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设子公司附有回购义务时的会计处理:企业新设子公司并与合资方约定回购义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A公司为一家医药制造业公司,20X0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资合同设立C公司,A公司出资认缴3亿元,B公司出资认缴2亿元,分别占C公司总股权的60%、40%。A公司对C公司拥有控制权,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B公司享有C公司40%股权对应的权益,包括表决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收益权等。根据合资合同,若A公司在20X1年12月31日前未能获得药品监管机构对某类新药的批准文件,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按照C公司整体估值收购其部分或全部股权。在未获得新药批准文件前,A公司将该回购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20X1年6月,A公司获得药品监管机构对该类新药的批准文件,并据此将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重分类为少数股东权益。A公司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本案例中,A公司承担了一项不能无条件避免的回购义务,应在合并报表层面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并按照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确定其金额,案例中A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该回购义务形成的金融负债进行计量的做法不恰当。         同时,A公司应当考虑新设C公司时少数股东权益是否实质上存在,若存在,应在合并报表中确认少数股东权益,并在确认回购义务形成的金融负债时冲减资本公积。本案例中,B公司享有C公司4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权等,少数股东权益实质上仍然存在,A公司应在20X0年新设C公司时,在合并报表层面确认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并在确认金融负债时冲减资本公积。待20X1年6月A公司获得新药批准文件,B公司丧失回售权时,再终止确认负债,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