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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基于一票否决权将被投资方出表?

问题6【一票否决权的会计处理】:公司能否基于一票否决权将被投资方出表? 案例:A公司与外部投资者B共同投资设立Z公司,对Z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80%和20%,A公司将Z公司自设立之日起纳入合并范围。201X年,Z公司引入了C和D两名新投资者。增资完成后,A、B、C、D对Z的持股比例分别为64%、16%、10%和10%,Z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A公司委派4名董事,B、C、D各委派一名董事。根据Z公司章程,B、C、D在Z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表决中对Z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等重要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A公司与B、C、D不存在关联关系,A公司没有对B、C、D提供保证收回投资及最低收益率的承诺。A公司能否继续将Z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分析:增资完成后,A公司仍持有Z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和半数以上董事会席位,但B、C、D对Z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表决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当一票否决权不仅仅是保护性权利时,B、C、D拥有的权利可能导致A公司不能控制Z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B、C、D在决策Z公司相关活动的权力机构中拥有一票否决权,对Z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等重要事项享有否决权,该项权利不属于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的保护性权利,属于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的实质性权利。因此,B、C、D拥有对于Z公司的实质性权利,A公司无法单方面主导Z公司的相关活动,不应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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