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投资由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问题:在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能否将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由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

案例:自20X1年起,A公司持有X公司12%的股权,且对其派驻1名董事和1名监事。B公司为X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50%。因政策原因,B公司向A公司派驻1名董事和4名高管。因此,A公司认为其与B公司在对X公司的决策中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对X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对X公司的股权投资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20X5年,B公司派驻A公司的高管和董事陆续离职,A公司认为其与B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已消除,可以对X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将对X公司的投资由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A公司能否以与B公司一致行动关系的消除作为理由,将对X公司的股权投资由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 分析:首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一般而言,在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以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就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本案例中,在X公司的股权结构、A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派驻董事权力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         其次,投资方有权力向被投资单位委派董事,可以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本案例中,A公司具有向X公司派驻董事的权力,自20X1年起,对X公司派驻1名董事和1名监事。但A公司以与B公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为由,认为A公司派驻的董事和监事实际上与B公司保持了一致意见,不能实际影响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事实上,A公司与B公司并未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限制A公司参与X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因此,A公司的1名董事和4名高管由B公司派驻这一因素,并不能视为A公司派驻的董事不能影响被投资单位X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综上,A公司不能在X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A公司的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以与B公司一致行动关系消除为由,将对X公司的股权投资由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A公司已向X公司派驻了董事,除非有其他充分依据,否则应当对该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计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