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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合同中单项履约义务的识别:总承包合同中包含多项工程内容,如何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问题1【总承包合同中单项履约义务的识别】:总承包合同中包含多项工程内容,如何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案例:A公司业务主要是为主题公园提供园区策划设计业务、 游乐设备研发生产业务、工程建设管理等系列综合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整个主题公园从策划到建设完成整体交付的总承包合同,另一种是客户将不同阶段服务 内容分别进行招投标,A公司取得其中某一项或某几项工作。两种模式下,同一项工作的价格因客户具体需求而可能产生较大差 别。2X21年3月,A公司与客户Z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A公司提供某主题公园策划设计、游艺设备的研发与生产、工程承包管理三项服务。三项服务均具备高度定制、高度非标准化 特点,合同中约定了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工作成果、结算金额等,且明确在主题公园整体交付时进行验收。A公司应将主题公园总承包合同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还是将主题公园策划设计、游艺设备的研发与生产、工程承包管理等各阶段工作分别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 分析:本案例中,综合分析总承包合同的相关约定及业务特征,A公司将主题公园总承包合同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可能是更合理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九条,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明确可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 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 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本案例关键在于判断整体交付的主题公园是可明确区分的商品,还是园区策划设计、游乐设备研发生 产、工程总承包管理等三项工作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是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第一,判断客户能否分别从三项工作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的使 用中受益。A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包含的园区策划设计、游乐设备研发生产、工程总承包管理等三项工作,在A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单独或组合提供给客户,客户能够从中受益,这符合上述收入准则第十条中“(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这一条件。 第二,判断企业向客户转让的三项工作单独形成的阶段性成果与其他两项工作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是否可单独区分。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在主题公园整体交付时才进行验收,A公司和客户虽然也约定了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工作成果、结算金额等,但这些条款就其实质而言主要是为了控制项目的进度以及确定付款节点,客户所要获取的仍然是整体交付主题公园这一承诺。在主题公园策划设计、游艺设备的研发与生产、工程承包管理这三项工作均具备高度定制、高度非标准化特点的情况下,A公司需要将这三项工作高度关联,每项工作内容都可能导致其他工作内容 的重大修改或定制,三项工作组合完成后,才能达到主题公园整体交付的总目标。主题公园策划设计、游艺设备的研发与生产、工程承包管理这三项工作单独形成的阶段性成果不满足上述收 入准则第十条中“(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这一条件。 综上,由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收入准则第十条中的两个条件,所以,主题公园策划设计、游艺设备的研发与生产、工程承包管理这三项工作所形成的阶段性成果不是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将总 承包合同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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