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 IPO 上市作为可行权条件的会计处理:股权激励计划未明确规定服务期,但规定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离职则收回份额,相应股权激励费用如何确认?

问题3【以IPO上市作为可行权条件的会计处理】:股权激励计划未明确规定服务期,但规定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离职则收回份额,相应股权激励费用如何确认? 案例:A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授予股份的员工担任有限合伙人,持股平台仅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设立,不开展实质性业务。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中约定,有限合伙人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IPO)前离职的,该有限合伙人持有的份额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回;如该有限合伙人取得份额时支付对价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返还其实际支付的对价。除上述约定外,持股平台 不存在其他关于等待期、服务期的具体条款。持股平台中以公开发行上市作为限制条件时,是否构成隐含服务期,进而需要将相应股权激励费用分摊确认?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六条,“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 到满足的期间。” 本案例中,从员工角度而言,如果员工于A公司上市前离职,其无法享受任何股权激励计划带来的利益。因此,员工为最终获得股权激励的利益,必须为A公司提供服务至成功上市。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述条款构成隐含服务期的可行权条件。从A公司角度而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获取员工未来直至成功上市的服务,其目的是为了购买员工未来数年的服务,于未来数年分期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更具合理性。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属于业绩条件的非市场条件,应当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将授予日至该时点的期间作为等待期,并在等待期内分摊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因此,A公司应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时间进行合理预期,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将股权激励费用 在股权授予日至合理预期的上市日期间内分摊确认。等待期内A公司估计其成功上市时点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重估时点确定等 待期,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扣减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