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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不一致

1.对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不一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具有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按照政府要求进行搬迁,约定将拆除房屋建筑物后的土地交付给政府,同时政府综合考虑地上房屋建筑物价值、土地使用权价值、停工损失及其他搬迁支出等因素后,向公司支付搬迁补偿款。对此,有的公司根据搬迁协议约定的具体补偿项目和相应的补偿金额,分别在完成拆除房屋建筑物、发生搬迁费用、停工损失以及交付土地时将相应补偿金额计入损益;亦有公司将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整体作为资产处置对价,在最后交付土地时点一次性计入损益。一般情况下,在满足市场化原则、补偿价格公允的前提下,为搬迁补偿而发生的多项补偿项目,整体是一项交易,政府支付对价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土地,上市公司通常应当将此整体作为资产处置交易进行会计处理,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政府补助,且政府补助与资产处置部分能够明确区分,则对于政府补助部分,上市公司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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