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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转让条款对股份支付等待期的影响

案例四:离职转让条款对股份支付等待期的影响      1.案例及相关问题     A 公司在申报上市前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持股平台低价认购 A 公司 10%的股份,核心员工认购员工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员工持股平台增资协议,持股平台持有的股份在公司上市后锁定三年;如果员工离职,需将所持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对离职退出条款做了进一步规定,即如果员工在公司上市前主动离职,需按认购价扣减累计现金分红后的金额转让;如果员工在公司上市后三年锁定期内离职,需按认购价扣减累计现金分红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金额转让;如果员工在三年锁定期届满后离职, 则按离职时股票市价转让。     问题:员工持股平台涉及的股份支付是否存在等待期?     2.参考意见     与案例三类似,本案例同样约定员工持股平台存在锁定期,员工离职时需转让所持份额,但离职退出的价格约定与前一案例不同。     本案例中,员工在上市前或上市后三年锁定期届满前离职,所获得的收益为0 或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只有在锁定期届满后离职方可从股权激励中获得股票增值收益。这表明激励对象在上市后三年锁定期内并未实际承担股价下跌的风险和享有股价上涨的收益,即激励对象尚未实质上拥有所授予的持股份额。因此,相关条款实际上隐含了服务期限, 应视为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授予日至上市后三年锁定期届满之间的期限为股权激励等待期,股份支付费用需要在等待期内分摊确认。     3.相关规则     规则依据详见案例三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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