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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行权条件认定

5. 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行权条件认定  案例:A 公司按照市场有效参考价的一定折扣向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票,约定激励对象从员工持股计划所获股票的锁定期为 36 个月,锁定期内激励对象离职的,只能以成本价转让持股计划份额给员工持股计划内适格的其他员工,但公司不会从员工持股计划中回购注销股票。公司在确认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时,应一次性确认还是在 36 个月内分摊?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财会〔2009〕8 号),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         A 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票,约定了 36 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内激励对象离职的,尽管公司不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注销股票,但离职员工转让持股计划份额存在转让价格和转让对象的限制,相当于公司将持股计划份额回购后再重新授予给其他适格员工,即锁定期内离职的,激励对象实际未获得股份。因此,该股权激励的可行权条件属于服务期限条件,相关股权支付费用应在等待期内分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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