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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恰当确认受让的租金收益权

2.未恰当确认受让的租金收益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等。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本期与第三方达成协议,受让第三方作为出租方持有的经营租赁合同的租金收益权,后续可据此直接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且第三方对剩余租赁期间内的现金流量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以保证租赁期间内上市公司可获取固定的租金。上市公司将支付给第三方的对价确认为无形资产,在剩余租赁期间内摊销,同时将取得合同后收取的租金确认为租金收入。对于此类交易,上市公司应结合商业实质判断受让的租金收益权本质上是金融资产、无形资产还是可转租赁的使用权资产。若上市公司仅获得了被动向其他方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并未与任何相关方签署租赁合同,也未参与租赁事宜的管理与经营决策、未主导相关资产的具体使用,则该合同权利应作为一项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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