04:51 PM
Oct 12, 2023 06:46 AM
264
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行权条件认定
案例:A 公司按照市场有效参考价的一定折扣向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票,约定激励对象从员工持股计划所获股票的锁定期为 36 个月,锁定期内激励对象离职的,只能以成本价转让持股计划份额给员工持股计划内适格的其他员工,但公司不会从员工持股计划中回购注销股票。公司在确认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时,应一次性确认还是在 36 个月内分摊?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财会〔2009〕8 号),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         A 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票,约定了 36 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内激励对象离职的,尽管公司不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注销股票,但离职员工转让持股计划份额存在转让价格和转让对象的限制,相当于公司将持股计划份额回购后再重新授予给其他适格员工,即锁定期内离职的,激励对象实际未获得股份。因此,该股权激励的可行权条件属于服务期限条件,相关股权支付费用应在等待期内分摊确认。
Mar 9, 2024 02:24 PM
Aug 24, 2023 02:21 PM
263
通用周转件能否确认为固定资产
案例:A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各类包装材料的研发、生产、租赁和销售,其中包装物租赁形成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超过 90%。A 公司在租赁开始前按客户所需发出整套包装,整套包装包括内包装及外包装。其中内包装为客户定制产品;外包装属通用周转件,非为特定客户的定制产品,包括木质托盘、塑料包装箱等。A 公司能否将通用周转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指出,尽管某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但由于数量多、单价低,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在实务中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比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将“单位价值高低”作为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实务中公司一般根据重要性原则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区分,即单位价值低于某一标准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其后续计量即使采取简化处理方式(一次或分次摊销),也不会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误导性的影响,不至于影响真实、公允列报目标的实现,划分为低值易耗品。         在本例中,A 公司对外租赁使用的通用周转件,是为出租而持有,而不是为了出售,其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虽然该通用周转件单位价值较小、数量多,但是为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租赁使用通用周转件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包装物为公司自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因此,A 公司对外出租使用的通用周转件符合固定资产的相关定义,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Aug 17, 2024 09:47 AM
Aug 24, 2023 02:20 PM
262
建信融通是否作为应付票据核算
案例:A 公司年报显示,期末应付票据余额 2,000 万元,其中建信融通(应付账款融资)余额 1,300 万元。A 公司能否将建信融通(应付账款融资)作为“应付票据”核算?  分析: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 2021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 号)的规定,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建信融通作为供应链金融融资平台,其签发的电子债权凭证亦不属于票据法规范的票据,供应商不应将收到的电子债权凭证作为“应收票据”核算。相应地,作为采购商的 A 公司也不应将其作为“应付票据”核算,而应列示在“应付账款”项目。         当供应商以电子债权凭证进行融资时,A 公司应判断对供应商的合同义务是否终止,若已经终止,A 公司终止确认“应付账款”。同时,A 公司支付义务对手方转移至上述融资的资金提供方,应确认一项新的负债,A 公司需根据资金提供方的性质,考虑列示“短期借款”或“其他应付款”等项目。 
Mar 9, 2024 02:24 PM
Aug 24, 2023 02:19 PM
261
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差错更正
案例:A 公司是一家软件技术开发公司,于 2020 年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2021 年之前 A 公司一直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技术开发收入。2021 年开始,A 公司将技术开发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完工百分比法变更为客户验收后一次性确认收入,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和披露。A 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企业在履约过程中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本案例中,A 公司披露其只有在软件开发完成后交于客户,客户才能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带来的经济利益,且客户在履约过程中无法控制在建的商品。同时,根据合同安排,A 公司只有在开发完工并向客户交付,客户验收完成后才能取得货款,无法在履约过程中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所以 A 公司于 2020 年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时,软件技术开发业务的收入确认已不满足时段法的确认条件,因此 2020 年公司继续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属于会计差错,2021 年调整收入确认方法应当作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作为会计政策变更的依据不充分。 
Mar 9, 2024 02:24 PM
Aug 24, 2023 02:18 PM
260
产业园区运营收取的水电费以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判断
案例:A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及其他综合服务。A 公司为产业园区提供水电运输的基础设施建设,并通过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水电供应服务收取水电费。A 公司认为其业务模式不属于代收代付,因而将向客户收取的水电费全额确认收入。A 公司能否以总额法确认相关水电费收入?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本案例中,收取水电费能否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在于综合相关事实和情况判断 A 公司是否为主要责任人。一般来说,水电的提供方为 水力公司和电力公司,产业园区不存在主导水力电力公司代表其提供服务的情况,亦不存在提供重大整合服务。那么,是否可以认为产业 园区取得水电控制权?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从是否承担转让商品主要责任的角度考虑,产业园区仅提供水电运输的基础设施建设,水电直接从水力、电力公司转移至园区用户。从是否承担存货风险的角度考虑,基于水电的供应模式与日常使用模式,水电直接被用户使用,产业园区不存在储存的情形。从是否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价格的角度考虑,水电属于民生基本物资,相关价格均由物价局定价,即使园区或物业提供二次加压等额外服务,亦需遵循物价局确定的价格区间合理收取相关费用,无法自主定价。         综上分析,本案例中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能够控制水电,不应以主要责任人的身份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如果提供了其他额外服务,应当以代理人身份,按照收取的相应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
Aug 17, 2024 12:11 PM
Aug 24, 2023 02:16 PM
259
处置电站子公司的股权收益是否计入经常性损益的会计处理问题
.案例及相关问题  A公司原本从事新能源发电业务,自20X0年起开始实施战略转型,经营模式逐渐向新能源电站开发-建设-出售业务、新能源发电资产管理、新能源产业基金等业务拓展。A公司成立股权管理部,制定《资产出售管理办法》,每年制定年度电站出售计划和预算,已将三批电站出售计划纳入20X1年和20X2年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20X2年,A公司经营范围变 更为“新能源电站和智能微网的投资、建设、运营、出售” 等业务。 A公司申请新能源项目核准时,通常将项目核准至项目 所在地注册的子公司名下,因此出售电站体现为出售电站子 公司的股权。20X1年,A公司对外转让三家全资电站子公司 股权,获取转让收益5亿元,列报为经常性损益。 问题:A公司能否将电站子公司股权处置损益列入经常 性损益? 2.参考意见  对于新能源发电等特定行业,以股权出售的形式实施出售资产是存在商业合理性的。如有证据表明电站出售业务是 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并非偶发性的,电站 出售收益可列报为经常性损益。 本案例中,A公司通过转让子公司股权的形式实现对电 站资产的处置。在判断处置损益是否构成非经常性损益时,不能简单认为处置公司股权产生的损益一概属于非经常性 损益,而要穿透股权形式,根据项目公司所涉基础资产性质 和类别,分析该转让是否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是否具有偶发性。 A公司将电站出售纳入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如果电站建设目的即为了出售,电站实质是存货性质,出售电站属于 A公司的常规业务,已形成稳定业务模式,具备可持续经营 能力,且A公司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为常规业务,A公司经常通过这种方式获利,则可以将股权处置损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3.相关规则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 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 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 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 值产生的收益;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七)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债务重组损益;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三)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 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十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十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十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十八)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十九)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二十)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1-26 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  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应以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为依据,考虑其定义中的三个要素,即“与正常经营业务的相关性”、 “性质特殊和偶发性”以及“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 利能力”,同时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参考列举项目,进行 综合判断,而不应简单地把解释1号中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 经常性损益,或者把解释1号中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不属于 非经常性损益。 小结  非经常性损益作为财务报告项目,旨在向报表使用者揭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盈利能力,以帮助报表使用者对 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同时,非经常性损 益也是公开发行证券、撤销风险警示的重要监管指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列举了判断是 否列入非经常性损益时应考虑的要素,以及判断时需要注意 的事项,特别强调需要结合自身业务实际情况以及对报表使用者决策的影响综合考虑。实务中除结合相关规定对是否属 于非经常性损益进行判断以外,还要注意按照《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 非经常性损益》的要求进行披露。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10:34 AM
256
关于永续债权投资能否计入权益的会计处理问题
1.案例及相关问题  A公司控股股东拟向A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永续债权投资,其中包括将前期已出借给 A公司的 5 亿元债 权转为永续债权。协议约定,投资期限以5 年为一期,每期投资期限届满 后,A公司可选择续期或归还;投资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此外,协议还特别约定,如投 资违反监管要求,或本次投资的会计处理发生变化,导致本 次投资无法计入权益,则控股股东有权要求偿还债务。 问题:该永续债能否分类为权益工具? 2.参考意见                                                                                                                                                                                                                              本案例中 A公司控股股东提供给 A 公司的资金,是划分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应当根据 A公司与控股股东所签 署协议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结合金融工具准 则有关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定义,分析 A公司是否存在不能无条件避免的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本案例中,永续债每 5 年届满后,A 公司可选择续期或归还,看似无固定到期日,A 公司能自主决定是否偿还,但 由于设置了特别约定条款,特定情况下永续债持有方控股股 东有权要求偿还债务,A 公司实际上无法无条件地避免以交 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包含前述条款 的永续债应当被分类为金融负债而非权益工具。 3.相关规则  (1)财政部《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 37 号准 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 (一)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 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 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 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 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 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 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 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 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 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的合同义务。 (2)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 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 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 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关于清偿顺序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合同中关于清偿顺序的条款。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 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 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 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 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 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 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 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三)关于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第37号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间接义务”。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 未来是否赎回且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 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的,发行方应当结合 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 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 制(即“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 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 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如果永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 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构成间 接义务。 (2)其他规则依据详见案例四的相关规则。 小结  随着金融工具和融资方式的创新,企业融资时发行的金融工具较为复杂,可能兼具债务和权益性质。《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概 念及判断标准等进行明确规范,财政部 2019 年发布的《永 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作出进一步补充。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主要依据两个基本原则。对于 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合同义务的,判断企业 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前述合同义务。若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对于通过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来履行合同义务的,判断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 益工具结算。如果未来结算时交付的权益工具数量是可变的,或者收到对价的金额是可变的,则分类为金融负债。  上述案例中,发行方在触发特定情形后需履行回购股份或赎回永续债的合同义务,采用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 因此根据原则一进行判断。特定情形如不受发行方和持有方 控制,则属于或有结算条款,还需判断是否属于《企业会计 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形,即 相关情形几乎不具有可能性、清算事件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 可回售工具。准则对于“几乎不具有可能性”规定较为严格, 相关情形须具有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的特 点,实务中要充分把握准则内涵进行判断。 运用原则一时需要注意,如果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 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义务,即使合同义务取决于对手方 是否行使回售权,或履行合同义务存在需履行法定程序、经 监管部门批准等外在限制,都不能解除企业就该金融工具所 承担的合同义务,也不能表明企业无需承担相关合同义务。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10:34 AM
255
股权回购义务是否确认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问题
1.案例及相关问题  增资方 B、C 对 A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D公司进行增资,出资完成后,A 公司对 D 公司的持股比例从100%降至 50%。增资协议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增资方 B负责D 公司的经 营管理。若 D 公司连续 3 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 增资方 B、C 有权要求 A 公司收购其持有的 D 公司全部或部 分股权,并按照退出时上一年度 D 公司扣非净利润 20倍PE 或最近两年同行业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平均 PE 倍数孰高的原则计算估值。在回购条款触发之日起,A 公司可以在三年内 分批对增资方所持有的 D 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进行回购,同 时增资方保证在回购期内D公司业务规模及利润仍处于稳定 增长状态。 问题:A公司是否应当就股权回购义务确认金融负债?  2.参考意见  本案例中,如果 D 公司累计净利润达标,增资方 B、C有权要求 A公司回购其持有的 D公司股权。由于D 公司的经 营业绩并非受 A公司的控制, 因此在合并报表层面,A公司 承担了一项不能无条件避免的回购义务,应当在初始确认时 以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将该回购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 负债。同时,少数股东权益的列报应当基于增资方是否实质 上享有少数股东相关权利和义务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发行方需要针对这些条款确认金融负债,除非 能够证明或有事件是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 的情况或者仅限于清算事件。本案例涉及的回购条款不属于 “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情况”或“清算 事件”,因此,A 公司应当就股权回购义务确认金融负债。 3.相关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 第八条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 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 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  同除外。 第十条 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 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的,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第十二条 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 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 (一)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 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 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 (二)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 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三)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指是否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导致该金融工具成 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 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入、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 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的金融工具。 第十五条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 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企业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因该工具承担了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 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的,该工具在企业集 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10:33 AM
254
客户指定原材料供应商的加工业务收入确认问题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判断
1.案例及相关问题  A 公司主要生产湿巾类产品,采购无纺布等原材料后加工成湿巾对外销售。B 客户为从源头把控产品质量,要求 A 公司从指定供应商采购无纺布。由于 B客户与指定供应商存 在长期业务合作,采购价格及账期更优惠,供货优先级更高,经协商,A 公司向 B 客户采购无纺布。  该无纺布系通用型号,可用于多个品牌产品的生产,B客户约定销售给 A 公司的无纺布均用于 B 客户产品生产。B 客户主导确定无纺布采购价格,由于 B客户具有较强的采购 议价能力,无纺布采购价格优惠,导致 A 公司对B 客户的产 品销售价格低于向第三方客户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A 公司每月向 B 客户汇报其产品相关的无纺布、在产品 和产成品库存情况,B 客户每半年参与 A 公司对前述存货的 盘点。如在生产过程中无纺布出现毁损灭失,A 公司仍需承 担材料价款支付义务。 A 公司与 B 客户独立结算销售价款、采购价款。 问题:A 公司对 B 客户提供的加工类业务属于独立购销还是受托加工,相关收入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核算? 2.参考意见  本案例中,A 公司从 B 客户处采购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再卖给 B客户,属于独立购销还是受托加工,核心在于判断 A 公司是否取得原材料无纺布的控制权。 由于B客户约定销售给 A公司的无纺布只能用于B客户产品生产,因此 A 公司无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等材 料,例如无法自主决定用于生产给任何客户的订单、对外出 售等。虽然 A公司承担原材料生产过程毁损灭失风险,但由 于 B 客户参与原材料及相关产成品的存货管理,A 公司实际可能不承担除保管责任以外的存货风险。另外,由于 B客户 主导确定无纺布采购价格,A 公司对 B 客户的产品销售价格 低于市场价格,可以看出 A公司未全部承担原材料价格波动 风险,且对最终销售产品可能不掌握完整定价权。 综上,A 公司无法对原材料实施有效控制,对 B 客户的 业务实质是受托加工业务,相关收入采用净额法核算较为合理。 3.相关规则 (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   二、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收入确认 公司(委托方)与无关联第三方公司(加工方)通过签订销售合同的形式将原材料“销售”给加工方并委托其进行 加工,同时,与加工方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将加工后的商品购 回。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实质判断加工方是否已经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即加工方是否有 权主导该原材料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例如原材 料的性质是否为委托方的产品所特有、加工方是否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是否承担除因其保管不善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该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是否承担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是否能够取得与该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 报酬等。如果加工方并未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该原 材料仍然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委托方不应确认销售原材料的 收入,而应将整个业务作为购买委托加工服务进行处理;相应地,加工方实质是为委托方提供受托加工服务,应当按照 净额确认受托加工服务费收入。 (2)《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问题 32 实务中,发行人由客户提供或指定原材料供应,或向加工商提供原材料,加工后予以购回,应根据其交易业 务实质区别于受托/委托加工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两者区别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双方签订合同的属性类别,合同中主要条款,如价 款确定基础和定价方式、物料转移风险归属的具体规定; 2.生产加工方是否完全或主要承担了原材料生产加工 中的保管和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 3.生产加工方是否具备对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                                                                                                                                                      4.生产加工方是否承担了最终产品销售对应账款的信用风险;  5.生产加工方对原材料加工的复杂程度,加工物料在形态、功能等方面变化程度等。   对于由发行人将原材料提供给加工商之后,加工商仅进行简单的加工工序,物料的形态和功用方面并没有发生本质 性的变化,并且发行人向加工商提供的原材料的销售价格由 发行人确定,加工商不承担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对于此 类交易,通常按照委托加工业务处理,发行人按照原材料销售和回购的差额确认加工费,对于提供给加工商的原材料不 应确认销售收入。 由客户提供或指定供应商的原材料采购价格由双方协 商确定且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购买和销售业务相对独立,双方约定所有权转移条款,公司对存货进行后续管理和核算, 该客户没有保留原材料的继续管理权,产品销售时,公司与 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销售价格包括主要材料、辅料、加工费、利润在内的全额销售价格,对于此类交易,通常应当按照实 质重于形式原则,以控制权转移认定是否为购销业务处理, 从而确定是以总额法确认加工后成品的销售收入,还是仅将 加工费确认为销售收入。 (3)其他规则依据详见案例一的相关规则。 小结  实务中,有三类业务在确认收入时经常面临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即中介贸易类(如电商平台、百货商场、 供应链销售、大宗商品贸易等)、项目服务类(如工程建造、 运输服务、劳务中介等)和加工类业务(如双经销模式、委 托加工、售后回购等)。本次选取的三个案例即对应前述三 类业务。 中介贸易类、项目服务类业务中,通常存在多方向客户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企业作为提供商品的一方,采用总额 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核心在于判断自身是主要责任人还 是代理人,判断原则是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 该商品的控制权。企业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代理人, 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列举了企业在转让商品前拥有控制权的 三种情形,同时提出控制权判断应当考虑的三种事实和情况。相关事实和情况的迹象用于辅助进行控制权评估,运用时应 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能过于依赖合同条款的约 定。实务中需要结合具体交易模式、商业目的、定价机制,以及双方权利义务、风险收益的约定和具体执行情况等进行 判断。 加工类业务中,加工方通常系销售商品的唯一参与方, 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核心在于判断履约义务的 性质是独立购销还是受托加工,判断原则是加工方是否已经 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如果加工方取得待加工原材料 的控制权,则加工方购买原材料、销售商品属于独立购销业务;如果加工方未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那么加工方 实质是为委托方提供受托加工服务,应当按照净额确认受托 加工服务费收入。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列举了评估待加工原材料控制权可参考的五项条件;《首发业务若干问题 解答》列举了判断加工类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核 算可参考的五项因素。公司可参照前述规定,结合业务模式 和合同约定,对是否真正有权主导原材料的使用并获得几乎 全部经济利益形成实质性判断。
Aug 17, 2024 12:11 PM
Aug 5, 2023 10:28 AM
253
联合体总承包项目收入确认问题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判断
A 公司主要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工程设计服务。A公司联合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揽市政工程 EPC 项目。A 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合同谈判、 文件提交和接收资料等相关事务,以及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 组织和协调工作。联合体职责分工方面,牵头单位负责设计部分所有工作内容,不承担主要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及主体 工程的建设义务,对设计部分承担主要责任,对施工部分承 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负责施工部分所有内容及后续施工进 度款结算,对施工部分承担主要责任,施工部分完成后直接向业主方交付;联合体成员之间相对独立,内部分工明确, 各自工作成果直接提交给客户,并就各自工作对业主方负责, 各自承担质量风险。财务结算方面,A 公司收取设计费和管 理费,施工方收取建筑安装工程费,A 公司无法决定整个项 目的报价。项目业主方向 A 公司支付工程款,A 公司依据合 同与施工方结算建筑安装工程款并收取发票。 问题:A 公司对 EPC 联合体总承包项目按照总额法还是 净额法核算? 2.参考意见  企业判断一项交易的收入采取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核算,关键在于判断从事交易时的身份为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能够控制该商品。《新收入准则》列 举了企业转让商品前拥有控制权的三种情形,以下对照每种 情形对案例进行分析。 情形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 转让给客户 这里分析的关键在于判断 A 公司是否承担主要责任。 2019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中,工程总承包 单位应当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合理确定牵头单位,联合体各方 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 目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规则层面并未规定联合体牵头单位承 担主要责任,因此需要结合合同内容判断联合体牵头单位是 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本案例中,A 公司就设计部分承担主要责任,对施工部 分仅承担连带责任,设计方和施工方各自向业主方交付工作,并分别就各自工作对业主方负责。因此,A 公司并未承担整 个 EPC 项目主要责任及整体风险。从收费构成来看,A 公司 收取设计费和管理费,而设计费和管理费仅构成工程部分报 价,A 公司无法自主决定整个工程的报价。因此,A 公司虽 然是联合体牵头人,但并未承担主要责任,不属于取得控制权后再转让的情形。 情形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A 公司作为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以 联合体名义向客户提供服务,因此无法主导第三方代为提供 服务。 情形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 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 户 A 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彼此相对独立, 各方工作直接交付给客户,A 公司不需将其工作与其他工作 整合或组合转让给客户。 综上,A 公司虽然是联合体牵头人,但主要承担设计工 作,与施工单位各自交付工作,未承担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 主要责任和项目交付前后主要风险,亦未提供重大服务将产 品整合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联合体更像是为了满足“工 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要 求而成立主体,A 公司仅负责设计、过程管理等专项工作。 该等情况下 A 公司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A 公司收到项目 业主方的工程款中,支付给施工方的款项性质应为代收代付款。 3.相关规则 规则依据详见案例一的相关规则。
Aug 17, 2024 12:12 PM
Aug 5, 2023 10:27 AM
252
贸易收入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的问题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判断
1.案例及相关问题  A 公司从事钢材贸易业务,采用以销定采模式,根据客户需求选择制造商,在同一天分别与客户、制造商签订销售、 采购合同。一般采用先款后货的方式进行交易结算,在预收下游客户钢材款后,预付上游制造商钢材款。分别根据客户、 制造商情况选择客户自提、制造商承运等方式将钢材送至客 户指定地点。 客户自提模式下,A 公司从客户处获取具体钢材采购需 求(包括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范围或品牌等),据此 确定制造商,并在同一天分别签订销售及采购合同。每种产品销售价格系在采购价格基础上加上相同价差,A 公司仅获取固定利润。销售和采购合同涉及的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制造商均保持一致,均约定款到发货。采购合同约定由 A 公 司自提,销售合同约定 A 公司委托客户代为运输货物,运输过程风险由 A公司承担。 制造商承运模式下,相关交易安排基本与客户自提模式保持一致,仅运输方式不同,即采购合同约定由制造商运输 至 A 公司指定地点,合同金额包括货款、运费,开具一票制 发票,运输过程全部风险由 A 公司承担;销售合同约定由 A 公司指定制造商送货至客户指定地点。 问题:A 公司贸易业务应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2.参考意见  大宗商品贸易相关履约义务通常存在多方参与,企业作为提供商品的一方,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判断自身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进而判断应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 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规定了三种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本案例中,A 公司根据客户需求确定商品制造商,在同一天签订销售及采购合同,销售和采购合同涉及的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制造商均保持一致,且商品由客户或制造商运至客户指定地点,A 公司不负责货物的承运。在商品转移给客户之前,A 公司无法主导商品的用途,因此不属于“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的情形。A 公司未委托制造商代其向客户提供服务,因此不属于“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形。A 公司未对钢材提供加工整合,因此也不属于 “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的情形。 《新收入准则》进一步规定,企业在判断其向客户转让特定商品之前是否已经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迹象进行判断, 并进一步提出判断是否能够控制商品的三个事实和情况,即是否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能否自主决定价格。 本案例中,合同仅约定 A 公司承担运输过程风险,未明确 A 公司是否对商品质量、性能、售后等负责,从客户的角度来看,仅承担运输风险并不意味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合同约定,A 公司在取得商品后,较短时间内即将相同规格、数量的商品交付给客户,实际不承担存货滞销、积压等风险。产品销售价格系采购价格加价差,A 公司仅获取固定利润, 基本无自主定价权,因此不承担存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综上,A 公司在以销定采模式下,和制造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同时或者相近时间和客户签订销售合同,若在商品转移 之前,A公司实质上无法主导钢材的使用,例如调配、自用、 不能自行或者要求运输方把这些商品用于其他用途并从中 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未实质承担退货、滞销、积压等 存货风险,也未承担存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则 A 公司并未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应当以净额法确认收入。 3.相关规则 《新收入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Aug 17, 2024 12:12 PM
Aug 5, 2023 10:27 AM
251
关于长投账面价值不足抵消未实现内部损益时的会计处理问题
1.案例及相关问题  E公司于2022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会计政策变更前,当联营企业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公司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剩余不足抵消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仅作账外备查,待相关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增加时,补充抵消处理。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与联营企业之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全额抵消,在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足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时,将不足抵消部分确认为递延收益。  问题:当联营企业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公司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剩余不足部分仅作账外备查,还是应将不足抵消部分确认为递延收益?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投出或出售的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当上市公司本期发生向联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且应予以抵销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金额大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时,由于内部交易损益尚未得以实现,上市公司应以全部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的净损益为基础,计算确认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同时考虑到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应出现负数,可将不足抵销的部分确认为递延收益,待后续对外实现时再结转损益。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3)《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四条:“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9:59 AM
250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变更时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问题
1.案例及相关问题  D公司为一家建筑涂料企业,近年来根据市场情况对外出租房产,并根据出租情况,将已出租的房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房产出租比例逐年提升。2021年,D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关于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问题:对于以前年度尚未对外出租、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房产,是否进行追溯调整?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对初次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2021年度,D公司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D公司在进行追溯调整时,对于以前年度尚未对外出租、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房产,不应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该部分资产由前期的固定资产转为本期的投资性房地产,属于资产实际使用状况的变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范畴。因此,不应对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追溯调整。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二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2)《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五条:“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9:58 AM
249
关于预期信用损失转回的会计处理问题
1.案例及相关问题  2020年5月,上市公司C公司发生其他应收款20亿元,全部为应收控股股东C集团的款项;2020年12月31日,C公司已对该其他应收款计提 10亿元坏账准备。2021年12月31日,C公司披露公告称,C公司与C集团、甲投资集团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甲投资集团以其对C公司享有的15亿元债权,等额抵偿C集团应付C公司上述款项的一部分,甲投资集团对C公司的债权均从其他原始债权人处取得。截至2021年末,C公司认为,因发生前述债权债务抵偿事项,使得C公司上述其他应收款余额减为5亿元,但因2021年年初C公司已对该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10亿元,因此C公司拟在2021年底冲回坏账准备5亿元。2021年12月31日,C公司与甲投资集团、C集团已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但尚需提交C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1月20日C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  问题:C公司对该债务重组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根据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划分不同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在估计现金流量时,企业应当考虑金融工具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企业所考虑的现金流量应当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以及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此外,当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准则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时,该金融资产应当终止确认。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时,该金融负债应当终止确认。  2021年12月31日,C公司与甲投资集团、C集团已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并于2022年1月20日通过C公司股东大会审议。C公司在对前述应收控股股东C集团相关款项的信用风险及信用损失进行估计时,应当综合考虑控股股东信用风险相关变化的因素。《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约定的是债权和债务的抵销方式和内容,本身并不能改变债务人C集团的信用风险,亦不涉及公司预期能从债务人控股股东C集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改变。因此,C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测算前述应收控股股东款项信用损失时不应考虑上述事项。同时,只有当《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生效后,C公司不再保留任何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或义务,且C公司对该债务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时,相关债权、债务均终止确认,C公司才能在会计处理上抵销债权债务。  3.相关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是指针对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和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累计减值金额以及针对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 第四十七条:“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在估计现金流量时,企业应当考虑金融工具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企业所考虑的现金流量应当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以及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9:58 AM
248
关于债务重组收益确认的相关问题
1.案例及相关问题  A 公司对某银行的债务金额合计为5,00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22日已全部逾期,A公司因诉讼导致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无力偿还上述债务。2021 年12月31日,A公司披露《关于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暨部分债务获得豁免的公告》称,在2021年12月29日,A公司与甲公司(由 A 公司实控人100%持股)、前述银行共同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主要内容是A公司将对前述银行的5,000万元债务转让给甲公司,由甲公司向该银行履行还款义务。约定的还款安排为:2021年12月31日还款1,000万元;2022年5月31日还款2,000万元;2023年1月31日还清剩余款项。《债务转让协议》同时约定,如按照法律规定,该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则A公司仍应继续向前述银行承担原债务;如甲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银行还款,则银行有权随时宣布债务提前到期,A公司仍应继续向银行偿还剩余债务。  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向A公司出具了《债务豁免承诺函》,豁免A公司前述5,000万元债务,并称甲公司向银行清偿债务后,不向A公司提出任何形式、任何金额的追索主张,且该承诺函为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之豁免。A公司称,甲公司对前述债务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持有的X公司的股权及账面资产。但是,A公司实控人和甲公司均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X公司亦于2021年8月从新三板摘牌,生产经营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此外,截至 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仅向银行偿还了1,000万元款项。  A公司公告称,上述三方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甲公司出具的《债务豁免承诺函》均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了各自内部审批程序。因此,A公司认为《债务转让协议》所约定的“甲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银行还款,则银行有权随时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是银行对甲公司的法律约束,并不构成对A公司的约束,且甲公司在《债务豁免承诺函》中已承诺债务豁免为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之豁免,所以不影响此次债务转让的事实形成。A公司据此认为,标的5,000万元债务在2021年12月31日已符合了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条件,应当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问题: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2.参考意见 在本案例中,A公司向实控人关联方甲公司剥离债务,由后者作为债务人向银行偿还相关债务,同时甲公司对A公司进行债务豁免,A公司认为前述交易可以增加A公司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在判断相关债务的现时义务是否解除、能否终止确认金融负债时,A公司应当基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及相关事实进行判断。首先,从债务豁免人的债权权属情况来看,甲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银行仅支付1,000万元款项,未付清受让债权的全部对价,甲公司未完全取得该债权,根据协议约定,银行仍具有向A公司主张剩余4,000万元债权的权利。其次,从债务豁免人的偿债能力来看,甲公司所持股的X公司于2021年8月从新三板摘牌,生产经营一直处于停滞状态,融资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较弱,甲公司及其股东(即A公司实控人)均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上述迹象表明,甲公司向银行清偿相关债务的能力不足。最后,从相关债务的现时义务是否解除来看,《债务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按照法律规定,该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则A公司仍应继续向前述银行承担原债务;如甲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银行还款,则银行有权随时宣布债务提前到期,A公司仍应继续向银行承担剩余债务”。结合上述情况,A公司后续仍存在向银行承担债务的可能,银行于资产负债表日仍具有向A公司主张剩余债权的权利,A公司对剩余4,000万元债务的现时义务未解除,不应当终止确认。  此外,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因此,本案例相关债务重组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不应确认为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第四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本准则所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第十二条:“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3)《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二:关于上市公司向破产重整投资人剥离债务,并由后者对上市公司作出债务豁免的会计处理问题 1.案例及相关问题 2021年6月,法院决定对B上市公司启动预重整,并确定甲公司为重整投资人。12月31日,B公司收到甲公司出具的《重整投资通知函》称,甲公司与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协商确定,双方共同作为B公司的重整投资人,将成为B公司的潜在股东。甲公司、乙公司除具有后述债权债务关系外,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其他关系,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2021年12月24日,B公司的原始债权人某银行与乙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该银行将其所持有的B公司5,000万元债权及相关主从权利(包含债权本金、利息及资产文件项下的其他权利)全部转让给乙公司。12月27日,B公司收到乙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称,B公司将不再向原始债权人(即前述银行)承担债务,而改为向乙公司承担债务,乙公司成为B公司5,000万元债务的债权人。12月30日,前述银行和乙公司分别就该债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公告,要求相关债务人B公司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乙公司履行相关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与此同时,甲公司于2021年12月26日召开股东会,同意为B公司代偿其对乙公司前述5,000万元债务中的3,000万元份额。完成代偿后,甲公司将对B公司享有与承担代偿义务等额的3,000万元债权,乙公司将对B公司享有扣减甲公司承担代偿义务金额后的2,000万元债权。B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该《债务代偿通知函》。  2021年12月31日,B公司收到甲公司、乙公司出具的《债务豁免函》称,为支持B公司重整,甲公司豁免B公司3,000万元债务,乙公司豁免B公司2,000万元债务。债务豁免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称此次债务豁免为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豁免。同时,B公司公告称,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在实施债务重组前,乙公司需在符合条件的报纸和网站上刊登20个工作日的公告及公开处置程序,若前述程序期间无人对本次债务重组提出有效异议,B公司将和甲公司、乙公司正式签署债务重组协议。若在上述20个工作日内,有其他方对本次债务重组提出有效异议或更高出价,则本次豁免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2022年1月4日,乙公司按照其制度要求在官网发布资产处置公示公告,称拟处置对B公司的相关债权,该债权总额为5,000万元,对价为3,000万元,公告期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止,在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后,由甲公司一次性代偿。项目公示期内如有异议或愿出高价收购者,B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的债务重组方案暂缓实施,有异议的处理异议;对愿出高价的,启动公开处置程序。  2022年3月10日,乙公司出具说明表示,前述公示系其针对债务重组方式处置债权的合规性公示,并非公开竞价公告,公示内容包括了本次债务重组的全部债权数额以及甲公司的代偿金额。截至目前,相关公示已结束,未有第三方异议或更高报价,豁免解除条件未成就。其于2021年12月31日向B公司发函表示的内容继续有效,不撤销、不变更。就上述债务重组其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相关债务豁免已获得有效充分的授权。同日,B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正式签署《债务重组合同》,就B公司本次债务重组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合同约定:“本合同的签署不影响重组前的债权文件的法律效力。债务人依据本合同向乙公司偿还的相应款项,视为债务人按照重组前的债权文件向乙公司偿还的相应款项。”  基于上述情况,B公司认为,其在2021年12月31日收到甲公司、乙公司出具的《债务豁免函》时,表明相关债务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同时考虑到本次债务豁免相关债权人未来拟参与B公司破产重整,是B公司的潜在股东,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将该债务终止确认,并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B公司能否在资产负债表日终止确认相关债务? 2.参考意见 在判断相关债务的现时义务是否解除时,B公司应当基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及相关事实,合理判断债权人是否仍具有向其主张债权的权利。如果于资产负债表日,债权人仍具有向其主张债权的权利,则B公司对该债务的现时义务未解除,不应终止确认。如果签订的协议表明债权人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不再具有该权利,B公司应将其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本案例中,判断B公司能否在资产负债表日终止确认相关债务,主要在于以下两点:一是关于甲公司债务豁免函法律效力和生效时点的判断。乙公司 2022年3月10日出具的说明显示,甲公司代偿的3,000万元债务包括在乙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发布的资产处置公示公告中,表明乙公司至少在该公示期结束前,还继续持有该金融资产的处置权利。而且,根据公示内容,如果公示期内有人提出以更高报价收购该债权,收购人将代替甲公司成为B公司新的债权人,甲公司所作出的3,000万元债务豁免将被撤销。因此,在 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正式成为 B公司3,000万元债务的合法债权人,其对 B公司出具的债务豁免函件法律效力不足,该债务豁免在资产负债表日未能生效。二是关于乙公司债务豁免的生效时点的判断。乙公司于2021年12 月31日在向B公司出具的 2,000万元债务豁免函件明确表示需进行公示,且公示期结束后需签署正式的债务重组协议。2022年1月4日,乙公司仍在其官网发布资产处置公告称拟处置对B公司的相关债权,且告知相关豁免存在被撤销的风险。以上情况足以说明在2022年1月4日这个时点,乙公司仍负有对该金融资产相关的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B公司不应当认定该债务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  3.相关规则 (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对于上市公司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交易,由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  (2)其他依据详见案例一的相关规则。 小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只有在符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才能终止确认相关债权和债务,并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债务重组涉及债权和债务的认定,以及清偿方式和期限等的协商,通常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可能跨越不同会计期间,对于在报告期间已经开始协商、但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后履行相关义务的债务重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我们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临近资产负债表日,通过突击实施大额债务重组方式,以期实现净资产转正。该类债务重组交易主要以债务豁免方式进行,豁免方包括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国资公司及其他上市公司重整投资人等单位,债务豁免方式包括债权人直接豁免上市公司债务、重整投资人期末突击购买上市公司债权后再进行豁免等多种形式。除债务豁免外,豁免方亦承诺协助上市公司解决资金占用、推进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等事项。对于该类债务豁免事项,上市公司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充分考虑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相关方已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及审批程序,豁免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豁免协议与相关承诺事项关系、豁免是否附带条件、是否导致豁免事项存在被撤销可能性,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豁免协议能够有效执行等情况,只有在其不再负有偿债现时义务时才能终止确认债务并确认债务重组利得。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9: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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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问题
1.案例介绍及相关问题 E公司主营业务为铂合金网加工业务,其主要业务模式为,采购铂、铑、钯等贵金属或者含贵金属的废旧网,加工成铂合金网销售给客户,同时通常会将客户拆卸下来的废旧网作价采购,作为原材料再生产新网销售。因此,多数交易对象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在此情况下,公司按照销售、采购总额分别确认收入和成本,但按照应收应付对抵后的差额进行结算和列报应收账款。公司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未约定差额结算,通常约定是货到付款或预付款,也未约定账期。 问题: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能否相互抵销后采用净额列报为应收账款? 2.参考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2)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1年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理事会在该准则结论基础部分阐述了进行修订的考虑。理事会认为财务状况表所列示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净额应该代表主体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敞口,以及如果其中某一方依合约条款将不执行或无法执行的敞口。因此理事会明确应用指南的第38B段以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第42(1)段中的标准,即在主体自身以及全部交易方的正常经营过程中、拖欠账款以及无偿债能力或破产时,抵销权必须是法律上可执行的。该权利必须存在于所有交易方,由此若其中的一个交易方(包括主体本身)发生事项时,其他交易方将能够执行该抵销权,以对抗拖欠账款以及无偿债能力或破产的交易方。 (3)《民法典》规定,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4)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1、性质上不得抵销。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2、法律规定不得抵销。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销,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 付的债务。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 3.咨询意见 会计咨询委多数委员认为,根据相关会计准则,作为金融资产的应收账款和金融负债的应付账款在资产负债表内的抵销列示,需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包括“具有当前可执行的法定权利”和“计划以净额结算”两个条件。该案例中E公司与对手方之间并没有书面的净额结算约定,且依据采购、销售合同中付款条款应为总额结算。但在实际执行中,E公司以自身和对手方存在口头默契、多年约定俗成的做法是按净额结算,从而认定其拥有了法定抵消权。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考虑法律判定问题,即口头约定和实操做法能否作为法律证据、能否替代书面合同。若法律判定企业法人之间的口头默契难以成为法律证据、不能替代书面合同,则E公司不应将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相互抵销后采用净额法列报。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9:57 AM
246
关于不同形式收入对价的确认及后续处理问题
交易价格的确定
非现金对价
1.案例介绍及相关问题 D公司的业务包括利用自己的生产设备为光伏企业提供的单晶硅棒或多晶硅棒进行切片,即提供切片劳务。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合同规定数量内的切片D公司以现金结算;超过规定切片数量的节余归D公司所有,委托企业可以按照当时的市价购买。D公司具有较先进的切片工艺,能够产出超过市场的平均切片量,以现金结算的切片费仅能够弥补成本,故D公司签订该类型合同是为获取超额切片(或节余切片)进行销售。 问题1:超过规定切片数量的节余应如何确认与计量?后期销售超额切片应如何确认与计量? 问题2:若超额切片按照非现金对价确认收入,后续实际销售时是否会存在重复确认收入的问题?若是,应如何解决? 2.参考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五条规定:“……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五、关于收入计量”的“(一)确定交易价格”在“3.非现金对价”部分提到: “当企业因转让商品而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非现金形式时,……,企业通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3.咨询意见 会计咨询委多数委员认为,若存在证据表明加工方实际上是将超过规定切片数量的节余切片“销售”给委托方(例如因为加工方与委托方存在某种依赖关系,或因为切片的特点等原因,导致加工方没有向其他方销售结余切片的商业理由,或向其他方销售多余切片的可能性很低等),则无论合同是否约定加工方有权将节余切片卖给其他方,仍应认为加工方实际并未真正取得对多余切片的控制,需根据交易实质将结余切片的“销售”安排视为加工方为委托方提供切片劳务的某种可变对价安排,加工方仅应确认切片劳务收入(包含将结余切片“销售”给加工方而收取的金额),而不涉及另行确认结余切片的销售收入。 若加工方将留存的多余切片销售予第三方,则加工方实际取得了对多余切片的控制。加工方在为委托方提供切片劳务后应确认加工劳务收入(其中留存的多余切片为非现金对价,按多余切片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相应交易价格),并将留存的多余切片相应确认为存货(按多余切片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入账成本)。在向第三方销售留存的多余切片时另行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应商品销售成本。 需注意的是,实务中对加工方是否取得多余切片控制权的判断可能较为复杂,应结合相关切片的标准化程度、加工方是否存在对委托方的依赖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Aug 17, 2024 12:30 PM
Aug 5, 2023 09:56 AM
245
关于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实施过程中债转股股票价格的确定
1.案例介绍及相关问题 C公司主要从事有色金属冶炼。2019年11月1日,债权单位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债务重整;2020年12月1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2020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裁定,批准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2020年12月31日,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报告了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情况,认为公司已经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提请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同日,法院作出裁决,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根据债务重组计划,公司以现有总股本300,000,000股为基数,按每1股转增12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360,000,000股,其中100,000,000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并由重整投资人提供资金有条件受让,其余股份用于直接抵偿公司的债务。 问题1:目前债转股股票定价方法存在多种观点:一是采用法院受理日至债务终止日之间公司股票市场交易的收盘均价;二是采用债务终止日的公允价值。 问题2:债务终止日的确定存在多种观点:一是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日(2020年12月20日);二是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日(2020年12月31日)。 问题3:债务终止日的公允价值应按照该日股票收盘价还是资产评估价确定? 2.参考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债务重组》第十一条规定:“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实义务已经解除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3)《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可观察市场报价的,应当以该报价为基础确定该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二)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可观察市场报价,但其他方将其作为资产持有的,企业应当在计量日从持有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角度,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该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当该资产的某些特征不适用于所计量的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时,企业应当根据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价值确定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这些特征包括资产出售受到限制、资产与所计量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类似但不相同、资产的计量单元与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计量单元不完全相同等。 (三)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可观察市场报价,并且其他方未将其作为资产持有的,企业应当从承担负债或者发行权益工具的市场参与者角度,采用估值技术确定该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3.咨询意见 会计咨询委多数委员认为,在正常情况下,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体现了在有序交易情况下形成的价格,因此转股价格应参考债务终止日的股票收盘价确定。实务中,债务终止日通常以取得的法院裁定文书认定结果为依据,因此,债务终止日通常为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日。但如果公司股票于债务终止日仍处于停牌阶段且该停牌已持续较长时间,或市场上不存在公司股票的有序交易,转股价格可参考采用在债务终止日适用并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9:56 AM
244
关于资产组组合划分和多次收购导致资产组变化的商誉减值会计处理问题
近年来,以药店和汽车4S店为代表的零售行业发生并购较多,其并购目的往往是为了扩大区域影响力,并购资产也将纳入原有管理体系,通过统筹供应销售管理等方式形成协同效应。实践中,相关资产组的认定存在不同做法,若企业将并购资产均单独作为资产组,则存在估算空间较大,通过定价转移规避商誉减值的可能;若通过持续并购和自建门店扩大资产组范围,也易于企业规避资产减值。 1.案例介绍及相关问题 案例一:A公司是一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于零售药店自身的行业特点,为了在短时间内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公司除了开设新的门店之外,还通过多次收购来扩大经营规模,实现业务增长。 2020年报告期末A公司商誉账面价值10亿元,公司按照不同片区划分商誉所在资产组,并对20个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而未将每次收购形成的商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公司认为,就药品零售业务而言,虽然每一个零售门店均是一个单独的资产组,但由于公司药品的采购是通过区域的集中采购执行,且公司在区域实施统一的价格体系、人事职能和管理体系,在内部管理上以片区作为一个管理单元,并在期末商誉减值时按照管理单元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公司在后续每一次收购时,直接将收购门店划入相关片区资产组组合。公司认为,每一次收购均在同一个资产组组合或形成新的资产组组合,故不存在需要将某次收购产生的商誉在不同资产组组合之间进行分配的情况。此外,公司将一个片区包括的所有零售门店作为资产组组合进行商誉减值测试,而不区分自有和收购资产,甚至包括公司后续自建门店。理由是,从收购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是以片区划分的管理单元,管理单元包括所有门店。 问题1:A公司以片区划分资产组组合,将后续收购门店直接并入片区资产组组合,并将相关商誉分摊至原有的片区资产组组合是否合理? 问题2:A公司将新增自建门店纳入区域资产组组合,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是否合理? 案例二:B公司是一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业务模式与 A相同。截至2020年底,公司共完成并购50起,初始认定时均将每个被并购资产认定为单一资产组,并按单一资产组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然而,随着对并购项目的持续内部整合,逐步形成了“全国管理机构—区域总部—营运区”的三级管控模式,由区域总部对被并购资产的营运、商品、人力、财务、信息技术等进行整合和统一管理,资产的并购、处置及决策依照金额大小由区域总部或全国管理机构进行审批,从而完成了基于区域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重组。具体业务上看:一是公司以区域中心为主体向多家供应商采购多种药品,返利方式多样且极为复杂,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一资产组;二是同区域资产共享会员管理体系,积分通用,核算难度较大;三是区域总部对被并购资产进行整合,使用统一的业务管理系统、绩效考核系统、培训系统、信息系统和收银系统等。区域内不同资产组之间实现营运、商品、人力、财务、信息技术等统一管理,销售和管理费用分摊难度较大。 公司认为上述情况改变了被并购资产组的经营管理模式,被并购资产的现金流越来越依赖区域总部,难以准确独立核算,属于内部重组。因此,公司拟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的方式由“单一资产组”调整为“区域资产组”,但仅将并购资产纳入,不包括自有门店。 问题1:B公司是否可以调整前期并购形成的资产组? 问题2:若不能,对于考虑了协同效应的后续新增收购,是否可按照A公司处理方法,将片区作为资产组分摊商誉?(A公司与B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初始确认时就考虑到区域的协同效应) 2.参考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规定: “……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 ……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 (2)《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九章“资产减值”第五节“商誉减值测试与处理”的“一、商誉减值测试的基本要求”提到: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为了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这些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但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企业在分摊商誉的账面价值时,应当依据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情况下进行分摊,在此基础上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4)《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规定: “第一,公司在认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应充分考虑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或监控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处置的决策方式,认定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量。需要说明的是,一个会计核算主体并不简单等同于一个资产组。 第二,公司应在充分考虑能够受益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基础上,将商誉账面价值按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所占比例进行分摊。在确定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有关要求执行。如果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可以按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 第五,因重组等原因,公司经营组成部分发生变化,继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所在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将商誉账面价值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并充分披露相关理由及依据。 第六,公司应在购买日将商誉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并在后续会计期间保持一致。当形成商誉时收购的子公司后续存在再并购、再投资、处置重要资产等情形时,除符合上述第五点的条件外,不应随意扩大或缩小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3.咨询意见 会计咨询委多数委员认为,以上案例中的两家公司均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考虑相关资产组合(最小资产组合)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或监控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处置的决策方式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资产组(包括新建和外购的门店)。如果存在客观证据证明:第一,公司收购和新建药店实施业务扩张符合其自身商业模式;第二,后续收购和新建药店形成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与其他原有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能够产生协同效应,从形成相关商誉的企业合并中受益;第三,公司在收购和新建药店后相应调整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则可以按照合理的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但在监管工作中需注意以下情形:一是判断后续收购和新建药店形成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与其他原有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否均能从形成相关商誉的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以及公司是否因此相应调整了其报告结构都应当以公司运营层面实际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例如,公司后续收购和新建药店是否基于公司既定战略或经营管理模式而发生;实施相应收购和新建药店前,公司相关投资决策过程产生的资料和信息是否能明确体现公司对谋求上述协同效应的论证和考量;在收购和新建药店完成后是否存在能反映业务层面协同效应的实际结果,并且公司内部定期提交给管理层的相关报告是否已相应呈现相关调整后的结果等。公司不能为了盈余管理或进行利润操纵而随意调整商誉所对应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二是关于上述准则中“因重组等原因”所述的“重组”委员们认为应指广义上的重组,包括企业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实质性调整。三是上述案例中资产组是否允许扩大或缩小,目前实务中在不同的监管背景下可能会有所区别。例如在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商誉对应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扩大或缩小的审核把握尺度通常会更趋严格。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9:53 AM
243
拍卖价格能否作为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依据?
案例:A 上市公司持有非上市公司B 公司股权1 亿股,A 公司将该股权投资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0X1 年,A 公司聘请 C 评估机构对其持有的B 公司股权进行评估。C评估机构仅以阿里司法拍卖平台20X1年涉及 B公司股权交易的平均成交价格为基础确认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4 亿元。A 公司采用该评估结果, 并由此产生了1.2 亿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进行的股权交易,能否作为相关股权公允价值的计量依据?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假定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交易,是当前市场情况下的有序交易。有序交易,是指在计量日前一段时期内相关资产或负债具有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不包括被迫清算和抛售。企业在判断一项交易是否为有序交易时,通常应当结合交易发生的频率、价格波动幅度、交易原因等信息,运用专业判断对交易行为和交易价格进行分析。企业判定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不是有序交易的,在以公允价值计量该资产或负债时,不应考虑该交易的价格,或者应赋予该交易价格较低权重。本案例中的司法拍卖类似于准则举例中被迫清算和抛售的情形,不属于“有序交易”。故A 公司不应以股权拍卖价格为主要依据来计量其公允价值。A 公司应优先考虑以其他方式获取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的价格。但如果只能以股权拍卖价格为基础计量其公允价值,则应当对该价格进行调整。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9:48 AM
242
企业向客户支付的市场推广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交易价格的确定
可变对价
案例:A 公司为汽车零部件供应商,B公司为发动机制造商, 是A 公司重要客户。发动机制造商B 公司为缓解其自身采购成本压力,在将某一型号产品授予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生产时,普遍存在向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收取一定的“市场推广费”的情况。A 公司中标或与B 公司协商一致后,通过签署项目协议的方式,对某一型号产品的预计年供货数量和金额、市场推广费金额等进行具体约定,但合同中并未明确市场推广费是基于供货数量或金额计算。A 公司支付的市场推广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为获取生产供应资格向发动机制造商支付一笔市场推广费,若该笔费用并未获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则该费用属于应付客户对价,应当冲减收入。根据收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在对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在本案例中,A 公司和B 公司在签署项目协议时,已经约定了市场推广费的金额,即公司已经承诺支付客户对价,故A 公司应当在后续产生销售收入时将应付客户的市场推广费抵减当期收入。关于冲减收入的金额,A 公司支付的市场推广费实质为一项合同折扣,应按收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有关“分摊合同折扣”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地,无论合同是否明确该市场推广费基于供货数量或金额计算,A 公司均应合理估计合同期内预计供货数量和金额,并在预计交付的各项产品(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合同折扣,并在交付各项产品时相应抵减该产品销售收入。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则应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Aug 17, 2024 12:31 PM
Aug 5, 2023 09:48 AM
241
新能源电站处置收益非经列报问题:公司出售电站子公司股权产生的损益是否可计入经常性损益?
案例:A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光伏发电的开发运营。公司自 20X0年开始实施战略转型,经营模式从单一的新能源发电业务, 逐渐向新能源电站的开发-建设-出售光伏电站业务、新能源发电资产管理等业务拓展。此外,公司成立股权管理部并制定《资产 出售管理办法》,每年制定年度电站出售计划和预算。公司申请新能源项目核准时,通常将项目核准至项目所在地 注册的子公司名下。因此,公司出售电站的业务体现为出售电站 子公司的股权。20X1年,公司转让三家全资电站子公司股权,获取转让收益4.2亿元,新能源发电电站处置收益是否可列报于 经常性损益?  分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相关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 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就光伏发电行业而言,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对电站的销售具有商业合理性,在实务中 也较为常见。本案例中,A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光伏电站的开发运 营,“开发—建设—出售光伏电站业务”与其正常经营活动密切 相关,且公司制定了《资产出售管理办法》,对出售电站做出明确规划,此类业务将成为其商业盈利模式的一部分。由此可见,电站出售业务是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并非是偶 发性的,相关损益可列报为经常性损益。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9:36 AM
240
授予非全资子公司员工股份的会计处理:公司向非全资子公司的员工授予股份,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 A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向 A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B公司部分员工授予10,000份A公司股 票期权。B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中未特别规定涉及股份支付的费 用由A公司完全承担。A公司持有B公司80%的股权。A公司向B 公司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是否需要由B公司 的少数股东分摊?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A公司个别财务报 表层面及B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分别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七条的规定,接 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 股权投资。本案例中,接受服务企业为B公司,结算企业为A公 司。在B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由于其没有结算义务,应当作 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确认相应的股份支付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应当确认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 和资本公积。在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1-12的说明,母公司向子公司高管授予股份支付,在计算子公司少数股东损益时,虽然子公司的股 权激励全部是由母公司结算,但子公司少数股东损益中应包含按 照少数股东持股比例分享的子公司股权激励费用。因此,本案例 中,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少数股东损益应包含按照少数股东的 持股比例20%分摊的股权激励费用;相应地,贷方增加的资本公 积中不属于母公司份额的部分(即20%),也应当计入少数股东权益。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9:36 AM
239
认缴制下合伙企业并表的会计处理:公司投资合伙企业,认缴比例 49%,实缴比例99%,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A公司为医药行业上市公司。20X0年1月,A公司与B公司(创投公司)和C公司(从事酒店行业)签订合伙协议, 成立D合伙企业(股权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比例分别为49%、 2%、49%。同月,A公司、B公司分别实缴5000万、50万,均已完成出资义务,A、B、C公司实缴出资比例分别为99%、1%和0%。 20X3年,C公司因资金原因一直未缴纳出资额,且据了解C公司 出资意愿较弱。合伙协议中也未明确实缴出资期限。D合伙企业 主要从事医药领域投资,B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 A公司和C公司为有限合伙人。D合伙企业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 由A、B、C公司各委派1名代表组成,对外投资业务的决议须经 全体委员的一致同意,其他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有效。 D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原则为在支付基金管理费用等费用、返还各 合伙人实缴投资本金后,余额在各合伙人之间按实缴比例分配。 A公司未将D合伙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 否恰当? 分析:在分析A公司是否应将D合伙企业纳入合并报表时, 应结合合伙企业的设立目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决策机制等进行综合分析。特别关注在出资极少或未出资情况下,C公司投资合伙 企业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从D合伙企业的设立目的来看,A公司从事医药行业,与D 合伙企业投资方向一致。C公司从事酒店行业,无医药行业经验, 表明其很可能缺乏实质性参与投资项目筛选的能力。A公司在D 合伙企业中的参与度和专业性更高,A公司有动机也有能力主导 D合伙企业的相关活动。从利润分配机制来看,D合伙企业利润 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截止目前,A、B、C公司实缴出资比例为 99%、1%和0%。因C公司长期未实际出资,A公司实际享有D合伙企业绝大部分的可变回报。从决策机制来看,投资决策委员会 由A、B、C公司各委派1名代表组成,合伙企业的可变回报分配 按实缴比例在合伙人之间分配。C公司并未实缴,不享有或承担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收益和风险,而A公司承担了合伙企业投资 活动主要的风险和收益,更有经济动力获得对合伙企业相关活动 的主导权。  综上,除非有证据支持C公司未实缴出资存在合理的商业理 由以及C公司拟实缴的时间等佐证C公司参与合伙投资是存在商 业实质的,否则A公司实缴比例99%,且承担了合伙企业投资活 动的主要风险和收益,对D合伙企业构成控制,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9:35 AM
238
预付款重分类为应收款时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考虑:预付账款重分类为其他应收款时,应如何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案例:A上市公司于2X16年向B管委会预付土地购买款项2亿元,但因土地规划等原因未能取得地块开发权,A公司也未对该预付款项计提减值准备。2X21 年,A 公司与B管委会重新签订协议,将上述预付账款转为对B管委会的借款,并约定借款利息 从 2X16 年A公司预付该款项的时点开始计算。2X21 年末,A公司未能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故A公司以重分类时点重新计算账龄并考虑计提减值,由于重分类后应收款账龄较短,故计提的减值金额较小。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A 公司于 2X16 年向B管委会预付土地购买款项,在预付账款等非金融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准则进行减值测试。 2X21年A公司与B管委会重新签订协议后将预付账款转为其他应收款,成为一项金融工具,后续应根据金融工具准则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企业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应当反映“有关过去事项”的影响。在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综合考虑非金融资产的历史信息,包括账龄、减值准备计提情况等,以及转为金融资产后评估的预期信用风险的变化情况。 A 公司简单地以重分类时点重新计算账龄,并且在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未考虑重分类之前期间的历史信息的处理方式,可能导致预期信用损失金额偏小,计提不充分。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8:52 AM
237
与客户同时发生廉价销售和廉价租赁的会计处理:企业向客户打折销售商品,同时免租金向客户租赁房屋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2X22 年1月1日,A 上市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合同,约定由 A 公司租赁 B 公司的房屋,租赁期为15年,租赁期内免租金。同时,A 公司对 B 公司的房屋进行改造后,专门用于生产 X 商品。A 公司在租赁期内生产的 X 商品优先销售给 B 公司,多余的 X 商品再向其他客户销售。A 公司每年向 B 公司销售 X 商品的数量不固定,由 B 公司当年的需求决定。X 商品有公开的市场价格,A 公司向 B 公司销售 X 商品的价格为市场价格的70%。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A 公司对于上述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本案例应当结合交易的商业实质从两方面考虑相关的会计处理,一是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是否包含租赁,二是 A 公司向 B 公司销售商品的交易对价是否公允。如果合同满足租赁的定义,即 B 公司向 A 公司转移了未来15年内对房屋使用权的控制;且 A 公司向 B 公司销售 X 商品的交易价格的定价基础为公允的市场价格、打折部分(即市场价格的30%)对应的租金费用和现行的租赁市价基本一致,那么案例中的交易实质上为 A 公司以市场价格向 B 公司销售 X 商品,同时向其支付销售收入的30%作为房屋租金。会计上应将销售 X 商品和房屋租赁作为两项交易进行处理,一方面,A 公司向 B 公司销售 X 产品按市场价格全额确认收入;另一方面,由于 A 公司每年向 B 公司销售 X商品的数量不固定,销售收入的30%构成可变租赁付款额,且不取决于指数或比率,因此不纳入租赁负债计量,而是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8:51 AM
236
关于实质固定付款额和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区分:对与租赁资产未来绩效挂钩的租金,是否可简单套用可变租赁付款额的规定而无需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
案例:A 上市公司从事培训业务,其培训场地由 X 园区开发公司提供,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水平与亩产税收挂钩,并参照政府指导价确定。具体而言,租赁期内,若当年亩产税收低于20万元,按政府指导价收取租金;亩产税收每超出5万元,租金水平按政府指导价下浮10%。近年来培训市场价格不存在大幅变动,政府指导价较为稳定。该公司认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由于租赁付款额与亩产税收挂钩,属于可变租赁付款额,但该可变租赁付款额是取决于租赁资产的未来绩效而不是指数或比率,因而无需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对与租赁资产未来绩效挂钩的租金,公司是否能简单套用可变租赁付款额的规定而不将其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相关规定,实质固定付款额是指在形式上可能包含变量但实质上无法避免的付款额。由于这些租赁付款额是不可避免的,故应被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中。因此根据新租赁准则,承租人应当判断租赁协议中是否存在实质固定付款额,不能简单地因租赁付款额取决于租赁资产的未来绩效,而整体认定为可变租金。本案例中,租金按照亩产税收情况分档计算,形式上属于与绩效挂钩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但结合具体业务来看,由于公司主要从事培训业务,其培训规模会受到场地大小的限制,故在政府指导价较为稳定的情形下,亩产税收存在上限。一般而言,以亩产税收达到上限时的“最低租金水平”计算的租金支出在实质上是无法避免的,符合实质固定付款额的概念。因此公司应当按该实质固定付款额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后续超过“最低租金水平”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则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8:49 AM
235
取得原联营企业控制权后,原顺流交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会计处理:公司取得联营企业的控制权,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内部交易未实现的损益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2X16 年,上市公司向第三方收购 A公司45%的股权,具有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将其作为联营企业核算。2X22 年10月31日,上市公司收购 A 公司剩余55%的股权,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交易完成后 A 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X16 年,A 公司作为联营企业时,上市公司向其出售固定资产,对于产生的出售收益,按照顺流交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了处理,对按照应享有比例(45%)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部分不予确认。 截止 2X22 年10月31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金额为2.4亿元,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报表时,对于原权益法下尚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有关规定,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这一规定可以从以下角度理解:将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看作两个步骤,在购买日视同先按照公允价值处置相关联营企业,同时再立即按同一公允价值回购,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会产生公允价值重估损益。因此,前期向联营企业出售资产形成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随着联营企业的处置可以视同已实现,从而全部转为当期损益。据此,本案例中,公司在编制购买日合并报表时,原权益法下尚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 2.4亿元应当在购买日一次性转至当期损益。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8:48 AM
234
参与公司改制并购买不良资产包的会计处理:上市公司参与信用社改制,并同时出资购买不良资产包,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A 上市公司与 B 信用社签订投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B 信用社拟变更为股份制银行,A 公司出资10亿元参与 B 信用社股份制改制,占拟设立股份公司总股本的20%,同时根据投资条件,A 公司需以 B 股份制银行发起人身份,另行出资10亿元购买 B 信用社不良资产包。上述两项交易的交易价格单独来看是不公允的。此外,根据协议书约定,A 公司购买的不良资产包将不可撤销地委托 B 银行全权处置,处置收入扣除各类费用后的净额由原参与购买不良资产包的全体发起人所有,B 银行根据各发起人认购份额享有处置不良资产包相应的收益份额,向发起人分配处置收益。A 公司将10亿元投资款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将10亿元不良资产包确认为金融资产。A 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A 公司参与 B 信用社股份制改制,并出资购买 B 信用社不良资产包。一方面,需要考虑参与股份制改制和购买不良资产包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本案例中,因公司投资价格和购买不 良资产包的价格单独来看是不公允的,两项交易是在考虑了彼此 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A 公司购买不良资产包是投资 B 银行的条 件,所以将参与 B 信用社股份制改制与购买不良资产包作为一揽子交易处理更具有商业合理性。另一方面,由于购买的不良资产 包“不可撤销”地由 B 银行全权处置,处置收益由原参与购买不 良资产包的全体发起人所有,难以将此项出资单独识别出来作为 一项单独资产进行核算。因此,A 公司为取得对 B 银行 20%的股 权而付出的 10 亿元投资款和 10 亿元不良资产包购买款,均应作 为对 B 银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若 A 公司收到不良资 产包的处置收益,应将其作为投资收益。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8:47 AM
233
政府引资免租金的会计处理:政府为招商引资而免除企业租金是否需要确认政府补助?
案例:J公司为药品研发企业,当地政府为加快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给予入驻园区企业相应免租优惠。根据J公司与政府签订的协议,政府将自建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封闭独立厂区供公司使用,同意在五年免租期内免除公司租用厂区土地及厂房租金,J公司实际也未发生支付租金或政府返还相关租金等业务。针对政府引资而给予的房产租金减免优惠,J公司是否应确认政府补助?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附录二《修订说明》,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或鼓励创业投资,将产业园区内的房产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租给企业。理论上也属于政府对企业的无偿经济支持,但没有纳入政府补助准则的范围,理由是:一方面这种支持不涉及资产的直接转移;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相关租赁成本、同时按照公允价值和实际租金的差额确认政府补助,这种做法对净利润的影响与企业按照实际租金确认相关租赁成本对净利润的影响基本一致,前一种做法还需要企业估计租金的公允价值。所以从简化实务的角度出发,通常情况下这种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政府补助不纳入政府补助准则的范围。         本案例中,J公司房产免租事项系当地政府为招商引资而给予入驻园区企业的房产租金减免优惠,根据前述规定,该免租优惠虽然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且具有无偿性,但不涉及资产的直接转移,不纳入政府补助准则的适用范围。实务中,从简化处理的角度考虑,通常不确认为政府补助,同时免租事项也不涉及损益变化事项,进而也无需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8:38 AM
232
拟上市公司老股东不同比例增资的会计处理:老股东低价获取的股份,是否构成股份支付,应如何计算股份支付费用?
问题4【拟上市公司老股东不同比例增资的会计处理】:老股东低价获取的股份,是否构成股份支付,应如何计算股份支付费用? 案例:A公司为拟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100万股,实控人甲、高管乙及其他股东分别持有A公司30%、6%及64%的股份。20X1年,甲向A公司以10元/股的价格增资20万股,增资日A公司股份公允价值为20元/股,其他老股东未参与本次增资。 分析: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以下简称问题26),对于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事宜,如果根据增资协议,并非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         本案例中,实控人甲为公司提供服务,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及问题26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实控人甲原持股比例为30%,本次增资中共新增20万股,所以甲按照其原持股比例能获得的股份数为6万股,超出的14万股应按照增资日公允价值与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40万元。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8:37 AM
231
新设子公司附有回购义务时的会计处理:企业新设子公司并与合资方约定回购义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A公司为一家医药制造业公司,20X0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资合同设立C公司,A公司出资认缴3亿元,B公司出资认缴2亿元,分别占C公司总股权的60%、40%。A公司对C公司拥有控制权,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B公司享有C公司40%股权对应的权益,包括表决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收益权等。根据合资合同,若A公司在20X1年12月31日前未能获得药品监管机构对某类新药的批准文件,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按照C公司整体估值收购其部分或全部股权。在未获得新药批准文件前,A公司将该回购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20X1年6月,A公司获得药品监管机构对该类新药的批准文件,并据此将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重分类为少数股东权益。A公司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本案例中,A公司承担了一项不能无条件避免的回购义务,应在合并报表层面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并按照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确定其金额,案例中A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该回购义务形成的金融负债进行计量的做法不恰当。         同时,A公司应当考虑新设C公司时少数股东权益是否实质上存在,若存在,应在合并报表中确认少数股东权益,并在确认回购义务形成的金融负债时冲减资本公积。本案例中,B公司享有C公司4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权等,少数股东权益实质上仍然存在,A公司应在20X0年新设C公司时,在合并报表层面确认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并在确认金融负债时冲减资本公积。待20X1年6月A公司获得新药批准文件,B公司丧失回售权时,再终止确认负债,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8:37 AM
230
自行研发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在难以准确区分生产及后续研发受益比例的情形下,公司能否将自研无形资产摊销直接计入研发费用?
案例:A公司是一家从事计算、存储设备的高端处理器研发、设计和销售的高科技公司。公司主要研发方向和研发成果为通用处理器技术,该技术除能够形成产品对外销售外,还属于公司产品线的核心技术储备,是未来产品设计研发的技术基础。A公司以项目为单位对研发支出进行归集核算,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项目,相关研发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开发支出,项目验收结项时,从开发支出结转至无形资产后进行摊销处理。公司认为虽然该类自研无形资产最终通过产品市场销售来获取明确的经济利益,但其用途同时包括生产及后续研发。由于难以准确分割自研无形资产在生产及后续研发中的受益比例,公司采取简化处理原则,将自研无形资产摊销计入研发费用。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应用指南,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因此,自研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是计入研发费用还是相关资产的成本,需要根据主要研发目的和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例中,虽然公司的自研无形资产能够用于迭代开发出更具技术竞争力的高端处理器产品,但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该项自研无形资产是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主要技术之一,其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还是通过终端产品市场销售来实现。因此,将自研无形资产后续摊销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更符合公司自研无形资产“通过产品市场销售”产生经济利益的论述和判断。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8:36 AM
229
股权投资由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问题:在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能否将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由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
案例:自20X1年起,A公司持有X公司12%的股权,且对其派驻1名董事和1名监事。B公司为X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50%。因政策原因,B公司向A公司派驻1名董事和4名高管。因此,A公司认为其与B公司在对X公司的决策中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对X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对X公司的股权投资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20X5年,B公司派驻A公司的高管和董事陆续离职,A公司认为其与B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已消除,可以对X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将对X公司的投资由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A公司能否以与B公司一致行动关系的消除作为理由,将对X公司的股权投资由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 分析:首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一般而言,在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以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就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本案例中,在X公司的股权结构、A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派驻董事权力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         其次,投资方有权力向被投资单位委派董事,可以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本案例中,A公司具有向X公司派驻董事的权力,自20X1年起,对X公司派驻1名董事和1名监事。但A公司以与B公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为由,认为A公司派驻的董事和监事实际上与B公司保持了一致意见,不能实际影响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事实上,A公司与B公司并未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限制A公司参与X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因此,A公司的1名董事和4名高管由B公司派驻这一因素,并不能视为A公司派驻的董事不能影响被投资单位X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综上,A公司不能在X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A公司的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以与B公司一致行动关系消除为由,将对X公司的股权投资由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A公司已向X公司派驻了董事,除非有其他充分依据,否则应当对该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计量。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8:36 AM
228
债权转移损益的非经常性损益认定问题:其他应收款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是否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案例:A 上市公司持有 B 公司 51%股权,次年,A 公司决定购买自然人甲持有的 B 公司 49%股权。A 公司将过往业务形成的其他应收款(与自然人甲无关)及部分现金与自然人甲互换 B 公司股权。A 公司认为在与自然人甲完成股权工商过户以及债权转移后,上述其他应收款实现回收,以前计提的坏账准备应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同时,A 公司认为自然人甲并不是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关联方,上述股权购买不属于债务重组,且以前年度计提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是按照账龄组合计提的,因此该债权转移损益不属于债务重组损益、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等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另外,A 公司为加快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益,经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因此认定本次金融资产转移属于公司经常性业务,其账面价值与转移对价的差额形成的损益应当属于经常性损益。A 公司将债权转移损益计入经常性损益的处理是否正确?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本例中,A 公司使用债权及部分现金与自然人甲持有的 B公司股权进行置换,穿透来看实际为“债权换股权”,该交易导致债权债务的交易对手发生了改变,所以该交易并不属于债务重组。本例中的债权转移属于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产生的相关损益应当作为投资收益。本次交易产生的损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应当结合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从交易性质、发生频率以及对报表使用者判断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事项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并直接将未列举事项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       本案例中,公司通过“债权换股权”方式收回应收款项属于偶发事项,性质特殊,将该损益列报为经常性损益不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因此,应当将此项投资收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此外,本次交易属于“债权换股权”,与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明显不同,公司以此为由将相关损益计入经常性损益的理由不成立。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8:21 AM
227
租赁负债利息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使用权资产改扩建期间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是否可以资本化?
案例:A 上市公司自 2021 年6 月起承租一个工厂,租赁期限为 20 年。公司就工厂租赁确认相应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公司租入工厂的目的是用于新项目生产线的生产,新生产线使用寿命预计为10 年。为配合新生产线的建设,公司于 2021 年6 月开始对工厂进行装修改建,改建工期超过 1 年。在装修改建期间,公司将租赁负债利息计入使用权资产。A 上市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恰当?若不恰当,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及相关应用指南,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因使用权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已达到可使用状态,不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要求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故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不应资本化计入使用权资产。但是,租赁负债也可以看作是为了购建特定使用权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对于专门借款,国际会计准则指出,企业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所借入的专项借款在相关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之后尚未偿还的,可以转化为企业的一般借款,如果企业存在其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那么就可以将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按照一般借款资本化原则资本化计入该资产。        本案例中,若无其他特殊情形,在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的情况下,由于工厂装修改建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故公司能够将使用权资产改扩建期间的租赁负债利息费用按照一般借款资本化原则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8:21 AM
226
冲回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非经常性损益认定问题:能否将冲回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作为经常性损益处理?
案例:A 公司为建筑类上市公司。B 公司承接了 C 公司的工程项目,并由A 公司提供建设服务。该项目于 2016 年11 月完工、12 月通过验收。按照合同约定,B 公司应在项目完工验收后 3 年内向A 公司支付所有款项,金额为 7,200 万元。截至2019 年11月,B 公司未向 A 公司支付货款,C 公司也未向 B 公司付款。据此,A 公司向当地法院对 C 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2020年12 月,法院判A 公司胜诉,除去 A 公司在诉讼期间收到的款项外,C 公司于 2020 年底代 B 公司向 A 公司支付 3,000 万元。A 公司一直按照账龄组合计提该笔应收款项的坏账损失。A 公司在收回上述款项后,冲回原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 1,400 万元,并计入当期经常性损益,该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本案例主要讨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转回是否可以计入经常性损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单项计提的应收账款减值准备后续转回应当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本案例中,A 公司在工程完工验收后3 年均未收回款项,期限较长且发生逾期,而且A公司已向当地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可能表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特征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变化且与组合内其他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特征已显著不一致,公司仍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损失的做法合理性存疑。企业应当结合 B 公司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考虑该笔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应当对该笔应收账款进行单项计提。综上,公司应当考虑前期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是否恰当,不能简单地将未单项计提的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转回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8:21 AM
225
PPP 项目子公司合并相关会计处理:PPP 项目子公司是否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案例:A 公司为工程类上市公司。20X1 年,A 公司与政府方共同出资设立M 项目公司,负责运营某PPP 模式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期 4 年、运营期 30 年,其中 A 公司出资占比 20%,政府方占比 80%。根据相关协议,A 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60%,并负责M 公司的经营管理,统筹安排工程设计及运维等工作。M 公司在运营期内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获取项目回报。该 PPP项目投资预算250亿元,目前仍存在 180 亿元资金缺口,协议约定该资金缺口由 A 公司提供增信担保或另行筹集资金,政府方不承担任何融资责任。A 公司认为,与 M 公司有关的重要决策,例如项目总投资额、总包方的选择、收费模式等,在 M 公司成立之初即已确定,其对 M 公司不享有实质性的权力,不应当将 M 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A 公司认为其对M 公司不享有权力的理由是否充分?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判断是否构成控制,需要确定投资方当前是否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本案例中,A 公司与政府方共同出资设立M 项目公司,作为PPP 项目的融资平台和建设运营主体。虽然 PPP 项目总投资额、总包方的选择、收费模式等事项在 M 公司设立时已确定,但在既定合同安排下,A 公司仍需识别对M 公司可变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通常情况下,项目建造、运营和融资中的一项或多项活动仍会对M 公司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不应仅以PPP 项目合同已对某些重要事项做出约定为由直接认为对M 公司不享有权力。         本案例中,虽然 A 公司在 M 公司的投资比例仅占 20%,但表决权达到 60%,并负责 M 公司的经营管理,统筹安排工程设计及运维等工作,同时项目资金存在大额缺口,需由A 公司提供增信担保或另行筹集资金,A 公司很可能有能力主导M 公司的相关活动,因此认为其对M 公司不享有权力的理由不充分。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8:20 AM
224
联营企业超额亏损后续得到弥补的会计处理:超额亏损后被投资单位其他资本公积变动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净增加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A 公司是上市企业,A 公司能够对 B 公司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因B公司发生巨额亏损,截至20X1 年底,A公司在备查簿中登记B公司的未确认亏损份额1,000万元。20X2年,B 公司实现了盈利,A 公司享有相应的收益份额 200 万元,备查簿中登记未确认亏损减少至800万元。同时B 公司在年底进行融资,A 公司股权被稀释后依然对 B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A 公司按稀释后的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对 B 公司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为2,000万元。该金额大于其承担的亏损份额800万元。对此,A 公司对产生的差额 1,200 万元进行会计处理,即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A 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根据上述准则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分别确认享有或承担的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以此将被投资方上述科目的变动逐项体现在投资方的对应科目中。         本案例中,因被投资方B 公司增资导致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A 公司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2,000万,贷记其他资本公积2,000 万。在此基础上恢复在备查簿登记的超额亏损,借记投资收益800 万,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800 万。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8:20 AM
223
搬迁补偿事项的会计处理问题:因整体搬迁而发生的多项补偿项目应当如何会计处理?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单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判断
案例: 2019 年下半年,Y 公司被政府要求实施整体征收搬迁。根据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款总额为 20 亿元,包括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补偿 10 亿元、土地补偿 4 亿元以及停工损失补偿 6 亿元,拨款单位为住建局。补偿款根据企业腾空土地进展情况分批次拨付。截至 2021 年末,公司已收到补偿款 12 亿元。公司本次搬迁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补偿款的拨付并非出自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预算支出资金。会计处理上,公司将前述补偿全部视作资产处置。具体而言,公司认为,老厂区的房屋拆除、土地收储以及停工损失三项工作分头推进,不互为前提条件,并且政府选定评估机构对三部分补偿金额分别进行了评估,补偿价格公允。因此,公司将三项工作视为三项履约义务,根据各项履约义务的完成时间和验收情况确认相应资产处置损益。2021 年,公司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完成了老厂区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拆迁清算,确认资产处置损益 3 亿元。另因土地尚未达到收储条件,政府也未验收停工损失情况,未确认后两项补偿产生的损益。Y 公司因整体搬迁而发生的多项补偿项目,是否可以分别确认相关损益?公司房屋拆除部分的搬迁补偿收益能否在 2021 年确认?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只有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本案例中,公司不应将房屋拆除、土地收储以及停工损失三部分视为三项履约义务,并且分别确认相关搬迁补偿损益。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政府支付对价的主要目的是征收土地,地面附属物的拆迁清理只是土地收储的前期准备工作,政府并不会从拆除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本身获益。对于停工损失补偿也是如此,政府不会从公司安置职工及复工复产中获益。二是在现有补偿协议下,公司也无法做到在不拆除地面附属物的情形下单独交付土地,房屋拆除是移交土地的必要前提。三是公司以评估报告中对各项补偿的作价独立估值为由分拆合同履约义务的做法不妥。参考会会计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分析(2020)》中的案例 7-03 相关案例之二,该交易的实质是资产处置,对价所包含内容只是定价时的考虑因素,而不是识别单项履约义务的依据,对应的损益应当在土地移交时一次性确认。因此,2021 年不得确认房屋拆除相关资产处置损益。 综上,Y 公司因整体搬迁而发生的多项补偿项目,应当视为一项履约义务,整体作为资产处置交易进行会计处理,除非资产处置部分与政府补助部分能够明确区分,对政府补助部分适用政府补助相关准则规定处理。 
Aug 17, 2024 12:36 PM
Aug 5, 2023 08:14 AM
222
附长期合同的子公司股权转让收益的会计处理:上市公司将签订了长期服务合同的物业子公司控制权对外转让并约定较长的业绩承诺期时,收到的股权转让款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 20X1 年,A 公司拟将其持有的物业子公司 B 公司的80%股权转让予第三方 C 公司,转让对价为 10 亿元。B 公司是 A公司为本次转让新设的公司,前期 A 公司物业管理资产未做单独拆分。根据转让协议,B 公司与 A 公司自营的 50 家家居商场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20 年,物业服务费定价按照符合市场的物业服务进行定价。同时 A 公司将与物业相关的人员、资产一并置入 B 公司,当前物业管理人员已基本完成换签,物业管理资产则主要涉及升降车、监控系统等物业管理必需的固定资产,含税价格为 100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安排了 20 年的业绩承诺期,A 公司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B 公司每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应达到一定经营目标。如果某一年未达到目标,A 公司应向 C 公司进行业绩补偿。  A 公司认为,C 公司取得 B 公司 80%的股权以后,A 公司无法控制 B 公司的相关活动,因此丧失了对 B 公司的控制权,拟将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收益于当期一次性确认为投资收益。A公司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确认为投资收益是否合理?  分析:本案例中,A 公司将与物业相关的从业人员、其他资产等一并置入 B 公司并将 80%股权对外转让,同时约定 A 公司 50 家家居商场与 B 公司签订 20 年的物业服务合同,A 公司对 B 公司业未来 20 年扣非净利润进行承诺。该交易涉及三部分内容:一是剥离物业管理相关人员及资产。物业管理人员已基本完成换签,物业管理相关资产为相对价值较低的升降车、监控系统等物业管理必需的固定资产。二是 50 家家居商场的物业委外管理。相关物业服务费按照符合市场的物业服务进行定价,但不同于正常的物业管理合同,A 公司承诺长达 20 年的合同期限明显超出正常合理的商业条款,因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区别于前述剥离交易,单独考虑。三是 20 年业绩承诺。这部分主要关于 A公司承诺 B公司未来 20年业绩承诺相关的或有对价。 在上述三部分内容中,处置价款涉及未来 20 年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权益部分,不应一次性计入投资收益。虽然该不可撤销的合同表明 B 公司具有在未来一定期间向 A 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权利,但 A 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接收方,未向B 公司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不应仅因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而确认收益,应当将处置价款中涉及未来 20 年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权益部分确认为一项负债进行递延,在后期 B 公司实际为 A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分摊抵减物业管理费用。 同时,由于被剥离物业管理人员和资产的价值、物业管理合同的价值、业绩承诺的价值很大程度上相互交叉影响,很难将处置价款按公允价值进行分摊。考虑到处置价款中很大一部分来源于 20 年的物业管理合同,在无法将处置价款进行合理分摊的情况下,应当考虑把处置价款全额确认为一项负债,在后期 B公司实际提供物业服务时,分摊抵减物业管理费用。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8:14 AM
221
企业取得不构成业务的一组净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取得不构成业务的净资产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 20X1 年,A 公司收购 B 公司 79%股权并将 B 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B 公司主要从事水电开发业务,A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第二条“集中度测试”相关规定进行测试后,基于 B 公司尚处于基建期等特征,认定其不构成“业务”,所有的资产评估增值均应归属于该水电站“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A 公司在合并报表中将支付对价 12.30亿元与 B 公司在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13.50 亿元之间的差额 1.20 亿元计入投资收益。A 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相关规定,适用企业合并准则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取得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或业务)的控制权;二是所合并的企业必须构成业务。如果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控制权,而被购买方(或被合并方)并不构成业务,则该交易或事项不构成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判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可选择采用集中度测试。 本案例中,A 公司对 B 公司进行集中度测试的结果为 B 公司不构成业务,因此 A 公司收购 B 公司 79%股权的交易不适用企业合并准则的相关规定,应按照购买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因此,A 公司将支付对价与购买日享有 B 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不恰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企业取得了不形成业务的一组资产或是净资产时,应将购买成本按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相对公允价值基础进行分配”,A 公司应当根据 B 公司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 B 公司在购买日享有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重,对支付对价进行分摊,作为取得 B 公司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8:13 AM
220
企业合并中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附有业绩补偿条款的并购交易中,如何确定业绩补偿款的确认时点?
案例: 20X0 年,A 公司收购 B 公司 100%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了 B 公司未来三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并规定若 B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金额,B 公司原股东应当以现金对 A公司进行补偿,同时明确了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B 公司原股东将获得的股份转让款合计 6,000 万元全部用于向 A 公司增资。20X0、20X1 年度,B 公司净利润均未达承诺金额,根据《投资协议》,B 公司原股东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分别为 2,700万元、2,500 万元。A 公司以预期业绩补偿事项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为由、未获得支付方具有履约支付能力的相关证据为由,未确认应收业绩补偿款。20X2 年 6 月,A 公司与 B 公司共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将全部业绩补偿金额确定为 5,000 万元。20X2 年 7 月,B 公司原股东向 A 公司支付补偿款 5,000 万元,A 公司对业绩补偿款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 5,000 万元。A 公司一次性将业绩补偿款确认在 20X2 年 7 月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A 公司与 B 公司及其原股东之间的业绩补偿条款构成了“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应当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各个资产负债表日,充分考虑支付方的信用风险、偿债能力、货币价值等因素确认或有对价,不能简单以尚未收到业绩补偿款为由确认或有对价。同时,上述风险因素的严重程度影响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大小,但不能简单以支付方存在一定信用风险、偿债能力较差为由不确认或有对价。本案例中,A 公司以 B 公司原股东存在信用风险为由,未确认或有对价的做法明显不合理。20X0 年 B 公司原股东将获得的股权转让款 6,000 万元向 A 公司增资,以及签署补充协议后短时间立即付款的情况,均表明 B 公司原股东具有一定的履约支付能力。因此,A 公司应当在 20X0、20X1 年末确认业绩补偿形成的金融资产。案例: 20X0 年,A 公司收购 B 公司 100%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了 B 公司未来三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并规定若 B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金额,B 公司原股东应当以现金对 A公司进行补偿,同时明确了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B 公司原股东将获得的股份转让款合计 6,000 万元全部用于向 A 公司增资。20X0、20X1 年度,B 公司净利润均未达承诺金额,根据《投资协议》,B 公司原股东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分别为 2,700万元、2,500 万元。A 公司以预期业绩补偿事项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为由、未获得支付方具有履约支付能力的相关证据为由,未确认应收业绩补偿款。20X2 年 6 月,A 公司与 B 公司共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将全部业绩补偿金额确定为 5,000 万元。20X2 年 7 月,B 公司原股东向 A 公司支付补偿款 5,000 万元,A 公司对业绩补偿款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 5,000 万元。A 公司一次性将业绩补偿款确认在 20X2 年 7 月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A 公司与 B 公司及其原股东之间的业绩补偿条款构成了“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应当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各个资产负债表日,充分考虑支付方的信用风险、偿债能力、货币价值等因素确认或有对价,不能简单以尚未收到业绩补偿款为由确认或有对价。同时,上述风险因素的严重程度影响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大小,但不能简单以支付方存在一定信用风险、偿债能力较差为由不确认或有对价。本案例中,A 公司以 B 公司原股东存在信用风险为由,未确认或有对价的做法明显不合理。20X0 年 B 公司原股东将获得的股权转让款 6,000 万元向 A 公司增资,以及签署补充协议后短时间立即付款的情况,均表明 B 公司原股东具有一定的履约支付能力。因此,A 公司应当在 20X0、20X1 年末确认业绩补偿形成的金融资产。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8:12 AM
219
向承租方收取水电费的收入确认问题:向承租方收取水电费应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判断
案例:A 公司为制造型企业,公司将一处厂房租赁给 B 公司,并且向承租方 B 公司提供水、电等能源。A 公司按照总表度数向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缴费,能源销售业务按 B 公司实际使用量及市场单价计算收取,销售单价与成本单价基本一致。对于 A 公司向承租方收取的水电费,应按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  分析:根据新收入准则,当存在第三方参与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时,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进而判断应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本案例中,A 公司向 B 公司转让的商品为水电能源。A 公司在 B 公司消耗水电之前无需预购水电能源,需根据 B 公司使用水电的实际情况,按照总表度数向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缴费。对 A 公司而言,其向 B 公司提供的水电能源仅在 B 公司使用时从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购入,在 B 公司使用之前 A 公司并不存在水电能源,不能随时主导能源的使用。因此 A 公司在将水电能源转让给 B 公司之前并未取得对水电能源的控制权。同时,A 公司按市场单价计算收取水电费,对于水电能源没有自主定价权;由于未买断水电能源,因此也未承担相关存货风险。综合来看,A 公司向承租方 B 公司收取的水、电费实际上是代收代付性质,应当按照应收承租人的水、电费扣除应支付给供水、供电企业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Aug 17, 2024 12:26 PM
Aug 5, 2023 08:11 AM
218
对外投资形成损益的非经常性损益认定问题:公司是否能将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对外投资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作为经常性损益核算?
案例:A公司贸易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100%,毛利率为4%,对公司利润的贡献较少,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于财务性投资。A公司从20X0年开始开展财务性投资,并设有投资部门,但仅有个别人员从事投资业务,主要投资资管计划、ETF和国债逆回购计划等产品,以及通过基金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等。公司将投资项目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并以近年来一直将投资作为公司的主要业务,以及投资产生的收益已成为公司主要、稳定的收益来源为由,将持有投资项目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处置后的投资收益均作为经常性损益核算。公司是否能够将上述投资项目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作为经常性损益核算? 分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解释性公司公告第1号》) 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有关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 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应考虑三个要素,即“与正常经营业务的相关性”、“性质特殊和偶发性”以及“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 本案例中,A公司未将投资业务相关收益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原因是其将投资业务认为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在判断一项业务是否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时,通常应综合考虑其业务模式是否稳定、是否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具有稳定的业务团队并具备匹配的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A公司虽设有投资部门,但部门规模一直较小,投资业务模式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均不稳定。投资部门仅负责项目的开发,包括考察、谈判、评估和报批工作,并不参与决定项目资金的具体投向与后续使用,公司的投资活动与一般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亦无明显区别,公司以投资业务是其主营业务为由,将相关损益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明显不合理。A公司应当将投资业务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处置时产生的投资收益列报为非经常性损 益,如实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经营不善,依赖投资收益盈利的实际情况。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8:06 AM
217
理财产品现金流量表列报问题:大额短期理财产品持有期间,购买和赎回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按净额列报还是总额列报?
案例:A公司为非金融上市公司,20X1年当年度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频繁滚动购买理财产品,合计购买总额11亿元,其中持有天数60天以内的理财产品占比90%,A公司将金额大于500万且持有天数60天以内的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产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在现金流量表投资活动中按照净额法列报,其他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按总额法列报。如果净额法列报的短期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变更为总额法列报,将导致A公司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支付的现金”和“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同时增加10亿元。对于上述大额短期理财产品持有期间,购买和赎回产生的现金流量,A公司是否可以将其按净额列报还是应总额列报?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可以按照净额列报。对于“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企业会计准则没有统一的标准。 实务中,非金融上市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采用净额法和总额法列报方式均存在,只是大多数采用总额法。上市公司在考虑现金流量列报时,应该结合交易习惯、购买金额、频率等因素综合 考虑,认为采用净额列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且更有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现金流情况的,一般情况下应一贯执行,并充分披露。此外仍需注意的是,尽管公司现金流量表中部分理财 产品选择按照净额法列报,但是在年度报告“委托理财总体情况”等相关部分仍应充分披露当年度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包括产品类型、总体金额等信息。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8:05 AM
216
少数股东持有卖出期权的会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少数股东持有卖出期权在购买日应当如何确认?
案例:20X1年1月1日,A公司从第三方收购B公司60%股权,收购对价为1.5亿元,构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股权协议中约定,如果B公司20X1、20X2及20X3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含)人民币600万元、800万元及1,000万元,则B公司少数股东有权要求A公司按照公司整体估值收购B公司少数股 东持有的全部股权(即B公司少数股东持有一项附条件的卖出期权)。公司整体估值方法为:20X3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的10 倍,且各方同意,无论何种情况,投资方收购时目标公司整体估值不得高于人民币5亿元。B公司少数股东在行使卖出期权之前,享有B公司40%股权对应的权益,包括表决权、分红权等。 A公司在购买日的合并报表中,对于少数股东持有的卖出期权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本案例中,虽然A公司是否需要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取决于B公司能否达到约定的利润,以及B公司少数股东是否行使该回售权,但A公司因承担了一项不能无条件避免的以现金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在合并报表层面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金额为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 同时,应进一步考虑少数股东权益是否实质上仍存在。判断少数股东权益是否实质上仍存在通常需考虑的因素包括,卖出期权的行权价格与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关系,以及少 数股东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是否实质上拥有普通股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享有表决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收益权)等。在本案例中,卖出期权能否行使以及行权价格取决于B公司未来利润,少数股 东是否行权具有不确定性,且B公司少数股东在行使卖出期权前仍正常享有B公司40%股权对应的权益,包括表决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权等,倾向认为少数股东权益实质上仍然存在,在确认卖出期权负债时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则冲减留存收益。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8:05 AM
215
股份支付费用中期分摊确认问题:附有业绩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费用于第四季度集中确认是否合理?
案例:20X2年2月1日,A公司披露《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以20X2年2月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5元/股的价格,向200名激励对象授予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分四期归属,归属比例分别为25%、25%、 25%、25%。同时,上述激励计划设置业绩条件,以“20X2年-20X5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较20X1年分别增长20%、40%、60%、80%”作为各年度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之一。若各归属期内,A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20X2年年报显示,公司该年度营业收入指标达成考核条件,对于各归属期需要分摊在本年度的股权激励费用,合计确认12,000万元,但均确认在第四季度。A公司认为,在报告期结束前,公司不能判断业绩指标能否达到归属条件,无法确定相应的股权支付费用,故公司在第四季度末,明确了各项条件达成后确认了归属当年的股份支付费用。A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针对其中的“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明确规定不仅包括会计年度末,还包括会计中期期末,即半年末、季末等。对于需要披露季报和半年报的上市公司而言,应当在每个中期资产负债表日(即每季度末、半年末)对预计可行权数量和是否达到业绩条件进行估计,分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同时,根据股份支付准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本质是公司为获取职工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而职工提供的服务是在报告期间内均匀分布的,因此A公司第四季度集中确认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未能准确地反映股份支付的经济实质。 第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规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报告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金额即可,并不能以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进行估计。公司可以根据年度预算情况等内部文件,估计业绩实现情况,不能简单以“存在不确定性”为由在季报和半年报中不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综上所述,A公司的股份支付费用直接在第四季度集中确认不具有合理性,而应在等待期内合理估计并分摊确认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8:04 AM
214
暂定价格点价销售的收入确认:与价格指数挂钩的点价交易模式应当如何会计处理?
交易价格的确定
与价格指数挂钩交易模式
案例:A公司主营某金属矿山开采及加工,销售该金属精矿 产品时采用点价结算模式,合同中不锁定销售价格。A公司向客户发运产品,在客户验收日确认收入,从发运到验收的时间周期通常为3天。交易价格的结算存在两个节点,第一个时间点为产 品到货验收时,双方根据验收日当天伦敦金属交易所现货均价暂估产品价值并预结算货款;第二个时间点为验收日至合同约定的 结算到期日期间的某个时点进行点价结算,是否进行点价结算以及具体时点由A公司自主决定,点价依据为在伦敦金属交易所交易时段即时的市场价格,双方点价完成后结清货款。 A公司对上述业务应当如何会计处理? 分析:首先,A公司销售产品属于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在金属精矿产品由客户签收并通过验收时点,A公司已将该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客户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因此,A公司以客户验收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合理的。 其次,合同中对销售价格没有锁定,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2号》2-4的说明,本案例中,A公司行使点价权所产生的结算金额,是与伦敦金属交易所未来某日的即时市场价格挂钩,并非基于商品交付数量、质量等进行的价格调整,因此与定价挂钩的商品价格变动导致的价款变化不属于可变对价范畴,企业应将其视为合同对价中嵌入的一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在金属精矿产品验收时点,按所挂钩商品在伦敦金属交易所现货价格计算确认收入。在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挂钩商品价格后续变动对企业可收取款项的影响不属于可变对 价,不应调整收入,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Aug 17, 2024 12:26 PM
Aug 5, 2023 08:03 AM
213
融资性售后租回再转租的会计处理:新租赁准则下售后租回再转租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A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监控系统设备生产和销售,单个监控系统设备价值在500万元左右,可使用寿命为5 年。20X0年A公司为开拓租赁市场,新成立子公司B公司。A公司直接将产品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与客户签订《设备租赁协 议》,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4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20X3年B公司资金短缺,将业务模式改为:A公司、B公司与关联方P公司签订三 方协议,A公司将产品按市价向P公司出售,同时P公司将同批次产品出租给B公司,每月支付租金,租金现值等于产品售价;产品由A公司直接交付给B公司,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A公司与B公司自行协调处理,P公司仅负有向A公司支付产品价款的义务;租赁期满,B公司拥有以1元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B公司租回产品后,再对外出租给最终客户。20X3年,A公司合并报表层面,新租赁准则下售后租回再转租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本案例中,从A公司合并层面看,业务模式发生变化后交易可划分为两个步骤,第一“A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关联方再租回”的售后租回交易,第二“B公司再转租给最终客户”的再转租交易。 第一,关于售后租回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相关规定,在合并层面,A公司作为设 备卖方兼承租人首先应当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构成销售。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 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售后租回交易不构成销售的,可作为一项融资安排进行处理。 结合上述交易的商业目的、合同主要条款等要素,分析判断关联方P公司并未获得产品的控制权,该交易不构成销售,上述售后租回的经济业务实质是以产品抵押,向关联方获取融资。具体理由如下:1)从交易背景来看,由于B公司资金短缺才引入关联方P公司,P公司作为资金提供方赚取资金成本并承担信用风险;2)从交易条款来看,B公司拥有在租赁期结束时以1元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导致P公司主导该产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取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限制,因此,P公司在销售时点并没有取得该产品的控制权;3)三方约定由A公司直接将设备交付给B公司,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A公司与B公司自行协调处理,关联方P公司在设备交付给B公司之前并未获得主导该设备使用的权利,也并不实际承担该租赁资产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 第二,关于再转租交易。在合并层面,A公司向P公司转让资产不构成销售,因此再转租交易应按出租自有资产进行会计处 理,A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判断该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本案例中,设备在对外出租给产品使用客户的租赁期为4年,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80%,即占租赁资产使 用寿命的大部分,同时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实质上已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产品使用客户,符合融资租赁的定 义。 综上所述,A公司将产品出售给P公司并由子公司B公司租回,在合并层面,继续确认被转让的设备,同时确认一项应付关 联方P公司的金融负债;后续实现对外出租给最终使用客户时,按自有资产融资出租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7:40 AM
211
获得政府补助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当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时,资产账面价值是否需扣除政府补助形成的递延收益?
案例:A公司属于新能源电动车生产企业。20X0年6月,A公司采购一批智能电动车生产设备投入生产,当月收到与该生产设备相关政府补贴。A公司将该项补贴款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认为递延收益,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20X3年,由于技术更迭及销售市场变化等原因该 批生产设备出现减值迹象。A公司在减值测试时,设备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按扣除政府补助形成的递延收益后的金额确定。扣除未摊销完毕的递延收益后,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可收回金额,A 公司未对设备计提资产减值损失。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合理?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其应用指 南规定,企业在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应当选择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总额法下,企业在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先确认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 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净额法下,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当按照补助资金的金额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采用总额法的,如果对应的长期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损失,递延收益的摊销仍保持不变,不受减值因素的影响。 A公司在取得与设备相关的政府补助时采用总额法,总额法下设备账面价值大于净额法下的金额。因此,A公司在对相关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扣除了未摊销完毕的递延收益后确定资产组账面价值,据此与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以及减值计提金额。由于总额法和净额法只是在政府补助的列报上存在差异,A公司在减值测试时考虑递延收益的影响,与净额法下对损益的影响金额保持一致,该会计处理具有合理性。同时,未摊销完毕的递延收益在减值期间仍应保持继续摊销,不受减值因素的影响。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7:38 AM
210
收到政府产业协同补助的会计处理:产业协同补贴是否可计入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A公司为某街道辖区内企业,已在该地经营多年。根据A公司与地方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政府同意“一次性拨款2000万元,作为产业协同补贴”;同时,公司承诺“在某 区经营不低于10年,从最晚一次享受政策扶持算起5年内不得无故注销、迁移到辖区外发展,否则需退还相应的补贴科技扶持 资金和贡献奖励”。《合作协议书》未明确约定资金用途,后续补充获得政府说明,“该产业协同补贴与A公司已购置或未来拟购置长期资产不相关,A公司使用补偿款无限制条件”。除产业 协同补贴外,《合作协议书》还设置地方税收贡献奖励、个人股权转让奖励、高管及技术人员贡献奖励等一揽子政策支持。其中,地方税收贡献奖励、个人股权转让奖励、高管及技术人员贡献奖 励均明确了资金用途,主要是对未来期间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补偿。20X1年,A公司在该区的总部大楼交付使用,当年A公司收到产业协同补贴2000万元。A公司将其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首先,A企业应在取得补贴款时判断是否满足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现行会计准则明确,企业能够同时“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以及“能够收到”时,才能确认相应的政府补助。根据《合作协议书》,公司承诺“在某区经营不低于10年,从最晚一次享受政策扶持算起5年内不得无故注销、迁移到辖区外发展,否则需退还相应的补贴科技扶持资金和贡献奖励”。如果客观情况表明A公司在未来10年内离开该地区的可能性很小,比如A公司建造总部大楼已投入大量资金,通过成本效益分析认为A企业迁离该地区的成本远高于收益,则A公司收到的该笔政府拨款符合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其次,A公司需要判断该笔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 相关;若与收益相关,还需进一步判断是对已发生成本费用的补偿还是对以后期间成本费用的补偿,不能仅因政府补助文件未规定用途而在收到补助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A公司还应当考虑 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确认该政府补助是否与资产相关以及获取其他佐证依据。本案例中,虽然《合作协议书》未明确资金具体 用途,但经与政府确认该笔拨款与公司已购置或未来拟购置长期资产不相关,A公司使用补偿款无限制条件。对于该笔补助是对已发生成本还是对以后期间成本费用的补偿问题,考虑到A公司 原本为该街道辖区内企业,为当地产业协同做出了贡献,而且政府对企业未来期间发生的部分成本费用有额外的政府补助(如企业地方税收贡献奖励、个人股权转让奖励、高管及技术人员贡献奖励等),A公司认为该笔补贴是对企业已经为当地产业协同贡献的奖励,即对公司已发生成本费用的补偿,并将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7:36 AM
209
公司为获取技术经验让渡子公司股权的会计处理:为获取自然人的技术经验,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额高于享有的净资产份额,此种情况下合并报表中应如何进行处理?
案例:A公司与B自然人拟发起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建设某高新技术项目。由于B自然人是行业内顶尖的技术人 才,拥有拟投资项目相关的技术、管理、运营经验,故A公司与B自然人签订了《投资协议书》,约定:“共同发起设立有限责 任公司X作为项目公司;B自然人将其拥有的工艺技术经验应用于X公司建设项目,使X公司的项目在行业内具有技术优势;B自然人负责组建X公司运营团队,并在X公司担任董事长;B自 然人作为X公司股东享有比其货币出资比例更高的权益比例”。X公司成立后,其《公司章程》约定:A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X公司70%股权,对X公司具有控制权;B自然人出资1000万元 且将其拥有的工艺技术经验应用于X公司建设项目,占有X公司30%股权。A公司实际出资份额高于享有X公司净资产份额,A公司认为,此笔交易相当于A公司无偿赠送部分股份给少数股东B自然人,按照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以零对价出售少数股权处理,在合并报表中冲减资本公积。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本案例中,A公司引入B自然人作为X公司股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其工艺技术经验,相当于以X公司股份为对价向B自然人购买技术或服务,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一)关于购买技术。如果B自然人的“工艺技术经验”能够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A公司应在合并报表中确认相关无形资产。在判断是否满足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时,A公司应关注是否能够拥有或控制B自然人投入的技术,虽然A公司希望借助B自然人的技术经验开展业务,但若B自然人的技术经验不由公司拥有或控制,则不满足会计上“无形资产”的定义; 此外,应关注是否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若B自然人投入的技术不是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则应满足可分离条件,A公司应对该技术是否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 资产或负债一起进行处置和变现等进行证明。 (二)关于购买服务。A公司引入B自然人作为X公司股东 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对方的技术、运营、管理经验,组建运营团队并负责管理,在A公司合并层面,为获取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子公司权益工具的交易适用股份支付准则。根据股份支付准则, 若合同条款对授予对象和服务的约定明确,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本案例中,A公司授予B自然人股权,但未设置业绩条件和服务期限条件,属于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确认相关成本或费用。综上所述,A公司向B自然人让渡X公司股权是为了获取对方的工艺技术经验,并非无偿赠送股份给B自然人,在合并报表中按照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以零对价出售少数股权冲减资本公积的处理不能反映交易实质。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7:15 AM
208
自愿延长股权激励限售期的会计处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可行权日后自愿延长的限售期是否影响所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计量?
案例:20X1年3月1日,A公司向100名员工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该股权激励计划要求,激励对象承诺自每批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之日起的3个月内不得转让当批次已归属股票。在确定 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时,A公司以B-S模型作为定价基础模型,并将归属之后的3个月额外限售期作为非可行权条件,计算激励对象在未来归属后的该3个月内的锁定成本(即限制性因素折价成本)后进行扣除,作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对于限制性因素折价成本,公司选取认沽期权模型进行确认。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期权定价模型确定的公允价值-认沽期权模型确定的价值(限制性因素成本)。根据测算,所授予股份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若不考虑3个月自愿限售期,同等条件下上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应为6,000万元。可见,考虑3个月额外限售期的预计股份支付费用相当于不考虑限售期股份支付费用的50%。A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本例中,首先应判断公司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可行权日之日后额外追加的3个月限售期属于可行权条件还是行权日后的非可行权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所授予股份的 公允价值应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市场条件以外的可行权条件)以及可行权日之后的非可行权条件带来的影响。因此,如果员工在归属之日后延长的3个月内离职并不影响 其可以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其实际拥有了该限制性股票,只是在解锁后的3个月内不能转让,则属于非可行权条件,在估计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此因素。其次,对于该延长的3个月条款作为非可行权条件时对股权激励公允价值造成的具体影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中相关示例提及,“如果该股份是在一个 完备且流动性强的市场上活跃地交易,给予后的转让限制可能对熟悉情况和自愿的市场参与者愿意为该股份支付的价格不产生或只产生微乎其微的影响”。考虑到我国股份支付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基本趋同,本例中,自愿增加3个月限售期后股份支付费用折扣率高达50%的情况,与现行会计准则的基础逻辑是否相符值得关注。实务中,公司需采用合理的估值模型及相关参数,计算上述可行权日后的额外限售期对所授予股份公允价值的影响,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也应审慎判断因额外限售期导致股份支付费用大额减少的合理性。
Mar 9, 2024 02:24 PM
Aug 5, 2023 07:13 AM
207
广告营销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广告营销业务中的媒体账户充值业务应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判断
案例:A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广告数字营销业务,为客户提 供内容制作及审核、广告投放及优化等服务。A公司的客户为广告渠道商,委托A公司为客户代理的小店铺做广告推广业务;A公司的供应商为媒体平台的广告一级代理商,帮助A公司为上述 小店铺在媒体后台开立账户和充值。A公司不需向媒体平台或供应商交付保证金,不需完成一定量级销售额的义务,也不需买断 广告位,一般情况下也不需给客户垫支。A公司在数字营销业务中除开立媒体账户和充值服务之外,还提供了广告编缉和投放优化服务,但投入较少,加工处理过程较为简单。媒体平台由客户 指定,投放策略及优化建议需经客户同意,A公司不承诺投放效果。A公司按媒体平台公布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费,利润全部来源于一级代理商的销售返点,毛利率低且固定。A公司广告数字营销业务应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分析:根据新收入准则,当存在第三方参与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时,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进而判断应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本案例,A公司为客户提供内容制作、广告投放及优化等服务,其中广告投放服务由第三方媒体平台提供,A公司应当确定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形包括:(1)企业自该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这里的商品或其他资产也包括企业向客户转让的未来享有由其他方提供服务的权利。(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 客户提供服务。(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本案例,A公司直接以客户名义开立账户,无需 预先购下广告位,在投放客户广告之前不享有未来由媒体平台提供投放服务的权利,不属于“自该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的情形。A公司的供应商为媒体平台的 广告一级代理商,与提供广告投放服务的媒体平台无直接合同关系,初步判断不属于“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形。A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广告制作及投放优化服务较为 简单,初步判断也不属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的情形。 新收入准则进一步规定,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应当结合承担的主要责任、自主定价权、存货风险等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例中,A公司为客户开立账户和充值,由媒体平台直接向A公司客户提供广告投放服务,A公司不承诺投放效果,不对广告投放承担主要责任;从自主定价权看,A公司按媒体平台公布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费,基本无定价自主权,议价能力弱,是靠供应商根据流量消耗返点取得固定收益;从存货风险看,A公司不需向媒体或供应商交付保证金,不需完成一定量级销售额的义务,也不需买断广告位,基本不承担类存货的风险;从信用风险看,A公司一般情况下不给客户垫支,基本不承担信用风险。 综合考虑相关事实和情况,A公司在投放客户广告前无法取得对投放服务的控制权,在交易过程中应当作为代理人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Aug 17, 2024 12:26 PM
Aug 5, 2023 07:11 AM
206
财务担保合同计提预计负债问题:公司提供财务担保适用什么准则规定?
案例:2X19年2月至3月,A公司为其联营企业的2笔借款 (本金合计5亿元)提供担保,联营企业以其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作为2笔借款的抵押物。借款担保合同明确约定,若联营企 业到期无法履行偿债义务,A公司需向债权人偿付100%的损失。2X20年4月,A公司控股股东承诺A公司将来因该笔担保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均对其进行补偿。2X20年10月,由于联营企业未履行还款义务,相关债权人就上述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对联营企业 及A公司提起诉讼。至2X20年底,经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需承担被担保方不能清偿部分100%的赔偿责任。A公司于2X19年年报、2X20年半年报中均未对上述财务担保合同作任何会计处理或信息披露,于2X20年年报中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按照一审判决结果确认营业外支出和预计负债5亿元。A公司将上述财务担保事项依据或有事项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A公司在计量损失金额时能否考虑抵押物价值以及控股股东承诺给予的补偿? 分析: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3月修订)明确规定,对于财务担保合同,除明确视作保险合同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合同以外,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金融工具准则。案例中,A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明确其需要承担联营企业未履行偿债义务时债权人蒙受的100%损失,符合准则中规定的财务担保合 同概念,适用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其次,根据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对财务担保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本案例中,A公司不应在2X20年 底法院判决后才确认担保损失,而应在财务担保合同签订及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就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预计 负债,后续信用减值损失的变动计入相关期间损益。同时,A公司需按照准则规定披露财务担保合同相关的风险信息。 此外,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就该合同持有 人发生的信用损失向其做出赔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企业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额之间差额的现值。若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全额赔付后,有权向联营企业主张借款抵押物的物权,则在预期信用损失计量中,应反映预期自抵押物上收回的金额。但控股股东提供的补偿承诺,是在担保合同成立之后控股股东出于股东身份给A公司提供的额外补偿,不属于担保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A公司在计量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时不应予以考虑,应单独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Mar 9, 2024 02:24 PM
Jul 16, 2023 01:53 PM
205
同一控制下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业绩承诺未完成,已确认的补偿款发生坏账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冲减资本公积?
案例:2X18年,A公司收购控股股东B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并有业绩承诺。2X18年,C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发生净亏损8,000万元,控股股东B公司需以现金方式全额补偿A公司。针对该事项,2X18年A公司确认其他应收款8,000万元,并贷记资本公积。之后B公司发生经营困难,并于2X20年启动破产重整,且业绩补偿款一直未支付。A公司已确认的其他应收款计提相关坏账准备时应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冲减资本公积?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就或有对价确认预 计负债或者确认资产,以及应确认的金额;确认预计负债或资产的,该预计负债或资产金额与后续或有对价结算金额的差额不影 响当期损益,而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因此,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形成的或有对价依据或有事项准则进行 会计处理,后续与结算金额的差额不影响当期损益,而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本案例中,由于A公司与控股股东B公司的业绩对赌安排源 于转让C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或有对价,在满足或有资产确认条件时确认或有对价资产,相应调整资本公积。或有对价后续仍按或有事项准则进行处理,因此相关补偿款无法收回时应原路冲回资本公积。 此外,A公司还需要考虑在2X18年C公司未完成业绩时确认其他应收款8,000万元是否恰当。根据或有事项准则,A公司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补偿金额时才确认为一项资产,“基本确定”指可能性大于95%但小于100%。案例中,B公司后续发生经营困难,并于2X20年启动破产重整,时间间隔较短,B公司很可能在2X18年度已存在财务困境迹象。此时,A公司很可能无法基本确定能够全额收到业绩补偿款,不能全额确认业绩补偿款8,000万元。
Mar 9, 2024 02:24 PM
Jul 16, 2023 01:53 PM
204
附带回售权的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对于具有重大影响且附带回售权的股权投资,应当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还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案例:A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入股B公司,获取B公司16%的股权,完成增资后A公司将成为B公司第二大股东。根据股权投资协议约定,A公司完成增资后有权向B公司派遣一名董事,除拥有普通股股东权利外,A公司还享有回售权,若B公司发生特定回售事件时(如五年内B公司没有IPO),A公司即可行回售权,按投资成本加约定收益率将该股权回售给B公司。A公司对B公司股权投资的意图主要为资本整合和业务协同,包含获取新的用户场景、深度合作提升品牌价值等。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还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分析:根据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对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判断某项投资适用长期股权投资还是使用金融工具准则时,应首先判断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还应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该项投资是否属于权益性投资。如果属于权益性投资,因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应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回售权视为一项嵌入衍生工具,并进行分拆处理。如果不属于权益性投资,该项投资应整体作为金融工具核算。 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企业应综合自身对相关投资的持有意图和管理模式,以及实际参与管理情况等综合分析。若企业计划与被投资方建立长期业务合作关系,通过战略整合、协同效应增加企业价值,则表明企业有动机通过实质性参与被投资方的经营决策来施加重大影响。如果投资方持有的目的在于转让股权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有较为明确的持有期限或投资退出战略,属于财务性投资,则企业一般无意愿参与被投资单位各项财务经营决策以施加重大影响。关于一项投资是否属于权益性投资,应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分析投资方实质上承担的风险和报酬与普通股股东相比是否相同,若相同则属于权益性投资,否则不属于权益性投资。 在本案例中,A公司有权向B公司派遣一名董事,拥有与其他普通股股东一致的投票权、分红权及净资产分配权等权利,从而对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同时,A公司对该笔股权投资还有回售权,公司应结合股权投资的意图和管理模式考虑所拥有的回售权是保护性权利还是实质性权利,即回售权是否 实质性地改变了公司作为普通股股东享有的风险和报酬。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是为了达成业务协同、资本协同的股权战略投资,而非简单的财务投资。如果回售权存在与否与A公司进行投资和退出投资的决策无关,不会实质性改变A公司拟长期持有的意愿和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则回售权属于保护性权利,A公司在该项投资中承担和享有的风险报酬与普通股股东并无明显不同,该项股权投资属于一项权益性投资,其中回售权应作为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分拆处理。
Mar 9, 2024 02:24 PM
Jul 16, 2023 01:53 PM
203
新收入准则下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运输费用列报项目调整应按照差错更正还是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单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判断
案例: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关于新收入准则实施问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2021年11月24日,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2号》也再次强调了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 A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2020年,A公司为履行客户合同发生运输费120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根据上述文件,A公司拟将2021年相关运输费计入营业成本。A公司在编制2021年年报时,该调整是否可以作为会计政策变更? 分析:企业在编制2021年年报时调整运输费的列报项目属于会计差错更正还是会计政策变更,实务中目前存在不同理解。部分企业认为,企业在编制2020年年报时将运输费计入销售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在编制2021年年报时根据财政部2021年11月发布的实施问答变更运输费的列报项目,可视为会计政策变更。该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A公司根据财政部实施问答对运输费的核算科目进行调整,可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Aug 17, 2024 12:32 PM
Jul 16, 2023 01:52 PM
202
补签书面合同情形下的收入确认问题:在先发货后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能否在取得客户验收/签收时确认收入?
识别与客户签订合同
对合同成立判断
案例:A公司为上市公司,客户多为政府部门和大型国企。部分项目期限要求紧张,客户内部合同审批流程较长。为抢占市 场,对于部分信誉度较好、长期合作的客户,在判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会根据客户意向性订单进行生产和组织发货,待客户内部流程审批完毕后双方签署正式书面合同。 在先发货后签合同情况下,接到客户购买设备的需求后,A 公司业务人员一般通过当面交流、电话联系、微信、邮件等方式与客户谈判确定合同细节。A公司认为商务沟通记录与正式合同约定条款不存在差异,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邮件记录、口头约定及取得的客户验收/签收单据确认收入。A公司在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之前确认收入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分析:新收入准则下合同的含义强调的是双方确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可执行权利和义务,因此不拘泥于合同的具体形式,除书面形式外,还包含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合同的书面条款也可能只是格式条款,可能还需要与客户间的邮件或其他补充协议,并了解口头沟通、微信、短信沟通记录情况以及正常的商业惯例,以识别合同的所有条款。 A公司与客户沟通的微信记录、邮件往来以及客户提供的发货申请单等商务沟通记录,若已包含合同的主要要素,双方长期 合作且该情形符合商业惯例,则即使尚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也可以基于商务沟通记录评估合同是否已经存在,双方是否实质上已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如果商务沟通记录同时满 足了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则合同成立,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由于A公司的收入确认时点早于书面合同签订日,A公司应完善相关的内部控制,妥善保存内部文 件和外部沟通记录,同时进一步规范合同签订的时间与方式。
Aug 17, 2024 12:39 PM
Jul 16, 2023 01:52 PM
201
卖方信贷模式下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公司应在哪个时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收入确认条件
对价很可能收回判断
案例:A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营材料切割设备的生产和销 售,B公司为A公司客户。由于切割设备的初始购置价格较高,B公司在设备移交时支付全部款项存在一定的困难。为减轻B公司资金负担,同时确保A公司能够实现及时回款,采用附回购义 务的融资租赁销售模式。 A公司在充分考虑对外担保风险的情况下,与B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签署附回购义务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融资租赁 公司向A公司购买切割设备并支付货款,再由B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承租该设备,该项租赁满足融资租赁条件,若B公司未能按时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A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向融资租赁公 司承担回购义务,并承继融资租赁公司对B公司全部租赁合同权益。 在以上业务模式下,A公司应在哪个时点确认切割设备销售收入?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准则规定的五项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上述业务模式下,虽然在法律形式上融资租赁公司是切割设备的购买方,但在交易实质上融资租赁公司仅是资金提供方,为B公司提供了融资服务,B公司才是切割设备的真正购买方和使用方,是A公司的客户。A公司需要首先判断与B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同时满足了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条件之一为A公司因转让切割设备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上述业务模式下,若B公司未能按时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A公司在一定条件下承担回购义务,即A公司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取决于B公司是否有能力和意图按合同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赁款。如果A公司认为转让切割设备而有权收取的对价很可能收回,且同时满足了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应当在客户取得切割设备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如 果A公司认为有权收取的对 价不满足很可能收回的条件,则只有在其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A公司在一定条件下承担的回购义务如果属于一项财务担保合同的,按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在新业务、新客户场景中,企业在判断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是否满足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条件时,通常缺乏充分的历史经验和数据,但仍应尽可能收集相关信息,谨慎判断,并持续关注和收集与新业务和新客户相关的信用风险信息。在合同开始日,即使公司认为合同满足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若在履约的后续期间,有迹象表明客户的信用风险显著增高,则企业需要评估其在未来向客户转让剩余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如果不能满足很可能收回的条件,则该合同自此开始不再满足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但是,不应当调整在此之前已经确认的收入。
Aug 17, 2024 12:24 PM
Jul 16, 2023 01:52 PM
200
出售股权但不丧失控制权时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因出售股权导致母公司持股比例下降但不丧失控制权时相关商誉减值应如何会计处理?
案例:B公司为一集团公司,C公司为B公司以前年度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80%,形成商誉800万元。假设自购买日至2X19年底,B公司对C公司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商誉未发生减值。2X20年1月,B公司将所持有 的C公司10%股权对外出售,股权转让后,B公司持有C公司70%股权,不丧失对C公司的控制权,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2X20年末,B公司应如何对相关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分析:第一,确认B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因此,B公司合并报表中确认的商誉800万元为不完全商誉,归属于少数股东A公司的商 誉并没有在B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十九条,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日后发生的不丧失控制权的持股比例变化,不应调整商誉金额,B公司转让C公司20%股权后,合并报表中商誉金额仍为800万元。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2-13的原则,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虽然B公司对C的持股比例降为70%,但仍按前期取得控制权时的持股比例将合并报表中的商誉恢复为全部商誉1000万元(800万元/80%),并调整商誉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假设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400万元,则B公司应按前期取得控制权时的持股比例计算2X20年合并财务报表中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为320万元 (400*80%)。 第二,将已计提的商誉减值损失在B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分别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 减值损失。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11的分析,当母公司出售部分股权时,按比例把归属于母公司的所 有者权益(包含子公司净资产和商誉)的账面价值调整至少数股东权益,因此,当B公司将所持有的10%股权转让但不丧失控制权时,应当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商誉100万元 (800*10%/80%)调整至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即,转让后,商誉账面价值800万元中,归属于B公司的商誉为700万元,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为100万元。根据商誉原值的归属比例,B公司应将商誉减值损失320万元分别确认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损益和少数股东损益。因此,B公司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为280万元(320万元*70%/80%),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减值损失为40万元(320万元*10%/80%)。
Mar 9, 2024 02:24 PM
Jul 16, 2023 01:32 PM
199
金融工具减值转回的会计处理公司是否可以通过引入投资人出具承诺函的方式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减值损失?
案例:A公司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因控股股东信用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A公司对相关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而导致净资产为负,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A公司拟通过拍卖第一、二大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方式引入投资人,要求参与拍卖的竞拍人出具承诺函承诺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A公司是否可以通过上述安排,在竞拍人出具承诺函的时点转回以前年度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计提的减值损失?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 差额。在估计现金流量时,企业应考虑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以及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 的现金流量。换言之,若金融资产形成时,存在担保品或其他信用增级情况,在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中,应反映预期自抵押物上收回的金额,或其他增信措施的影响。 本案例中,A公司应收控股股东的资金占用款项,在其形成时并无担保品或其他增信措施。后期,为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竞拍人在参与A公司股权拍卖时出具的承诺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承诺函,不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在预期信用损计量时不予考虑。因此,A公司不应根据竞拍人所作承诺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减值损失。
Mar 9, 2024 02:24 PM
Jul 16, 2023 01:31 PM
198
权益法下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案例:A公司出资4000万元与其他方共同设立B公司,持有B公司40%有表决权的股份,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 公司将其对B公司的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和计税基础均为4000万元。同年,A 公司向B公司销售商品产生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5,000万元,其中的2,000万元(5,000×40%)是针对A公司持有的对B公司的权益份额,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当年B 公司实现净利润6,000万元,A公司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2400万元(6,000万元×40%)。期末,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变为4,400万元(初始投资成本4,000万元+净 利润的份额2,400万元-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2,000万元),与计税基础产生了4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其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产生了2,0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部分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假设A公司和B公司都是中国境内居民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率,A公司因该内部交易产生当期所得税费用1,250万元(5,000万元×25%)。 分析:实务中,有观点认为,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即作为投资企业,其在未来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有关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该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润免税。因此,在长期持有且以收取股利为投资目的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作为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一部分,无需单独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事实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存在两部分差异,一部分是A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的享有B公司净利润的份额,根据税法规定,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利润无需交税,相应地该部 分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另一部分则是抵销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根据税法规定,A公司在实现收入当期已全额缴纳所 得税,对于会计上因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产生的2000万元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将通过B公司将商品对外销售转回,转回时A公司无需再次缴纳所得税,在未来期间可以减少A公司的 应纳税所得额并减少应交所得税,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500万元(2,000万元×25%)。
Mar 9, 2024 02:24 PM
Jul 16, 2023 01:31 PM
197
债权债务抵销时坏账准备转回的会计处理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与被购买方债权债务抵销时,合并方是否全额转回原计提的坏账准备?
案例:A公司支付现金取得B公司100%股权,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B公司在购买日应付A公司账款余额2亿元,除对A公司的债务外,B公司在购买日剩余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8亿元。购买日之前A公司已对应收B公司的款项计提坏账准备3,000万元,账面价值为1.7亿元。A公司收购B公司之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其与B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合并抵销,同时将原计提的坏账准备3,000万元转回,计入当期损益。A公司在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原计提的坏账准备全部转回计入当期损益是否恰当? 分析:A公司与B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购买日之前存在的关系,A公司收购B公司之后该债权债务关系在A公司合并财 务报表中不再体现,相当于在合并层面结算了购买日之前与B公司的债权债务。因此,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该交易可以分为两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合并报表层面结算购买日之前与B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的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为1.7亿元。如果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高于或低于该账面价值,那么超出或低 于账面价值的部分会产生结算利得或损失,在结算时确认为当期损益。A公司将原计提的坏账准备3,000万元全部转回,存在高估结算收益的可能。 二是进行企业合并的相关会计处理。上述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相当于A公司在合并层面放弃了对B公司的债权,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实际是收购B公司(不含A公司债务,因为对A公司的债务已做单独结算处理)对价的一部分。合并对价为现金与应收B公司款项的公允价值之和,合并对价与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不含A公司债务)公允价值份额1.8亿元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
Mar 9, 2024 02:24 PM
Jul 16, 2023 01:29 PM
196
总承包合同中单项履约义务的识别:总承包合同中包含多项工程内容,如何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单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判断
案例:A公司业务主要是为主题公园提供园区策划设计业务、 游乐设备研发生产业务、工程建设管理等系列综合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整个主题公园从策划到建设完成整体交付的总承包合同,另一种是客户将不同阶段服务 内容分别进行招投标,A公司取得其中某一项或某几项工作。两种模式下,同一项工作的价格因客户具体需求而可能产生较大差 别。2X21年3月,A公司与客户Z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A公司提供某主题公园策划设计、游艺设备的研发与生产、工程承包管理三项服务。三项服务均具备高度定制、高度非标准化 特点,合同中约定了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工作成果、结算金额等,且明确在主题公园整体交付时进行验收。A公司应将主题公园总承包合同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还是将主题公园策划设计、游艺设备的研发与生产、工程承包管理等各阶段工作分别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 分析:本案例中,综合分析总承包合同的相关约定及业务特征,A公司将主题公园总承包合同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可能是更合理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九条,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明确可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 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 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本案例关键在于判断整体交付的主题公园是可明确区分的商品,还是园区策划设计、游乐设备研发生 产、工程总承包管理等三项工作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是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第一,判断客户能否分别从三项工作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的使 用中受益。A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包含的园区策划设计、游乐设备研发生产、工程总承包管理等三项工作,在A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单独或组合提供给客户,客户能够从中受益,这符合上述收入准则第十条中“(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这一条件。 第二,判断企业向客户转让的三项工作单独形成的阶段性成果与其他两项工作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是否可单独区分。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在主题公园整体交付时才进行验收,A公司和客户虽然也约定了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工作成果、结算金额等,但这些条款就其实质而言主要是为了控制项目的进度以及确定付款节点,客户所要获取的仍然是整体交付主题公园这一承诺。在主题公园策划设计、游艺设备的研发与生产、工程承包管理这三项工作均具备高度定制、高度非标准化特点的情况下,A公司需要将这三项工作高度关联,每项工作内容都可能导致其他工作内容 的重大修改或定制,三项工作组合完成后,才能达到主题公园整体交付的总目标。主题公园策划设计、游艺设备的研发与生产、工程承包管理这三项工作单独形成的阶段性成果不满足上述收 入准则第十条中“(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这一条件。 综上,由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收入准则第十条中的两个条件,所以,主题公园策划设计、游艺设备的研发与生产、工程承包管理这三项工作所形成的阶段性成果不是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将总 承包合同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更为合理。
Aug 17, 2024 12:21 PM
Jul 16, 2023 01:29 PM
195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期后收到客户通知终止采购关系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A公司为境外Y国特定客户供应链名单中的一员。20X0 年1月,Y国将A公司列入“实体清单”。20X0年5月,媒体报道境外特定客户将要把A公司移出供应链名单。20X1年1月,A公司公告将所拥有的与境外特定客户的相关业务资产对外转让。20X1年2月,A公司发布公告,收到境外特定客户的通知,特定客户计划终止与公司的采购关系,后续A公司将不再从特定客户取得现有业务订单。A公司认为该事项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据此在20X0年报告期内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及信用减值损失。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属于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取决于该事项表明的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是否已经存在。若该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已经存在,则属于调整事项;反之,则属于 非调整事项。 此事项能否认定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已有相关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相关资产已存在减值,期后 收到的通知只是对资产负债表日资产已发生减值的进一步证据。客户对于供应商一般具有相关的管理方法,从准入到退出具有相 应的流程控制。公司应当基于双方流程控制记录,如邮件、会议纪要、合同、特定客户内部流程资料,确认该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已经存在。如果有证据表明该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 20X1年2月的终止合作通知是该事项的延续,则A公司将该事项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具有合理性。
Mar 9, 2024 02:24 PM
Jul 16, 2023 01:19 PM
194
并购子公司遭遇“合同诈骗”的会计处理:上市 公司因并购子公司财务舞弊而遭遇 “合同诈骗”应如何处理?
案例:20X6年1月,A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B公司100%股份,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20X8年,B公司原股东因涉嫌通过虚构业务方式虚增业绩被立案调查。经查实,B公司自20X4年至20X7年期间,存在通过制作虚假合同虚增收入、成本费用及净利润的情形。因此,A公司向法院起诉B公司原股东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虚增股权价值,构成股权转让“合同诈骗”。截止财务报表出具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A公司在编制20X8年度财务报表时,根据获取的新信息合理判断对B公司财务信息等按照前期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了未决诉讼情况。 20X9年10月,A公司收到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处B公司原股东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判决原股东对A公司进行赔偿。20X9年度,A公司将收到的赔偿款直接计入当 期损益。20X8年和20X9年度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相关规定,前期差错主要是由于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等原因,未能合理使用前期财务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导致会计处理未能恰当反映当时的情况。如果企业在前期编制财务报表时,存在对前期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的忽略或不当使用的情形,则属于前期差错,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本案例中,20X8年度,B公司及其原股东被发现存在财务舞弊。由于B公司自20X6年1月被收购后,合同造假行为仍在持续,很可能表明A公司存在前期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疏忽”或舞弊行为,属于前期差错,因此,A公司在当年度应对B公司虚构业务涉及的收入、成本、应收账款等财务信息,以及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商誉等进行追溯调整。截至财务报表出具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由于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A公司不应在财务报表中确认或有资产,而应加以披露。 20X9年度,A公司收到了因原股东“合同诈骗”的赔偿款。因为A公司在编制20X8年度财务报表时,已基于当时存在的、 预期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对B公司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如果没有确凿证据再次表明A公司前次更正时存在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也没有证据表明A公司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了预期取 得的可靠信息,则A公司后续实际收到赔偿款通常无需再对合并对价进行追溯调整,可以计入20X9年当期损益中。
Mar 9, 2024 02:24 PM
Jul 16, 2023 01:19 PM
193
股权激励授予日的确定:股份支付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应当如何确定?
20X7年12月1日,A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审议通 过设立S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20X8年8月11日,A公司董事会批准《员工持股计划》,本次会议确定了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授予激励对象在满足可行权条件的 基础上按照A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期权授予协议》中约定的行权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20X8年10月29日,A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期权授予协议》,协议对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 数量、行权价格及条款等进行了具体约定。该股份支付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应当如何确定?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股份支付授予日的判断,要结合股份支付协议的条款、权力机构的批准、是否和员工达成一致等因素综合考虑,只有同时满足“获得批准”和“达成一致”的日期方可确定为授予日。“获得批准”,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达成一致”,是指企业与职工或者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即双方在对该协议的条款、条件或协议内容上已充分形成一致理解并均接受。 本案例中,A公司于20X7年12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设立S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时尚未明确股权激励对象。A公司董事会于20X8年8月11日批准《员工持股计划》,明确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但尚未确定授予价格和每个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 量,股份支付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尚未得到激励对象的一致同意,此时协议仅为单方面的审批通过,A公司与员工仍需要签署《期权授予协议》才可“达成一致”。20X8年10月29日,A公司与 激励对象签署《期权授予协议》,不仅明确了激励对象,且该协议明确了授予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条件 等具体条款。因此,本案例中“获得批准”的日期为董事会批准之日,“达成一致”的日期为双方签署《期权授予协议》的日期,实务中一般以两者较晚者为股份支付的授予日。综上所述,该股 票期权的授予日应为双方签署《期权授予协议》的日期,即20X8年10月29日。
Mar 9, 2024 02:24 PM
Jul 16, 2023 01:18 PM
192
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产生亏损时的会计处 理:母公司向非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后,由于子公司经营 不善,导致财务资助款不能收回,如何对相应亏损进行会计处 理?
案例:B公司于2X19年注册成立,是A公司为开展某项新 业务专门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A公司持有B公司51%股权。A公司向B公司先后提供30亿元用于资助B公司向上游供应商预付采购款。B公司少数股东未同比例提供 资金支持。该业务于2X21年出现预付款项对应货物延期交货,应收账款普遍逾期,大额存货可能无法足额变现等合同执行异常情形。B公司净资产在2X21年的期初余额为2亿元,2X21年上 半年度B公司发生亏损40亿元。截止2X21年6月30日,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8亿元,严重资不抵债,已无法正常开展业务。A公司与B公司少数股东之间就B公司的亏损承担不存在特殊约定。 A公司预计无法收回对B公司的投资成本以及应收款项,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和应收款项计提了全额减值。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减值准备和减值损失,那么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A公司承担的这部分债权损失应如何考虑?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三十五条规定,“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第三十七条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 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少数股东就子公司利润分配或亏损承担 不存在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母公司按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 实务中,母公司经常以借款等形式为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在子公司少数股东未同比例提供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母公司实际承担的损失可能会大于少数股东承担的损失。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未明 确要求,在确认“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时需要考虑母公司作为债权人可能承担的损失,但在本案例中,B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开展业务,考虑A公司作为债权人承担的超额亏损有其合理性。B公司净资产在2X21年的期初余额为2亿元,2X21年上半年度B公司发生亏损40亿元。A公司和B公司少数股东先按持股比例以各自享有的B公司净资产余额为限承担亏损;超额亏损38亿元中,30亿元实际全部由A公司作为债权人承担,剩余8亿元的超额亏损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继续按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因此,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确认“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5.1亿元(债权损失30亿元+股权损失2亿元X51%+股权损失8亿元X51%),确认“少数股东损益”-4.9亿元(股权损失2亿元X49%+股权损失8亿元X49%)。
Mar 9, 2024 02:24 PM
Jul 16, 2023 01:18 PM
191
药学研究收入的会计处理:药学研究能否在达到 合同约定的里程碑节点时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方法
时点法或时段法收入确认的判断
案例:A公司主营业务系为各大药企提供药学研究服务。A 公司与客户就药学研究服务签订合同,对主要流程作了约定,流程一般分为若干里程碑节点,研发进度达到各个里程碑节点时客户需支付不可撤回的里程碑款项,里程碑款项体现了各里程碑节 点已完成工作量的进度,里程碑节点的设置及各节点的付款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双方约定因履行合同的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于客户,研发过程中A公司需将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研发成果及时提交给客户,由客户对里程碑节点进行确认。另外,A公司对客户无条件开放对应项目的资料和现场,配合客户相关工作,客户可以通过项目领导小组实时掌握研发工作具体进展,并可随时派人去现场进行审计、跟踪和检查。假定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且满足一段时间确认收入的条件。A公司能否在达到合同约定的里程碑节点时确认收入? 分析:本案例中需关注两方面问题。 一是时段法下采用里程碑确定履约进度是否恰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达到里程碑”是确定履约进度的一种产出指标。但2021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 〔2021〕2号)中强调,“企业应当分析合同中约定的不同里程碑节点是否能恰当代表履约进度,如果里程碑节点能恰当代表履约进度,则表明采用‘已达到的里程碑’确定履约进度是恰当的; 如果企业在合同约定的各个里程碑之间向客户转移了重大的商品控制权,则很可能表明采用‘已达到的里程碑’确定履约进度 是不恰当的,企业应当选择其他产出指标或其他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因此,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评估里程碑付款进度是否与实际履约进度相匹配,不能简单地将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作为 履约进度。 二是在采用里程碑法确认收入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各里程碑节点间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认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时,应按照已经发生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合理确认为止”,在各个里程碑节点间,履约进度通常无法合理确定,此时公司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历史经验、预期履约情况、客户信用情况等因素预计已发生成本能否得到合理补偿。若预计能得到补偿,则按照已发生成本金额确认收入,若预计不能得到补偿,应将已发生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相关收入。
Aug 17, 2024 12:21 PM
Jul 16, 2023 01: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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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分类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
对于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投资方除拥有与普通股股东一致的投票权及分红权等权利之外,还拥有一项回售权,例如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约定,若被投资方未能满足特定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按投资成本加年化10%收益(假设代表被投资方在市场上的借款利率水平)的对价将该股权回售给被投资方。该回售条款导致被投资方存在无法避免向投资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基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持股比例和影响程度不同,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1: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股权比例为3%,对被投资方没有重大影响; 情形2: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股权比例为30%,对被投资方有重大影响。 现就上述两种情形下被投资方和投资方的会计处理意见如下: 情形1: 从被投资方角度看,由于被投资方存在无法避免的向投资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应分类为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从投资方角度看,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没有重大影响,该项投资应适用金融工具准则。因该项投资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满足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情形2: 被投资方的会计处理同情形1。 从投资方角度看,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范的投资为权益性投资,因该准则中并没有对权益性投资进行定义,企业需要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投资方应考虑该特殊股权投资附带的回售权以及回售权需满足的特定目标是否表明其风险和报酬特征明显不同于普通股。如果投资方实质上承担的风险和报酬与普通股股东明显不同,该项投资应当整体作为金融工具核算,相关会计处理同情形1。如果投资方承担的风险和报酬与普通股股东实质相同,因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应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回售权应视为一项嵌入衍生工具,并进行分拆处理。对投资方而言,持有上述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期间所获得的股利,应按该股权投资的分类,适用具体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处理。二、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 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l 10, 2023 05:06 PM
187
因疫情影响修改业绩承诺的会计处理:因疫情影响将业绩承诺延期时,应当作为或有对价变动还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案例:A公司于2X18年向B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标 的公司C的100%股权,并附有业绩承诺,B公司承诺标的公司C在2X18年、2X19年以及2X20年各会计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4,500 万元、5,000万元,否则将在C公司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以现金方式补偿A公司业绩未达标的部分。2X20年,标的公司C所处市场环境及生产经营活动受到疫情的冲击,B公司就C公司业绩承诺调整与A公司积极协商,双方同意根据C公司2020年实际业绩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业绩承诺期。2X20年C公司实际业绩未达到业绩承诺。2X21年3月,基于《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的指导意见,A公司与B公司签署业绩承诺补充协议,将在原协议项下就标的公司2X20年度净利润所作承诺的承诺期限顺延至2X21年履行,即原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期由2X18年、2X19年及2X20年三个会计年度变更为2X18年、2X19年及2X21年三个会计年度,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数不变。该协议已通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A公司对于上述业绩承诺的变更应当作为或有对价变动还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分析:根据2020年5月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 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指导意见,对于尚处于业绩承诺期的已实施并购重组项目,标的资产确实受疫情影响导致业绩收入、利润等难以完成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严格履行股东 大会等必要程序后,原则上可延长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或适当调整承诺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 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一章规定,或有对价如果属于金融工具, 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按金融工具准则计入当期损益。 本案例中,若C公司业绩未达标,B公司以现金方式补偿A公司业绩未达标的部分,A公司应当将或有对价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确认,且于各报告期末考虑未来剩余业绩承诺期的预期业绩达标情况、或有对价支付方信用风险及偿付能力、偿付意愿等因素,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进行估计和判断。 基于《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的指导意见,A公司与B公司虽然在2021年3月才正式签署业绩承诺补充协议,但双方已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就C公司业绩承诺调整事项进行积极协商,将在原协议项下就标的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所作承诺的承诺期限顺延至2021年履行属于符合监管规定的业绩承诺修改,A公司在 计量或有对价公允价值时合理考虑双方修改补偿期限的意愿,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A公司应按照或有对价变动相关 原则处理,基于对C公司2021年业绩的估计,确认相应的公允价值变动。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6:55 AM
139
原控股股东向标的公司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原股东承诺的业绩补偿款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是否可就尚未收 到的业绩补偿款按照应收亏损额确认?
问题5【原控股股东向标的公司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原股东承诺的业绩补偿款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是否可就尚未收到的业绩补偿款按照应收亏损额确认? 案例:2X18年,A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A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S公司。转让完成后,S公司成为A公司的新控股股东,原控股股东成为小股东。根据原股东和新控股股东 S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若业绩承诺期(2X18年至2X20年)任意一年内A公司发生亏损,亏损额由原股东以现金 方式补偿给A公司。2X19年,A公司发生亏损确认应收业绩补偿款1.5亿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业绩承诺期结束,原股东尚未兑现上述业绩补偿款。 A公司对于原股东承诺的业绩补偿款是否可作为权益性交易 处理?发生亏损当年度,是否可就尚未收到的业绩补偿款按照应收亏损额确认还是应在实际收到后确认? 分析:业绩补偿款作为交易对价的一部分通常直接由购买方与出售方结算,但本案例中,业绩补偿款由原股东承诺补偿给交易标的A公司,而非交易的购买方S公司。这个商业安排的初衷可能是原股东通过补偿A公司来间接补偿新股东S公司,但是对于A公司而言,其收到的补偿款是因股东之间的交易无偿取得,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 在尚未收到补偿款时,A公司能否确认应收款取决于A公司是否具有合同赋予的收款权利,需根据合同条款或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判断。本案例中,股权转让协议由原股东和S公司签署,原股东承诺将补偿款支付给A公司是原股东对购买方S公司的承诺,A公司作为交易标的在法律上就补偿款不具有合同权利,在实际收到时作为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此外,如若上 述未收到的业绩补偿款属于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仍需考虑是否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具体情况。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6:55 AM
137
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列报 问题:交易对象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 能否抵销列报?同一客户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能否抵销列报?
问题4【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列报问题】:交易对象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能否抵销列报?同一客户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能否抵销列报? 案例:A公司主营业务为铂合金网加工业务,其主要业务模式为,采购贵金属或者含贵金属的废旧网,加工成铂合金网销售 给客户,同时通常会将客户拆卸下来的废旧网作价采购,作为原材料再生产新网销售。因此,多数交易对象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公司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未约定差额结算,通常约定是货到付款或 预付款,也未约定账期。 由于公司从事铂合金网加工业务多年,与部分客户/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历史,双方就货款结算方式形成了差额结算的行业习 惯,即使是近年来新增的客户/供应商,也因为不成文的行业习惯,会与公司口头约定差额结算方式,双方达成默契,互为认可。因此,公司并按照应收应付对抵后的差额进行结算和列报应收账 款。 此外,针对同一客户存在多个合同订单时,公司账面同时存在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公司将同一客户产生的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进行抵销列示。本案例主要涉及以下列报问题: (1)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能否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为应收账款? (2)同一客户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能否抵销列示? 分析:(1)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能否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为应收账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不满足终止确 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关于条件(一),公司仅基于过去合作期间形成的行业习惯 与双方的口头默契,认为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判断依据不充分。本案例中,公司没有与交易对象签署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以净额结算的相关合同,当前签订的销售合同中也未约定 差额结算条款,初步判断不具有通常意义上的基于合同的法定权利。关于条件(二),公司有净额结算的计划及实务操作,符合该条件。 因此,本案例中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能否以相互抵销后的 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法定权利,可能公司需要进一步证据充分说明其满足前述条件(一),如交易的频率、律师的意见等。 (2)同一客户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能否抵销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因此,在本案例中,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抵消应当基于合同层面,即同一合同下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才能对冲,以净额列示,不能按客户进行对冲。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6:54 AM
136
已进入资本化阶段项目终止时的会计处理:已进 入资本化阶段的研发项目,项目因故终止时已资本化的开发支出 如何处理?
案例:A公司为医药企业,同时开展多个新药研发项目,按项目分别进行核算。A公司对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为:各项目研 发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仅将其中满足五项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予以资本化。20X1年,A公司管理层对研发项目进行梳理,考虑市场前景、投入资源等因素,终止了部分在研项目,并将这些终止项目以前年度已资本化确认的开发支出全部转出并确认为当期研发费用。研发项目终止时,以前年度已资本化确认的开发支出能否计入当期研发费用?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应用指南,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满足资本化五项条件的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本案例中,首先需判断以前年度已资本化的开发支出是否满足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五项条件。如果实际上在以前年度未满足资本化条件,则以前年度确认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 错更正》的相关规定进行差错更正处理。 其次,如果A公司以前年度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不存在差错的, 则应按照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相关规定考虑。对于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由于其价值通常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应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因此,A公司应进一步判断以前年度计提的减 值是否充分。项目终止的决定虽然在20X1年做出,但若以前年度已经发生减值,则应按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对开发支出计提的减值,相关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项目。 如果以前年度资本化和减值的会计处理均不存在差错,20X1年A公司决定终止部分在研项目很可能表明这些项目在20X1年发生了减值,相关损失同样应计入当期资产减值损失,而非转出后计入研发费用。 综上所述,A公司以前年度已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不属于当年度所发生的开发阶段支出,计入当期研发费用是不恰当的。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6:54 AM
135
应收供应商款项的会计处理:经销商从供应商处 收取的款项如何会计处理?
交易价格的确定
应付客户对价
案例:A公司主营汽车经销,主要以进销差毛利及各汽车生 产厂家返利为主要利润来源。报告期末,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中存在大额应收返利款。根据A公司与供应商(即汽车生产厂家)的 合同条款,二者的合同系买断式经销,供应商每年度基于A公司销售其品牌汽车的业绩数据按一定比例给予返利。同时,A公司为供应商提供部分新车型的营销推广服务,A公司并未对营销服务单独收费。 A公司从供应商收取的款项,应当如何会计处理?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外购存货的成本即存货的采购成本,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本案例的判断关键在于,A公司从汽车厂商处收回的对价是单纯对销售业绩的现金返利还是包含A公司提供营销服务的补偿。如果仅是对销售业绩的现金返利,则将收取的对价全部作为存货购买价款的调整,相应冲减存货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如果A公司向供应商提供的营销服务属于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且公允价值能够合理估计,则应将对价进行拆分,将属于营销服务对价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剩余部分确认为应收返利并相应冲减成本。此 时,A公司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论证其提供的营销服务是一项明确可区分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单独履约义务。
Aug 17, 2024 12:34 PM
Jun 29, 2023 06:54 AM
134
电影播映权的收入确认会计处理:电影播映权收 入应在电影母带交付时确认还是在电影首映时确认?
收入确认条件
控制权转移判断
案例:A公司是一家影视制作公司,主要从事电影的制作和销售业务。A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未对播出时间作出限制。 A公司在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将母带交付给购买方时确认收入。A公司电影播映权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合理?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即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确认收入。 电影属于有重大独立功能的知识产权,购买方取得该电影播映权后,主要使用方式是在院线播映,并从电影的内容中获益,而非从A公司的后续活动中获益。因此,A公司授予的电影播映 权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在购买方能够主导该播映权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确认收入。购买方取得母带之后能够通过主导其播映而获取由播映而实现的经济利益,因此在交付母带时已满足控制权转移,能够确认收入。 如果A公司授予电影播映权而有权收取的款项受到该电影主创人员的个人行为和电影内容等因素的影响,则应遵循可变对价(包括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的处理原则来确定其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可变对价可能是合同明确约定的,也可能隐含于公司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中。例如,合同未明确约定A公司对于电影主创人员个人行为或电影内容对电影播映产生的不利影响负有赔偿责任,但A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使购买方合理预期A公司将提供赔偿,则表明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A公司仍应对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进行估计。
Aug 17, 2024 12:24 PM
Jun 29, 2023 06:54 AM
133
持有待售资产的划分条件:资产负债表日后签订 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表明出售极可能发生?
案例:A公司持有B公司25%有表决权的股份,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A公司于 2X20年9月30日做出董事会决议,拟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对外转让。2X21年1月20日,A公司做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B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D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为8,000 万元。次日A公司与第三方D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于2X20年9月30日将其持有B公司股权转为持有待售资产,并停止对B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可立即出售以及出售极可能发生。其中,出售极可能发生是指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本案例中,董事会审议通过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2X20年9月30日的董事会决议仅表明公司具有出售B公司股权的意图,但不满足“出售极可能发生”的条件,因此A公司不应在2X20年9月30日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应继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2X21年1月,A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因其为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发生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A公司尚未完成B公司 股权的处置,还应判断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是否满足持有待售的划分条件,满足划分条件的,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披 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出售原因、方式和时间安排等信息。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6:48 AM
132
与联营企业交易内部抵销的会计处理:未实现内 部交易损益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A公司持有B公司40%有表决权的股份,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将其对B公司的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本期A公司向B公司销售商品产生了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5,000万元,其中的2,000万元(5,000×40%)是针对A公司持有的对B公司的权益份额,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但是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小于2,000万元,因此A公司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 为限,仅抵销了部分未实现损益,剩余未实现损益未予抵销。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三 条,A公司与B公司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A公司的部分,应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但准则未明确,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大 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A公司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剩余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不再抵销,很可能是参照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二条关于联营企业超额亏损的会计处理。在A公司对B公司不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A公司对B公司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超出部分的亏损由于A公司不再承担,因此不再确认。但是,该会计处理的背后逻辑不适用于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A公司与B公司的内部交易损益不会因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零而实现。A公司的会计处理相当于将部分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做了“已实现”的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三条要求不确认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规定不符。考虑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能为负数,超出部分的未实现损益应确认为负债,该负债不代表A公司对B公司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而是一项递延的未实现收益,待实现时再结转损益。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6:48 AM
131
集团内部交易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因集团内部交 易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如何选择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案例:P公司将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存货以9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全资子公司S,期末S公司未将该批存货对外销售。P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S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P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了向S公司销售存货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以及S公司未对外销售的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300万元X25%)。P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 债。P公司将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存货以9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子公司S,因此该批存货在所属纳税主体S公司的计税基础为900万元,与P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存货的账面价值600万元产 生300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该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表示,资产的账面价值虽然是600万元,但是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在其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多扣除300万元,在实际扣除该部分差异时适用资产所属纳税主体S公司的所得税税率,而不是P 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因此,在P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300万元,按15%的所得税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5万元,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6: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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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企业股权下翻的会计处理:企业拆红筹时, 股权下翻过程中持股比例短暂上升变化的部分是否应确认股份 支付费用?
问题4【红筹企业股权下翻的会计处理】:企业拆红筹时, 股权下翻过程中持股比例短暂上升变化的部分是否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案例:20X1年,A公司境外股东甲、乙、丙将持有A公司的 股权下翻至境内主体层面,即从“境外母公司-境内子公司”架构调整为“境内母公司-境外子公司”架构。下翻前,境外股东甲、乙、丙通过境外主体S和K间接持股A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0%、40%、10%。 A公司的股权下翻通过一揽子的三步交易进行:1):境外股东甲、乙、丙直接收购A公司100%的股权。该过程中,境外股东丙拟在境外退出,并协议约定之后将以其境内全资持股平台重新持有A公司的股权。因此,甲、乙持有的股权比例短暂的上升,由下翻前的50%、40%暂时上升至55.56%、44.44%。本次股权转让仅为搭建境内架构的中间交易步骤。2)丙境内全资持股平台 和多个境内投资人对A公司进行增资。甲、乙和丙境内持股平台与同期其他外部投资者的入股价格一致。此时,甲、乙、丙持股比例变为至45%、36%、9%。3)增资完成后,A公司使用增资款 收购K及其下属所有子公司股权。股权下翻的所有步骤完成后,此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上述红筹架构的下翻过程中,股东甲、乙持股比例短暂上升变化的部分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确认? 分析: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解决股份代持等规范措施导致股份变动,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导致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业务并购、持股方式转换、向老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导致股权变动等,一般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本案例中,判断的关键在于A公司股东将股权下翻至境内主体时是股权的平移替代还是产生了新的股份支付。 该事项是股权的平移,还是在取消原权益工具的同时授予了新的权益工具,由于相关准则中并无具体的指引,应基于其业务实质需综合考虑进行判断,需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该新权益工具授予的职工范围是否和原权益工具一致;2)新权益工 具和取消原权益工具的安排是一揽子安排;3)原权益工具的取消和新权益工具的授予是否互为条件;4)新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是否与原权益工具在其初始授予日及替换/取消日的公允价值 差异;5)以新权益工具替换原权益工具的商业理由。 本案例中,A公司拆红筹的三个分步交易属于达到股权下翻目的的一揽子交易。境外股东股权下翻完成后,股东甲、乙持有 的股权比例的短暂上升,仅为过渡阶段持股比例,不具有实际意义。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事项属于持股方式转换导致的股权变动,相关股份的再次授予与A公司获得原股东甲、乙、丙 的服务无关。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6:4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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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IPO 上市作为可行权条件的会计处理:股权激励计划未明确规定服务期,但规定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离职则收回份额,相应股权激励费用如何确认?
问题3【以IPO上市作为可行权条件的会计处理】:股权激励计划未明确规定服务期,但规定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离职则收回份额,相应股权激励费用如何确认? 案例:A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授予股份的员工担任有限合伙人,持股平台仅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设立,不开展实质性业务。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中约定,有限合伙人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IPO)前离职的,该有限合伙人持有的份额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回;如该有限合伙人取得份额时支付对价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返还其实际支付的对价。除上述约定外,持股平台 不存在其他关于等待期、服务期的具体条款。持股平台中以公开发行上市作为限制条件时,是否构成隐含服务期,进而需要将相应股权激励费用分摊确认?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六条,“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 到满足的期间。” 本案例中,从员工角度而言,如果员工于A公司上市前离职,其无法享受任何股权激励计划带来的利益。因此,员工为最终获得股权激励的利益,必须为A公司提供服务至成功上市。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述条款构成隐含服务期的可行权条件。从A公司角度而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获取员工未来直至成功上市的服务,其目的是为了购买员工未来数年的服务,于未来数年分期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更具合理性。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属于业绩条件的非市场条件,应当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将授予日至该时点的期间作为等待期,并在等待期内分摊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因此,A公司应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时间进行合理预期,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将股权激励费用 在股权授予日至合理预期的上市日期间内分摊确认。等待期内A公司估计其成功上市时点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重估时点确定等 待期,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扣减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6: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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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对照药的会计处理:医药企业临床试验 过程中采购的对照药,是否可确认为存货?
问题2【医药企业对照药的会计处理】:医药企业临床试验过程中采购的对照药,是否可确认为存货? 案例:A公司采购对照药供自研产品的临床试验使用,以支持自身研发活动,A公司将临床试验对照药确认为存货。此种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分析:针对临床试验对照药的会计处理,目前实务中有两种做法:一是认为满足存货定义,在采购时确认为存货,并在领用时计入研发费用;二是认为不满足存货定义,在采购时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三条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由于临床试验对照药只能用于研发,其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对外销售的可能性,也不属于在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物料,因此不满足存货定义,不应确认为存货。 公司用于临床试验的对照药,应判断对照药未来是否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谨慎判断在购买时应确认为一项资产,还是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6: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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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模具并销售产品的会计处理:根据客户要求 的设计规格制造模具,并使用该模具为客户生产产品时,如何确认模具销售收入?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单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判断
问题1【定制模具并销售产品的会计处理】:根据客户要求的设计规格制造模具,并使用该模具为客户生产产品时,如何确认模具销售收入? 案例:A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由A公司根据客户要求 的设计规格制造模具。该模具制造完成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由A公司使用该模具为客户生产产品。合同约定,A公司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处置该模具,也不得使用该模具为其他客户生产产品。 由于该模具为针对该客户需求定制产品,事实上也不能用于生产其他客户的产品。 A公司与客户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结算模式: 模式一(一次性收取模具费用):A公司在模具完工后向客户收取模具费用250万元,客户订购每件产品的价格为20元,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模式二(初始不收取模具费用但有保底采购量):A公司初始不收取模具费用,但约定客户未来三年内至少向A公司订购50万件产品,每件产品的价格为20元并额外支付5元的模具费;三年内的任何时点订购满50万件产品,后续产品单价为20元,不再收取模具费;合同签订满三年未订购50万件产品,则按(50万-实际订购数量)×5元结算模具费,后续产品单价为20元,不再收取模具费。 模式三(初始不收取模具费也无保底采购量):A公司初始不收取模具费,约定客户采购每件产品的价格为20元并额外支付5元的模具费,但客户未来三年内如果向A公司订购产品不到50万件,则该模具归A公司所有。 A公司也经常单独销售模具,其单独售价一般为250万元。 根据上述案例背景,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此类制造模具并销售产品业务模式主要涉及以下会计处理问题: (1)A公司在三种模式下,是否向客户转移了模具控制权? 如果未转移控制权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制造模具和销售产品是否构成两项单项履约义务? (3)如果转移了模具控制权且制造模具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制造模具是否满足某一时段内履约义务? 分析:(1)A公司在三种模式下,是否向客户转移了模具控制权?如果未转移控制权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在案例三种 模式下,A公司均按客户要求的设计规格制造模具,客户能够主导模具的使用,如要求A公司使用该模具为其生产相关产品。其中,在模式一、二下,不仅客户能主导模具的使用,且在模具制造完成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A公司有权向客户收取相当于模具单独售价的费用,向客户转移了该模具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因此,在模式一、二下,A公司向客户转移了模具的控制权,可以确认模具销售收入。 对于模式三,由于合同未约定客户保底采购量,A公司无权向客户收取固定模具费用,并未向客户转移该模具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因此,在客户实际达到50万采购量之前,模式三并未转移模具控制权。因此,A公司仍应将该模具作为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确认,该资产的摊销期限及摊销方法,应反映其价值消耗过程。在本案例中,由于约定了三年期和50万件的采购量,按三年期平均摊销,或者以实际生产产品量摊销并在到期时一次摊销完毕均较为合理。但是,实务中如果未约定具体期限和最低 采购量,其摊销方法则较为复杂,可能需合理估计该模具自身预计使用寿命及预计客户采购量。 (2)制造模具和销售产品是否构成两项单项履约义务? 根据问题(1)分析,模式一、二转移了模具控制权,需要区分制造模具和销售产品是否构成两项单项履约义务。该判断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条的 规定:“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 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对此,实务中存在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由于该模具仅可用于生产客户产品,客户产品生产也依赖于该模具,二者具有高度关联性,应将制造模具和销售产品作为一项履约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模具与产品之间并无重大影响,即使不生产产品,A公司可单独制造并交付该模具,客户也可单独向A公司购买模具,再由其他公司使用该模具来为其生产产品,制造模具和销售产品属于两项单独履约义务。本案例中,制造模具和销售产品作为两项单独履约义务较为适当。 (3)如果转移了模具控制权且制造模具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制造模具是否满足某一时段内履约义务? 根据前述分析,模式一、二转移了模具控制权且制造模具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需要进一步分析制造模具是否满足某一时段内履约义务。该判断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年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 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首先,由于案例要求交付一项实物商品,客户并不会在A公 司履约的同时取得并消耗该模具的经济利益,故不满足条件(一)。其次,根据前述“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定义,虽然模具是根据客户要求的设计规格制造,客户决定了该模具的使用目的,但在模具制造完成之前,A公司无权向客户收取固定的模具费用,并未向客户转移该模具的经济利益,故客户在模具制造过程中尚未取得其控制权,不满足条件(二)。类似地,该模具制造过程中,A公司并不具有向客户收取款项的现时权利,无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不满足条件(三)。 综上分析,A公司并未在制造模具过程中向客户转移模具的控制权,制造模具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在模具制造完成并经客户验收时确认收入。
Aug 17, 2024 12:56 PM
Jun 29, 2023 06:38 AM
126
违规担保合同预计负债转回的会计处理:相关预计负债能否以资产负债表日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为由进行 转回?
案例:A公司存在对控股股东B公司的违规担保,截至20X2年末B公司对相关违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30亿元。20X3年1月,B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被受理,20X3年12月,B公司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0X4年1月,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在该草案中B公司对其所负债务100%清偿。20X3年资产负债表日,A公司拟将20X4年1月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视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据此全额冲回前期计提的大额预计负债并确认损益。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的事项”。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明确对于上市公司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债务,在其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重组交易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不能据以调整报告期资产、负债项目的确认和计量。 第一,本例中法院在受理批准B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后,于20X3年12月31日,A公司仍然无法可靠判断重整协议能否通过裁定、重整债务的清偿能否顺利实施。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而非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不属于期后调整事项;第二,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第八章8-02,债务重组协议明确规定了偿债条件的,在相关债务未按规定偿付之前,相关金融负债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本例中B公司并未履行重整计划相关的偿债约定,例如现金偿付、股权划转、债权划转等,因此A公司关于预计负债的现时义务并未解除,不应当全额冲回前期计提的预计负债并确认损益。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5:56 AM
125
以摊余成本计量 的金融资产应收利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A公司持有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投资金额10,000万元,票面利率5%,实际利率4%,该项投资结息日为每月21日。20X1年12月31日,A公司将12月21日至12月31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计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A公司将未到期的利息收入计入应收利息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分析:根据财政部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相关规定,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项目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该案例中,A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应以实际利率计算各期利息收入,并调整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不应以票面利率计算未到结息日的利息并计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项目。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5:55 AM
124
回购义务是否应确认金融负债?
案例:A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与具有国资背景的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C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70%和30%。A公司将C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出资的资本金,从资本金到账后第5年开始,由A公司按40%、30%、30%的比例分三次在连续三年内完成全部回购,回购价格为实际投入的资本金加固定收益。届时若因境外相关法律法规限制,A公司不能在境内独资经营,则A公司可以选择由B公司继续持有C公司合计12%的股份。A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应当如何对该回购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本案例中,B公司持有C公司的30%股权,A公司需要按照本金加收益的方式逐步回购。对于A公司无法选择不回购的18%部分股权,A公司无法避免交付现金的义务,需作为一项金融负债处理。 但对于B公司持有C公司另外12%的股权,合同约定若在回购时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则A公司可以选择不回购该部分股权,该法律法规的限制属于或有结算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及其应用指南,如果当该或有结算事项“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时,在对金融工具分类时,不需要考虑这些或有结算事项。本案例中,境外法律法规可能会根据政治经济环境的不同,随时修订境外投资要求,不属于“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情况,A公司在对金融工具分类时需要考虑境外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的影响。而且A公司不能控制法律法规的修订,A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对该部分12%股权的现金结算义务。综上所述,A公司应当将对B公司持有的C公司30%股权的回购义务作为一项金融负债处理。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5:55 AM
123
公司能否将持有的其他公司发行的可赎回优先股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案例:A公司持有B公司发行的可赎回优先股1,000,000股。若B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动或者B公司普通股不再公开上市,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赎回全部或部分优先股。A公司能否将该可赎回优先股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及其应用指南,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列报。此处的权益工具是指对于工具发行方来说,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 本案例中,A公司在B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动或者B公司普通股不再公开上市时有权要求B公司赎回全部或部分优先股,这些事项不受B公司控制,属于或有结算事项。同时,这些事项的发生并非“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关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的有关规定,由于B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其赎回优先股的义务,该优先股应分类为金融负债。因此,从投资方A公司的角度,不符合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5:55 AM
122
公司能否基于一票否决权将被投资方出表?
案例:A公司与外部投资者B共同投资设立Z公司,对Z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80%和20%,A公司将Z公司自设立之日起纳入合并范围。201X年,Z公司引入了C和D两名新投资者。增资完成后,A、B、C、D对Z的持股比例分别为64%、16%、10%和10%,Z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A公司委派4名董事,B、C、D各委派一名董事。根据Z公司章程,B、C、D在Z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表决中对Z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等重要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A公司与B、C、D不存在关联关系,A公司没有对B、C、D提供保证收回投资及最低收益率的承诺。A公司能否继续将Z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分析:增资完成后,A公司仍持有Z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和半数以上董事会席位,但B、C、D对Z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表决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当一票否决权不仅仅是保护性权利时,B、C、D拥有的权利可能导致A公司不能控制Z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B、C、D在决策Z公司相关活动的权力机构中拥有一票否决权,对Z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等重要事项享有否决权,该项权利不属于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的保护性权利,属于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的实质性权利。因此,B、C、D拥有对于Z公司的实质性权利,A公司无法单方面主导Z公司的相关活动,不应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5:54 AM
121
公司能否基于一致行动协议变更合并报表范围?
案例:A公司及其控股股东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的股权,A公司能够对C公司施加重大影响,B公司能够对C公司实施控制。201X年,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致行动协议,B公司委托A公司行使表决权,明确将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A公司行使,该委托不受时间限制,并将其指派的董事改由A公司指派,A公司承担的C公司的可变回报和风险未发生变化。A公司取得了C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和半数以上董事席位,能否将C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分析:投资方能否将被投资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关于控制的定义和原则,基于被投资方权利和可变回报相关的所有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一般而言,在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以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就是否对被投资单位享有控制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 本案例中,B公司将表决权委托A公司行使,基于双方存在特殊的关联关系,一是应重点关注变更表决权的商业合理性。例如,是否发生新的事项导致B公司无法继续行使表决权。在考虑商业合理性时,还应结合变更表决权的财务影响考虑A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变更合并报表范围以达到某种经济后果的动机。二是应关注权力是否实质性移交。例如,B公司将其指派的董事改由A公司指派,是否仅是董事身份由原代表B公司变为代表A公司,而实际派出董事未发生变化;A公司向C公司派出的董事及管理人员与B公司向A公司派出的人员是否存在重合;在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下权力移交是否能够得到贯彻落实。三是应关注A公司面临的可变回报和风险是否足以表明其为主要责任人。A公司虽然可以行使C公司多数表决权,但其承担的C公司的可变回报和风险未发生变化,与其可行使的表决权无法匹配。若其面临的可变回报和风险不足以表明其为主要责任人,那么A公司只是作为控股股东B公司的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不应将C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5: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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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对母公司及 母公司下属其他子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集团内某子公司A向集团内某一员工持股平台发行10,000万份限制性股票,其中A公司自身员工作为激励对象获取股份4,000万股,剩余股份由A的母公司及其下属其他子公司(即A公司兄弟公司)员工获取。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于A公司、母公司及其下属其他子公司需承担的股份支付费用合并计算,计入相关费用及资本公积。在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A对于自身员工作为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超出员工认购价格的金额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对于母公司及其他下属子公司员工获取的股份,A公司未确认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母公司及其他下属子公司员工入股时公允价值与入股成本之间的差额,已由各公司将资金划入A公司,并计入A公司资本公积。A公司层面是否需要对授予母公司及其他下属子公司的员工的股份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分析: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会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股份支付始终强调“谁受益,谁确认费用”的原则,即股份支付的核心是对向公司提供服务的职工的激励或补偿。 因此,本案例的关键在于判断母公司及其下属其他子公司员工是否为A公司提供服务。若母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员工并未对子公司提供服务,则不符合股份支付“谁受益,谁确认费用”的基本原则,因此A公司仅确认自身员工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不确认母公司及其兄弟公司层面的股份支付费用具有合理性。若集团内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员工为A公司提供服务,且入股价格低于公允价值,则A公司层面需按照入股价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相应股份支付费用。该情况下还需按照员工为A公司和集团内其他公司服务的贡献程度,将相关费用在集团内各公司之间分摊。 此外,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本案例中需关注母公司及其他下属子公司员工入股时,公允价值与入股成本之间的差额是否导致A公司股东利益受损,是否需要由集团内其他主体将资金划入A公司补足差额部分。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5: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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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员工以 外的其他方(如供应商、客户等)授予股份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案例:A公司的主要客户在A公司增资扩股时认购了部分股份,入股价格与同期外部投资者一致,A公司与该客户的销售业务的价格公允,合同条款处于正常商业范围内。上述情况下,A公司是否需要对授予客户的股份确认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 分析:根据准则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根据《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均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因此向公司提供服务的客户、供应商等皆属于股份支付规范的范围内。此时需充分关注其他方获取公司股份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以及其他方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公允。本案例中,若A公司与客户的日常销售价格公允、客户在日常业务中未向A公司提供额外的服务,且客户入股属于自主市场商业行为、入股价格公允,则A公司不需要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若客户入股价格低于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则A公司需要确认相应的股份支付费用。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5:51 AM
118
由 CSO 机构(合同销售组织 Contract Sales Organization)提供的调研服务费能否归集为研发费用?
某生物医药公司A聘请某提供市场服务的CSO公司进行新产品调研。该公司的调研服务费由五个具体研发项目构成,公司研发项目流程涉及基础研究和调研分析,项目立项前需基于项目的背景、目标和临床需求调研及信息收集等对研发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评审审批,最后完成研发项目的立项。CSO公司为A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系基于CSO公司与医院保持的良好合作关系,通过收集患者的需求和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优劣势等信息,开展新产品调研。A公司将支付给CSO公司的调研服务费计入研发费用。由CSO机构提供的调研服务费是否可归集为研发费用? 分析:本案例中,调研服务费是否能归集研发费用,需要关注调研服务费是否用于公司研发活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其定义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是为了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比如,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提及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A公司的调研服务费由五个具体研发项目构成,公司研发项目流程涉及基础研究和调研分析,项目立项前需基于项目的背景、目标和临床需求调研及信息收集等对研发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评审审批,最后完成研发项目的立项。医疗行业的研发立项或是基于公司发展需求,或是基于客户需求反馈,或是跟踪国内外前沿,结合前几种方向作为立项来源并结合临床需求对产品技术创新性、排他性、独占性、领先性等多方面进行调研。若CSO公司提供的调研工作是A公司研发流程中立项前或者立项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研发流程的一部分,调研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可计入研发费用。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5:51 AM
117
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利润分成销售模式下可变对价如何确认?
交易价格的确定
可变对价
案例:A公司的某产品主要由B经销商销售,采用买断式经销方式,产品在B经销商的各渠道中实现最终销售。相关产品运送到B经销商指定仓库并验收后,B经销商对相关商品拥有在全部渠道的销售和处置权,且与产品损毁灭失相关的风险由B经销商承担。对于B经销商未实现对外销售的产品,不可退货。B经销商向A公司支付的货款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为必须支付部分,按A公司产品成本计量;其二为可变部分,如B经销商实现最终销售时的销售价格高于A公司产品成本,则毛利部分双方按5:5分成。B经销商实现最终销售时向A公司出具货款结算单,并在收到A公司开具的发票后支付货款。该利润分成销售模式下可变对价如何确认? 分析:新收入准则下,该利润分成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主要包含以下关注要点: 一是控制权转移时点的判断。本案例中,A公司销售产品给B经销商,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A公司应当在B经销商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主要理由如下:A公司发货至B经销商指定仓库并通过B经销商验收,之后不可退货,表明产品已被B经销商所接受;B经销商验收后,拥有对相关商品在全部渠道的销售和处置权,且与商品相关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及报酬已经转移给B经销商;无论是否实现最终销售,B经销商均需支付按产品成本计量的货款,表明B经销商在接受产品后负有现时付款义务。综上所述,当A公司发货至B经销商指定仓库并通过验收时点,即为B经销商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A公司在该时点确认收入。 二是可变对价的判断。在该利润分成销售模式下,交易价格由两部分组成,其中,利润分成部分将根据产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后的毛利确定,这部分交易对价金额将根据未来或有事项的发生来确定,属于可变对价。 三是可变对价的计量。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对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进行估计。在对可变对价进行估计时,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考虑能够合理获得的所有信息(包括历史信息、当前信息以及预测信息),并且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估计各种可能发生的对价金额以及概率。同时,还应当考虑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A公司根据历史交易信息、当前市场情况、历史毛利水平等因素,并考虑上述关于“可变对价估计限制”的规定,在收入确认时点对这部分可变对价进行合理估计。 综上,本案例中,A公司发货至B经销商指定仓库并通过验收时点,A公司确认收入,金额包括以产品成本计量的部分,以及利润分成最佳估计数的部分。
Aug 17, 2024 12:19 PM
Jun 29, 2023 05:50 AM
116
结构性存款的分类:结构性存款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还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案例:A公司购买某款结构性产品,持有至到期。根据其产品说明书,该产品属于保本浮动型,并与LIBOR浮动利率挂钩。具体条款为,若LIBOR小于或等于5%,则产品年化预期收益率 为4.65%,反之,产品年化预期收益率为5.05%。 分析: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判断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标准。业务模式方面,公司购买结构性产品持有至到期,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方面,关键是判断该产品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即相关合同现金流仅为本金和以本金为基础偿付的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及其应用指南,如果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仅对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构成极其微小的影响或者影响虽超过极其微小的程度,但仅在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的事件发生时才影响该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那么该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 本案例中,如果企业根据LIBOR历史利率波动情况,无法直接得出“LIBOR小于或等于5%”属于“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的事件”,则不应忽略该条款的影响。综上,若上述利 率波动情况不属于“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的事件”,则该结构性存款的收益包含以金融变量为基础的利息,不符合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应将该结构性存款整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3:21 AM
115
应收票据的分类与列报: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收票据是否可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案例:A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A公司因其日常资金管理的需要将大部分承兑汇票进行背书转让或贴现,其中,部分应收票据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A公司管理承兑汇票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将应收票据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分析:对于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收票据是否可列报“应收款项融资”。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预期不符合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并未导致会计上的“出售”,因此不符合“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不能重分类至“应收款项融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若将票据的分类以“是否终止确认”为判断标准,则可能导致与企业实际持有此类票据的业务模式不符。此类观点认为,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能仅以应收票据 是否预期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对应收票据进行分类,应反映企业实际持有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3:21 AM
114
拟破产重整子公司是否出表的会计处理:拟破产重整子公司是否不再纳入合并报表?
案例:2020年11月,A上市公司披露,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B因资不抵债,拟申请破产重整。2020年末,该破产重整申请尚未被法院受理。A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显示,其将B公司按照终止经营列报,相关资产保留在A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分析:关于破产重整子公司丧失控制的时点。大多数情况下,破产重整是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管和帮助下,通过业务重整和债务调整,摆脱经营困难,重获经营能力,管理人并未接管并主导对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能简单以进入破产重整即认为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因此,2020年末,A公司仍然控制B公司,仍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关于终止经营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及其应用指南,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组成部分应当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1)该组成部分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经处置,包括已经出售 和结束使用(如关停或报废等);(2)该组成部分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经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本案例中,截至2020年末,B公司尚未被处置,也不符合持有待售的条件,因而不符合终止经 营的定义,不应作为终止经营列报。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3:21 AM
113
丧失控制权时点的判断:出售子公司股权终止确认的时点如何判断?
案例:A公司在2020年末向B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截止2020年12月31日,B公司已根据协议安排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但累计支付比例低于50%。子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已完成了股东工商登记和董事会改选。 分析: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未对丧失控制权的判断时点作出明确规定,但明确了企业合并中关于“购买日”的判断条件,在判断是否丧失控制权时可以参考上述“购买日”的判断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一)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二)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三)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四)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五)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本案例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当一项交易已满足上述五项条件中的其他条件,但未满足“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 般应超过50%)”的条件的情况下,A公司是否能够终止确认该股权投资,并全额确认处置股权相关投资收益。根据上述准则规定,考虑合并方或购买方是否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实质 上需要考虑对方是否有能力、有计划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案例中,B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安排支付,且A 公司分析了B公司的财务状况后认定其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则可能可以在2020年末终止确认该股权投资,并全额确认处置股权相关投资收益。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3:20 AM
112
收购完成后调整交易对价的会计处理:收购完成后调整交易对价,是否需要调整收购时的交易对价?
案例:2020年12月,A公司收购S公司75%股权,股权收购款合计15亿元。收购完成后,S公司2020年业绩大幅下滑,导致业绩承诺无法达成。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是S公司主要客户 信用状况恶化。考虑到S公司主要业务显著恶化,导致原股权收购协议的估值基础发生变化,实际经营业绩不能支撑收购时的估值。2021年10月,A公司与S公司原股东签署补充协议,将S 公司股权收购对价15亿元调低至10亿元。上述补充协议经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根据上述补充协议,A公司是否需要调整收购时的交易对价?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除前述情况以外,即购买日后超过12个月、或在购买日不存在相关情况但购买日以后开始出现的情况,不应调整商誉金额,相关调整计入当期损益。 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S公司后续交易对价的调整,主要由于S公司主要客户信用状况恶化进而导致S公司业绩无法实现,属于购买日不存在而购买日后开始出现的情况,因此,双方后续调整合并对价等条款,不应调整购买日所形成的商誉金额。在收购后双方重新商谈减少的收购对价,属于债务重组,应按债务重 组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并考虑商誉是否需要减值。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3:20 AM
111
以股权向联营企业增资的会计处理:以子公司股权增资联营企业,如何确认子公司股权的资产处置收益?
案例:A公司以全资子公司100%股权向联营企业B公司增资, 并确认对子公司的股权处置收益。该子公司资产仅为四栋房产,并未开展实际的经营活动。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 修订)》及其应用指南,投资方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该资产构成业务的,投出业务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全额计入当期损益;相反,如果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之间投出或出售资产不构成业务,则投出资产或出售资产所产生的损益中,按照应享有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不予确认。本案例中,A公司以子公司股权向联营企业增资,需要判断所投出子公司包含的资产是否构成业务,按上述准则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对于所投出资产是否构成业务,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有关业务的定义和指引进行判断。 本案例中,该子公司资产仅为四栋房产,并未开展实际的经营活动,很可能不构成业务,因此,A公司在对联营企业B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将处置该子公司股权的收益中,按A公司持股比例计算的部分予以抵销。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3:20 AM
110
持股平台预留部分的会计处理:持股平台中因预留而被代持的股份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案例:发行人设立持股平台时,部分股份为未来引进人才而预留,暂时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A代为持有,实际并非对A的股权激励,A认购该部分股份时,是否需要确认股份支付?还是待发行人实际确定激励对象B时,再根据B的受让价格及股份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 分析: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若干问题解答(二)》:“通常情况下,解决股份代持等规范措施导致股份变动,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导致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业务并购、持股方式转换、向老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导致股权变动等,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相关股份获取与发行人获得其服务无关的情况下,一般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因此,若存在充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代持协议、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明A在持股平台中持有份额的目的是为将来引进人才预留而代持,并非实际激励给A员工,A初始认购该类股份时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预留股票期权应该在激励对象确定、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并获得批准时确定为授予日,相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按 授予日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确认。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3:20 AM
109
员工与其他方等价入股的会计处理:员工作为认购者之一,以与其他认购者相同的认购价格参与发行人定向增发,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案例:发行人设立员工持股平台A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该持股平台与外部独立投资人同时认购发行人增发的股份,交易价格为市场定价,交易价格公允。 持股平台A该次股份认购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的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的核心是对职工提供服务的补偿或激励。 实务中,发行人制定的定向增发方案以及价格,往往是发行人、持股平台及外部投资者等多方面商讨博弈的结果。 发行人同时向非关联方和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增发股票,若发行价格与认购 条件一致,不存在对员工的激励,可以不确认股权激励的相关费用。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3:19 AM
108
产研共线时成本和研发支出的划分:生产与研发共用生产线时,生产成本与研发支出如何区分?
案例:A公司报告期内仅有一条生产线,该生产线同时用于产品的生产和研发活动。A公司该条生产线上的物料消耗和人工 薪酬应当如何在生产成本和研发支出之间进行划分? 分析:对于生产、研发共线情况,A公司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将与该条生产线相关的支出在生产成本和研发支出之间分摊。分 摊方法可以按照生产和研发人员工时、用于生产和研发的物料消耗数量、研发产品和生产产品价值等合理方法进行分摊,且分摊方法一旦选定,不得随意变更。无论采用何种分摊方法,A公司 均需保证存在有效的内部控制支持上述区分方式。实务中,部分发行人可能内部管理相对粗放,比如发行人在实际生产前未准确预计研发使用的产品数量,生产中也未能严格按实际情况进行记 录,则发行人很可能缺少有效的内部控制支持研发支出和主营业务成本分摊的准确性
Aug 17, 2024 12:35 PM
Jun 29, 2023 03:14 AM
107
定制化产品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定制化业务模式下,按客户需求研发产生的支出是否可以计入研发支出?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是否构成收入准则下履约义务的判断
案例:A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设计、生产定制化产品。客户在进行产品设计、研发时介入并提出需求,A公司按照 需求进行产品设计与研发。产品研发成功后,A公司按合同约定采购量为客户生产定制化产品。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一部分合同未单独约定产品设计、研发阶段价格,仅约定后续采购产品的 最低保底量及产品单价;一部分合同则单独约定了产品设计、研发阶段价格。A公司生产前期按照客户需求设计、研发定制产品发生的相关支出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本案例中,A公司首先需判断生产前期的设计、研发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如果该项设计、研发活动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则需要将合同交易价格向该项活动分摊,并在满足确 认条件时确认设计、研发收入和相应成本。如果该项设计、研发活动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则不应单独确认收入,相关研发支出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分别按照存货、无形资产等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一,判断研发活动是否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判断时,除考虑新收入准则有关商品或服务是否可明确区分的条件外,实务中,较为直接的判断方法为考虑是否向客户转移了研发活动相关成果的控制权。如果需要向客户转移研发活动相关成果的控制权,则该项研发活动很可能属于单项履约义务。例如,如果A公司需要在设计、研发活动完成后,将相关成果(包括形成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向客户转移,则此类活动向客户转移了相关成果的控制权,很可能属于单项履约义务。 在认定设计、研发活动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况下,无论合同是否单独约定了设计、研发阶段的价格,均应按设计、研发活动和后续生产产品的单独售价等合理方式,将合同交易价格向研 发活动分摊,相应确认研发活动收入和销售商品收入。在此类情况下,该项设计、研发活动相关支出应作为合同履约成本,最终计入营业成本,不计入研发费用。 第二,在认定设计、研发活动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考虑相关研发支出适用无形资产等准则还是新收入准则。当设计、研发活动相关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客户,不可用于其他客户,则相关支出应按照新收入准则有关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不计入研发费用。当设计、研 发相关成果归属于A公司所有,且按照行业惯例并存在充分证据表明相关成果不仅可用于该合同中的客户,还可用于其他客户,并且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则该部分符合条件的支出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或费用化计入研发费用。 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况,A公司都需考虑合同交易价格是否足以补偿设计、研发活动相关支出。若合同交易价格足以补偿设计、研发活动相关支出,则按前述分析进行会计处理;若合同交易价格不足以补偿设计、研发活动相关支出,则应在相关支出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成本或费用。
Aug 17, 2024 12:40 PM
Jun 29, 2023 03:13 AM
106
销售大型设备的收入确认时点: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如销售大型设备,当涉及产品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时,如何判断收入确认时点?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单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判断
问题 1【销售大型设备的收入确认时点】:对于在某一时点 履行的履约义务,如销售大型设备,当涉及产品的安装调试和试 运行时,如何判断收入确认时点?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如销售大型设备,一般除 交付合同约定设备外,还涉及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等。在判 断收入确认时点时,需根据企业具体业务模式进行分析。在新收 入准则下,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问题:  第一,确定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等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对 于设备销售企业,首先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2017年修订)》及其应用指南中有关识别单项履约义务的规定, 即满足商品本身可明确区分且在合同范围内可明确区分两个条 件,结合自身业务模式判断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等是否构成单项履 约义务。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与设备销售可明确区分,即构成单 项履约义务;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与设备销售不可明确区分,则 整体作为一项履约义务。  第二,确定何时履行履约义务。对于设备销售企业,应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及其应用指 南关于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规定,并结合自身业务模式判断在 何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其中,判断“客户已接受商品”的时点,需要考虑客户验收是否仅是一项例行程序,还是实质程序。  案例 1:A 公司主营产品为污水处理设备,主要用于新建工 程项目的配套污水处理。根据A公司与客户的合同约定,A公司 将设备运抵客户指定现场后,由客户组织验收,客户对设备的设 计规格、参数等进行查验后签发验收证明。后续由客户安排其他 方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及试运行。  分析:由于A公司所销售污水处理设备由其他方对设备进行 安装调试和试运行,A 公司的履约义务仅包括交付设备。A 公司 在将设备运抵客户指定地点,经客户对设备规格型号进行查验并 签发验收证明后,即代表客户已接受相关设备,从而很可能可以 确认设备销售收入。  案例 2:B 公司的主营产品为污水处理设备。B 公司将定制 化设备、配套部件等运送至污水处理现场,并需由 B 公司在现场 负责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并不断调整设备相关参数。B公司的设 备为成熟、稳定的产品,客户验收分为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B 公司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后,客户对其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证 明,初验时客户对设备的设计规格、参数等进行系统查验;一般 情况下,初验后不会再对设备本身的设计规格进行重大修改,仅 对相关参数进行调试,后续发生成本较少。B公司完成设备的试 运行后,客户对其进行终验,并出具终验证明。  分析:根据B公司业务模式,B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设计较为复杂,在设备安装调试及试运行过程中,对设备存在反复多次 的修改。因此,B公司销售的设备与安装调试及试运行不可明确 区分,应整体作为一项履约义务。  由于B公司的水处理设备为成熟、稳定的产品,初验时客户对设备的设计规格、参数等进行系统查验;终验时客户对试运行 后的情况进行简单检测。本案例中,由于一般情况下,初验后不 会再对设备进行重大修改,后续发生成本较少,表明客户很可能 在初验时已对设备的可接受性作出了认定,终验很可能仅仅是一 项例行程序。因此,如无特殊约定或其他证据,B公司很可能在 客户完成初验时即可以确认收入。  案例 3:C公司的主营产品为污水处理设备。由于C公司的 污水处理技术较为特殊,C公司在将设备运抵项目现场并负责安 装调试后,仍需要一定时间试运行,并不断调整设备本身的设计 规格,后续发生成本较大。在C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客户对设备的验收分为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C公司完成设 备主体安装调试后,客户对设备进行简单查验,并出具初验证明;C公司完成设备的试运行后,客户对设备和水质进行系统检测, 客户对其进行终验,并出具终验证明。  分析:根据C公司业务模式,由于C公司在安装调试及试运 行中,仍存在反复多次的修改,因此,安装调试及试运行与设备 销售不可明确区分,应整体作为一项履约义务。  初验时客户主要对C公司安装完成的设备进行简单查验,在 设备试运行过程中仍然需要不断调整,例如,对设备的设计规格 进行调整,后续发生成本较大。客户完成初验后,并不能证明客 户已对设备的可用性作出整体认定。终验时,客户对试运行后的 设备和运行情况进行系统检测,很可能表明客户终验属于实质程 序,而不是例行程序。因此,C公司很可能在客户终验后才能确认收入。
Aug 17, 2024 12:19 PM
Jun 29, 2023 03:13 AM
105
现金流量表相关问题
(1)业绩承诺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不准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年报分析发现,对于因收购的标的公司未达业绩承诺而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错误地分类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未正确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2)定期存款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不准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如果定期存单本身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被用于质押不再满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定义时,其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均会产生现金流量。企业应结合其所属行业特点对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分类,对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如果定期存款质押目的是为了获取短期借款,相关现金流量应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非金融上市公司将银行存款质押作为短期借款的保证金,错误地将质押和解除质押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报。 (3)未充分披露现金流量列报变更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一是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二是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三是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购买和赎回理财产品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在以前年度按总额列报,本期改为净额列报,但未披露该变更的事实和理由,未披露理财产品投资是否满足净额列报要求的相关分析判断。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47 AM
104
集团财务公司存款列报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期末银行存款大部分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上市公司未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也未在货币资金附注中充分说明银行存款基本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的事实,不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上市公司银行存款管理方式及潜在风险。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47 AM
103
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上市公司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正确认定和披露与碳排放额度相关的非经常性损益。个别上市公司将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行减排义务所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列示为非经常性损益。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购入碳排放配额履行减排义务属于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支出,通常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本期支出的性质特殊和偶发性。 二是未正确认定与终止经营相关的非经常性损益。个别上市公司因子公司经营业绩不理想,决定解散清算该子公司,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将该子公司认定为终止经营。上市公司认为子公司停业清算具有偶发性,将终止经营的相关损益(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全部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因经营不佳而决定终止某一子公司或事业部,是公司维持持续经营能力所做出的正常经营活动决策,是日常运营的商业结果。上市公司应结合损益项目具体形成原因、性质、特点来判断其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范畴,不应简单将全部终止经营损益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三是未正确认定与长期资产处置相关的非经常性损益。个别上市公司未正确区分长期资产的处置损益和减值损失,将处置长期资产时未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确认为处置损失,并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一般情况下,长期资产的处置损益为非经常性损益,减值损失为经常性损益,上市公司不应将处置长期资产时未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46 AM
102
未恰当列报应收款项融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其中出售应当满足会计终止确认条件下的金融资产出售的标准。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以附有追索权方式对应收账款进行保理,并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由于附追索权保理的应收账款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其业务模式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金融资产,不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46 AM
101
未恰当确认对有重大影响的合伙企业投资的递延所得税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下将形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合伙企业并将其作为联营企业核算。本期该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金融资产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上市公司据此确认投资收益,但未确认该项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其中合伙人为企业法人的,需就合伙企业分配的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市公司对外投资联营企业,其应就相关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因本期上市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来源于联营企业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持有金融资产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暂时性差异,上市公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46 AM
100
未恰当计提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将生产性生物资产对外委托经营期间,未恰当分析相关资产实际情况,错误地暂停计提折旧。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上市公司将成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委托外部养殖场饲养,委托经营期间,生产性生物资产所有权归属于上市公司,产出的农产品应按照约定价格全部售给上市公司,合同约定期满时,养殖场需按照合同要求将原生物资产交还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结合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控制权转移情况等进行分析,对于转移控制权的,其实质为向养殖场出售生产性生物资产,上市公司应当在控制权转移时终止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对于未转移控制权的,其实质为公司向养殖场购买饲养服务,上市公司应继续对委托给养殖场饲养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45 AM
99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不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才能将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具有确凿证据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应当就改变房地产用途形成正式的书面决议;二是房地产因用途改变而发生实际状态上的改变。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按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依据不充分。个别上市公司本年度通过董事会决议,拟将自用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为对外出租,并据此将相关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于此类投资性房地产转换,除董事会决议以外,上市公司还应有确凿证据表明相关资产已因用途改变而发生实际状态上的改变,如已签订出租协议,或虽然尚未签订出租协议、但相关资产已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已进行重大的结构性调整且在功能上、性能上已达到可经营出租状态等。 二是计量模式变更时相关会计处理不恰当。个别上市公司近年来根据市场情况对外出租房产,并根据出租情况,将已出租的房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房产出租比例逐年提升。本年度,上市公司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上市公司在进行追溯调整时,对于以前年度尚未对外出租、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房产,错误按照公允价值调整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该部分资产由前期的固定资产转换为本期的投资性房地产,为资产实际使用状况发生变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范畴,不应对前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追溯调整。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45 AM
98
未恰当计提原材料跌价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用于出售的材料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购入煤炭并用于发电、供热业务,本年度受产业政策及市场供需影响,煤炭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产成品销售毛利率大幅下降为负数。上市公司为保障生产,期末大幅增加原材料库存,但未对原材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上市公司应结合原材料持有目的分析判断,若相关证据(如合同约定、政策法规等)表明上市公司持有的煤炭原材料须用于投入生产加工生产产成品的,则在资产负债表日,因该原材料生产产出的产成品销售毛利率已大幅下降且为负数,表明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很可能已低于其成本,上市公司不应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不计提跌价准备。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45 AM
97
未恰当确认受让的租金收益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等。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本期与第三方达成协议,受让第三方作为出租方持有的经营租赁合同的租金收益权,后续可据此直接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且第三方对剩余租赁期间内的现金流量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以保证租赁期间内上市公司可获取固定的租金。上市公司将支付给第三方的对价确认为无形资产,在剩余租赁期间内摊销,同时将取得合同后收取的租金确认为租金收入。对于此类交易,上市公司应结合商业实质判断受让的租金收益权本质上是金融资产、无形资产还是可转租赁的使用权资产。若上市公司仅获得了被动向其他方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并未与任何相关方签署租赁合同,也未参与租赁事宜的管理与经营决策、未主导相关资产的具体使用,则该合同权利应作为一项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45 AM
96
对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不一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具有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按照政府要求进行搬迁,约定将拆除房屋建筑物后的土地交付给政府,同时政府综合考虑地上房屋建筑物价值、土地使用权价值、停工损失及其他搬迁支出等因素后,向公司支付搬迁补偿款。对此,有的公司根据搬迁协议约定的具体补偿项目和相应的补偿金额,分别在完成拆除房屋建筑物、发生搬迁费用、停工损失以及交付土地时将相应补偿金额计入损益;亦有公司将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整体作为资产处置对价,在最后交付土地时点一次性计入损益。一般情况下,在满足市场化原则、补偿价格公允的前提下,为搬迁补偿而发生的多项补偿项目,整体是一项交易,政府支付对价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土地,上市公司通常应当将此整体作为资产处置交易进行会计处理,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政府补助,且政府补助与资产处置部分能够明确区分,则对于政府补助部分,上市公司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44 AM
95
商誉减值测试不规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商誉相关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且应按照与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内资产和负债一致的基础预测未来现金流量。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商誉减值测试不规范:一是未恰当判断已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仅以部分资产组处于停产状态为由,不再将其纳入商誉相关资产组,随意变更商誉减值测试范围;二是未基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的情况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而是错误考虑了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发生事项的影响,并据此计提大额商誉减值准备;三是按照拟出售的被收购公司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与商誉相关资产组账面价值计算口径不一致,一般而言,股权转让价格对应的是被收购公司的净资产,往往包括与商誉无关的资产(如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和已确认的负债,通常不适宜直接作为商誉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39 AM
94
未恰当确认或有还款、担保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存在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企业对于签出的财务担保合同应当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确认预计负债。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以前年度因实控人违规致使其与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了实控人对外借款的还款义务,或者作为担保人为实控人对外借款提供了财务担保。对于上述违规借款、违规担保,上市公司与实控人、上市公司未来重整投资人等(不包括债权人)签订《债权债务重组协议》,重整投资人承诺后续将向债权人收购相关债权并对上市公司进行豁免,上市公司以此为由不确认相关或有还款、担保义务。上市公司应分析判断其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是否因前述《债权债务重组协议》而终止,仅当上市公司不再负有偿还债务的现时义务时,相关负债方能予以终止确认,否则上市公司仍应按照准则规定确认上述或有还款、担保义务形成的负债。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38 AM
93
未恰当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只有在符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才能终止确认相关债权和债务,并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债务重组涉及债权和债务的认定,以及清偿方式和期限等的协商,通常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可能跨越不同会计期间,对于在报告期间已经开始协商、但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后履行相关义务的债务重组,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临近资产负债表日,通过突击实施大额债务重组交易方式,以期实现净资产转正并规避财务类退市。该类债务重组交易主要以债务豁免方式进行,豁免方包括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国资公司及其他上市公司重整投资人等单位,债务豁免方式包括债权人直接豁免上市公司债务、重整投资人期末突击购买上市公司债权后再行豁免等多种形式。除债务豁免外,豁免方亦承诺协助上市公司解决资金占用、推进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等事项。对于该类债务豁免事项,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充分考虑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相关方已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及审批程序,豁免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豁免协议与相关承诺事项关系、豁免是否附带条件、是否导致豁免事项存在被撤销可能性,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豁免协议能够有效执行等情况,只有在其不再负有偿债现时义务时才能终止确认债务并确认债务重组利得。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38 AM
92
未恰当核算应收原子公司款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向子公司出借资金,后因子公司经营困难该借款长期未收回。本年度,上市公司对外处置该子公司,因该子公司净资产为负,上市公司确认大额投资收益;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该原子公司款项,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会计处理存在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应确认大额信用减值损失,也有观点认为应冲减处置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对于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应收原子公司款项,上市公司可参照权益法下长期权益的会计处理方式,若该借款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实质上构成对原子公司的净投资,上市公司在处置子公司时将其抵减投资收益更为合理。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35 AM
91
未恰当核算处置原子公司部分股权后的剩余股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但仍具有重大影响的,在投资方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部分,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相关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在投资方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部分应视同在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将其账面价值追溯调整至权益法核算的结果。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本年度丧失对原子公司的控制权但剩余股权部分仍具有重大影响,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未对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而是直接以个别财务报表核算结果,作为合并财务报表中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金额,并错误地调整了期初留存收益。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35 AM
90
未恰当核算资产收购交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控制权,而被购买方并不构成业务,则该交易或事项不形成企业合并。企业取得了不形成业务的一组资产或是净资产(资产收购)时,应将购买成本按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相对公允价值基础进行分配,不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处理。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于资产收购交易未进行恰当会计处理。个别上市公司本期购买附带经营租赁租约的固定资产,错误地将购买对价中超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亦有个别上市公司购买标的企业控制权,采用集中度测试后认为被购买方不构成业务,上市公司仍错误将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购买成本的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此类交易,上市公司应首先充分识别相关交易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例如判断固定资产附带的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可单独辨认的无形资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收购的标的是否构成业务,不构成业务的,上市公司应将购买价款按照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配。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35 AM
89
未恰当确认股东为上市公司承担的或有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下,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合并对价的一部分。企业在判断接受股东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等事项是否为权益性交易时,应分析该交易是否公允以及是否存在商业合理性,若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性投入性质,相关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收购协议,标的公司原股东需承担该标的公司出售前存在的或有负债。本年度,因标的公司以前年度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时动工需补缴土地出让款,上市公司收到原股东支付的该土地出让款后,将其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上市公司应合理分析原股东承担标的公司或有负债的商业实质,如果补偿款实质为股权转让交易对价的组成部分,应按照或有对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34 AM
88
未恰当确认和计量或有对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确认或有对价时,未充分考虑支付方信用风险、偿债能力、货币价值等因素,仅以尚未收到业绩补偿款为由未确认或有对价。有的公司以前年度以现金收购子公司控制权,并与子公司原控股股东约定分期支付部分收购价款,若子公司业绩未达标,则上市公司可在应收原股东的业绩补偿款中优先抵减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有的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子公司股权后,子公司原控股股东从二级市场购入上市公司股票并质押给上市公司,作为子公司业绩承诺未完成时的履约保证。前述情况下,上市公司存在尚未支付且可抵减的股权转让款,或者补偿义务方已质押的股票等作为补偿款项回收的保证,上市公司应当确认或有对价,并在计量公允价值时合理考虑可抵减股权转让款或者质押股票的影响。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34 AM
87
未正确抵销权益法下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对于与联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投出或出售的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本期发生向联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且应予以抵销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金额大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上市公司在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时,仅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该项顺流交易中,内部交易损益尚未得以对外实现,上市公司确认享有的净损益时应以全部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为基础予以计算。考虑到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应出现负数,可将不足抵销的部分确认为递延收益,待后续实现时再结转损益。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33 AM
86
未恰当核算融资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取得银行借款发生的融资费用,错误地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未将其计入银行借款的初始确认金额,亦未考虑其对实际利率的影响。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33 AM
85
未确认处于信用减值第三阶段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对处于信用减值第一、第二阶段的金融资产,利息收入应当根据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不考虑减值影响)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对处于信用减值第三阶段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乘以实际利率的金额确定其利息收入。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的贷款及应收款项已发生信用减值损失,被划分为处于信用减值第三阶段的金融资产。上市公司以其收取利息可能性较小为由,未能恰当按照准则要求基于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此外,对于收取利息实际可能性较小的贷款及应收款项,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分析计提的相关信用减值准备是否充分。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33 AM
84
未恰当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合同资产、符合规定的财务担保合同等需要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减值准备。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下,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的减值准备。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以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仅以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全额收回为由不计提预期信用损失。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上市公司收回应收账款并予以终止确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上市公司应当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且能够获取的所有合理的信息,基于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对金融资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二是仅以相关款项尚处于信用账期内为由而不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个别上市公司以合同约定的信用账期为基础,将应收账款划分为不同组合,对处于信用账期内的应收账款,上市公司未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上市公司应以客户信用风险为基础,分析客户信用风险状况并合理计提减值准备。 三是未恰当识别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的变化。个别上市公司对本期转入破产重整阶段客户的应收账款,继续按照以往年度账龄组合及对应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计提预期信用损失。该客户由正常经营状态转入破产重整状态,表明其信用风险已发生显著变化,与原组合中其他客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不同,上市公司在计量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时,不应将该类客户继续纳入原组合中。 四是不恰当地以应收应付抵减后金额为基础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个别上市公司存在对同一企业的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因其不具有当前可执行的法定抵销权,不符合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相互抵销净额列报的条件,分别列报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但上市公司却错误以该应收应付抵减后的净额为基础,计量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上市公司在计量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时,对于同时存在应付客户的款项,应基于合同条款、法律规定等,分析是否具有当前可执行的法定抵销权。若不具有该抵销权,则不能简单以应收应付抵减后的净额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而应进一步分析该应付客户款项对相关应收账款预期可收回现金流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按照准则要求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五是同一客户相关的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不一致。部分上市公司在计量同一客户相关的合同资产、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时,采用不同的计提比例,其中个别上市公司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远低于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以客户的违约风险为基础,同一客户的违约风险相同,上市公司对于同一客户的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采用不同计提比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充分分析两者存在不同违约风险损失的原因及合理性。 六是未恰当计提财务担保合同预期信用损失。个别上市公司向客户销售产品,并为购买公司产品而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按揭贷款、融资租赁等信用销售业务的客户提供担保。上市公司根据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判定销售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并确认相应收入。本年度,因部分客户出现贷款逾期,公司垫付大额款项,并就垫付的款项确认其他应收款及减值准备;对于未出现逾期的客户,上市公司仅披露对外担保信息,未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亦未说明原因。上市公司应以客户的信用风险为基础,预计所有财务担保合同因客户违约需赔付的金额,并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在个别客户出现贷款逾期、上市公司已作出赔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还应充分披露说明相关客户信用风险是否发生变化、相关预期信用损失是否计提充分。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32 AM
83
未确认少数股权远期收购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企业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因该工具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共同收购子公司时,关联方将所持子公司少数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上市公司行使,并约定在后续6个月至30个月内,上市公司以固定价格加年化利率收购关联方所持有子公司股权。上市公司按照本次收购的对价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并以此为合并成本计算确认商誉,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关联方持有的子公司股权确认为少数股东权益。上述交易中,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因承担了一项不能无条件避免的支付现金以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上市公司应将收购少数股东权益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金额为回购义务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同时,上市公司应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判断少数股东权益实质上是否仍存在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若相关事实表明少数股东不拥有普通股相关权利和义务,如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收益权等,上市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不应再确认少数股东权益,而应将上述负债视为合并成本的一部分,以此为基础计算确认商誉金额。反之,若少数股东实质上仍拥有普通股相关权利和义务,则上市公司应在合并报表层面确认相关金融负债,同时冲减资本公积。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32 AM
82
未恰当核算物业出租方收取租户的水电费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事实,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将特定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为代理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作为物业出租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同时按照承租人消耗的水、电量及市场单价收取水、电费,并按照总额法确认水、电销售收入。对于此类业务,上市公司应判断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取得了对水、电的控制权,若未取得控制权,其收取的水、电费实质上为代收代付性质,应当按照净额确认收入。
Aug 17, 2024 12:19 PM
Jun 29, 2023 02:29 AM
81
未恰当区分重大融资成分与预期信用损失
交易价格的确定
重大融资成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收入合同中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剔除合同约定价款中包含的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按照现销价格确认收入;其中,重大融资成分的金额应使用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的折现率予以确定。对收入确认形成的应收账款,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给予客户三年分期付款安排,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按照合同的名义对价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并将应收账款与合同名义对价对应的现金流量按实际利率折现后的差额,确认为预期信用损失。上市公司应合理区分合同重大融资成分与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交易,应直接按照现销价格确认收入;对于预期信用损失,应基于客户的信用风险,判断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并按照实际利率折现后确定。
Aug 17, 2024 12:19 PM
Jun 29, 2023 02:29 AM
80
未恰当识别暂定价格销售安排是否属于可变对价
交易价格的确定
可变对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暂定销售价格的交易安排中,应收合同对价发生变动的具体原因影响其会计处理。其中,控制权转移之后,因交易双方履约情况导致的应收合同对价变动,属于可变对价;因定价挂钩商品或原材料价格变动导致的应收合同对价变动,不属于可变对价,企业应将其视为合同对价中嵌入一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采用点价方式对外销售矿产类产品,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公司在向客户转移商品控制权后,以该矿产类产品在金属交易所的某个时点报价为依据,与客户进行结算。对于报告期内商品控制权已转移但尚未确定结算报价的合同,上市公司未恰当分析合同结算金额变动的原因,而是在报告期末将商品控制权转移后的结算金额变动,全部作为可变对价,确认为收入。对于此类暂定价格的销售安排,上市公司应合理分析合同价款变动的原因,如果是由于合同所挂钩商品价格变动导致的,与双方履约情况无关,则不属于可变对价,不应影响收入。
Aug 17, 2024 12:18 PM
Jun 29, 2023 02:28 AM
79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试运行产品的会计处理
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存货准则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试运行产品的成本确认与计量问题,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存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是企业正常设计生产能力下的必要合理支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试生产的存货,应以正常设计生产能力下的必要合理支出为基础,确认相关存货成本,试运行期间实际投入金额超出存货成本的部分计入在建工程。正常设计生产能力下的必要合理支出,应结合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正常设计产能、产品正常生产投入产出比等因素考虑。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22 AM
78
搬迁补偿事项的会计处理
搬迁补偿事项中,企业通常与政府约定将拆除房屋建筑物后的土地交付给政府,政府综合考虑地上房屋建筑物价值、土地使用权价值、停工损失及其他搬迁支出等因素后,向企业支付搬迁补偿款。对于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并且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企业应当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除此以外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其中,政府补助指的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企业获得政府补助,通常无需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不满足“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以及“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事项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对于企业收到的不满足专项应付款确认条件(“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以及“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一般情况下认为,在满足市场化原则、补偿价格公允的前提下,该款项实质上是政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向企业支付的交易对价。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各类搬迁补偿名目,企业通常应当将其整体作为资产处置对价进行会计处理,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搬迁补偿款存在政府补助成分(如提前搬迁奖励款等附带额外政策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奖励),且政府补助与资产处置部分能够明确区分,则对于政府补助部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为履行上述资产处置交易而发生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拆除损失、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期间支付的职工薪酬等费用,如果预计能够通过未来资产处置对价予以补偿的,企业可以按照流动性将其暂时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在处置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入损益,否则应当在相关费用发生时计入损益。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22 AM
77
对于职工提前离职按约定方式回售股份的会计处理
职工薪酬,指的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认的负债的交易。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属于股份支付,关键在于判断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所付出的交易对价,是否与自身权益工具价值密切相关。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向职工授予股份,并约定职工在服务期内离职需按照约定方式回售股份的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实务中存在一些股权激励计划,职工需通过提供一段期间的服务以获取低价认购的股份,如果职工在服务期内离职,股权激励计划将要求职工将股份回售给公司。职工尽管因离职未取得相应股份,但将股份回售仍可取得一定的收益,例如回售价格为认股价格加固定回报率或者每股净资产等。 上述股权激励计划中,如果职工因回售股份取得的收益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价值相关,则属于股份支付,企业应当按照股份支付准则有关规定,确认相关费用;如果职工回售取得的收益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价值没有密切关系,则不属于股份支付,企业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有关规定,在职工为取得该收益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职工薪酬费用。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21 AM
76
租赁到期前购买租赁资产导致租赁终止的会计处理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企业行使租赁购买选择权导致租赁终止的,应当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以及租赁负债,并将两者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取得固定资产的成本。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不存在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在租赁到期前购买租赁资产导致租赁终止的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无论租赁双方是否明确约定购买选择权,因承租人购买租赁资产导致租赁提前终止,其经济实质与双方协商补充增加购买选择权并立即行权相同。企业应参照租赁准则关于承租人行使购买选择权的有关规定,将租赁到期前购买租赁资产与终止租赁作为一项交易整体进行处理,因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产生的差额调整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成本。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21 AM
75
承租人为使租赁资产达到企业计划用途所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相关会计处理
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使用权资产成本包括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其中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承租人为使租赁资产达到企业计划用途前所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相关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承租人为使租赁资产达到企业计划用途所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与达成租赁无关,不属于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不应计入使用权资产成本。上述费用支出如果形成了其他准则所规定的资产,企业应按照相关准则进行处理;如果未形成其他准则所规定的资产,企业应进一步判断其是否符合资产的一般定义,以确定是否将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21 AM
74
租赁资产利息费用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具体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应区分专门借款与一般借款分别予以处理,其中,专门借款指的是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租赁负债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将租赁负债视同为获取使用权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使用权资产作为一项权利资产,租赁期开始日即可供承租人使用,因而无论租赁资产本身是否达到企业计划用途,使用权资产于租赁期开始日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租赁负债相关利息费用不应资本化计入使用权资产。租赁期开始日后,租赁负债可视同企业的一般借款。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21 AM
73
对少数股权远期收购义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应当考虑企业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因该工具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附少数股权远期收购义务的企业合并相关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如果购买方存在对少数股东的远期收购义务,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承担了一项不能无条件避免的支付现金以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在合并日应将该回购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金额为回购义务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  企业应根据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判断少数股东权益是否实质上仍存在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如果相关事实表明少数股东实质上仍享有普通股相关权利和义务,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继续确认少数股东权益,企业确认上述金融负债的同时应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反之,如果少数股东不具有普通股相关权利和义务,如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收益权等,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应再继续确认少数股东 权益,而应将上述金融负债视为合并成本的一部分。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20 AM
72
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时如何考虑应收子公司债权的影响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包括债权债务项目及相应的减值准备等)应当予以抵销。一般情况下,对于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以及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企业应当按照母公司和少数股东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母公司存在应收超额亏损子公司债权时,如何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当母公司存在应收超额亏损子公司款项时,如果母公司所有者和少数股东之间对超额亏损分担不存在特殊约定,母公司综合考虑子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判断应收子公司款项已经发生实质性损失、未来无法收回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将该债权产生的损失金额全部计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该债权损失金额后的超额亏损,再按照母公司所有者与少数股东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分别计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20 AM
71
母公司丧失控制权时对应收原子公司款项的会计处理
企业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处置子公司时,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原子公司款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企业处置子公司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收的原子公司款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和计量的金额与该应收款项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抵减处置子公司产生的投资收益。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19 AM
70
权益法下未确认投资净损失后续得到弥补的会计处理
权益法下,投资方应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或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冲减至零并产生了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被投资单位在后续期间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以往确认或登记有关投资净损失时的相反顺序进行会计处理。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产生的未确认投资净损失,在后续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权益法核算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时,投资方应按照其分享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其他综合收益及其他权益变动),并相应确认投资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资本公积,以反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如果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已冲减至零并存在未确认的投资净损失,后续当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增加时,投资方应先按照其分享比例以及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项目,分别确认相关投资损益、其他综合 收益、资本公积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再按照当期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净额与前期未确认的投资净损失两者孰低,确认前期未确认的投资净损失,尚未确认的投资净损失继续在备查簿中登记。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19 AM
69
权益法下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相 关会计处理
权益法下,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对于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投出或出售的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监管实践发现,在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减记至零的情况下,部分公司对于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的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相关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对于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顺流交易,投资方在应用权益法确认享有的净损益时,应将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其享有比例予以抵销。在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减记至零的情况下,考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应出现负数,投资方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足以抵销的部分确认为递延收益,待后续相关损益实现时再结转至损益。问题6【因疫情影响修改业绩承诺的会计处理】:因疫情影 响将业绩承诺延期时,应当作为或有对价变动还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案例:A公司于2X18年向B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标 的公司C的100%股权,并附有业绩承诺,B公司承诺标的公司C在2X18年、2X19年以及2X20年各会计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4,500 万元、5,000万元,否则将在C公司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以现金方式补偿A公司业绩未达标的部分。2X20年,标的公司C所处市场环境及生产经营活动受到疫情的冲击,B公司就C公司业绩承诺调整与A公司积极协商,双方同意根据C公司2020年实际业绩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业绩承诺期。2X20年C公司实际业绩未达到业绩承诺。2X21年3月,基于《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的指导意见,A公司与B公司签署业绩承诺补充协议,将在原协议项下就标的公司2X20年度净利润所作承诺的承诺期限顺延至2X21年履行,即原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期由2X18年、2X19年及2X20年三个会计年度变更为2X18年、2X19年及2X21年三个会计年度,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数不变。该协议已通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A公司对于上述业绩承诺的变更应当作为或有对价变动还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分析:根据2020年5月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 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指导意见,对于尚处于业绩承诺期的已实施并购重组项目,标的资产确实受疫情影响导致业绩收入、利润等难以完成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严格履行股东 大会等必要程序后,原则上可延长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或适当调整承诺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 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一章规定,或有对价如果属于金融工具, 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按金融工具准则计入当期损益。 本案例中,若C公司业绩未达标,B公司以现金方式补偿A公司业绩未达标的部分,A公司应当将或有对价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确认,且于各报告期末考虑未来剩余业绩承诺期的预期业绩达标情况、或有对价支付方信用风险及偿付能力、偿付意愿等因素,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进行估计和判断。 基于《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的指导意见,A公司与B公司虽然在2021年3月才正式签署业绩承诺补充协议,但双方已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就C公司业绩承诺调整事项进行积极协商,将在原协议项下就标的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所作承诺的承诺期限顺延至2021年履行属于符合监管规定的业绩承诺修改,A公司在 计量或有对价公允价值时合理考虑双方修改补偿期限的意愿,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A公司应按照或有对价变动相关 原则处理,基于对C公司2021年业绩的估计,确认相应的公允价值变动。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9, 2023 02:09 AM
68
与递延所得税适用税率相关的非经常性损益认定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作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其中,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通常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变化,导致适用所得税税率变动而重新计量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形成对损益的一次性调整,能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公司应分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变化的原因。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政策调整导致企业资质认定发生变化的,公司对当期损益进行的一次性调整应当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导致其资质认定发生变化的,公司对损益进行的一次性调整应当计入经常性损益。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7, 2023 01:10 PM
67
购买少数股东权益后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是否发生减值。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购买少数股东权益后应当如何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合并报表中反映的商誉,是企业取得子公司控制权时按其持股比例确定的商誉,不包括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对应的商誉。收购少数股东权益属于权益性交易,未形成新的企业合并,合并报表中反映的商誉仍然为前期取得控制权时按当时的持股比例计算的金额。企业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应先将合并报表中的商誉按照前期取得控制权时的持股比例恢复为全部商誉(即 100%股权对应的商誉),并调整商誉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再比较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是否发生减值。若商誉发生减值,企业应按前期取得控制权时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7, 2023 01:10 PM
66
一揽子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合并成本,并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一揽子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相关投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购买方以一揽子交易方式分步取得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双方协议约定,若购买方最终未取得控制权,一揽子交易将整体撤销,并返还购买方已支付价款。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应按照相关规定恰当确定购买日和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控制权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控制权之前已支付的款项应作为预付投资款项处理。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7, 2023 01:10 PM
65
业绩承诺期内修订业绩补偿条款的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当将业绩补偿条款产生的或有对价作为合并成本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在业绩承诺期内交易双方修订业绩补偿条款的会计处理存在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日后的业绩承诺期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交易双方协商对业绩补偿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修订,且已就该事项严格履行了股东大会等必要内部决策流程。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应将业绩补偿条款修订导致的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7, 2023 01:09 PM
64
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模式中“出售”的判断标准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金融资产进行划分。其中,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上述出售金融资产中的“出售”如何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如果一项金融资产对外“出售”但并未终止确认,意味着企业仍将通过收取该金融资产存续期内合同现金流量的方式实现经济利益,该种业务模式不满足“通过持有并出售金融资产产生整体回报”的情形。因此,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模式中“出售”,应当是满足会计终止确认条件下的金融资产出售行为。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7, 2023 01:09 PM
63
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企业在计量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时,可以信用风险特征为依据,基于历史经验对细分客户群体发生损失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对客户群体进行恰当分组。在分组基础上,企业可运用简便方法,参照历史损失经验,编制应收账款逾期天数与固定准备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当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特征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对应收账款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如何以组合方式计量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当企业采用简便方法以账龄为基础计量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时,企业应充分考虑客户的类型、所处行业、信用风险评级、历史回款情况等信息,判断同一账龄组合中的客户是否具有共同的信用风险特征。若某一客户信用风险特征与组合中其他客户显著不同,或该客户信用风险特征发生显著变化,企业不应继续将应收该客户款项纳入原账龄组合计量预期信用损失。 实务中,因部分客户信用风险发生显著变化,企业与客户协商调整回款方式,如将应收账款转为对客户的股权投资、由客户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等方式收回应收账款。上述回款方式的变化,表明该类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与组合中其他客户的信用风险显著不同,企业在计量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时,不应将该类客户继续纳入原组合中。 企业应基于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建立和实施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内部控制,识别、调整应收账款组合并恰当计量预期信用损失。
Mar 9, 2024 02:24 PM
Jun 27, 2023 01:08 PM
62
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是否构成收入准则下履约义务的判断
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如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研发、生产定制化产品。客户向企业提出产品研发需求,企业按照客户需求进行产品设计与研发。产品研发成功后,企业按合同约定采购量为客户生产定制化产品。对于履行前述定制化产品客户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研发支出,若企业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如研发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无法用于其他合同,企业应按照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若综合考虑历史经验、行业惯例、法律法规等因素后,企业有充分证据表明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并且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应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合理识别并归集研发费用与合同履约成本,恰当确认计入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
Aug 17, 2024 12:40 PM
Jun 27, 2023 01:08 PM
61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
收入确认条件
控制权转移判断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能够主导使用该知识产权许可并开始从中获利之前,企业不能对该知识产权许可确认收入。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知识产权许可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业务中,知识产权许可载体的实物交付,并不必然导致商品控制权的转移。企业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分析客户是否有能力主导知识产权许可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例如,企业在向客户(如播放平台)交付影视剧母带时,若双方在合同中对影视剧初始播放时间等进行限制性约定,导致客户尚不能主导母带的使用(如播放该影视剧)以获得经济利益,则企业不应在母带交付时确认影视剧版权许可收入。
Aug 17, 2024 12:24 PM
Jun 27, 2023 01:06 PM
60
运输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单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判断
对于存货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用,企业应当基于运输活动的发生环节及目的,恰当区分运输费用的性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运输费用的确认与列报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对于与履行客户合同无关的运输费用,若运输费用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必要支出,形成了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时,运输费用应当计入存货成本,否则应计入期间费用。 对于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属于收入准则规范下的合同履约成本。若运输活动发生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之前,其通常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将相关支出作为与商品销售相关的成本计入合同履约成本,最终计入营业成本并予以恰当披露。若运输活动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之后,其通常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在确认运输服务收入的同时,将相关支出计入运输服务成本并予以恰当披露。 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活动情况并基于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建立和实施运输活动相关内部控制,充分完整地归集运输活动相关支出,并在各产品、各销售合同以及各履约义务之间实现合理分配。
Aug 17, 2024 12:15 PM
Jun 27, 2023 01:06 PM
59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
交易价格的确定
可变对价
企业对客户的销售返利形式多样,有现金返利、货物返利等,返利的条款安排也各不相同。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基于返利的形式和合同条款的约定,考虑相关条款安排是否会导致企业未来需要向客户提供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在此基础上判断相关返利属于可变对价还是提供给客户的重大权利。一般而言,对基于客户采购情况等给予的现金返利,企业应当按照可变对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基于客户一定采购数量的实物返利或仅适用于未来采购的价格折扣,企业应当按照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评估该务并分摊交易对价。返利是否构成一项重大权利,以确定是否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
Aug 17, 2024 12:15 PM
Jun 27, 2023 01:05 PM
58
暂定价格销售合同中可变对价的判断
交易价格的确定
可变对价
可变对价指的是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暂定价格的销售合同中可变对价的判断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暂定价格的销售合同通常是指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销售价格尚未最终确定的安排。例如,大宗商品贸易中的点价交易,即以约定时点的期货价格为基准加减双方协商的升贴水来确定双方买卖现货商品价格;金属加工业务中,双方约定合同对价以控制权转移之后某个时点的金属市价加上加工费来确定;某些金属矿的贸易价格将根据产品验收后的品相检验结果进行调整等。 暂定销售价格的交易安排中,企业应分析导致应收合同对价发生变动的具体原因。其中,与交易双方履约情况相关的变动(如基于商品交付数量、质量等进行的价格调整)通常属于可变对价,企业应按照可变对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与定价挂钩的商品或原材料价值相关的变动(如定价挂钩不受双方控制的商品或原材料价格指数,因指数变动导致的价款变化)不属于可变对价,企业应将其视为合同对价中嵌入一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通常应按所挂钩商品或原材料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日的价格计算确认收入,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后上述所挂钩商品或原材料价格后续变动对企业可收取款项的影响,应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应计入交易对价。
Aug 17, 2024 12:14 PM
Jun 27, 2023 01:05 PM
57
应付客户对价的判断
交易价格的确定
应付客户对价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支付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除外。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支付给客户的款项是否应冲减销售收入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企业应分析其向客户支付对价的目的,若企业自客户取得 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并且能够从主导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中获益,企业通常应将其支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向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而非应付客户对价)处理。例如,对于企业基于自身宣传需要支付给超市等客户的推广支出,如果有明确证据表明企业向客户支付对价是为了取得明确可区分的推广服务,并且能够主导推广服务的使用(如主导商品上架区域、堆 放位置,以及展示时间、频率、方式等),企业应将其作为从客户购买推广服务处理,按照支付对价中与推广服务公允价值相当的部分确认销售费用,支付对价超过推广服务公允价值的部分冲减销售收入。
Aug 17, 2024 12:17 PM
Jun 27, 2023 01:05 PM
56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或服务的判断
收入确认方法
时点法或时段法收入确认的判断
如果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或服务,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收入。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如何理解客户能够控制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或服务存在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或服务,是指在企业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客户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在建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且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其 中,商品或服务的经济利益既包括未来现金流入的增加,也包括未来现金流出的减少。例如,根据合同约定,客户拥有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假定客户在企业终止履约后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其他企业实质上无需重新执 行前期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表明客户可通过主导在建商品的使用,节约前期企业已履约部分的现金流出,获得相关经济利益。
Aug 17, 2024 12:14 PM
Jun 27, 2023 01:04 PM
55
识别履约义务时商品或服务是否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判断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单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判断
在识别单项履约义务时,企业应判断其向客户承诺转让的商品或服务本身是否能够明确区分,以及商品或服务在合同层面是否能够明确区分。若合同中承诺的多项商品或服务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导致相关商品或服务在合同层面不可明确区分, 企业应将相关商品或服务整体识别为一项履约义务。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前述高度关联性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高度关联性是指合同中承诺的各单项商品或服务之间会受到彼此的重大影响,而非仅存在功能上的单方面依赖。例如, 企业在同一合同中为客户设计、生产某新产品专用模具,并使用该模具为客户生产若干样品,不应仅由于后续生产需要使用模具而认为模具与样品之间存在高度关联性。若企业在后续生产过程中,需要根据客户对样品的使用情况持续修正模具,基于修正后的模具再生产样品,最终将符合客户要求的模具及样品转让给客户,表明设计生产专用模具和生产样品之间互相受到彼此的重大影响,二者在合同层面不能明确区分,应将其识别为一项履约义务。
Aug 17, 2024 12:14 PM
Jun 27, 2023 01:04 PM
54
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四、募集资金使用之前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
募集资金产生定期存款的利息虽然与公司的日常活动无关,且存在偶发性,但公司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本质上属于一种融资行为,在募集资金投入使用之前和之后,分别以定期存款和形成的募投项目为企业带来收益,两者只是资产以不同的形态存在从而带来不同的收益。此外,如果将募集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扣除,会导致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指标时,出现分子和分母不匹配的结果。因此,募集资金在使用之前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33 AM
53
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三、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
解释1号中列举的企业重组费用,主要包括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费用。并购重组是企业的正常经济活动,涉及的资产也属于经营性资产,券商、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费用是发生此类交易的必要合理支出,不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32 AM
52
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二、因重组标的业绩未达承诺确认的业绩补偿和计提的商誉减值
并购重组交易安排中,交易标的出售方一般会对交易完成后交易标的在一定期间的利润作出承诺。标的资产未按预期实现承诺利润时,出售方会以股份或现金方式对收购方给予补偿。由于上述补偿仅针对并购重组交易完成后的特定期间,正常经营情况下,企业取得业绩补偿款不具有持续性,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同时,因并购重组产生的商誉,其减值与企业的其他长期资产(例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减值性质相同,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31 AM
51
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一、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款
公司收到的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判断的关键,一是该增值税退税是否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二是其是否属于定额定量的政府补助。非经常性损益判断标准中的定额定量标准侧重于此项政府补助是否属于国家持续的产业政策扶持,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如果公司收到的增值税退税与其主营业务密切相关、金额可确定且能够持续取得,其能够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则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29 AM
50
现金流量的分类:二、定期存单的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
企业首先应当结合定期存单是否存在限制、是否能够随时支取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如果定期存单本身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其质押或解除质押不会产生现金流量;如果定期存单本身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被用于质押不再满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以及质押解除后重新符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均会产生现金流量。 在后者情况下,对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分类时,应当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进行判断。如果企业属于金融行业,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的活动可能属于经营活动,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如果企业为一般非金融企业,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的活动属于筹资活动,相关现金流量应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29 AM
49
现金流量的分类:一、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而取得的现金
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因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该现金流入在现金流量表中相应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相关现金流入则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后续票据到期偿付等导致应收票据和借款终止确认时,因不涉及现金收付,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得虚拟现金流量。公司发生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购买原材料等业务时,比照该原则处理。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28 AM
48
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在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计量时,往往需要进行会计估计,该估计应当以最近可以获得的可靠信息为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会计估计的基础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导致需要对前期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企业在进行会计估计时,如果没有恰当运用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则属于前期差错。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前期差错更正通常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处理。 监管实践发现,会计估计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有时难以区分,尤其是难以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由于会计估计错误导致的前期差错更正。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企业不应简单将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对比认定存在差错。如果企业前期作出会计估计时,未能合理使用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则应属于前期差错,应当适用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反之,如果企业前期的会计估计是以当时存在且预期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为基础作出的,随后因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而变更会计估计的,则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适用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27 AM
47
政府补贴收入的性质和确认条件:二、政府补助以应收金额计量的条件
政府补助通常在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以及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时才能予以确认。判断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应着眼于分析和落实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的“确凿证据”,例如,关注政府补助的发放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权力和资质,补助文件中索引的政策依据是否适用,申请政府补助的流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补助文件中的要求,实际收取资金前是否需要政府部门的实质性审核,同类型政府补助过往实际发放情况,补助文件是否有明确的支付时间,政府是否具备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等因素。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25 AM
46
政府补贴收入的性质和确认条件:一、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
对新能源汽车厂商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企业通常不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政府补贴实际上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 新能源汽车厂商从政府取得的补贴,与其销售新能源汽车密切相关,且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实质上是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承担和支付了部分销售价款,其拨付的补贴金额应属于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商品的资金流入,在性质上属于收入。因此,新能源汽车厂商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款项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将其确认为收入,并根据中央和地方的相关补贴政策合理估计未来补贴款的金额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24 AM
45
权益性交易
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方之间可能以多种形式进行权益性交易,其主要特征概括如下: 1.权益性交易的交易对象。权益性交易除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与主体之间的交易外,还包括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易,且后者多为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不同所有者(母公司与子公司少数股东)之间。 2.权益性交易对主体权益总额的影响。主体与所有者之间的权益性交易会导致主体权益总额发生增减变动,所有者之间的权益性交易不影响权益总额,但会改变权益内部各项目金额。 3.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处理结果。与权益性交易有关的利得和损失应直接计入权益,不会影响当期损益。 对于所有者之间的权益性交易,如果涉及合并财务报表的,应从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范围来界定其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如果母公司因转让子公司股权(权益)而丧失控制权的,被转让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母公司不以所有者身份进行交易;如果母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权益)但未丧失控制权,该子公司仍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就合并财务报表主体而言,母公司以子公司所有者身份与其他所有者之间进行的交易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权益性交易的认定和会计处理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应认定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在判断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时应分析该交易是否公允以及商业上是否存在合理性。上市公司与潜在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23 AM
44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性质与分类
企业应将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区分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或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从而确定是否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判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的主要原则是该事项表明的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是否已经存在。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对于上市公司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债务,在其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重组交易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不能据以调整报告期资产、负债项目的确认和计量。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中,债务重组中涉及的相关负债仍应按照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协议等约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23 AM
43
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
债务重组方式包括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以及前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等四种方式。债务人应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发行的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或者因修改其他条款形成的损益作为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因破产重整而进行债务重组交易,对何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对于上市公司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交易,由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21 AM
42
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与计量
对于存在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合同,如果主合同不是一项由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资产,企业需要考虑是否应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如果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紧密相关,则不需要分拆。企业也可以考虑是否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监管实践发现,企业在与供应商签订大宗商品购买合同时会约定延迟定价条款(如定价机制为装船后第4个月的大宗商品伦敦市场的现货交易价格),部分公司对延迟定价条款性质的理解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分歧。现就该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上述延迟定价条款使企业进口贸易中所需支付的金额随着未来所挂钩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属于嵌入衍生工具。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前,延迟定价条款与商品待执行采购合同紧密相关,因而无须拆分;而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后,企业需就该商品确认存货及相关应付账款,延迟定价条款与主合同(应付账款)不紧密相关,应从主合同中拆分并作为衍生工具单独核算,或者将延迟定价条款与主合同(应付账款)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21 AM
41
风险投资机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分类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可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将其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比权益法更有用的信息。对于金融资产,企业可以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选择在初始确认时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风险投资机构能否将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理解存在分歧。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可将其持有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在初始确认时,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处理,仅是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于这种特定机构持有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特殊规定,不能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20 AM
40
区分合同负债和金融负债
收入相关列表及披露
合同负债及金融负债的区分
根据收入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承担的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构成合同负债;企业承担的不可避免的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构成金融负债。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向客户授予奖励积分,分摊至奖励积分的合同价款应确认为合同负债还是金融负债的理解存在分歧。现就该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企业向购买其商品的客户授予奖励积分,客户可以选择使用该积分兑换该企业或其他方销售的商品。客户选择兑换其他方销售的商品时,企业承担向其他方支付相关商品价款的义务。企业授予客户的奖励积分向其提供了一项额外购买选择权,且构成重大权利时,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企业需要将销售商品收取的价款在销售商品和奖励积分之间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客户选择使用奖励积分兑换其他方销售的商品时,企业虽然承担了向其他方交付现金的义务,但由于该义务产生于客户购买商品并取得奖励积分的行为,适用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收到的合同价款中,分摊至奖励积分的部分(无论客户未来选择兑换该企业或其他方的商品),应当先确认为合同负债;等到客户选择兑换其他方销售的商品时,企业的积分兑换义务解除,此时公司应将有义务支付给其他方的款项从合同负债重分类为金融负债。
Aug 17, 2024 12:36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20 AM
39
重大融资成分的确定
交易价格的确定
重大融资成分
根据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合同中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剔除合同约定价款中包含的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按照现销价格确认收入。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时间与客户付款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融资成分的影响;超过一年的,如果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并未向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提供重大融资利益,则认为合同中没有包含重大融资成分。 监管实践发现,某些交易中,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时间与收款的时间间隔可能较长,例如,公司从事光伏发电业务,作为发电收入对价组成部分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补贴款收取时间与公司并网发电并确认发电收入的时间间隔可能超过一年;又如,公司从事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与销售,作为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组成部分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款的收取时间与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并确认收入的时间间隔可能超过一年等,部分公司对于上述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判断存在分歧。如果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导致该时间间隔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且该时间间隔是履行上述程序所需经历的必要时间,其性质并非是提供融资利益,可认为公司取得的前述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款和新能源汽车补贴款等款项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Aug 17, 2024 12:13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19 AM
38
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收入确认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判断
公司(委托方)与无关联第三方公司(加工方)通过签订销售合同的形式将原材料“销售”给加工方并委托其进行加工,同时,与加工方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将加工后的商品购回。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实质判断加工方是否已经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即加工方是否有权主导该原材料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例如原材料的性质是否为委托方的产品所特有、加工方是否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是否承担除因其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该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是否承担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是否能够取得与该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等。如果加工方并未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该原材料仍然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委托方不应确认销售原材料的收入,而应将整个业务作为购买委托加工服务进行处理;相应地,加工方实质是为委托方提供受托加工服务,应当按照净额确认受托加工服务费收入。
Aug 17, 2024 12:13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14 AM
37
零售百货行业联营模式下的收入确认
履约义务识别与判断
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判断
联营模式是零售百货行业普遍采用的业务模式。该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在百货商场分配的专柜向顾客销售商品,百货商场根据约定的分成比例与供应商进行结算,部分供应商对商场收取的分成有保底承诺。百货商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商品向顾客售出之前,所有权属于供应商,供应商负责保管商品,并承担商品毁损和灭失的风险。供应商有权决定商品的上架和下架时间,以及在不同的门店或专柜之间调换货物。商品价格主要由供应商制定,有时需要经过百货商场的审核,其主要目的是避免供应商定价过高或过度打折,从而对该商品在本商场的销售情况或商场的整体商业定位造成不利影响。百货商场举办促销活动时,促销方案和价格主要由百货商场主导,供应商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如参加,则可能需要和百货商场共同承担相关费用。专柜销售人员由供应商直接委派,但需要接受商场的培训,遵循商场的管理要求并接受商场的监督。百货商场为供应商提供经营场地以及相应的综合管理服务,监督进店的商品,并提供统一收银等服务。顾客在百货商场购物时,通常取得以百货商场抬头开具的销售凭证。供应商在商场售出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百货商场负责先行赔付,随后再根据与供应商的协议约定向供应商进行追偿。假定上述联营模式安排中不包含租赁。 实务中,虽然百货商场按照商品的销售金额向客户开具销售凭证,但是,在确认收入时,应当按照收入准则中有关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原则判断收入确认金额。在上述联营模式下,顾客直接在供应商的专柜购买商品,在此之前,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供应商,供应商有权主导商品的销售活动,例如决定商品的上架和下架时间,是否在不同的门店、专柜之间调换货物,主导商品定价以及促销方式等,并获取销售商品的经济利益,也承担因商品滞销或打折销售等造成的损失。相反,在商品销售给顾客之前,百货商场不能决定如何销售这些商品,不能自行或者要求供应商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也不能禁止供应商把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某些情况下,虽然百货商场可能有权对供应商销售的商品进行干预,例如新增商品品牌需要经过百货商场认可,滞销或过季的商品应及时下架等,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百货商场的商业定位和形象,并不表明百货商场能够主导这些商品的销售。 因此,特定商品在销售给顾客之前由供应商控制,供应商有权主导商品的使用并获取其经济利益;百货商场并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其身份是协助供应商销售特定商品,应被认定为代理人,按照净额确认收入。 除零售百货业务外,代为执行采购或销售的供应链企业、代理外贸进出口或跨境业务企业、大宗商品配送或医药配送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及以电商平台为依托开展电商业务的企业等,应参照上述原则和分析,结合业务模式和合同约定,判断在将商品销售给客户之前是否取得对商品的控制,并确定是以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
Aug 17, 2024 12:12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13 AM
36
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递延所得税的处理存在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于附有业绩条件或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的成本费用在等待期内不得税前抵扣,待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时方可抵扣,可抵扣的金额为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金额之间的差额。因此,公司未来可以在税前抵扣的金额与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很可能存在差异。公司应根据期末的股票价格估计未来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此外,如果预计未来期间可抵扣的金额超过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超出部分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13 AM
35
一次授予、分期行权的股份支付计划
股份支付相关的费用,应当在等待期内分摊计入损益。其中,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确定等待期时对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一次授予、分期行权”,即在授予日一次授予给员工若干权益工具,之后每年分批达到可行权条件。每个批次是否可行权的结果通常是相对独立的,即每一期是否达到可行权条件并不会直接影响其他几期是否能够达到可行权条件。在会计处理时应将其作为同时授予的几个独立的股份支付计划。例如,在一次授予、分三年行权的股份支付计划中,应当将其视同为三个独立的股份支付计划,分别确定每个计划的等待期。公司应根据每个计划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估计股份支付费用,在其相应的等待期内,按照各计划在某会计期间内等待期长度占整个等待期长度的比例进行分摊。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08 AM
34
集团内股份支付:二、受激励高管在集团内调动
如果受到激励的高管在集团内调动导致接受服务的企业变更,但高管人员应取得的股权激励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则应根据受益情况,在等待期内按照合理的标准(例如按服务时间)在原接受服务的企业与新接受服务的企业间分摊该高管的股权激励费用。即谁受益,谁确认费用。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08 AM
33
集团内股份支付:一、母公司向子公司高管授予股份支付时,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股权激励费用的分摊
母公司向子公司高管授予股份支付,在计算子公司少数股东损益时,虽然子公司的股权激励全部是由母公司结算,子公司少数股东损益中应包含按照少数股东持股比例分享的子公司股权激励费用。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07 AM
32
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计算子公司净资产份额时如何考虑商誉
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股权相对应的子公司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上述情形下确定子公司净资产份额时如何考虑商誉存在分歧。现就该事项的会计处理意见如下: 母公司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可以把子公司净资产分为两部分,一是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包含子公司净资产和商誉),二是少数股东权益(包含子公司净资产,但不包含商誉)。母公司购买或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时,为两类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当母公司购买少数股权时,按比例把少数股东权益(包含子公司净资产,但不包含商誉)的账面价值调整至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反之,当母公司出售部分股权时,按比例把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包含子公司净资产和商誉)的账面价值调整至少数股东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母公司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时,不应终止确认所处置股权对应的商誉。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07 AM
31
集团内部交易的抵销:二、集团内交易中产生的单方计提的增值税
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之间发生交易,其中一方将自产产品销售给另一方,如按照税法规定,出售方属增值税免税项目,销售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而购入方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购入产品过程中可以计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扣。由于税项是法定事项,在集团内部企业间进行产品转移时,进项税抵扣的权利已经成立,原则上不应抵销,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体现为一项资产。另外,在内部交易涉及的产品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对合并财务报表而言,该交易本身并未实现利润。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抵销出售方对有关产品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与购入方相应的存货账面价值时,该部分因增值税进项税额产生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可以确认为一项递延收益,并随着后续产品实现向第三方销售时再转入当期损益。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06 AM
30
集团内部交易的抵销:一、集团内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对应税率计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确认应与房地产增值的实现相对应。因此,在转让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在转让房地产取得增值额的当期,将土地增值税计入损益。 集团为了出售目的而持有房地产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集团内部转让房地产的期间,由于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已被抵销,集团层面没有实现房地产增值,因而合并利润表中没有反映该项转让交易的利得。相应地,集团内公司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也不应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其作为一项资产列示;待房地产从该集团出售给第三方,在集团合并利润表中实现增值利得时,再将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06 AM
29
控制的判断:处于清算阶段的子公司控制的判断
在主动清算的情况下,母公司对进入清算阶段的子公司能够继续实施控制,仍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进入清算阶段子公司相关活动的决策权移交给破产管理人(非原母公司及其控制的主体)时,原母公司对其已丧失控制权,不应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04 AM
28
控制的判断:对非营利性组织控制判断
会计准则对于“控制”的定义和判断并不拘泥于被投资单位的法律形式。学校、养老院及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无法进行利润分配,也并不必然代表投资方无法获取可变回报。投资方需要结合非营利性组织的设立目的、对非营利性组织日常活动拥有的权力、享有的相关经济利益(例如产品销售利得、收取管理费、收取技术许可使用费等)等进行判断。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04 AM
27
控制的判断:有固定期限的一致行动协议控制的判断
一致行动协议带有期限,且期限结束后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控制权的,很可能表明投资方无法对被投资方可变回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重大资产的购建、处置、重大投融资等)进行决策。这种情况下,投资方不具有主导对被投资方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不应因一致行动协议而认定对被投资方拥有控制。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03 AM
26
控制的判断:委托、受托经营业务中控制的判断
公司在判断对受托经营的业务(即标的公司)是否拥有控制时,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关于对标的公司拥有权力的认定。在判断是否对标的公司拥有权力时,除日常运营活动相关的权力外,还应当考虑是否拥有主导对标的公司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的能力和权力。例如,部分委托经营协议中约定,标的公司进行重大资产购建、处置、重大投融资行为等可能对标的公司价值具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时,需经委托方同意。这种情况下,受托方不具有主导对标的公司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不应认定受托方对标的公司拥有权力。又如,部分委托受托经营业务中,委托方或双方并无长期保持委托关系的意图,部分委托协议中赋予当事一方随时终止委托关系的权力等。前述情况下,受托方仅能在较短或不确定的期间内对标的公司施加影响,不应认定受托方对标的公司拥有权力。 二是关于享有可变回报的认定。从标的公司获得的可变回报,不仅包括分享的基于受托经营期间损益分配的回报,还应考虑所分享和承担的标的公司整体价值变动的报酬和风险。例如,部分委托经营协议中虽然约定委托期间标的公司损益的绝大部分比例由受托方享有或承担,但若标的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则受托方到期不再续约,这表明受托方实际上并不承担标的公司价值变动的主要报酬或风险,不应认为受托方享有标的公司的重大可变回报。又如,部分委托经营协议中虽然约定受托方享有标的公司的可变回报,但回报的具体计量方式、给付方式等并未作明确约定,有关回报能否实际给付存在不确定性,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也不应认定受托方享有可变回报。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03 AM
25
反向购买:涉及现金对价的反向购买会计处理
某些反向购买交易中,上市公司(法律上的母公司/会计上的被购买方)支付的对价既包括发行股份又包括现金对价。虽然针对反向购买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以法律上的母公司(会计上的被购买方)的名义发布,但实质为法律上的子公司(会计上的购买方)财务报表的延续。因此,上市公司在反向购买中支付的现金对价,应在购买日作为合并主体对会计上的购买方(法律上的子公司)的原股东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02 AM
24
反向购买:注入上市公司的并非一个法律实体会计处理
在反向购买的定义中,并未要求会计上的购买方是一个法律实体,应该更关注其是否构成会计主体,不能仅因为会计上的购买方不是一个法律主体就判断交易不是反向购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8:02 AM
23
反向购买: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常见情形补偿
下述三种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购买方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是上市公司通过一定的交易安排置出全部资产负债(即“空壳”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股权或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定向发行的股票,成为发行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是上市公司除现金和金融资产外无其他非货币性资产,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股权或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定向发行的股票,成为发行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三是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在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出售其全部资产负债的同时,上市公司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处购入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上述两项交易的价款差额由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定向发行股票进行支付,发行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4:04 AM
2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向股权转让方以外的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支付业绩补偿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业绩对赌安排中,购买方可能向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支付业绩补偿,且不是为了获取其他股东的商品或服务。尽管该业绩补偿安排中包括对非交易对手方的业绩承诺,但作为企业合并交易达成的条件,其实质是购买方为了获得标的公司股权而支付的对价,应作为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处理。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4:04 AM
21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以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结算的或有对价会计处理
以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结算的或有对价,在合并报表层面,同样适用上述会计处理原则。具体而言,当标的公司实际业绩确定时,将因或有对价确认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不再核算相关股份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当购买方实际收到业绩承诺人补偿的标的公司少数股权时,应作为收购少数股东权益处理,即终止确认上述其他权益工具,并相应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则冲减留存收益。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4:03 AM
20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以自身股份结算的或有对价的后续计量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或有对价中,若购买方根据标的公司的业绩情况确定收回自身股份的数量,该或有对价在购买日不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不属于一项权益工具,而是属于一项金融资产。因此,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将该或有对价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随着标的公司实际业绩的确定,购买方能够确定当期应收回的自身股份的具体数量,则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或有对价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应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相关股份的公允价值计量,并不再核算相关股份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在实际收到并注销股份时,终止确认上述其他权益工具,并相应调整股本和资本公积等。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4:03 AM
19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确认
购买方在购买日和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确定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时,应当综合考虑标的企业未来业绩预测情况、或有对价支付方信用风险及偿付能力、其他方连带担保责任、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涉及股份补偿的,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根据协议确定的补偿股份数,乘以或有对价确认时该股份的市价(而非购买协议中约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并同时考虑上述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变化即使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也不属于计量期间的调整事项,不应对购买日合并成本及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4:02 AM
18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股权置换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会计处理
合并方以原有子公司股权置换同一控制下其他公司股权并取得控制权的,该交易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在该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因股权处置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处置所得应当分为股权持有期间产生的利润和股权增值所得两部分分别考虑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当合并方对子公司股权的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变为对外出售时,不再满足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特殊情况,即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因此,合并方应就该子公司股权与持有期间产生的利润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并计入当期损益。针对股权增值所得部分,由于同一控制下股权置换交易属于权益性交易,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4:02 AM
17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同时购买少数股东权益的交易中,少数股东作出的业绩承诺会计处理
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同时购买少数股东权益的交易中,对于少数股东作出的业绩承诺,在合并日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并将其作为少数股东权益购买对价的一部分;在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若该或有对价属于一项金融工具,则应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将其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3:57 AM
16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同时向控股股东和第三方购买股权达成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
在同时向控股股东和第三方购买股权形成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交易中,合并方自控股股东购买股权,应当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合并方自第三方购买股权,应当作为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处理。合并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时,在比较期间应只合并自控股股东购买的股权份额,被合并方的其余股权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报;合并日收购被合并方的其余股权时,作为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处理。 合并方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自控股股东购买的股权,其初始投资成本应等于被合并方合并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乘以自控股股东购买的股权比例,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方向控股股东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则冲减留存收益;对于自第三方购买的股权,其初始投资成本应等于实际支付给第三方股东的对价。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3:56 AM
1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认定:新设主体取得集团内其他公司控制权的交易会计处理
某些交易中,集团出于内部重组目的设立一个新主体,新主体作为合并方取得同一集团内其他部分公司的控制权,且集团拟短期内将新主体对外出售。在这种情况下,新主体取得集团内其他公司控制权的交易能否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取决于新主体的合并财务报表是作为原控股股东的延伸还是作为新控股股东的延伸。如果集团内部重组交易完全由原控股股东主导,无论其在一年内能否成功将新主体出售,该重组交易均不会被撤销,则新主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作为原控股股东的延伸,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较为合理。反之,如果该重组交易与原控股股东后续丧失对新主体的控制权的交易互为前提,构成“一揽子交易”,若原控股股东最终未将新主体成功出售,新主体取得集团内其他公司控制权的交易将全部撤销的情况下,则新主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作为新控股股东的延伸,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较为合理。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3:56 AM
14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认定:家族成员之间转让股权形成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一般情况下,家族成员之间的股权转让不能直接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除非基于交易的商业实质,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能够将家族成员之间转让股权的交易认定为“代持还原”。所谓“代持还原”是指,其他家族成员此前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持有股权,但实质上是代某一特定家族成员持有,该特定家族成员享有股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本次股权转让使得交易的法律形式与实质相统一。“代持还原”的认定,需要获取充分的证据,综合公司设立时的资金来源、交易股权对应的决策权的行使情况、交易价格的确定等因素进行判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3:55 AM
13
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母公司的会计处理
在不存在等值的现金选择权的情况下,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实质一致,仅为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且提供现金选择权情况下,母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若子公司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向包括母公司在内的所有股东提供了等值的现金选择权,该交易实质上相当于子公司已经向投资方宣告分配了现金股利。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调整其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若母公司并未行使现金选择权,则可以将该交易理解为,子公司先向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然后母公司立刻将收取的现金股利对子公司进行增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3:50 AM
12
特殊事项下权益法的应用:联营企业在未实缴出资时已发生亏损会计处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若股东之间没有关于分红的具体约定且公司章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则股东之间的分红应以实缴比例为基础。对于投资方未实缴出资前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如果根据合同条款具体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投资方需承担联营企业的亏损,即使其尚未实缴出资,投资方也应当在联营企业产生亏损的年度确认该义务,不应等到以后年度实缴出资之后再一次性确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3:50 AM
11
特殊事项下权益法的应用:因股权被动稀释产生的损失会计处理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因股权被动稀释而使得投资方产生损失,投资方首先应将产生股权稀释损失作为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迹象之一,对该笔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投资方对该笔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后,若发生减值,应先对该笔股权投资确认减值损失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再计算股权稀释产生的影响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投资方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如有)后,应当将相关股权稀释损失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借方,当资本公积贷方余额不够冲减时,仍应继续计入资本公积借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3:45 AM
10
特殊事项下权益法的应用:因被动稀释导致持股比例下降时,“内含商誉”的结转会计处理
因其他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增资而导致投资方的持股比例被稀释,且稀释后投资方仍对被投资单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投资方在调整相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时,面临是否应当按比例结转初始投资时形成的“内含商誉”问题。其中,“内含商誉”是指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投资方因股权比例被动稀释而“间接”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下,相关“内含商誉”的结转应当比照投资方直接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即应当按比例结转初始投资时形成的“内含商誉”,并将相关股权稀释影响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3: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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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事项下权益法的应用:联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当联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并调整其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时,投资方不应当调整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联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导致投资方股权被稀释(如联营企业以发行股份作为对价进行企业合并),且稀释后投资方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应以持股比例变更日(即联营企业的合并日)为界分段进行会计处理:在联营企业的合并日,先按照联营企业重组前的净利润与原股权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再以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联营企业重组所导致的股权稀释的影响,并将该影响作为联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变更日之后按照联营企业重组后的净利润与新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3:4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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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影响的判断
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对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重大影响的判断关键是分析投资方是否有实质性的参与权而不是决定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重大影响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而非“正在行使的权力”(例如,投资方已派驻董事并积极参与被投资方的经营管理),其判断的核心应当是投资方是否具备参与并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力,而投资方是否正在实际行使该权力并不是判断的关键所在。 投资方有权力向被投资单位委派董事,一般可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投资方向被投资单位派驻了董事,但存在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实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时,不应认定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例如,存在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等积极反对投资方欲对其施加影响的事实,可能表明投资方不能实质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决策。 一般而言,在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以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就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3: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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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分类: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
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Mar 9, 2024 02:24 PM
Nov 13, 2020
Jun 26, 2023 03: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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