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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恰当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1.未恰当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只有在符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才能终止确认相关债权和债务,并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债务重组涉及债权和债务的认定,以及清偿方式和期限等的协商,通常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可能跨越不同会计期间,对于在报告期间已经开始协商、但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后履行相关义务的债务重组,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临近资产负债表日,通过突击实施大额债务重组交易方式,以期实现净资产转正并规避财务类退市。该类债务重组交易主要以债务豁免方式进行,豁免方包括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国资公司及其他上市公司重整投资人等单位,债务豁免方式包括债权人直接豁免上市公司债务、重整投资人期末突击购买上市公司债权后再行豁免等多种形式。除债务豁免外,豁免方亦承诺协助上市公司解决资金占用、推进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等事项。对于该类债务豁免事项,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充分考虑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相关方已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及审批程序,豁免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豁免协议与相关承诺事项关系、豁免是否附带条件、是否导致豁免事项存在被撤销可能性,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豁免协议能够有效执行等情况,只有在其不再负有偿债现时义务时才能终止确认债务并确认债务重组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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