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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减值转回的会计处理公司是否可以通过引入投资人出具承诺函的方式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减值损失?

问题4【金融工具减值转回的会计处理】公司是否可以通过引入投资人出具承诺函的方式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减值损失? 案例:A公司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因控股股东信用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A公司对相关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而导致净资产为负,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A公司拟通过拍卖第一、二大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方式引入投资人,要求参与拍卖的竞拍人出具承诺函承诺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A公司是否可以通过上述安排,在竞拍人出具承诺函的时点转回以前年度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计提的减值损失?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 差额。在估计现金流量时,企业应考虑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以及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 的现金流量。换言之,若金融资产形成时,存在担保品或其他信用增级情况,在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中,应反映预期自抵押物上收回的金额,或其他增信措施的影响。 本案例中,A公司应收控股股东的资金占用款项,在其形成时并无担保品或其他增信措施。后期,为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竞拍人在参与A公司股权拍卖时出具的承诺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承诺函,不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在预期信用损计量时不予考虑。因此,A公司不应根据竞拍人所作承诺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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