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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恰当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2.未恰当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合同资产、符合规定的财务担保合同等需要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减值准备。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下,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的减值准备。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以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仅以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全额收回为由不计提预期信用损失。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上市公司收回应收账款并予以终止确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上市公司应当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且能够获取的所有合理的信息,基于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对金融资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二是仅以相关款项尚处于信用账期内为由而不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个别上市公司以合同约定的信用账期为基础,将应收账款划分为不同组合,对处于信用账期内的应收账款,上市公司未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上市公司应以客户信用风险为基础,分析客户信用风险状况并合理计提减值准备。 三是未恰当识别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的变化。个别上市公司对本期转入破产重整阶段客户的应收账款,继续按照以往年度账龄组合及对应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计提预期信用损失。该客户由正常经营状态转入破产重整状态,表明其信用风险已发生显著变化,与原组合中其他客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不同,上市公司在计量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时,不应将该类客户继续纳入原组合中。 四是不恰当地以应收应付抵减后金额为基础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个别上市公司存在对同一企业的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因其不具有当前可执行的法定抵销权,不符合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相互抵销净额列报的条件,分别列报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但上市公司却错误以该应收应付抵减后的净额为基础,计量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上市公司在计量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时,对于同时存在应付客户的款项,应基于合同条款、法律规定等,分析是否具有当前可执行的法定抵销权。若不具有该抵销权,则不能简单以应收应付抵减后的净额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而应进一步分析该应付客户款项对相关应收账款预期可收回现金流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按照准则要求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五是同一客户相关的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不一致。部分上市公司在计量同一客户相关的合同资产、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时,采用不同的计提比例,其中个别上市公司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远低于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以客户的违约风险为基础,同一客户的违约风险相同,上市公司对于同一客户的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采用不同计提比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充分分析两者存在不同违约风险损失的原因及合理性。 六是未恰当计提财务担保合同预期信用损失。个别上市公司向客户销售产品,并为购买公司产品而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按揭贷款、融资租赁等信用销售业务的客户提供担保。上市公司根据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判定销售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并确认相应收入。本年度,因部分客户出现贷款逾期,公司垫付大额款项,并就垫付的款项确认其他应收款及减值准备;对于未出现逾期的客户,上市公司仅披露对外担保信息,未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亦未说明原因。上市公司应以客户的信用风险为基础,预计所有财务担保合同因客户违约需赔付的金额,并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在个别客户出现贷款逾期、上市公司已作出赔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还应充分披露说明相关客户信用风险是否发生变化、相关预期信用损失是否计提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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