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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联营企业交易内部抵销的会计处理:未实现内 部交易损益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6【与联营企业交易内部抵销的会计处理】: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A公司持有B公司40%有表决权的股份,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将其对B公司的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本期A公司向B公司销售商品产生了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5,000万元,其中的2,000万元(5,000×40%)是针对A公司持有的对B公司的权益份额,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但是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小于2,000万元,因此A公司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 为限,仅抵销了部分未实现损益,剩余未实现损益未予抵销。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三 条,A公司与B公司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A公司的部分,应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但准则未明确,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大 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A公司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剩余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不再抵销,很可能是参照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二条关于联营企业超额亏损的会计处理。在A公司对B公司不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A公司对B公司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超出部分的亏损由于A公司不再承担,因此不再确认。但是,该会计处理的背后逻辑不适用于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A公司与B公司的内部交易损益不会因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零而实现。A公司的会计处理相当于将部分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做了“已实现”的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三条要求不确认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规定不符。考虑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能为负数,超出部分的未实现损益应确认为负债,该负债不代表A公司对B公司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而是一项递延的未实现收益,待实现时再结转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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