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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子公司遭遇“合同诈骗”的会计处理:上市 公司因并购子公司财务舞弊而遭遇 “合同诈骗”应如何处理?

问题4【并购子公司遭遇“合同诈骗”的会计处理】:上市公司因并购子公司财务舞弊而遭遇“合同诈骗”应如何处理? 案例:20X6年1月,A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B公司100%股份,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20X8年,B公司原股东因涉嫌通过虚构业务方式虚增业绩被立案调查。经查实,B公司自20X4年至20X7年期间,存在通过制作虚假合同虚增收入、成本费用及净利润的情形。因此,A公司向法院起诉B公司原股东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虚增股权价值,构成股权转让“合同诈骗”。截止财务报表出具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A公司在编制20X8年度财务报表时,根据获取的新信息合理判断对B公司财务信息等按照前期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了未决诉讼情况。 20X9年10月,A公司收到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处B公司原股东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判决原股东对A公司进行赔偿。20X9年度,A公司将收到的赔偿款直接计入当 期损益。20X8年和20X9年度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相关规定,前期差错主要是由于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等原因,未能合理使用前期财务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导致会计处理未能恰当反映当时的情况。如果企业在前期编制财务报表时,存在对前期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的忽略或不当使用的情形,则属于前期差错,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本案例中,20X8年度,B公司及其原股东被发现存在财务舞弊。由于B公司自20X6年1月被收购后,合同造假行为仍在持续,很可能表明A公司存在前期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疏忽”或舞弊行为,属于前期差错,因此,A公司在当年度应对B公司虚构业务涉及的收入、成本、应收账款等财务信息,以及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商誉等进行追溯调整。截至财务报表出具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由于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A公司不应在财务报表中确认或有资产,而应加以披露。 20X9年度,A公司收到了因原股东“合同诈骗”的赔偿款。因为A公司在编制20X8年度财务报表时,已基于当时存在的、 预期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对B公司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如果没有确凿证据再次表明A公司前次更正时存在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也没有证据表明A公司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了预期取 得的可靠信息,则A公司后续实际收到赔偿款通常无需再对合并对价进行追溯调整,可以计入20X9年当期损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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