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医药企业对照药的会计处理】:医药企业临床试验过程中采购的对照药,是否可确认为存货? 案例:A公司采购对照药供自研产品的临床试验使用,以支持自身研发活动,A公司将临床试验对照药确认为存货。此种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分析:针对临床试验对照药的会计处理,目前实务中有两种做法:一是认为满足存货定义,在采购时确认为存货,并在领用时计入研发费用;二是认为不满足存货定义,在采购时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三条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由于临床试验对照药只能用于研发,其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对外销售的可能性,也不属于在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物料,因此不满足存货定义,不应确认为存货。 公司用于临床试验的对照药,应判断对照药未来是否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谨慎判断在购买时应确认为一项资产,还是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