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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变更时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问题

1.案例及相关问题  D公司为一家建筑涂料企业,近年来根据市场情况对外出租房产,并根据出租情况,将已出租的房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房产出租比例逐年提升。2021年,D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关于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问题:对于以前年度尚未对外出租、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房产,是否进行追溯调整?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对初次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2021年度,D公司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D公司在进行追溯调整时,对于以前年度尚未对外出租、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房产,不应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该部分资产由前期的固定资产转为本期的投资性房地产,属于资产实际使用状况的变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范畴。因此,不应对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追溯调整。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二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2)《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五条:“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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