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向员工以外人员授予股份的会计处理】:向员工以外的其他方(如供应商、客户等)授予股份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案例:A公司的主要客户在A公司增资扩股时认购了部分股份,入股价格与同期外部投资者一致,A公司与该客户的销售业务的价格公允,合同条款处于正常商业范围内。上述情况下,A公司是否需要对授予客户的股份确认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 分析:根据准则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根据《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均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因此向公司提供服务的客户、供应商等皆属于股份支付规范的范围内。此时需充分关注其他方获取公司股份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以及其他方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公允。本案例中,若A公司与客户的日常销售价格公允、客户在日常业务中未向A公司提供额外的服务,且客户入股属于自主市场商业行为、入股价格公允,则A公司不需要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若客户入股价格低于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则A公司需要确认相应的股份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