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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存款产生的投资收益是否应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问题 3【结构性存款投资收益的非经常性损益认定问题】:结构性存款产生的投资收益是否应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案例: A 公司 20X2 年度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保最低收益型结构性存款,该结构性存款系与黄金、汇率等衍生金融产品挂钩的金融资产,公司将其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司认为该结构性存款与定期存款类似,均为安全性高、有保本约定的投资品种,因此先将前述结构性存款投资收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后又计划将结构性存款投资收益中的保底收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浮动收益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A 公司对于结构性存款投资收益是否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分析:首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一非经常性损益 (2008)》(以下简称“解释性公告 1号”) 相关规定,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当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因此,公司将结构性存款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产生的投资收益按照现行解释性公告 1 号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此外,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 1 号》相关规定,募集资金在使用之前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但公司购买的结构性存款系与黄金、汇率等衍生金融产品挂钩的金融资产,不属于定期存款,因此不能列报为经常性损益。综上,公司应当将结构性存款产生的全部投资收益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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