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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购买: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常见情形补偿

一、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常见情形 下述三种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购买方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是上市公司通过一定的交易安排置出全部资产负债(即“空壳”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股权或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定向发行的股票,成为发行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是上市公司除现金和金融资产外无其他非货币性资产,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股权或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定向发行的股票,成为发行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三是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在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出售其全部资产负债的同时,上市公司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处购入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上述两项交易的价款差额由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定向发行股票进行支付,发行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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