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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恰当核算应收原子公司款项

6.未恰当核算应收原子公司款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向子公司出借资金,后因子公司经营困难该借款长期未收回。本年度,上市公司对外处置该子公司,因该子公司净资产为负,上市公司确认大额投资收益;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该原子公司款项,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会计处理存在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应确认大额信用减值损失,也有观点认为应冲减处置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对于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应收原子公司款项,上市公司可参照权益法下长期权益的会计处理方式,若该借款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实质上构成对原子公司的净投资,上市公司在处置子公司时将其抵减投资收益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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