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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担保合同减值的会计处理

1.案例背景
2X21 年 1 月 1 日,B 公司为拓展业务向 A 公司借款 5,000 万元,约定于 2X23 年 12 月 31 日偿还本金和利息。C 公司为上述 5,000万元借款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由于经营不善,B 公司发生亏损,2X21 年末 B 公司便已资不抵债,且经营情况持续恶化。2X21年末和 2X22 年末B 公司净资产分别为-400 万元和-1000 万元。作为担保人的C公司在 2X21年和 2X22年均未对上述担保合同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2.问题
C 公司对上述担保合同是否应进行会计处理?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及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上述财务担保合同是指不属于如下两种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二)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案例中,C 公司签订的财务担保合同符合金融工具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属于两种例外情形,应在初始确认时和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信用风险及其变化情况,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债务人 B 公司连续两年出现资不抵债, 且亏损持续扩大,C 公司该金融负债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C公司应按照准则要求计提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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