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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交易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因集团内部交 易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如何选择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问题5【集团内部交易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因集团内部交易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如何选择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案例:P公司将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存货以9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全资子公司S,期末S公司未将该批存货对外销售。P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S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P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了向S公司销售存货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以及S公司未对外销售的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300万元X25%)。P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 债。P公司将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存货以9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子公司S,因此该批存货在所属纳税主体S公司的计税基础为900万元,与P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存货的账面价值600万元产 生300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该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表示,资产的账面价值虽然是600万元,但是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在其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多扣除300万元,在实际扣除该部分差异时适用资产所属纳税主体S公司的所得税税率,而不是P 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因此,在P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300万元,按15%的所得税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5万元,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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