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不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才能将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具有确凿证据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应当就改变房地产用途形成正式的书面决议;二是房地产因用途改变而发生实际状态上的改变。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按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依据不充分。个别上市公司本年度通过董事会决议,拟将自用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为对外出租,并据此将相关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于此类投资性房地产转换,除董事会决议以外,上市公司还应有确凿证据表明相关资产已因用途改变而发生实际状态上的改变,如已签订出租协议,或虽然尚未签订出租协议、但相关资产已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已进行重大的结构性调整且在功能上、性能上已达到可经营出租状态等。 二是计量模式变更时相关会计处理不恰当。个别上市公司近年来根据市场情况对外出租房产,并根据出租情况,将已出租的房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房产出租比例逐年提升。本年度,上市公司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上市公司在进行追溯调整时,对于以前年度尚未对外出租、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房产,错误按照公允价值调整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该部分资产由前期的固定资产转换为本期的投资性房地产,为资产实际使用状况发生变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范畴,不应对前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追溯调整。