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电影播映权的收入确认会计处理】:电影播映权收入应在电影母带交付时确认还是在电影首映时确认? 案例:A公司是一家影视制作公司,主要从事电影的制作和销售业务。A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未对播出时间作出限制。 A公司在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将母带交付给购买方时确认收入。A公司电影播映权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合理?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即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确认收入。 电影属于有重大独立功能的知识产权,购买方取得该电影播映权后,主要使用方式是在院线播映,并从电影的内容中获益,而非从A公司的后续活动中获益。因此,A公司授予的电影播映 权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在购买方能够主导该播映权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确认收入。购买方取得母带之后能够通过主导其播映而获取由播映而实现的经济利益,因此在交付母带时已满足控制权转移,能够确认收入。 如果A公司授予电影播映权而有权收取的款项受到该电影主创人员的个人行为和电影内容等因素的影响,则应遵循可变对价(包括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的处理原则来确定其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可变对价可能是合同明确约定的,也可能隐含于公司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中。例如,合同未明确约定A公司对于电影主创人员个人行为或电影内容对电影播映产生的不利影响负有赔偿责任,但A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使购买方合理预期A公司将提供赔偿,则表明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A公司仍应对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进行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