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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非全资子公司员工股份的会计处理:公司向非全资子公司的员工授予股份,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 A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向 A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B公司部分员工授予10,000份A公司股 票期权。B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中未特别规定涉及股份支付的费 用由A公司完全承担。A公司持有B公司80%的股权。A公司向B 公司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是否需要由B公司 的少数股东分摊?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A公司个别财务报 表层面及B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分别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七条的规定,接 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 股权投资。本案例中,接受服务企业为B公司,结算企业为A公 司。在B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由于其没有结算义务,应当作 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确认相应的股份支付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应当确认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 和资本公积。在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1-12的说明,母公司向子公司高管授予股份支付,在计算子公司少数股东损益时,虽然子公司的股 权激励全部是由母公司结算,但子公司少数股东损益中应包含按 照少数股东持股比例分享的子公司股权激励费用。因此,本案例 中,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少数股东损益应包含按照少数股东的 持股比例20%分摊的股权激励费用;相应地,贷方增加的资本公 积中不属于母公司份额的部分(即20%),也应当计入少数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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