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预期信用损失转回的会计处理问题

1.案例及相关问题  2020年5月,上市公司C公司发生其他应收款20亿元,全部为应收控股股东C集团的款项;2020年12月31日,C公司已对该其他应收款计提 10亿元坏账准备。2021年12月31日,C公司披露公告称,C公司与C集团、甲投资集团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甲投资集团以其对C公司享有的15亿元债权,等额抵偿C集团应付C公司上述款项的一部分,甲投资集团对C公司的债权均从其他原始债权人处取得。截至2021年末,C公司认为,因发生前述债权债务抵偿事项,使得C公司上述其他应收款余额减为5亿元,但因2021年年初C公司已对该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10亿元,因此C公司拟在2021年底冲回坏账准备5亿元。2021年12月31日,C公司与甲投资集团、C集团已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但尚需提交C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1月20日C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  问题:C公司对该债务重组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根据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划分不同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在估计现金流量时,企业应当考虑金融工具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企业所考虑的现金流量应当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以及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此外,当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准则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时,该金融资产应当终止确认。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时,该金融负债应当终止确认。  2021年12月31日,C公司与甲投资集团、C集团已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并于2022年1月20日通过C公司股东大会审议。C公司在对前述应收控股股东C集团相关款项的信用风险及信用损失进行估计时,应当综合考虑控股股东信用风险相关变化的因素。《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约定的是债权和债务的抵销方式和内容,本身并不能改变债务人C集团的信用风险,亦不涉及公司预期能从债务人控股股东C集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改变。因此,C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测算前述应收控股股东款项信用损失时不应考虑上述事项。同时,只有当《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生效后,C公司不再保留任何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或义务,且C公司对该债务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时,相关债权、债务均终止确认,C公司才能在会计处理上抵销债权债务。  3.相关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是指针对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和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累计减值金额以及针对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 第四十七条:“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在估计现金流量时,企业应当考虑金融工具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企业所考虑的现金流量应当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以及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