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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原联营企业控制权后,原顺流交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会计处理:公司取得联营企业的控制权,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内部交易未实现的损益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2X16 年,上市公司向第三方收购 A公司45%的股权,具有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将其作为联营企业核算。2X22 年10月31日,上市公司收购 A 公司剩余55%的股权,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交易完成后 A 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X16 年,A 公司作为联营企业时,上市公司向其出售固定资产,对于产生的出售收益,按照顺流交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了处理,对按照应享有比例(45%)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部分不予确认。 截止 2X22 年10月31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金额为2.4亿元,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报表时,对于原权益法下尚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有关规定,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这一规定可以从以下角度理解:将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看作两个步骤,在购买日视同先按照公允价值处置相关联营企业,同时再立即按同一公允价值回购,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会产生公允价值重估损益。因此,前期向联营企业出售资产形成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随着联营企业的处置可以视同已实现,从而全部转为当期损益。据此,本案例中,公司在编制购买日合并报表时,原权益法下尚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 2.4亿元应当在购买日一次性转至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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