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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列报 问题:交易对象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 能否抵销列报?同一客户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能否抵销列报?

问题4【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列报问题】:交易对象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能否抵销列报?同一客户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能否抵销列报? 案例:A公司主营业务为铂合金网加工业务,其主要业务模式为,采购贵金属或者含贵金属的废旧网,加工成铂合金网销售 给客户,同时通常会将客户拆卸下来的废旧网作价采购,作为原材料再生产新网销售。因此,多数交易对象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公司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未约定差额结算,通常约定是货到付款或 预付款,也未约定账期。 由于公司从事铂合金网加工业务多年,与部分客户/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历史,双方就货款结算方式形成了差额结算的行业习 惯,即使是近年来新增的客户/供应商,也因为不成文的行业习惯,会与公司口头约定差额结算方式,双方达成默契,互为认可。因此,公司并按照应收应付对抵后的差额进行结算和列报应收账 款。 此外,针对同一客户存在多个合同订单时,公司账面同时存在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公司将同一客户产生的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进行抵销列示。本案例主要涉及以下列报问题: (1)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能否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为应收账款? (2)同一客户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能否抵销列示? 分析:(1)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能否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为应收账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不满足终止确 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关于条件(一),公司仅基于过去合作期间形成的行业习惯 与双方的口头默契,认为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判断依据不充分。本案例中,公司没有与交易对象签署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以净额结算的相关合同,当前签订的销售合同中也未约定 差额结算条款,初步判断不具有通常意义上的基于合同的法定权利。关于条件(二),公司有净额结算的计划及实务操作,符合该条件。 因此,本案例中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能否以相互抵销后的 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法定权利,可能公司需要进一步证据充分说明其满足前述条件(一),如交易的频率、律师的意见等。 (2)同一客户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能否抵销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因此,在本案例中,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抵消应当基于合同层面,即同一合同下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才能对冲,以净额列示,不能按客户进行对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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