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光伏发电的开发运营。公司自 20X0年开始实施战略转型,经营模式从单一的新能源发电业务, 逐渐向新能源电站的开发-建设-出售光伏电站业务、新能源发电资产管理等业务拓展。此外,公司成立股权管理部并制定《资产 出售管理办法》,每年制定年度电站出售计划和预算。公司申请新能源项目核准时,通常将项目核准至项目所在地 注册的子公司名下。因此,公司出售电站的业务体现为出售电站 子公司的股权。20X1年,公司转让三家全资电站子公司股权,获取转让收益4.2亿元,新能源发电电站处置收益是否可列报于 经常性损益? 分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相关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 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就光伏发电行业而言,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对电站的销售具有商业合理性,在实务中 也较为常见。本案例中,A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光伏电站的开发运 营,“开发—建设—出售光伏电站业务”与其正常经营活动密切 相关,且公司制定了《资产出售管理办法》,对出售电站做出明确规划,此类业务将成为其商业盈利模式的一部分。由此可见,电站出售业务是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并非是偶 发性的,相关损益可列报为经常性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